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加速推动世界变革,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是这场变革中的关键变量。202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中指出,“万物智联、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技术,叠加释放巨大能量,既蕴含巨大机遇,也面临治理挑战”。202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时强调:“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发展智能经济新形态,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数据基础制度规则建设和人工智能治理”。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社会应用风险深度交织的新形势,深刻揭示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相伴生的内在逻辑,持续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牢牢掌握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主动权,才能切实推动我国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发展给现有法律治理体系带来系统性挑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迭代速度使得“技术超前、规则滞后”的矛盾更加凸显。我国已相继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但围绕大模型训练数据合法性、智能体行为责任认定、生成内容侵权归责等问题,仍迫切需要清晰的规则供给。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产业链条复杂绵长,对司法裁判的责任归属体系构成挑战。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人声侵权案”中,5名被告涉及数据供应者、模型研发者、技术持有者和应用部署者等多个主体,对这些主体的行为性质与责任承担判定变得十分复杂。总体来看,人工智能技术内生风险与系统衍生风险交织叠加,正在持续突破传统法律治理的制度边界,现有制度运行机制面临深刻调整。
  持续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是发展智能经济新形态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智能经济本质上是以数据、算法和算力为核心驱动的新型经济形态,其健康发展不仅依赖技术创新,更依赖稳定可靠、可预期的监管制度。当前,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的主要矛盾在于加速迭代的智能技术与相对滞后的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只有加快构建与人工智能新业态相适应的法律规则、裁判规则与监管制度,加快形成完善的数据产权交易规则体系和公共数据开发开放规则,推动形成包容审慎、分类分级、协同高效的治理体系,才能推动我国智能经济新形态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持续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路径选择。一是强化人工智能治理顶层设计,推动建立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建立覆盖数据采集、模型训练、模型部署、场景应用等关键环节的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体系,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引发的各类内生和衍生风险,推动构建完善法律法规、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筑牢安全底线,防范滥用恶用,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二是完善人工智能法律规则与伦理准则,夯实治理制度基础。《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对此,需要从“小快灵”立法逐渐向综合性立法转变,同时推动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的深度衔接。同时,要充分发挥“软法”的协同治理优势,强化伦理准则对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治理的引领作用,通过伦理审查、伦理影响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企业伦理承诺等多样化手段,将伦理要求嵌入人工智能产品全生命周期。三是丰富人工智能治理工具箱,探索新型监管方式。要转变治理理念,确立场景化、精细化的治理导向,摒弃“一刀切”的监管模式,通过“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在保障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预留合理发展空间,提升治理的敏捷性。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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