德法兼济 情理衡平 传统司法文化在检察工作中的创造性转化

  随着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程持续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面临新的要求,既需精准适用法律,又需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还要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检察工作现代化不仅是制度和技术层面的创新,更需要在理念层面寻找新的思想资源,回归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求答案。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司法活动从来不是纯粹的技术操作,法律之上的“德礼”与法律之外的“情理”共同构成司法判断的价值基准,这种“德法兼济、情理衡平”的整体性司法经验,可为当代检察工作提供有益镜鉴。
  
  中华传统司法经验的法理根基
  
  德主刑辅,价值位阶与治理阶序由此奠定。德法关系是理解传统司法文化首要把握的对象。《尚书·康诰》载“克明德慎罚”,已明刑罚应当审慎节制、德行为先之意。《论语·为政》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刑之治仅能以外力约束行为,却无法触达内心的道德感知,德礼之教则由内而发,激发人本有的向善意愿,二者的深度与持久性判然有别。荀子综融儒法,在《荀子·劝学》中以“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确立礼之于法的统摄地位,强调德先于刑的价值排序。《礼记·乐记》以“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铺展出一幅从内到外、从本及末的治理全景。《唐律疏议·名例》将此意旨凝练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又以昼夜更替、四时轮转为喻,申明教化与刑罚互为条件而不可割裂,然其间孰轻孰重、孰先孰后亦由此了然。法律在传统治理序列中并不占据终极位置,其使命不止于惩恶一端,尚须承载“弼教”功能,为道德教化提供后盾。社会治理的终极期许,在于德行流布四海而群生安泰,绝非仅以刑威维系的统治秩序。
  引礼入法,伦理规范遂得法律化与制度化。“引礼入法”为德礼原则灌注国家实在法之系统性工程,此进程发端于汉代以经义决狱,经魏晋南北朝持续的法律儒家化,至隋唐臻于成熟。汉代董仲舒倡导以《春秋》经义决狱,使儒家经典直接成为裁判依据,开法律儒家化之先河,此后历朝立法不断将伦理原则内化为法律条文。将伦理要求转化为罪名是最为直接的实现路径,“十恶”之制即此路径之集大成者,“不孝”“不睦”等所针对的是亲族领域的不当行为,“不义”等指向社会交往中的背信,“大不敬”等则触及政治秩序红线。另一条路径是在法律中创设向人伦亲情倾斜的特别安排,“亲亲相隐”就是典型,容许亲属之间相互藏匿犯罪而不予追究,《论语·子路》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论即其理论源头。经过层层渗透,礼的精神已深嵌于法律规范的每一脉络之中,“出礼则入刑”的规范闭环遂告形成。法律不再仅是禁止性的惩罚工具,而是承载伦理价值的行为指引,循法办案也因此在形式合法性之外获得了实质正当性的评价维度。
  经权之道,衡平技艺与行权逻辑于司法中展开。常法为经,变通为权,二者并行而不悖。古人清醒地认识到,条文一旦成文便趋于凝固,而世间纷繁的情状却不断变化,若拘泥文句而不知通变,则难免方枘圆凿,失却公平本旨。办案之际,须先在案情中析出法理、事理、情理、伦理诸端,审其轻重,待诸理相竞而不能兼顾时,则“行权”处之。行权绝非率意裁断,其下有厚实的义理支撑。孟子设“嫂溺援之以手”之例,以为“男女授受不亲”之常,礼遇救命之急务,当从权变,盖因援手之举所合者乃更宏阔的仁道,此事具见《孟子·离娄上》。“舜窃负而逃”的设例则将此逻辑推至极点,皋陶执瞍以法,舜负瞍以孝,法与孝之间竟无两全之地,孟子设想的出路是舜弃天下如敝屣,背负老父遁于海滨,以此申明在特定境遇下伦理之于法制具有压倒性的优先地位,此事具见《孟子·尽心上》。经权之妙在于有经可循而又无刻板之规,因此,传统司法可以在不动摇法制根本的前提下留出因应万端的回旋余地。
  责任本位,司法主体的德行与垂范形象要求。司法实践之有效落实,终赖司法者之道德品格与责任担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司法者不仅执行法律,更应当表率道德。其肩上所负并不单一,于职守有恪尽之责,于天道良知有敬畏之责,于百姓有抚恤之责,数责交织,分量殊为不轻。召公巡行乡邑,于甘棠树下决讼理狱,其去后百姓不忍伐其树,“思其人,爱其树”之咏遂成千古佳话(《史记·燕召公世家》)。民间感念召公,所重不在其裁判手法的精巧,而是其勤谨奉公、体恤民情、惜用刑辟的德行。司法的威信最终要靠司法者肩负法律与道德两重垂范之责来奠立。
  
  传统法理与检察理念之会通
  
  坚持“明德慎罚”,树立审慎刑事司法政策观。“明德慎罚”的思想为新时代检察理念提供深厚文化滋养。按“明德慎罚”之旨,科刑并非以报应威吓为终点,其更深意涵在于借惩戒之威行教化之实,催动犯罪者痛改前非、重归正途,并着手弥合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裂痕,最终达到《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之境。落实到检察实务中,批捕、起诉等环节都应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始终,善用不起诉的裁量余地。对于情节较轻之初犯、偶犯、过失犯或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犯罪案件,若嫌疑人确有悔意、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宽的办案效果通常胜于一诉了之。检察办案既要严格依法定罪,也须审慎考量行为动机中的情理成分,全面评估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权衡处置方式对家庭与社会关系的长远影响,力求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
  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提升办案综合效果。传统法律文化追求“情理衡平”之圆融境界,这与当代检察办案所要求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异曲同工之妙,也与最高检提出的“三个善于”,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在精神上高度契合。检察官的每一项决定,不论不批捕、不起诉、抗诉还是制发检察建议,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牵涉公众对法治的观感,并实际作用于社会治理的成效。检察办案中不仅要精准把握事实与法律,还须追问案件何以发生,其背后有怎样的社会成因,同时须留意案件处理结果将给社会风尚和价值观带来怎样的影响。唯有在行为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建立起实质性因果关联,刑罚介入才具有正当性,这就要求检察官有能力在法律、事实、人情与伦理之间往返权衡,在法定范围内寻求既合乎情理又能为各方接受且有利于矛盾化解的妥当方案。
  强化道德示范,夯实检察职业伦理基础。检察官的个人德行是检察公信力的重要来源。“故大德必得其位”(《中庸》),检察官不能满足于做法律条文的执行工具,而应自觉从“清、慎、勤”等传统官箴文化中汲取精神养分,把职业道德底线与“以德配位”的责任意识转化为内心信条与行动自觉,以专业严谨的办案作风、廉洁守正的个人品行和司法为民的务实举措,在公众面前树立起可信赖、可敬重、可依靠的职业形象。德行所积累的公信力与法律所授予的权威叠加之下,检察监督的感召力与社会认可度将显著提升。当民众因折服于检察官的人格操守而自愿接受其所作决定时,“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效果在当代检察场景中得到印证。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融入社会治理格局。检察工作的角色定位亦需反思与重塑。不应将检察监督视为孤立的法律技术活动,而应将其视为实现综合治理的有机环节,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当前检察工作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要求检察官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案件办结不是工作的终点,检察官在依法履职的同时还须关注案件所反映的治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秉持“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制度供给、堵塞监管漏洞,力求实现“办一案、治一片”的效果。检察机关要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把依法履职融入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在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助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中发挥更大作用。这种对检察职能的全面理解和综合运用,便是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检察理念中的生动体现。
  
  传统经验与检察实践之融合
  
  深化认罪认罚从宽,拓展教育矫治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之余,亦为检察机关发挥教化功能开辟了制度化通道,不宜仅将其视为程序上的从简捷径,而应深入发掘其承载的教育挽救与化解矛盾的多元价值。检察官在该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工作应贯穿教育矫治的考量。在讯问与听取意见环节,不妨参酌《周礼·秋官司寇》中“五听”法的思路,不仅要核实认罪的自愿性与真实性,更要了解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思想动因和对自身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程度。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除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外,应将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赔礼道歉、获得谅解等修复社会关系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家庭情况等具体因素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依据。将法治教育、道德规劝、心理疏导融入认罪悔罪、具结悔过等各个环节,促使被追诉人真正从内心悔罪服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羁押措施和刑事追诉带来的负面效应,整合家庭、学校、社区、专业社工等多方力量构建个性化帮教体系,帮教内容涵盖心理矫治、行为矫正、文化学习、技能培训等多个层面,旨在重塑其健全人格与回归社会的能力。
  健全检察听证,增强说理教育效能。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民主、增进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机制,其内在逻辑与传统社会调处息讼中由第三方主持说理、辨明曲直的做法多有相通。尤其在办理不批捕、不起诉、刑事申诉、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案件时,应大力推广并规范检察听证的适用。听证会的核心功能在于搭建一个公开透明、多方在场的说理场域,令案件的曲直所在、法理与人情的交冲之处彰显无遗。检察官作为听证的主持人,应引导各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处理意见涉及的各种理据进行充分陈述和辩论,还可以加入专业听证员这一角色作为中立第三方,以其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发表意见,补强检察官的视角。通过这一过程,检察决定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收获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其过程本身也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
  贯彻宽严相济,探索恢复性司法路径。古人崇尚“以和为贵”,司法者裁断曲直之外往往更用心于消弭纷争、弥合裂痕,此种取向与今日恢复性司法及多元纠纷化解的理念颇多暗合。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主动搭建和解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展开沟通,并将和解情况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参考。追诉犯罪不再是唯一的着力方向,修复被犯罪损伤的社会关系同样成为办案的重心所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民事行政检察领域,亦应致力于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明争议根源,促成双方和解或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防止程序空转。检察官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是国家追诉权的行使者,更是有效沟通的促进者与引导者,促使当事人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践行“天下为公”,彰显公益诉讼使命。《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这一古老政治理想强调天下乃众人之天下,公共利益不可私占私分。公益诉讼检察以守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为使命,是“天下为公”理想的制度载体。在生态环境领域,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不仅追究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更推动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与补偿,促使企业和公众形成环境保护的自觉意识,守护的是关乎全体社会成员生存环境的共同利益。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有效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所保护的正是“天下为公”理想的物质根基。在英烈权益保护领域,对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不仅是对英烈个人的保护,更是对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捍卫,守护的是全体人民共有的精神家园。公益诉讼的深层意义在于,它将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与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紧密联系在一起,使检察工作超越个案办理的局限,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的同时,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并注重教育感化,宽严相济之间,“天下为公”“德刑相兼”的传统理念在当代检察工作中得到生动体现。
  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层智慧的把握,建立在对德治、法治与社会情势三者间复杂互动的深切体认之上,其中核心内涵在经过创造性转化后,足可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丰厚的文化底蕴和思想资源。检察机关在恪守现代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在检察理念上兼纳法治的力度与伦理的温度,涵育综合治理智慧;在检察实践中探索刚柔相济、寓教于罚、注重修复的办案模式,在日常履职中更加自觉地谋求法理情的圆融通达。这一探索的要义,在于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实践深度交融,形成符合中国国情、让人民群众真正满意的检察工作模式。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先秦法思想在检察工作中的传承运用研究”(GJ2024D04)的研究成果。〕
  ● 责任编辑:陈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