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系列报道之三

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数智化的法治进路

  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并要求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数字中国和美丽中国建设一体推进,正在改变我国生态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数字技术逐步进入生态环境纠纷的受理、化解和修复环节。
  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2.9万件,共判处生态环境修复及损害赔偿资金共计43.69亿元;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各地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69万件。生态环境纠纷成因复杂、损害扩散、主体多元、程序交错,解纷既依赖监测数据、鉴定评估和专业判断,也依赖行政处理、司法救济和多元解纷机制的衔接。与此同时,当平台、数据和算法进入解纷程序以后,当事人能否继续得到说明、提出质疑、真正参与并申请复核,关涉到能否实现数字正义。平台不能只追求效率,数据不能当然替代事实,算法不能取代规范判断,线上程序不能削弱当事人的参与和救济。只有数字正义贯穿技术运行全过程,数智化才能真正帮助实现定分止争、生态修复和权益保障。
  
  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数智化的实践展开
  
  纠纷受理的在线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跨区域、跨流域集中管辖,过去以提交纸质材料为主,难以适应环境要素的跨界流动。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5年7月14日起,环境资源领域示范文本的在线应用率达到80%,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等18类案由超过90%。例如,济南放射性设备污染公益诉讼案,因跨区域管辖由济南中院在线移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后即采取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通过在线受理,在立案阶段就已经把案件转化为可识别、可分流、可衔接的程序信息。
  损害赔偿磋商的数字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把线索筛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和修复效果评估纳入统一程序。例如,贵州遵义养殖污染案运用鉴定评估辅助决策系统测算赔偿92470.4元,在检察监督下达成协议并直接修复。江西吉安循环经济产业园案,由赔偿权利人和企业共同委托量化,会同检察、法院等部门磋商后申请司法确认。磋商的数字化已经落到案件进入、损害测算、协议形成和结果衔接各个环节。
  事实认定的数据化。生态环境案件的事实,要借助持续监测和比对才能转化为证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自动监测设备和排污许可平台获得的排污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排放超标的证据。例如,浙江长兴污染环境案,涉案企业为逃避监管多次投加“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掩盖超标排放,从而构成污染环境罪。东江源流域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赣州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快速检测,对2013年至2024年的影像回溯比对,还原了违法占地不断扩大的过程。监测、识别、取证和比对使得生态环境损害中这类隐蔽、扩散、迟延显现的事实,逐步具备进入法律程序的条件。
  多元解纷的网络化。《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把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纳入统一规则,使得诉前和诉中的在线转换有了依据。例如,重庆五中院审理非法电捕鱼的长江生态公益诉讼案,先委派专家调解员,被告分处异地且部分在服刑,法院线上线下并用,三名被告共担生态修复费用3220元并当日履行。浙江“解纷码”在长兴试点两个月,受理552件纠纷,调解成功398件,仅13件进入诉讼。多元解纷的衔接已经从法院内部的流程优化,延伸到纠纷化解、责任落实和生态修复在同一网络中连续展开。
  
  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数智化的现实困境
  
  数字正义理念尚未贯穿解纷全过程。其一,目标偏向效率。生态环境纠纷追求的不是快速结案,而是权益填补、生态修复、风险预防和公益维护,现实中却常把更快处理当成更好地实现正义。其二,技术事实日益强势。平台输出和评估参数一旦被默认为中立可靠,公开、解释和质疑就让位给技术上的可计算,规范判断也难以充分展开。其三,多元主体力量趋于不均。数据、平台规则和专业知识持续向头部平台一端集中,普通公众虽然进入程序,却缺少理解技术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条件。其四,正当化机制尚未形成。如果数智化只追求可计算、可管理和可执行,不建立说明、异议和复核机制,公众的接受就只能停留在形式服从。
  专门制度规范供给不足。其一,主体规则不清。鉴定评估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方和平台运营者已经实际进入程序,现有规范对其法律属性、参与权限和责任方式缺乏明确界定。其二,客体范围模糊。简易赔偿案件、一般污染侵权和重大跨流域污染,对在线受理、磋商和质证的适用程度不同,现行规则可解决能否上网,却回答不了何种纠纷应当如何在线办理。其三,权责配置失衡。本应在前端由赔偿磋商、行政调解和非现场执法分流的事项,因责任边界缺少安排,大多被推向司法程序。同时,平台承担数据汇集和流程推进的功能,却不承担相应的程序义务。其四,统一规范尚未成形。相关规范散见于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损害赔偿和排污许可等部分,彼此逻辑有别,缺少衔接条款和统一数据标准,跨区域、跨部门和跨程序的协同缺乏规范依据。
  程序参与和技术质证保障不足。案件进入平台和数据协同以后,程序保障没有同步提升。其一,程序选择缺少自愿。生态环境纠纷常发生在矿区、流域、工业园区和农村地区。不同主体在网络条件、操作能力和专业帮助上存在明显差距。如果平台成为主要入口,技术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可能难以及时提交材料、理解流程和表达意见,程序参与就会受到限制。其二,技术事实占据强势位置,知情、质证和异议空间受到限制。当事人能否理解数据如何采集、参数如何设定、模型如何推演,决定了质证能否落实。其三,多程序衔接中的听取意见和转换审查不足。案件在行政监管、赔偿磋商、司法确认和公益诉讼之间流转,转入依据和异议出口不够清晰。前端分流本应提高处理效率,但规则不明时,案件可能在不同程序之间反复转接。其四,说明、复核和责任追溯尚不清晰。生态修复类纠纷不随裁判或协议达成而终结,前端结论缺少说明,后端复核不够明确。形式上的可进入,并不等于实质上的可参与。
  平台和数据协同能力不足。其一,统一协同平台尚未形成。法院、检察、生态环境部门和调解组织各自布设入口、各自存放数据,能同时容纳线索发现、分流、磋商、司法确认和修复监督的协同平台还没有出现。其二,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接口不顺畅。《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经确立共享标准,但生态环境纠纷需要监测数据、执法材料、磋商文件和司法审查材料的连续调取,接口互联和异构数据识别仍受系统分割影响,材料流转大量依靠人工传递。其三,专门的智能工具不足。现有能力多集中在监测、预警和线索筛查,污染识别、损害比对、修复方案校验和跨区域责任关联,不是通用工具能自然完成的任务。其四,持续投入和复合人才没有同步。平台协同要靠法学、环境科学、数据治理和平台工程的共同支撑,如果这种支撑不能稳定下来,平台分散和工具不足就会长期存在。
  
  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数智化的法治完善
  
  确立数字正义导向的解纷思路。其一,确立法治、智治、自治、共治相协调的总体思路。法治划定基本边界,任何平台设计和技术嵌入都不能越过权利保障、程序正当和修复优先的底线;智治增强解纷能力,不替代法治;自治要求当事人、社区和行业组织自我规范;共治要求司法、行政、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公众协同。其二,坚持规范和数智并重。监测数据、模型评估和智能辅助只是规范判断的辅助条件,不是责任认定的最终依据。技术事实一旦脱离法律约束,容易变成新的裁判权威。其三,重构多元主体平等参与格局。把参与标准从“可进入”扩展到“能影响”,用程序指引、技术说明和数字协助降低普通公众提出异议的门槛。其四,建立可理解、可质疑、可复核的正当化机制,让技术介入能被解释,结论能被质疑,结果能被复核。数字正义成为主线,数智化才不会偏离生态环境法治的方向。
  推动规则专门化体系化。制度建设不能停留在零散条文的增补,要专门化和体系化并进。其一,主体规则专门化。区分程序主体、环境专业主体和技术支持主体,分别明确准入条件、参与权限、说明义务和退出安排,按类型分配专业判断、数据真实性维护和程序留痕等责任。其二,客体规则类型化。责任清晰、修复方案标准化的简易案件,可适用较高程度的在线办理;重大跨流域污染、复杂因果和长期修复的案件,应保留线上线下结合,对其鉴定评估意见和修复方案设置更严格的质证和现场核验。其三,权责规则法定化。行政机关在赔偿磋商启动和线索转化中承担前端职责,法院主要承担程序审查、司法确认和终局救济,平台依法承担规则说明、异常预警和留痕备查的义务。其四,规则体系系统化。短期内统一数据接口、材料格式和线上线下转换规则,中长期围绕受理、磋商、认定、衔接和修复监督建立专门规则。制度供给要满足运行需要,数智化的协同才能从经验配合走向规则联动。
  强化程序正当保障。程序正当不能仅满足于把受理、磋商、质证和确认搬到线上,更要补强主体的理解、选择、质疑和复核能力。其一,把程序选择建立在充分告知、现实协助和替代方案之上。征求同意以前说明适用环节、方法、后果和退出条件,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配置人工辅助、线下窗口和无障碍服务。其二,围绕技术事实进入程序的全过程建立说明和质证机制。凡是作为责任判断依据的自动监测数据、遥感影像、鉴定评估意见和模型结论,都要说明来源、方法、参数和可能误差,涉及重大损害和高额赔偿的还要设置人工复核和专家校核。其三,在多程序衔接中设立节点化的告知和转换审查。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已就线索移送和程序启动作出安排,案件由行政调查转入磋商、由磋商转入司法确认时,都要说明转入依据、材料范围和异议渠道。其四,把结果的正当化建立在说明、复核和持续监督之上。应对修复目标、风险标准和替代措施的采纳理由作出可供审查的说明。结果能被解释,程序信赖才会逐步形成。
  推进平台和技术资源协同建设。协同建设不是把现有系统简单相加,而是让线索发现、分流、技术认定、修复执行和结果反馈在相互衔接的平台上连续运行。其一,以功能协同为方向,不强求物理合并。各机关的职责边界和数据安全要求不同,机械并为单一平台并不现实。更可取的做法是以纠纷事项为轴心,在各平台独立运行的前提下,用统一案件标识、入口提示、节点反馈和结果回流,形成从线索发现到修复监督的协同。其二,把处理所需的数据变成有边界的定向流转资源。数据开放不等于无限公开,应在统一目录、接口协议、权限分级和脱敏处理下实现有序共享调用。其三,开发适配事实认定的专门系统。围绕损害事实比对、修复方案校验和履行跟踪开发工具,不能停留在实现通用功能上,系统输出仍要保留人工复核和场景校正。其四,依靠持续投入、复合人才和协同运维。把数据更新、接口维护、模型校验和安全审计纳入长期稳定运行,避免数智化停留在阶段性项目上。平台、数据和工具形成稳定支撑,数智化才能真正转化为解纷能力。
  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数智化,改变的不只是技术方式,更是生态环境纠纷被识别、处理和修复的整体水平。如果仅停留在平台上线、数据汇集和流程提速,数智化未必带来更高水平的生态环境法治,甚至可能在效率扩张中削弱程序保障、影响规范判断。数字技术是生态环境法治提升解纷能力的技术条件,生态环境法治是明确技术运行方向和边界的依据。平台、数据、算法和程序始终服务定分止争、生态修复和权益保障,数智化才能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的同时,守住数字正义的品格,为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梁嘉铭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萍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省科技事务中心咨询评审部部长。本文系2025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我国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研究”(25A0055)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张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