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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发展规划法全面有效实施
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重要政治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以下简称“国家发展规划法”)。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对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将规划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具有重大意义,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这部立法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深刻认识制定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随着时代发展和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国家发展规划不仅是描绘国家未来发展愿景的宏伟蓝图,也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据。在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贯彻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不仅是一项法治工作,更是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准确把握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制定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立法工作进入快车道,编纂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多部重点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相继出台,法治中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与历史性成就,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日益凸显。制定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发展规划工作全过程,为新形势下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确保国家战略意图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落地,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这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又一标志性事件,不仅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成果,更彰显了新征程上我们党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坚定决心。
制定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是护航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作出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战略安排。面对这样一项前无古人、宏伟艰巨的历史任务,实现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保持一代接着一代干、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战略定力。国家发展规划法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将国家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以法治的稳定性、规范性确保了国家发展战略的科学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为全社会提供了清晰、明确的预期引导,特别是使广大经营主体明确知晓国家未来长期的战略重心和产业导向,充分激发其长期投资意愿和创新动力。可以说,国家发展规划法是稳定市场预期的“定心丸”,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筑牢了坚实的制度根基。
制定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是依法治理经济的重要举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各类主体活动、资源要素配置、宏观调控实施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开展。健全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实施,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域缺少基础性、主干性法律的制度空白,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综合性和统领性作用。一方面,该法统筹经济、社会、民生、生态等多领域发展需求,将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就业等各项政策统筹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的法治框架内,确保各类经济立法和政策始终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同向同频,实现各领域经济规则有机衔接、协同发力。另一方面,该法以强化国家发展战略为引领,统筹约束各类专项规划、地方发展规划与相关经济政策法规,理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短期调控与长远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夯实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四梁八柱”。
制定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发展规划作为党治国理政和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最具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的重要工具,通过接续实施推动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长期以来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统筹衔接不够、“重编制、轻实施”、“换一届领导换一套规划”等问题,影响了规划效果的充分发挥。对此,国家发展规划法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责任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评估和调整进行了全环节管理,将主要发展目标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资源跨期配置等纳入法治框架,使发展规划工作更加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这不仅有效提高了国家宏观经济治理的现代化水平,约束了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权力运行,更确保国家战略意图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准确把握制定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的理念原则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是实践的指南。在深入推进国家发展规划法全面实施的进程中,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贯穿这部法律的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确保规划工作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始终坚持党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由党中央把方向、谋大局、作决策,制定规划建议和重大政策性文件”。国家发展规划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原则。贯彻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党的主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转化为具体的发展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通过历次全会提出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是编制国家发展规划的政治依据和根本遵循,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实施、监测评估、动态调整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发展规划在目标设定、资源配置、重大改革举措等各个方面,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防止出现偏离党中央战略意图的部门利益化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划的编制是为了人民,规划的实施要依靠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国家发展规划法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网络征集等渠道,广泛、深入地听取社会各界、基层群众的意见,做到“开门编规划”,真正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吸收到规划中来,确保规划目标和发展成果能够最广泛、最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实现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
始终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复杂严峻,不确定性、难预料因素显著增多。国家发展规划法将“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规划工作重要原则纳入总则,深刻体现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的底线思维。贯彻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不仅要把关注点放在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上,同时必须强化对粮食、能源资源、金融、产业链供应链、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重大风险的研判,在规划中明确相应预测预警预防机制。在编制发展规划时,要对经济社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通过法治途径将安全要素融入发展的全过程,实现发展规模、速度、质量与安全相统一,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规划。规划的编制必须基于实际,规划的实施必须尊重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强调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在规划的目标任务谋划上,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金融承受能力和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坚决杜绝脱离实际、不尊重规律的拍脑袋决策。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建立科学严谨的论证机制,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加强对发展规划内容多角度论证与多方案比选,做到民主集中、科学合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使宏观政策制定、重大生产力布局和各类公共政策服从并服务于规划实施,确保规划蓝图真正落地见效。
聚焦关键环节推动国家发展规划法落地实施
国家发展规划法作为我国规划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各类规划的编制实施提供了根本法治遵循。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法,应聚焦规划编制与审查批准、衔接协调、监测评估、监督追责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法律各项制度规定,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规划工作全过程,提高法治素养,确保规划编制实施科学规范、有序高效。
严格规范规划编制与审查批准程序,提升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规划编制与审批是规划工作的首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国家发展规划法对规划草案的前期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审查批准等法定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在前期研究环节,应全面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准确掌握经济运行、产业发展、资源环境、民生保障等关键信息,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精准分析研判,加强多角度多方案多轮次论证比选,为规划编制提供可靠支撑。二是在公众参与环节,应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类主体意见,及时梳理采纳合理建议并进行反馈,增强公众参与度和认同感。三是在专家论证环节,应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围绕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实施路径等重点内容,开展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咨询论证,确保论证工作规范有效。四是在审查批准环节,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构建全国统一的规划体系。以往我国规划体系存在“政出多门”“相互打架”等突出问题,导致不同类型、层级规划衔接不畅,影响规划实施效果和宏观调控效能。国家发展规划法立足破解这一难题,明确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国家规划体系,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类规划的定位和关系,为构建全国统一、上下衔接、左右协同的规划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一方面,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国家发展规划作为总纲领,对各类规划具有统领性和约束性,各类规划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同时,应健全国家发展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制定宏观政策和进行重大生产力布局,这些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以保障国家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另一方面,明确各级各类规划的效力层级和衔接规则。下级规划既要加强同上级规划相衔接,形成全国“一盘棋”,也要坚持因地制宜,符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需明确功能定位,健全和规范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备案、衔接协调等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冲突。
落实动态监测与评估机制,强化规划执行的法定约束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规划的价值在于落地。国家发展规划法强化规划实施的刚性约束,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与评估机制,解决“重编制、轻实施”的问题,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一是编制实施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大战略任务,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措施落实、重点项目推进等情况全面监测,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二是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在规划实施中期和规划期结束前分别开展中期评估与总结评估,坚持全面与重点、定量与定性、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全面评估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总结评估报告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三是严格规范规划调整程序,国家发展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确因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等,以及不可抗力需调整的,必须经充分论证,由国务院提出调整方案,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压紧压实法律责任,健全多元化的监督体系。明确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国家发展规划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督体系,明确各类监督主体职责,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确保法律制度严格执行。一方面,构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人大监督作为核心,通过审议报告、调查研究等方式监督规划编制实施;审计监督聚焦财政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建设等,规范资金使用、提高效益;监察监督聚焦公职人员,严肃查处规划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参与,畅通监督渠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反馈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加大规划实施情况应用和责任追究力度。将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凝聚社会合力,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法实施保障。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法,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更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共同参与,推动规划蓝图变为美好现实。一是坚持以正确政绩观为引领,摒弃急功近利、形式主义倾向,发扬“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始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将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实施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紧密结合,依法将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衡量部门和地方政绩的重要标准,统筹推进各项建设,确保规划实施不偏航、不走样。二是将国家发展规划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重点内容,着力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编制规划、执行规划的意识与能力,推动干部成为依法规划、依法实施的践行者和推动者。三是健全社会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群众、企业、专家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让规划更贴合实际、更贴近人心,形成“人人关心规划、人人支持规划、人人参与规划”的良好氛围,凝聚起上下同心、协同发力的强大合力。
(徐致远系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研究二部副主任;陈志超系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研究二部助理研究员)
● 责任编辑:黄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