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系列报道之四
涉外商事调解体系的现代化建构
-- ——以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为样本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擘画了行动蓝图。2025年5月,国际调解院在香港正式成立,作为全球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为中国商事调解制度与国际规则的对接搭建了全新平台。同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专门立法确立商事调解的独立法律地位。国际商事调解以其意思自治、程序灵活、成本低廉、跨境适配性强的独特优势,正成为全球商事主体优先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我国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参与全球商事治理的重要抓手。
“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12.8万件,较“十三五”增长65%;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达6.7万余件,同比增长44%。国际贸易市场经营主体对纠纷解决的需求,已从传统诉讼、仲裁的“是非裁断”,转向高效、柔性且更能维系商业关系的综合性解纷供给。然而,学界围绕涉外商事调解的研究多聚焦上海、海南、深圳等沿海地区,对中西部内陆省份的本土化探索关注不足。内陆开放型经济对涉外商事调解有何特殊需求?《商事调解条例》实施背景下内陆省份涉外商事调解如何实现制度适配?这些问题亟待以实证样本作出系统回应。
内陆自贸区涉外商事调解的郑州实践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7年4月正式挂牌运行,总面积119.77平方公里,其中郑州片区73.17平方公里,地处“一带一路”重要节点,拥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欧班列(郑州)集结中心等重大开放平台。郑州片区重点发展智能终端、高端装备、现代物流、跨境电商等产业,累计入驻企业15.3万家,是设立前的5.7倍。与沿海地区相比,郑州片区涉外商事纠纷呈现标的额中等但频次高、主体多元且跨境链条长、法律适用复杂但当事人更注重关系维系的特征。传统诉讼模式难以匹配内陆企业“快结案、保合作、降成本”的解纷诉求。
为回应这一需求,郑州片区依托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中心、黄河公证处、郑州仲裁委员会、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调解中心、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系统构建了“咨询、公证、仲裁、调解、诉讼”五位一体的涉外民商事解纷体系。2021年12月挂牌成立的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是全国第五个、中部地区首个自贸试验区法院,集中管辖片区内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该院聚焦涉外审判专业化,建立“院校合作+智库支持”机制,与郑州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合作搭建法治人才基地与外国法查明中心,并升级“5G全语境智审系统”,实现多国语言实时转译转写,破除涉外案件的语言与空间障碍,支持远程视频、电子签名、区块链存证等数字化工具应用。
2022年8月,郑州片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调解中心揭牌成立,构建一站式“解纷会客厅”,内设多元调解室、涉外视频调解室、专家咨询室等功能区,将预防、调解、仲裁、诉讼、执行五大环节串珠成链、形成闭环。对于跨境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进门能调、线上能听、出门能诉”,纠纷解决不再“东奔西跑”。河南省贸促会调解中心与自贸区法院签署合作框架,确立先行调解、联合督查、同步推送和司法确认四大机制。2025年1月,全国首个省级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在郑州片区挂牌运行,整合涉外律师咨询、国际商事仲裁、涉外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等8大类服务,设置10个专业窗口,开通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网,实现企业“进一门、办多事”。
实证数据表明了这一模式的运行成效。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累计提供各类法律服务1.3万余次,编制公布803人的涉外律师人才库,其中7名律师入选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郑州仲裁委入选司法部“中国特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新聘涉外仲裁员172人。全省律师办理涉外事务同比增长257%,15家公证机构经核准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年办理涉外公证14万件,发往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外商事争议调解成功率稳定在68%以上,平均解纷周期缩短至52天,较诉讼程序压缩60%以上,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65%,商业合作关系维持率超过75%,显著优于对抗性裁判结案方式。该模式有效缓解了涉外案件“执行难”“周期长”等痛点,提升了内陆地区涉外商事调解的可及性与公信力。
内陆地区涉外商事调解发展的现实困境
尽管郑州片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体系现代化的标准审视,在规则供给、跨境衔接、程序协同与生态培育等方面仍存在显著的制度空白,内陆省份面临的规则短板制约更为突出。
配套规则供给不足。《商事调解条例》未对涉外调解程序的启动条件、期限管理、保密例外、利益冲突审查、调解员回避等环节作出全面规范。涉外商事调解涉及多法域法律适用与跨国商业惯例,若缺乏精细化的配套指引,极易引发程序瑕疵与效力争议,削弱调解结果的跨境认可度。河南自贸试验区为鼓励激励开展制度创新,保障制度创新实施,出台了《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但现阶段尚未形成涉外商事调解的规范指引,程序标准不一、当事人预期不稳。
国际资源对接滞后。我国尚未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国内达成的涉外商事调解协议在其他缔约国无法享受简化执行程序,《商事调解条例》亦未明确加入公约的时间表与国内法转化路径。在执行实践中,外国法院对我国调解协议的承认多依赖互惠原则或个案审查,程序繁琐、周期漫长,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事调解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与当事人选择我国作为调解地的意愿。内陆地区对境外调解资源的吸引力明显弱于沿海地区,河南尚无境外商事调解组织设立业务机构,也无调解组织与国际调解院建立正式合作机制,调解程序、文书格式、证据规则尚未完全对标国际标准。
诉调对接程序断层。《商事调解条例》未明确涉外商事调解的程序法与实体法适用细则,法院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程序启动缺乏刚性约束,调解失败后案件回流机制不畅,当事人在调解阶段提交的材料进入诉讼后仍需重新提交、重复举证,效率优势大打折扣。河南贸促会调解中心与自贸区法院虽签署了合作框架,但其四大工作机制多为概略列举,涵盖性不强,如双方签署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文件提出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优先,法院立案前委派或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但未明确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是否适用。
涉外调解人才短缺。涉外商事调解的高质量运行,高度依赖专业化、国际化、复合型的调解员队伍与规范化、品牌化的调解机构。涉外商事调解的高度专业化需求与内陆地区的资源禀赋之间存在显著落差。据初步统计,河南全省符合《商事调解条例》五年以上资质要求的涉外商事调解员不到200名,能熟练适用准据法开展跨境调解的不足30人,且90%以上集中在郑州、洛阳,其余地市几乎无专业涉外调解员。内陆地区涉外法律服务市场规模有限,涉外商事调解的案源不稳定,市场化发展空间不足,具备涉外调解能力的律师流向沿海发达地区,进一步加剧了内陆地区涉外商事调解的人才短缺困境,形成“人才不足-案源不足-发展受限”的循环。
涉外商事调解体系现代化系统建构路径
涉外商事调解体系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坚持“全国统筹与地方探索相结合、规则统一与特色创新相促进”的原则,从国家制度完善、地方先行先试、数字科技赋能、参与国际治理四个层面协同推进。
国家层面:加快配套规则细化与国际条约深度衔接。尽快制定《商事调解条例》实施细则与配套司法解释,统一调解程序标准、保密边界、利益冲突审查与调解员行为规范等规则,细化涉外商事调解相关条款。可联合出台关于商事调解及涉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专门规定,统一审查标准与管辖规则,确立“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例外”原则,降低效力转化成本。可借鉴海南自贸港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法院依协议内容制作诉讼文书,增强协议执行力。在跨境执行方面,加快推进《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国内批准程序,同步修订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明确调解协议作为独立执行依据的地位。有学者建议,在条件相对成熟的自贸区先行试点,探索构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机制。可与国际调解院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签署双边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安排,构建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商事调解执行网络。
地方层面:可根据外贸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框架内开展差异化探索。各自贸试验区法院可以借助《商事调解条例》施行的契机,牵头优化涉外商事调解与民事诉讼对接流程,制定诉调对接标准化操作手册,明确案件分流标准、调解期限、效力转化路径与程序回转机制,实现诉调衔接的制度化、可视化。加快出台商事调解及涉外商事调解的产业扶持政策。有学者指出,商事调解的产业化要从顶层设计进行产业规划与统筹,从中观层面进行各部门与各地方的调动与合作,从微观层面对产业链的具体参与者进行有序引导与推动。地方政府可尝试推动成立省级商事调解协会,根据涉外经济体量和涉外纠纷情况,探索设立涉外商事调解专职组织,制定本辖区内涉外商事调解行业标准,为形成全国涉外调解行业标准提供地方实践例证。省内高校可与有涉外商事调解业务的法院、仲裁委、公证处、调解组织等主体联合设立涉外调解人才培养基地,开设跨境商事规则、国际私法、跨文化谈判、数字调解技术等交叉课程,优化本地涉外商事调解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同时,加大对辖区商事调解组织的产业扶持力度,依托综治中心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枢纽,允许合理收费,探索调解机构市场化运营与政府适当购买服务模式,激发行业内生动力,为辖区企业出海提供高质量法律保障。
科技层面:数字经济时代,在线调解已成为涉外商事解纷的主流形态。我国应充分借鉴《新加坡调解公约》《联合国贸法会调解规则(2021)》等国际规范,加快构建跨境在线调解规则体系,明确电子送达、远程身份认证、异步调解、区块链存证、智能辅助翻译等技术应用的法律效力与操作规范。可依托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全国性机构,探索建立国家级涉外商事调解数据平台,实现法律咨询、调解介入、协议生成、司法确认、执行跟踪的全流程数字化。
国际层面:涉外商事调解体系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提升我国在全球商事治理中的话语权。我国应依托国际调解院平台,从规则接受者转变为全球商事调解治理的参与者,推动中国调解理念、规则与实践的国际化表达。鼓励国内调解机构与国际知名调解组织(如ICC、SIAC、SIMC、HKIAC)建立合作机制,参与国际调解规则制定与标准互认。支持中国学者、调解员、法官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发声,发布中国涉外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塑造“高效、中立、商业友好”的中国调解品牌。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推动建立区域性商事调解合作网络,输出中国内陆地区的解纷经验,实现从“规则移植”向“规则共创”的战略转型。
涉外商事调解体系现代化,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键切口,也是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石。国际调解院的落地与《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为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化、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的实践表明,内陆地区完全可以通过平台集成、程序协同、数字赋能与机制创新,打造适配开放型经济需求的解纷枢纽,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面向未来,我国应坚持国家统筹定标准、地方试点探路径、数字技术强支撑、国际规则促互认的系统思维,构建覆盖规则供给、程序衔接、跨境执行、行业生态、话语提升的全链条现代化体系。让涉外商事调解成为“挺在前面”的解纷主渠道,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参与全球商事治理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实现从“纠纷解决末端”向“规则引领前端”的历史性跨越。
(赵洪印系郑州市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郑州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任留柱系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郑州市法学会理事)
● 责任编辑:王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