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语书》中的法治思想

  一
  
  秦简《语书》是秦王政(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四月初二南郡守腾发布的一道文告。出土时原简由14支简组成,分前后两段。前段8支简为《语书》主文,内容大体是对正在郡内蔓延的吏民轻忽法制、违反法律令的混乱状况加以训诫和警告;后段6支简似为前段的附件,对有关良吏与恶吏区分标准进行专门规定。通观《语书》全篇,由于文告旨在强调对郡下令或丞的“不忠”“不胜任”和有令不从等重大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文告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且带有察吏法规的性质。文告由郡守颁发,其效力范围在本郡所辖各县、道之内,故又可说,文告相当于一项地方性政令。
  郡县制是由国君直接控制地方政权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其设置最初是为了控制新征服地区。随着战国中后期兼并战争的发展,郡县制推行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在郡县制下,郡守是兼掌行政和狱讼事务的地方最高长官。《语书》记载南郡守腾向本郡各县、道颁发文告这件事本身,正反映了当时郡内发生的一项政务活动。作为古代地方治理的一个珍贵实例,《语书》的内容在有关法律的作用、法律公开、惩治不法吏民等方面充分体现出“缘法而治”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要求,这使得《语书》具有探讨早期法治思想的重要价值。

  在流传至今的古代文献中,反映法家思想的著述相当丰富,但以地方政令反映秦法治思想及其实践的,秦简《语书》尤为典型,这也是研究《语书》的意义所在。


  二
  
  据郡守腾颁发的这篇文告,“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下文除注明出处外,均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简》)这段文字是对当时法律的作用和目的的阐释,即法律令的作用在于教导百姓,使他们去掉淫恶的行为、清除陋习恶俗,最终达到使之为善的目的。这里讲的“法律令”三者皆为秦国的成文法,其中,“法律”是《法经》六篇之法与秦律的总称,“令”则是因时制定以补充“法律”的规定。按照秦简《法律答问》,其内容是“勿为”或“为之”,而对“犯令”“废令”者“各以其律论之”。意思是,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却做了,法律要求做的事情却不做,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定罪和处罚。“法律令”何以有此作用呢?文告开篇追溯初民社会法起源对此作了解释,“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在此情形下,“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倘若百姓多诡诈取巧、规避法律,其原因也在于“法律未足”;如果在法律具备的条件下仍有吏民不加遵守,习俗淫侈放恣者仍未收敛,就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法律所以具有除民淫、僻恶俗的作用,抑或反之,除民淫、僻恶俗之所以要运用法律手段,其根源在于民自古各有“所利及好恶”。这种把实施法律的理由置于人有所利与好恶本性上的认识,与先秦诸子法家思想家主张推行“法治”的人性论依据基本一致。法家主张推行“以法治国”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在法家看来,“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法家著名代表商鞅曾说,“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作为制作法度的“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贵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书·错法》)。总之,《语书》对法律作用和目的的阐述所依据的正是法家推行“法治”路线的理论主张,基于对人性恶的这种假定,治国驭民采取法律手段便顺理成章。
  为实现法律导民向善的目的,无论矫端民心还是去除恶俗,均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这就不仅强调了法律在社会调整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与儒家“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礼治”形成鲜明对照),而且把法律规制对象的范围由人的行为延伸到人的思想意识;这与商鞅所谓“壹教”,即以体现法家精神的法令统一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实行文化专制的要求也完全一致。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的目的在于导民向善,实质是要将广大民众的思想和行为纳入符合封建地主阶级统治需要的轨道当中;而除其恶俗中的“恶俗”,显然是指违背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对统治秩序不利或是构成危害的言行,这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法律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三
  
  为有效发挥法律的作用,以法导民,使之向善,基本前提是要公布法律,使吏民对国家的法律令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语书》中的文告,清楚地反映了当时法律实践中公布法律的这个事实。“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距)于罪。”这里公开的法律,除《语书》中多次出现的“法律令”,还有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其范围比较广泛。对于这些法律,不仅要求吏知,而且要求民知,以达到吏民都不要触刑犯罪的目的。
  春秋末期以降,打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左传·昭公六年》)的“礼治”传统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的法律秘密状态,限制奴隶主贵族的恣意擅断,把成文法公之于众,已成为法家政治家和思想家的开创实践。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鼎”,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公布了成文法。“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意味着把罪与非罪、罪名和量刑明确规定下来,使法律从以往的不稳定状态上升为统一权威的“国之常法”,以获得吏民的一体遵行。商鞅继承法家的这个传统,主张颁布成文法,并认为“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旨在令“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另外“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也敢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商君书·定分》)总之,公开颁布法律,使人们对自己的言行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产生某种预期,这是推行“法治”的必要前提。《语书》中的“令吏明布”“令法律令已布”等记述,真实地反映出当时法律领域的这一重大变化。
  
  四
  
  郡守腾在文告中明确阐述了“法律令”的任务和作用,同时又对当时郡内吏民轻视法制的现象给予了严厉斥责。腾说的混乱有两方面:一是吏民犯法有奸私行为者尚未敛迹,私心陋习依然未改;二是县令、丞以下官员故纵违法犯罪,明知犯罪却不加纠举。这些不法行为都是在“法律令已具” “法律令已布”的情况下发生的,腾认为,这构成了公然违背君上大法、包庇邪恶者的行为。对此,他向负有执法职责的下级官员发出严厉警告:这样的人臣就是“不忠”;如果官员不知道,就是“不胜任”、不明智的昏官;如若知道又不敢依法惩治,那便是“不廉”,这些都是重大犯罪。对于这样的大罪,县令、丞却不清楚,是很不应该的。
  从腾对吏民反复、严厉的训导和斥责的情况看,法制在当时当地的推行实施并不平顺。这可从秦简《编年记》所载“南郡备警”一事中得到佐证,事情发生在文告发布的前一年。虽然秦人重法,“事皆决于法” “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史记·秦始皇本纪》),但在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急剧变动、兼并战争不断扩张、各种矛盾势力激烈冲突的历史背景下,要建立具有统一权威的法律秩序,其现实阻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五
  
  文告最后,腾提出了整饬混乱局面的具体措施,“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意思是说,由郡守派人巡察各县,对有令不从者依法论处,即使县令、丞也不赦免。另外,还要考核各县官吏,对各县属吏多有犯令而令、丞未予查处的,要将令、丞上报处理。可见,由上级派人对基层官吏巡察纠举和考课劾告,是当时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秩序的主要措施。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基层负有执法责任的官吏,这与在文告把有令不从的主要障碍归结为官吏执法不力或不能胜任的倾向相呼应,体现了秦国统治者“明主治吏”的指导思想。
  从法家思想和秦的法治实践看,推行法治的重要途径就是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一方面,要求法令高于一切,甚至于君主本人,所谓“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管子·法法》)。另一方面,要求法令即出,必须人人遵守;不但各级大臣要守法,君主也要“先民服”“慎法制”(《管子·法法》),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因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当然,法家奉行的法治是以维护“君臣上下贵贱”的封建等级特权为前提的。
  
  六
  
  《语书》意在把官吏能否依法办事作为保障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突出了吏治在法治推行各环节中所起的作用,也反映了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对于人的重要性的认识。对治吏的重视,必须要有一套治吏的规范措施,这就是《语书》后段记载的官吏从业规范。《语书》后段对官吏作了质的区分,按照当时统治阶级奉行的政策和价值观念,从业务和品行两方面规定了良吏与恶吏的基本标准。
  良吏在业务上明法律令,无事不能,品行上廉洁、忠诚、老实,能为君效力,知一曹事务不能独断专行,有公正之心,能纠正自己,不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不在办事中争竞。恶吏在业务上不明法律令,不通习事务,品行上昏庸无知,不廉洁,不能为君效力,苟且偷懒,遇事推脱,易搬弄是非,不知羞耻,轻率地口出恶言侮辱别人,无公正之心,冒犯,善争辩,好办事争竞,故作勇敢,瞪眼,说假话,抬高语音,自高自大,蛮横倔强,故作能干。
  良吏与恶吏标准的概括和描述,使得对官吏的考课和纠举有了比较具体、细致的评价准则和操作依据,其意义在于要使官吏听命于上级并杜绝官吏徇私枉法,真实反映了中国古代早期吏治经验的积累和以法治官的水平。
  史载秦自孝公到始皇嬴政,基本执行的是“商鞅之法”,正如韩非所云“商君死”“秦法未败也”(《韩非子·定法》)。近代章太炎亦评价:“秦制本商鞅,其君亦世守法”(《秦政记》)。《语书》以一个实例有力证明了从战国末期到秦统一全国期间践行法治、厉行法治的真实样态,法治如何有力维护封建君主专制。
  《语书》包含法治思想并非偶然。就出土秦简整体而言,秦律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如此丰富,《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是秦人重法,践行“垂法而治”政策以至实践中大量制定和施行成文法的结果。当然,这里所说的“法治”或“法治思想”等,是与儒家倡导的“人治”“礼治”“德治”相对而言的概念,与以古希腊罗马法律传统为代表的西方“法治”概念有着相当差异,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值得借鉴和传承的重要法律文化资源。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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