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中多处使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永续发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生态文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等原创性概念,多处规定了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色的节约集约制度体系,这些内容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内在相互关联为一个体系,为法典实施注入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具备丰富的实践意蕴。
  
  天人合一:法典实施的价值观念
  
  “天人合一”思想蕴含着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天人合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人关系论”的精髓。古人对“天人合一”的追求,包含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即承认人与自然有机统一、相互依存。对此,《中庸》中有经典论述:“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这意味着自然秩序与人类道德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成就自己的本性,同时也成就了他人与万物的本性;而己性、人性与物性之总和,正是天地化育的真实体现。这些观念源自中华文明对自然界的长期观察和深刻思考,并指导着古人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自觉将人归为自然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对自然的敬畏和尊重,积极探索并顺应自然规律。
  “天人合一”思想经由法典表达实现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法典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明确了“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可见,法典将“天人合一”的传统思想转化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法目的,进一步扩展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法治理念。这种思想和理念古今贯通,既延续了中华文明对天地人关系的根本洞见,也为当代生态环境法治注入了深厚的文化根脉和价值灵魂。

  “天人合一”思想为法典实施提供了价值根基。通过系统挖掘和宣传“天人合一”思想中的法治要素,为法典具体制度与原理的运行注入深层文化动力,从而增强法律实效。一方面,“天人合一”思想为执法司法注入情理融合的智慧。“天人合一”思想中“因时因地制宜”的传统观为执法司法活动提供了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指引,使法律实施在恪守法律刚性底线的同时更具文化弹性张力。另一方面,“天人合一”思想为公众守法注入文化认同。“天人合一”思想深深植根于社会公众的心里,成为一种潜移默化的文化认同。正是基于这种深层的文化认同,使得公众在理解和适用法典时,能够从内心深处感受到遵守法律的合理性与正义性。而这种植根于文化自觉的行为实践,使得法典的实施不依赖于单纯的国家强制力,也能获得文化的柔性支撑,有利于刚柔并济治理格局的形成。


  顺天应时:
  法典实施的整体性治理原则
  
  如果说“天人合一”思想是传统文化中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精髓,那么“顺天应时”则是处理“天人关系”的最高行为准则。古人认为,自然运行的天是一个自足的系统,内具和谐秩序,人类社会之运行应当效仿自然,并致力于与自然相融合。同时,“顺天应时”原则蕴含着人类社会模拟自然、效法自然的内在要求:首先,自然之天是人类社会的原始依据,人类按照自然之天来构造社会;其次,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以及运作方式,皆应遵循自然之天所固有的规律。
  “顺天应时”蕴含了对自然有机整体的深刻认知。一方面,表现为依照“天”的指示安排政治活动。例如,西汉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官制象天”,认为君王应模拟天数制定官制,分设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总共有一百二十人,这显然是在“顺应天意”设立人类社会的治理体系。另一方面,“顺天应时”表现为严格按照特定时间来安排农业生产。例如,荀子云:“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这里强调的是“谨遵时令”,依照农业生产自然规律和农作物生长周期从事农业活动,便可以实现百姓丰衣足食。可见,“顺天应时”蕴含对自然有机整体的深刻认知,不但呈现了自然万物联系密切、互相影响的客观自然规律,更着重强调深入理解这些规律、灵活运用这些规律来对国家进行有效治理。
  “顺天应时”观念在当代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中实现了创新性发展。“顺天应时”观念超越历史时空限制,见于法典多个条文之中。比如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生态的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法典第六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综合治理”原则全面升级为“系统治理”原则,将原来单一维度的生态环境要素综合管控,提升为生态整体保护与生态系统治理,不仅要求保护的对象要全、范围要广、视野要宽,而且要求坚持环境资源综合管理、协同治理。可见,传统“顺天应时”观念在法典中实现了创新性发展,这种发展既承袭了中华文明独具特色的时空观,也为现代生态环境法治注入了整体主义元素。
  “顺天应时”观念中的“天”“时”因素,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提供整体性治理逻辑。其一,“顺天应时”强调尊重自然空间规律,重视生态环境各要素的客观联系,为法典实施注入整体性保护理念。行政执法打破要素分割和行政区划的藩篱,将山水林田湖草沙作为相互关联的整体,实施一体化保护;同时,将单一污染物控制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流域、区域的协同治理机制。其二,“顺天应时”强调遵循自然规律,重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治理差异,为法典实施注入灵活动态的治理理念。例如,在候鸟迁徙繁殖季、鱼类洄游期加大对特定区域开发利用行为的管控,在旱季重点监管水资源节约与森林防火,在汛期前加强水土保持巡查等,通过建立动态预警和响应机制,确保执法活动与自然时间规律相协调。其三,“顺天应时”既尊重自然规律也关注时机把握,为生态环境司法确立整体性审判思维、增强司法协同机制提供原则指引。虽然在法典颁布之前已有系统治理的司法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1号“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该判决明确了对于跨行政区划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若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相关部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通过强化“顺天应时”整体性治理原则的指引,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及全周期过程管理机制。
  
  取用有度:
  法典实施的制度优化路径
  
  “取用有度”强调在顺应自然的前提下明确资源利用的合理限度,其在历史上已经发展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例如,《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天,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或抓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才能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或者因政府特殊需要而获得君主批准的,才不受上述季节的限制。汉承秦制,西汉《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是一部以诏书形式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不当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也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伐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即从正月到八月期间,禁止砍伐树木;“毋摘剿(巢)。谓剿空实皆不得擿也。空剿尽夏,实者四时常禁”,意思是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毁坏鸟巢;“毋杀孡。谓禽兽、六畜怀任有孡者也,尽十二月常禁”,这里的“孡”指的是怀胎的走兽,即人们可以猎捕走兽,但是不许猎捕怀胎的走兽;“毋夭蜚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就是讲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猎捕还没有长翅膀的幼鸟。可见,古人在资源利用方面已经意识到,唯有依据季节变化,顺应自然规律,合理地取用自然资源,才能保证对资源的永续利用。这种“取用有度”的资源管理制度不但重视资源利用的法律规制,也兼顾对和谐秩序的维护。
  “取用有度”在法典中实现了系统升华。现今,传统“取用有度”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呈现于法典的总则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之中,不仅将资源总量管理和节约集约使用确立为基本原则,还建立了总量管理制度和推行全面节约措施等规范,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体系。从“取用有度”到“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体系,这一制度升华不仅为解决当前资源管理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独特的本土制度资源优势。
  “取用有度”为法典中的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提供了优化路径。具体而言,其一,“取用有度”中的“度”强调通过设定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严守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执法司法活动同样严格执行资源开发利用的刚性约束,坚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红线”与“效率底线”,通过许可、配额、标准等强制性工具,对逾越生态承载力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和处罚。其二,“取用有度”还体现为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前提下,对社会和谐秩序的维护。在制度实施方面,超越单纯惩罚的局限,构建多元责任约束与正向激励体系,综合运用生态修复责任、环境信用惩戒等措施,依托市场机制和经济政策,推动各类主体将严格的“限度”内化为经济理性。比如,通过深化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改革,引入差别化税率,让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主体承担真实成本,驱动企业主动降耗减排。建立和完善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市场化交易制度,利用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政府采购倾斜等金融财政工具,为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提供正向激励。如此,既有效遏制资源滥用,又促进资源有序利用,从而实现资源节约集约与可持续发展并重。
  (李培培系湖北经济学院讲师;高利红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 责任编辑:孙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