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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与中国参与
当前,数字产品与服务贸易正重塑全球商业版图,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却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传统贸易规则体系滞后于数字经济发展,数字产品的无形特性、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复杂等问题引发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地缘政治博弈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加剧了规则体系的碎片化。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的《2025年世界贸易报告》预测,到2040年全球贸易有望增长34%-37%,其中数字可交付服务贸易增速达42%,数字贸易增长潜力巨大。然而,在WTO第14次部长级会议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数字贸易多项议题分歧深刻,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长效框架。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和稳定锚,中国将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继续和世界分享自身的发展机遇,为全球发展注入更多正能量和确定性。作为全球最大的数字经济体之一,中国积极投身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倡导构建开放、包容、稳定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秩序,探索多边协作的贸易治理路径,平衡制度型开放与风险防控,让数字贸易服务于全球共同发展。
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面临的挑战
当前,数字贸易正在深刻影响全球产业价值链,其跨境性、高渗透、强覆盖特征在激发全球贸易增长的同时,也引发贸易规则碎片化、市场分割、贸易不公平等复杂治理难题。国际社会亟须突破传统贸易规则范式,构建包容协同、动态适应、权责明晰的全球数字贸易框架。
贸易规则与市场准入体系的协同困境亟待破解。各国在数字贸易管理理念与政策设计上存在显著分歧,欧盟以《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建立平台监管路径,严格限制数字垄断;美国通过贸易协定倡导市场开放优先原则,侧重事后处理与行业自律,同时辅以数据与技术出口管制维护自身产业利益;中国则强调开放与安全并重,探索包容审慎的数字贸易管理方案。这种分歧直接体现在电子商务谈判上,关于电子传输关税暂停的永久化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力求将其纳入WTO永久规则,以锁定市场开放承诺;而包括印度、南非等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定期延长,以保留根据本国发展阶段灵活调整政策的空间。此类分歧导致贸易准入标准互认困难、跨境合规成本高,甚至诱发贸易套利,导致市场割裂。与此同时,数据流通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平台责任认定等核心贸易指标尚未形成国际通用标准,制约跨国企业贸易效能。
数据主权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冲突加剧全球贸易鸿沟。数字贸易高度依赖跨境数据流通,但各国数据治理政策呈现根本性对立。欧盟依托《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构建数据出口保护屏障,新兴经济体推行数据本地化存储以维护商业竞争力,而美国企业借助云平台服务扩张数字市场占有率。数字基础设施、高性能计算、合格劳动力和监管准备极度集中于少数发达经济体,低收入国家在AI和数字贸易政策框架建设上起步甚晚,这种数字鸿沟不仅阻碍发展中国家获取数字工具,还通过数据本地化要求、出口管制等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全球贸易分化。此外,这种矛盾迫使跨国企业陷入合规困境,企业的数据采集可能违反东道国要求,但规避流通又将削弱数字服务竞争力。更深层次的风险在于,贸易弱势国家因谈判能力不足被迫让渡数据资源控制权,加剧全球数字贸易垄断趋势。
贸易风险跨境传导与争端解决机制缺失抬高全球贸易成本。数字贸易的无形性和跨边界特性使得贸易风险具备跨国传导性。虚假商品信息可能干扰市场秩序,平台漏洞可被跨境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算法歧视通过数字平台加剧贸易不公平。然而,现有国际贸易法体系难以应对此类新型挑战,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数据处理到终端交付涉及多重司法管辖区,跨境贸易争端处理面临法律适用冲突、证据链断裂、执行机制缺位等障碍。更严峻的是,国际社会缺乏协同应急响应与贸易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导致贸易风险防控滞后于市场创新速度。
数字贸易垄断与市场失衡削弱全球贸易治理体系。当前数字平台生态呈现寡头化特征,少数跨国科技企业凭借资本实力、数据垄断与网络效应构建市场优势,形成平台即市场的新型权力架构。这种贸易垄断导致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在数字商务、标准参与、市场准入等环节被系统性边缘化。此外,AI和数字产品采用的不均衡集中在大企业、城市、数字连接良好的地区,小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面临基础设施差距、高昂合规成本等多重障碍,导致全球数字贸易价值链面临中心—边缘固化的结构性风险。更严峻的是,国际技术转移和贸易自由化机制存在制度性缺陷,WTO《信息技术协议》(ITA)覆盖范围局限,《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对数字服务的定义模糊,未能充分覆盖云计算、大数据、AI产品等新兴产品与服务领域。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贸易从属地位,进一步削弱全球贸易体系的包容性与代表性。垄断与贸易失衡的耦合效应,使得国际社会在数字平台监管、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电子商务税收等关键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
构建国际数字贸易
多边协作体系的战略框架
在全球贸易数字化加速与市场竞争深化的背景下,数字贸易引发的规则缺失已演变为系统性挑战。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机制框架下,各国需以互利共赢理念为统领,系统性构建分层协同、权责对等、动态演进的全球贸易框架,统筹制度型开放与风险防控,推动形成兼具包容性与有效性的多边贸易新范式,为开放、公平的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构建这一战略框架,应秉持多边主义原则,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兼顾不同国家的发展阶段与利益诉求。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对话协商机制,推动各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数据跨境流动、平台监管等方面达成共识;同时,强化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促进治理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构建分层协同的国际贸易规则框架。针对数字贸易特性与风险传导规律,需在多边平台推动多层规则体系建设。在价值层面,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发布《国际数字贸易合作宣言》,确立制度型开放、商业自由、风险共担等核心原则,为跨境贸易提供共同基准。在标准维度,依托国际标准化组织构建电子商务交易规范、数据跨境流通标准、平台责任认定等通用技术指标,允许区域性贸易协定在基础框架内嵌入合理的例外规则。在操作层面,建立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数据争议处理等领域的动态协商机制,通过贸易示范区试点验证新规则的有效性,形成可推广的贸易规则供给体系。WTO第十四届部长级会议(MC14)关于建立数字贸易委员会的探索正是朝向这一目标的实践尝试,该机制应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充分代表性,其议题和决议涉及所有WTO成员的共同利益。
创新主权平衡的数据贸易治理范式。破解数据主权与贸易自由的结构性矛盾,需构建复合治理模式。建立全球数据资源登记与主权标识机制,明确关键数据类型的国家利益边界与商业用途限制,通过隐私计算、匿名化技术等实现数据商业化流通与隐私保护的平衡。设立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补偿基金,对跨境数据商业应用征收合理税收,定向用于发展中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与贸易能力提升。在国际电信联盟框架下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流通标准,对公共利益类数据(如医疗、环保等)实施跨境流动负面清单管理,形成商业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建立风险联动的全球贸易共治机制。数字产品的流动性强、服务性特征、零边际成本等独特属性,已突破传统商品贸易的边界,能够跨越地理限制、自主调配资源、适应多元市场需求,甚至改变了全球价值链分工格局。针对数字贸易风险外溢特征,需构建全域响应体系,推动建立跨境电商平台备案制度,要求重大交易平台接入国际风险监测接口,实现贸易风险源头的动态追踪。由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数字贸易风险分级标准,建立虚假商品、知识产权侵权等高风险交易的全球预警通报机制。在联合国框架下设立跨境数字贸易纠纷协调中心,授权受损国家启动贸易应对措施、司法互助等紧急手段,构建权责对等的风险共担机制。
完善贸易自由化的普惠发展体系。打破市场垄断与贸易边缘化的恶性循环,需重构数字贸易规则与能力建设支持网络。推动WTO框架下降低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将云计算服务、跨境电商、数据处理纳入优先谈判清单。MC14期间,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提出设立发展维度,要求在扩大市场开放的同时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优惠,这一建议反映了广大全球南方国家对贸易普惠性的重要诉求,应被制度化为WTO的常设政策。依托世界银行等组织设立数字贸易发展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建设本土化数字平台与贸易能力。启动全球贸易治理人才联合培养计划,通过跨国贸易研究机构协作、海关监管机构互派等方式,系统性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制度性话语权,形成贸易机遇共享与治理民主化的协同演进格局。通过规则协同创新、机制动态适配与贸易能力共建,破解数字垄断、市场不公平等深层矛盾,最终形成既能防范贸易风险、又能激发贸易创新的国际数字贸易新秩序。
中国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
制定的现实路径
当前,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正经历从原则倡议向制度实践转型的关键阶段,国际规则体系构建呈现市场竞争博弈、贸易政策竞争与利益格局重构的复合性特征。作为兼具数字经济创新能力与贸易改革动力的国家,中国已在多个层面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2020年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全球数据安全治理提供中国方案;2021年正式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进一步融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未来,中国需立足互利共赢理念,以统筹对外开放与风险防控的贸易智慧为核心,构建分层递进、多维协同的贸易规则供给体系,在电子商务后续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形成包容性、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兼具的全球贸易框架。
统筹分层递进的贸易规则供给体系。针对数字贸易创新快、风险传导性强等特性,需构建软硬法协同的贸易规则框架。在反垄断、数据保护等存在国际共识的底线领域,推动WTO主导制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贸易纪律,建立数字平台竞争的负面清单机制。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电子商务税收等存在认知分歧的中观议题,依托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等专业机构,形成具有商业灵活性的操作指引。中国推进加入DEPA的过程中,可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身份认证等领域积极对接高标准规则,推动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在贸易政策维度,强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边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条款,通过多方商业对话机制推动不同贸易理念的范式融合,为硬法规则制定培育共识基础。
强化多边协同的贸易治理机制建设。面对国际贸易治理机制的碎片化趋势,应积极推动WTO改革进程,构建开放包容的多边贸易架构。在电子商务协定框架中,中国应力主设立数字贸易普惠专项工作组,系统性整合发展中国家对数字鸿沟、市场垄断等结构性问题的治理诉求。中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提出的发展导向提案,强调应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帮助其提升数字贸易能力建设。激活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区域性机制的数字贸易合作功能,建立贸易风险评估、服务标准互认等领域的协作试点,形成区域规则与全球体系的有效衔接。针对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排他性贸易联盟,探索通过观察员参与、议题链接等柔性策略实现贸易方案的兼容性改造,防范国际贸易体系陷入阵营化分裂。
建立动态平衡的贸易规则适配机制。在贸易规则设计维度需破解开放与安全二元对立的治理困境。市场准入领域,建立数字贸易分部门准入制度,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数字服务采取分类管理;安全治理领域,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基础构建数字贸易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估框架,明确数据溯源、交易透明度等安全指标。可进一步完善数据安全评估标准和机制,推动数据安全认证的国际互认。发展机遇维度,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完善技术转移与贸易便利化的补偿规则,推动构建数字产品出口的发展中国家优惠条款,强化中小企业和新兴经济体的贸易赋能保障。通过贸易规则内容的动态调适机制,实现制度型开放空间与贸易风险防控边界的精准平衡。这种动态适配应定期评估(如每3-5年一次),根据市场演进灵活调整,避免规则的过度刚性。
构建多元协同的贸易规则生成生态。为突破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主体固化困局,需创新多方参与的贸易协商范式。在贸易标准领域支持学术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则制定,推动中国贸易实践与国际规则体系的互鉴融合。在贸易政策层面,依托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国际贸易合作平台,建立不同贸易体制和商业模式的转译与校准机制。例如,在中国牵头举办的第四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上,中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达成数字贸易合作意向,推动了数字贸易规则的交流与对接。针对发展中国家贸易治理能力短板,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合作设立数字贸易能力建设基金,系统性提升新兴国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制度性话语权,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共研、学界支撑的立体化贸易治理格局。需立足国际贸易体系重构的战略窗口期,通过规则分层供给、机制柔性协同与主体多元赋能的复合策略,逐步破解市场垄断、贸易不公平等深层矛盾,最终形成既能防范贸易风险,又能激发贸易创新活力的国际数字贸易新秩序,为全球经济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张怡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