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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技伦理和安全治理 推动科技创新向上向善
2026年7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要“加强科技伦理和安全治理”。当前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应用加速迭代,“双刃剑”效应日益显现。科技创新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深刻影响着经济运行和公共安全。
新技术的社会影响在发展初期往往难以被充分认识,待其广泛进入生产生活之后,风险又可能迅速扩散,治理和纠偏的难度随之增加。对此,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密切跟踪新技术新应用发展态势,加强科技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向上向善、安全可控、造福人民。加强科技伦理和安全治理,应明确科技创新必须坚持的价值方向和安全要求,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在尊重科研规律、鼓励探索创新的同时,及时研究新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与社会影响,使科技进步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
完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和治理规范,推动形成科技创新向上向善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近年来,《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和《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分别从基本制度、治理要求和审查机制等方面搭建起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框架。要根据技术演进和风险变化及时完善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伦理标准和指引,有效应对新技术应用带来的规则冲突和伦理挑战。法律法规要明确科技活动的基本边界和责任后果,伦理标准和指引则可在技术影响尚未充分显现、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时提供必要的价值引导。经过实践检验并已形成稳定共识的伦理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规则或者监管规范。对于社会影响广泛、伦理风险较高的科技活动,伦理审查不能止于项目启动前的一次判断,要随着研究进展和应用场景变化持续跟踪,必要时重新开展伦理审查,由此探索形成法律刚性约束与伦理柔性引导相互衔接、制度规范随技术发展及时调整的制度保障格局。
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体制机制,保障科技伦理和安全治理落地见效。新技术进入具体应用场景后,风险常常同时表现为技术问题和社会问题,仅凭研发者或者单一部门难以完整识别。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要加强统筹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领域特点完善伦理标准,并将伦理治理同日常监管有效衔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科技类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行业规范和专业咨询补充治理所需知识。对社会影响重大的科技活动,要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提供渠道。在法律实施层面,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科技应用涉及的价值冲突和伦理影响,使科技向善的要求在监管执法、法院司法中得到具体体现。通过汇集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信息,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风险识别机制,为科技安全风险研判、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加强科技安全风险研判、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统筹高技术研发和高水平安全,并根据技术迭代和风险形态变化,不断提高关键部位和设施的安全防护能力。
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增强我国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和影响力。科技创新的影响早已超出一国疆域,前沿技术带来的伦理和安全风险也会跨境传导,需要各国在尊重彼此发展道路和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共同应对。习近平总书记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上强调:“让人工智能成为促进共同繁荣、维护共同安全的一个重要动力源,携手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我国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倡导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通过对话合作凝聚共识,构建开放、公正、有效的治理机制。这一倡议把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价值理念贯穿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利用和风险治理之中,并强调各国平等发展和利用人工智能的权利,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系统的中国方案。我国要更加主动地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广泛宣介中国主张和中国方案,推动国际治理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发展阶段和现实需要,维护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共享科技进步成果的权利。此外,要依托联合国等多边平台,加强各国发展战略与治理规则的衔接,并通过能力建设合作帮助全球南方国家弥合数智鸿沟。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 责任编辑:虞文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