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化的协同治理路径
2025年,具身智能产业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随后,“十五五”规划纲要将其列为六大未来产业之一。2026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启动人形机器人与具身智能实景实训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部门专项行动”),旨在推动相关产品在真实生产生活环境中实现常态化部署与应用。作为人工智能演进的关键方向,具身智能被视为连接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的桥梁,当前正处于技术验证迈向规模化商用的关键转折期。市场层面,已有投资机构将2026年中国人形机器人出货量预测从2.8万台上调至5万台。据此测算,中国正以占全球超2/3出货量的规模领跑产业进程。与此同时,具身智能产业技术迭代快、跨界融合深、风险不确定性强的产业特征,使得其治理问题正成为日益紧迫的议题。
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化面临的三重矛盾
2026年5月1日,全国首部聚焦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具身智能机器人作出明确界定,并构建了涵盖技术创新、场景赋能、安全管理的全链条制度体系。不同于传统的人工智能系统规制中强调技术创新与安全保障平衡,具身智能机器人的产业化需平衡市场逻辑的效率优先、伦理逻辑的安全优先与法律逻辑的规范确定三者之间的关系。
可接受风险与不可侵犯尊严之间的界线。智能机器人正推动生产关系从人主机辅向人机增强转变,该转变首先面临的就是效率追求与伦理底线之间的直接碰撞。与产业激励政策的密集出台形成对照,伦理规范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逻辑所追求的是快速迭代、低成本扩张与规模化复制,天然与伦理规制所要求的审慎验证、安全冗余之间存在矛盾。一方面,产业政策正以加速、强化、促进为关键词,驱动经营主体抢抓窗口期、快速渡过商业化导入阶段,产业竞争以功能丰富度为焦点,企业竞相赋予具身智能机器人更强的决策自主性、更拟人的情感交互能力。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伦理规范尚付阙如,自主性风险的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未能同步构建,由此可能带来人类主体性动摇等更深层的风险。当机器具备一定自主性、可与人类共同决策时,传统人机边界趋于动态和模糊。用户在增强型信任机制的驱动下,将决策权限、情感投入、隐私数据托付给未经充分伦理验证的智能体,而信任匹配失当、隐性信任定向化、信任扭曲等风险正系统性损害用户的自主决定权。
柔性原则与刚性规范之间的落差。伦理原则是柔性的、倡导性的、面向未来的,而法律规范是刚性的、强制性的、面向既有事实的,二者在具身智能机器人这样一个高速演进的新兴领域存在结构性的弥合困境。例如,透明原则要求算法决策可解释,但大模型驱动的具身智能系统本质上是“黑箱”;公平原则要求机器人无歧视对待用户,但算法训练数据隐含的社会偏见如何识别、量化和消除,尚无成熟的检测工具与评价标准;不伤害原则要求机器人不得对用户造成身心损害,但何为心理伤害、如何界定情感依赖的适度边界、自主性干预的正当性阈值等问题,仍缺乏稳定的答案。网络安全法规定,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但从法律文本中的原则性宣示到可执行的行为规范,依然面临着一系列产业难题。
规制密度与创新空间之间的拉锯。当前,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本身的特性已使既有规则捉襟见肘。一方面,由于智能算法与物理实体高度耦合,传统的软硬件分离式监管难以涵盖整体系统的安全性,损害发生后往往无法清晰地界定是硬件故障还是算法偏差所致。即便软硬件各自符合相应的合规标准,仍无法保证二者组合后的整体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当具身智能机器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感知环境、形成决策、执行动作时,其决策过程并非对人类指令的简单映射而是融入了模型自身的逻辑,责任主体的认定便面临显著困难,更遑论大量人机混合决策或人机协同控制的复杂场景。为回应上述挑战,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120余家产学研单位正式发布《人形机器人与具身智能标准体系(2026版)》,首次从产业链和生命周期角度搭建顶层标准框架。然而,技术演进尚未定型,过早固化技术路线又可能抑制多样化探索,并加重企业的合规负担。归根结底,法律干预既不能过于密集以致压制创新活力,也不可过于宽泛而留存安全隐患,如何在二者间寻求动态平衡,仍是制度设计必须审慎作答的命题。
具身智能产业发展初期存在的效率提升、伦理悬置与法律滞后等矛盾,并非彼此孤立的平行问题,而是在特定产业发展节点上形成了结构耦合、相互传导、彼此强化的矛盾关系。要在效率、伦理与法律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关键在于识别调和的制度支点,推进三者关系的重构,即从相互拉扯转化为相互支撑,而不能靠否定任何一方来解决矛盾。
规范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化的制度支点
具身智能产业发展事关具身智能治理体系的建构,不仅要关注技术能发展到何种程度,更应关切技术必须受何种边界约束。需要基于人类主体性原则、风险可防控原则、责任可追溯原则,进一步强化产业发展的制度底线,为规范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化提供可操作的制度支点。
分类分级规制,为不同风险的机器人设置不同门槛。并非所有具身智能机器人都适合用同一套规则框定。制度转换的第一步是为不同形态、不同用途、不同风险的机器人画像,把“一刀切”变为“多把尺子”,从而建立起精细化的类型识别体系。两部门专项行动要求到2026年底在一批代表性场景中完成应用验证和常态部署,凝练形成百个以上高价值应用场景。《人形机器人与具身智能标准体系(2026版)》从基础共性、类脑与智算、肢体与部组件、整机与系统、应用、安全伦理六个部分展开,为差异化法律规制提供了技术基础。在此基础上,可延续数据领域的风险分级治理思路,将具备高度自主决策能力、深度情感交互功能的具身智能机器人列为高风险产品,设置强制性伦理评估与算法审计程序,从源头控制自主性侵蚀风险,使效率与安全从零和走向兼容。
信息对称与认知定型,确保信任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用户将决策权限和情感托付给未经充分验证的智能体,而这种托付往往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和认知偏差之上。公众对具身智能机器人的认知仍处于快速形成期,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不可忽视。化解矛盾的关键支点在于重建信息对称,即保证用户在知情的前提下建立适度的信任。对此,法律应要求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披露机器人的自主决策权限等级、人机控制权分配机制、隐私数据用途与留存期限,为用户的自主选择提供实质信息基础。同时还应当在规范层面确认,无论具身智能机器人具备何等程度的智能水平与自主能力,其存在的目的都不应是与人类争夺主体地位,而应当是作为辅助工具。简言之,将抽象的伦理关切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义务,才能形成公众抵御风险的认知屏障。
分层归责与风险内化,通过追责预期倒逼企业自律。没有归责就没有真正的市场信任。当具身智能机器人造成损害时,现行产品责任法基于“缺陷”的产品致人损害的归责模式面临根本挑战。自主性系统的不可解释性使得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外,在诸如对于已部分脱离生产者和使用者控制的机器学习算法应采取何种纠偏措施等问题上也存在疑问。若法律在此处未能及时填补,受害者救济乏力,将会动摇市场信任。因此,需要在此建立由算法开发者、提供者、运营者共同承担的风险责任机制。可探索引入分层归责原则,对于系统固有缺陷引发的损害,由生产者或开发者承担产品责任;对于可预见的算法交互失误,由运营者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因未履行核心信息披露义务而导致的损害,则适用过错推定。由此,通过确立清晰的追责预期,将潜在的风险成本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以此既可回应公众对安全与公正的诉求,又能凭借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定分止争功能的实现。
推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化发展的协同路径
破解效率、伦理与法律之间的三重矛盾,不能停留于抽象的宣示或事后的被动回应,必须在制度层面形成可操作、可执行、可监督的合力安排。关键在于将市场逻辑的效率追求、伦理逻辑的安全底线与法律逻辑的规范确定,在具体的制度接口处进行再结构化,最终落地为从前端规制到后端救济、从责任分配到风险兜底的系统性法治方案。
以可解释性为核心的准入审查和底线规则是化解矛盾的前端阀门。具身智能机器人因“感知-决策-执行”的行为链条,导致其中的因果关系难以追溯,难以追究其侵权责任。《条例》强调了以人为本、透明可释、安全可控的科技伦理原则,将其转化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准入标准是作为前端规制的关键一步。首先,应根据应用场景的风险等级设置差异化的审查要求。用于工业制造场景中的具身智能机器人,安全标准可主要参照传统工业机器人规范,而医疗康复、养老监护、儿童教育等高敏感度场景中应用的具身智能机器人,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伦理审查。其次,审查标准应具有动态适应性,既需要算法系统具备文化情境识别与响应能力,以应对不同文化对合理性与正义性认知的系统性分化,又需要能够随着技术演进与风险认知的深化适时调整。第三,设置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底线规则,明确具身智能机器人不得被用于侮辱、取代人类在核心决策场景的最终决定权,并强制在机器人底层系统中嵌入不可篡改的安全原则,确保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伤害人类。最后,设置用户随时可以脱离机器人的引导或服务。从最小成本规避者的观点出发,用户应当有权在不同交互模式之间作出选择,既可以接受机器人的主动引导,也可以切换到用户主导。同时,在任何时候均应有权中止机器人的当前行为,无需经过复杂的操作流程或面临不当的退出障碍。
明确具身智能机器人本质与非主体地位是化解信任风险的交互中枢。具身智能机器人高度拟人化的特征,可能诱导用户产生超越理性范畴的信任。对此,法律必须在交互关系的入口处设置认知防火墙。一是设定交互界面的真实性提示义务。法律应强制要求在机器人启动交互时,以用户无法忽略的方式明示其机器人本质,禁止在营销宣传中使用暗示机器人具有情感、意识或道德判断能力的表述。智元机器人在文娱商演、养老监护等八大场景的落地,意味着这种提示义务应区分场景强度,在养老监护、儿童教育等高情感卷入场景,应要求更高频次的真实性提醒与使用时长监测。二是以设立底线禁区的形式保证人类的主体地位。消极层面上需要坚持不赋予具身智能机器人独立法律人格,避免人类主体地位的消解。积极层面则需要填补所有者缺位的治理空白。对于具备高度自主决策能力的具身智能系统,应强制配置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技术监护人,承担系统运行的最终监督责任,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强制中止机器人行为,避免因机器人在决策而陷入无人负责的困局。三是以人机增强替代人机共创的话语框架。法律文本及产业标准应统一使用延伸人类智力、增强人类能力等表述,通过反复的规范宣示,在公众认知中固化机器人是工具的基本共识,从而在源头上抑制信任扭曲与主体性让渡的风险。
以国家公信力提供兜底保障是实现风险公平分担的制度闭环。面对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化进程中的多重矛盾,既不能因噎废食地限制技术创新,也不能将风险转嫁给弱势受害者。关键在于以国家公信力为后盾,构建系统性的风险兜底机制。目前,《条例》已提出探索面向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全过程的市场化风险共担机制,两部门专项行动也明确要求探索人形机器人保险等政策。多维救济架构既体现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公平原则,也为技术创新预留了必要的试错空间。需要注意的是,引入强制责任保险需要建立风险分级与差异化保费征收机制。对于医疗康复、养老监护等高敏感场景应用的具身智能机器人,适用较高的保障额度与保费标准。对于简单家务、娱乐陪伴等低风险场景,则适用相对简化的保险要求。
总而言之,推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化的协同治理,绝非零散制度工具的堆砌,而应是一幅前端硬约束、中端软引导、后端强保障的全链条治理图景。既需要立法者的远见与克制,也需要产业界的自律与担当,更需要在制度演进中为社会公众留下充分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唯有如此,具身智能机器人方能真正成为人类的可靠伙伴,而非失控的伦理难题。
〔韩秀桃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蕴菡系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24年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数字时代的科技伦理与人权保障”(24JJD820009)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张怡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