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授权改革应跟进实质监督

   以授权方式启动多个领域的试点改革,乃是最近两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权的一大特色。比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域,先后三次通过相关决定,分别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和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等特定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试点县级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司法改革领域,则先后三次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授权,分别划定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公益诉讼的试点。
   这一趋势显示,人大授权与试点改革相结合,已成为当下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双重时代语境下的标准模式,标志着从以往“摸着石头过河”走向“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深刻转型。以人大授权为试点改革颁发通行证,不仅体现了稳妥渐进的审慎原则,得以合理平衡改革的探索性与法制的稳定性,更彰显了对程序正义的尊重,打通了改革获取合法性的新路径。
   事实上,以人大授权为国家改革开道拓途早有先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国务院、经济特区的一系列授权立法决定,就满足了法制匮乏年代的经济改革需求。然而,由于当年诸多授权立法决定不尽完善,也导致了授权不当、行权失控等弊端。税收立法权下放多年难以收回,以致多数税种至今“于法无据”的不正常格局,即为最典型的负面例证,其中历史教训发人深省。
   可喜的是,新一轮的人大授权试点改革,在设计层面已实现了历史性的进步。相关授权决定均明确了试点范围、内容、期限及期满后的处理机制,针对一些风险较大的试点改革,相关授权决定还设定了实施改革的基本原则、底线、禁区等等。尤其是,针对司法改革的相关授权决定,均明确要求“两高”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就试点情况向其作出中期报告,由此构建起了事先审查、事中监督的关卡。
   这样的机制架构意味着,人大授权试点改革不能止于授权,而是应当跟进实质性的监督。同时也意味着,人大除了在源头确保授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还须更多担负起主导改革进程、管控改革风险的职责。比如,对于被授权机关提交备案的改革细则,人大理应严把审查关,而非流于“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形式主义。对于被授权机关提交的试点改革情况报告,人大亦应深入讨论、明辨得失,而非仓促粗陋地完成审议程序。
   更进一步,试点改革的价值不仅在于探索成功之道,也在于“试错”功能,更不应局限于被授权机关的自我评判。为了防止试点改革“报喜不报忧”、盲目攀比乃至异化为政绩工程的危险,在必要的情形下,尤其是针对一些风险系数大、事关改革全局、涉及公众切身权益的试点改革,人大可以考虑启动专题询问、调研、听证会、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机制,以主动行权、外部制约的方式,对改革效果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估,进而动态监督改革过程、纠正改革偏差,尤其是及时制止以“试点改革”的旗号僭越授权边界,避免对法治、公益和民权造成伤害。
   既授权,又监督,是时代赋予人大的改革使命和历史责任。如此,渐成常态的人大授权试点改革才能真正融合法治正义和改革理想,以法治引领、推进改革,确保改革行进于合法、正当的轨道上,进而为转型期的中国,最终开辟一条改革与法治双赢的成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