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提速 重塑社会组织善治生态

  7月中旬,民政部公布9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这是2024年底以来第四次曝光此类案例,常态化警示机制俨然成形。8月1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前者直击层层嵌套、多头敛财、体外运营等乱象,后者剑指违规冠名、有偿评优、摊派收费等顽疾。一系列集中发力的信号表明,我国社会组织领域的治理体系构建,已步入提质加速的关键期。
  社会组织是汇集民智民力、凝聚社会共识的中坚载体,也是连接政府、市场与民众的关键纽带。现实中,守护生态的环保社团、公益维权的消协组织、扶弱济困的慈善机构、沟通政企的行业协会等等,无不彰显了激发社会自治活力、弥补公共服务短板的巨大价值。然而,各类社会组织蓬勃生长的同时,也面临着失序失范的困扰。一些“山寨社团”冒名招摇撞骗,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混乱,借公益之名牟取私利等问题频发,种种违规现象之严重,足以证明强化治理之迫切。
  治理的挑战,折射的往往是制度的短板。多年来,仅有慈善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对部分社会组织设定了原则性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主要依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部行政法规,以及碎片化、试行性的相关部门规章,不仅立法位级偏低,而且主要侧重登记准入的程序规范,权益保障、义务设定、日常监督等实体规范却严重缺失。由此,既无法避免门槛严苛但监管松懈的现实弊端,也难以摆脱运动式整治的低效循环。
  审视过往,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多元化的制度需求,传统管理体制植入社会组织的行政化色彩,以及社会组织法律地位长期模糊不清等因素,共同叠加了社会组织的立法难度,也是导致立法滞后的历史缘由。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持续深化的政社分开改革,已逐步厘清政府权力监管与社会组织自治的边界;民法典确立的非营利法人类型,以及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量身打造的规范,更是彻底拆除了社会组织立法的法理障碍。正是这样的变革语境,为社会组织立法的系统性重构铺平了道路。
  综观最近两年的立法进展,在行政法规层面,“三大条例”中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于今年3月完成修订并施行,填补了社会组织合并、退出、清算等制度盲区,另外两部条例的全面更新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在部门规章层面,此次两大管理办法亮相之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新规已密集出台,一系列对标治理痛点、细化监管规则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了从粗放管控向精准规制、从准入审查向全程治理的转变;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需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二类立法项目,有望以重点先行的立法策略,率先实现社会组织领域单行法律的突破。
  总体而言,当下社会组织立法仍然延续了分类立法的模式,这是基于各类社会组织差异性的务实选择。但从长远而言,随着多维推进的专项规制日益成熟、动态优化的治理机制渐趋稳定,还有必要适时出台统一的社会组织法,以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的定位,明晰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核心制度、通用规则等等,最终以分步渐进、先分后统的立法路径,构建起层级清晰、覆盖全面的社会组织法治体系,完成从传统行政管制向现代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型。
  法治是最好的治理,也是最好的赋能。优良的社会组织立法,决非简单的“管控工具”,而是肩负着匡正失序、守护活力的双重使命,既需划定监管的红线,也需开拓成长的空间。以法治理性破解治理困局,以制度预期释放发展动能,才能搭建起既有序运行又自由施展的舞台,让社会组织所汇聚的磅礴合力,绘就现代治理最鲜活的底色。
  ● 责任编辑: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