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慎刑理念对当代犯罪治理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在波澜壮阔的百年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不仅在武装斗争中夺取政权,更在革命探索中积累了深厚的法治底蕴。赣东北革命根据地,这片被毛泽东同志誉为“方志敏式”的英雄土地,不仅书写了革命斗争的壮丽篇章,更孕育了宝贵的红色法治基因。1931年颁布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以下简称《暂行刑律》),作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律之一,其蕴含的慎刑理念对当代犯罪治理提供了深刻启示。
  
  赣东北根据地的治理格局
  和法制探索
  
  赣东北革命根据地地处闽浙皖赣四省交界,是方志敏、邵式平、黄道等同志领导创建的苏区。在敌我力量悬殊、战事频仍、局势动荡的极端条件下,根据地不仅站稳了脚跟,更创造出“出其类而拔其萃”的治理奇迹,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授予“苏维埃模范省”称号。成就的取得绝非偶然,背后是一个系统科学的治理格局,也为《暂行刑律》的诞生提供了土壤。
  党的领导是根据地发展的“定海神针”。从1927年弋横起义爆发,到1929年信江特区苏维埃政府成立,方志敏等领导人始终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摆在首位,以确保治理目标的一致性与组织动员的有序性。通过颁布《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政纲》、制定《信江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法》以及《工会临时组织条例》等法律条例,将党的政治主张转化为法律制度,确保枪杆子、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正是这种政治上的清醒坚定,使根据地在面对“左”倾错误干扰和敌人残酷“围剿”时,始终能够保持组织不乱、政权不散。
  群众路线是政权巩固的力量之源。方志敏始终秉持并坚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曾表示:“这种群众工作作风,应予以不断地发扬和发展。我希望同志们更加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十分艰苦耐劳地教育群众,坚决地站在群众面前,领导群众斗争!”赣东北革命根据地之所以能够成功建立且较为巩固,很大原因是方志敏坚持走群众路线,放心大胆地发动群众。赣东北苏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源于对群众生活的深刻体察。1929年10月通过的《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政纲》正是根据地领导人深入农村、访贫问苦后制定的,集中反映了广大工农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地始终与群众坐在一条板凳上,才能在白色恐怖包围中建立起牢不可破的防线。
  思想教育是队伍锻造的根本保障。针对根据地党员干部多出身农民、文化水平偏低的实际状况,苏区政府大力兴办各类学校、俱乐部和壁报等。一方面,方志敏等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直接参与教学工作,讲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政治路线;另一方面,通过开展面向干部与群众的系统阶级教育,增强其阶级认同感与革命立场,从而有效提升了根据地党和人民群众的政治素养和文化水平。通过系统的阶级教育和文化教育,夯实了党的群众基础,鼓舞了群众参与革命的信心与意志。
  法制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石。赣东北根据地的长治久安离不开体系化的制度建设,法制建设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自然也受到根据地领导人的重视。据不完全统计,闽浙赣苏区在短短的6年中创制法律法规30余部,数量众多,门类齐全,包括苏维埃政府组织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经济法等多种类型。其中,1931年5月颁布的《暂行刑律》是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前最为完备的一部地方性刑律。这部刑律在体系结构上采取总分则分立的立法体例,在罪名设置上采取类型化立法技术,在刑罚制度上首次区分主刑与从刑,取消了无期徒刑,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展现出革命法制建设的高超水平。
  
  《暂行刑律》的慎刑理念
  及其时代价值
  
  《暂行刑律》的制定和实施,是赣东北苏区治理理念在刑法领域的集中投射。透过这部诞生于战火硝烟中的法律文本,可以清晰触到中国共产党人早期法制实践中的慎刑思想,感受其闪烁的人道主义光辉。
  人道主义是《暂行刑律》的鲜明价值底色。对特殊群体从宽处罚。《暂行刑律》总则专设“宥减”制度,明确规定:“喑哑人或未满十二岁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对老幼残障者从宽处罚,既是对中华法系“矜老恤幼,怜残助弱”伦理观念的继承,更是人道主义在中国法制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对死刑的适用限制。《暂行刑律》中虽保留死刑,但刑律规定“非经特区苏维埃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执行”,将死刑决定权集中于特区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并废除砍头等残酷执行方式,这与当时国民党反动派滥施刑罚、草菅人命的暴行形成鲜明对比,彰显了红色政权的人道主义底色。
  刑罚节制是《暂行刑律》的基本刑罚理念。在刑罚强度上,《暂行刑律》取消无期徒刑,通过设定五等划分的有期徒刑与仅对极端严重犯罪设定死刑,使量刑更为精准合理,这一设计体现了刑罚谦抑的精神内核。实行惩办与教育相结合,苏区政府设立劳动感化院,对犯罪人员实行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予其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坚持目的刑导向的司法实践,最高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并通过“酌减”“加减刑”等制度设计,鼓励犯罪人在得到矫正后及时回归社会,例如,对俘虏中“烟瘾不深者”允许限期戒除后补入部队,这种以矫正为目的、以节制为原则的刑罚理念对当前法治建设具有启发性。
  犯罪预防是《暂行刑律》的重要立法目标。在犯罪形态上,《暂行刑律》设有预备、阴谋、未遂、中止、共同犯罪等犯罪特殊形态,规范了犯罪行为发生前后的各种状态,强化了处罚的前期性与防控性。在罪名设定上,通过类型划分,如将“危险物罪”“妨害交通罪”“妨害卫生罪”等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此种立法取向不仅惩治个体的违法行为,更通过刑事手段排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暂行刑律》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本律于凡犯罪在本律颁行以后者,适用之”,并明确“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些原则的设立不仅提升了刑律运行的可预测性与规范性,也为社会治理营造了稳定的制度环境。
  有效的社会治理并不以刑罚的多寡或严厉程度为衡量标准,相反,慎罚慎刑、精准施策更有助于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与持久稳定。《暂行刑律》中所体现的慎刑思想凝聚着党和人民社会治理的宝贵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也为当下犯罪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本土资源。
  
  《暂行刑律》慎刑理念的启示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占比大幅上升,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常年占据较大比重,这考验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也考验着社会治理的理念与智慧。回望赣东北革命根据地的治理经验,对当代犯罪治理有启示意义。
  汲取慎刑理念,校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向。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但实践中存在“严之有过、宽之不及”的偏差。当刑法修正不断增设新罪、提升法定刑时,重温《暂行刑律》所彰显的“刑罚最后手段”精神,认识到慎刑不是放纵,更不是削弱打击力度,而是要求惩治犯罪时保持必要的克制与理性。在当代犯罪治理实践中,慎刑理念应成为校正“过度惩罚”倾向的基本态度,通过制度设计回应轻微犯罪的非暴力性、偶发性和可改造性,实现在宽严相济框架下的有效刑罚控制。注重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审慎处理,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适度从宽处理,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法律框架内体现宽容,避免将偶然失足者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在严格执法的同时避免过度惩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于犯罪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唯有真正把“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落到实处,让刑事政策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方能实现犯罪治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完善刑罚体系,构建轻重有序的罪刑结构。《暂行刑律》最具启发意义之处在于从整体上构建了一套轻缓化的罪刑体系,而非仅仅对个别罪名从轻设刑。借鉴历史经验,建议对非暴力经济犯罪、腐败犯罪等逐步废止死刑配置,将死刑适用范围锚定于“最严重罪行”的国际法标准,推动死刑从选择性适用向例外性保留转型;控制重刑配置比例,在立法上压缩“法定刑≥10年有期徒刑”的罪名覆盖范围,尤其对财产犯罪、秩序犯等非人身侵害类犯罪应通过设置量刑上限、增设法定减轻情节抑制重刑泛化;通过非监禁刑与矫治措施的多元创设,进行轻微犯罪治理,将社区服务、心理干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刑罚替代措施,形成“公益矫治+行为矫正”的复合处遇模式,构建“矫治为主、惩罚为辅”的处遇体系,为当代犯罪治理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2023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引入公益服务考察机制,正是这一方向的有益探索。
  贯通司法实践,实现个案裁判的公平正义。《暂行刑律》规定的死刑审批机制、酌减宥减制度,启示司法实践必须强化程序保障和裁量规范。法官在审理案件特别是轻微犯罪案件时,尤应秉持审慎态度,突破形式化的入罪逻辑,依托行为实质危害性审查机制全面考量个案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以危险驾驶罪为例,须突破唯血液酒精含量的形式化入罪逻辑,构建“血液酒精含量+具体情节”的二元实质判断标准,对短距离挪移车辆、紧急送医等缺乏实质危害性的行为,应当敢于依据刑法但书条款出罪;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应当优先考虑非监禁刑。此外,进一步构建完善多层次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发挥检察裁量权在审前分流中的作用,让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尽早脱离刑事追诉流程;加强对刑事案件的量刑规范化建设,将恢复性司法措施纳入量刑指导意见的法定参考因素,并通过法院对社区矫正方案执行的动态监督提升非监禁刑实效,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刑事司法人员要积极参与培训教育,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把慎刑理念内化为职业自觉,在每一个办案环节都尽力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谭堃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赵春雪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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