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系列报道之五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治权理念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就蕴含着制度治权的理念,这也是中华法治文明区别于单纯“人治”的重要体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普遍认识到,国家治理的关键不仅在于治民,更在于治官。围绕公权力运行,逐渐形成了以法律制度明确公权力边界、以组织制度塑造权力运行秩序、以专门监督体系纠治权力失范、以追责体系保障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体系,体现了强调依法治吏、制度治权和规范用权的治理智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一体谋划部署,明确提出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强调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和根本之策。习近平党建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光辉典范,深刻汲取中华五千年文明中的政治智慧、道德伦理与哲学思辨,深入挖掘和阐发其时代价值,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实现了从传统治官逻辑向现代法治逻辑、从治吏控权向规范一切公权力运行的历史性跃升,为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中国化时代化奠定了坚实历史基础。
  
  中国古代的制度治权理念
  
  与西方近代以来通过权力分立实现控权的路径不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通过制度建构实现对权力的规范,即通过法律、官制、监察、考课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在维护政治秩序的基础上防止权力失范,实现“治官以安民”“治权以治国”的治理效果。
  以法律制度明确公权力边界。中国古代思想家较早认识到,国家治理不能仅依赖统治者个人德性,而必须依靠稳定的制度规则约束权力运行。春秋时期管仲提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和衡量标准;战国时期韩非认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强调法律规范不应因身份尊卑而改变;商鞅在《商君书·赏刑》中提出“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主张在制度层面以统一规则约束权力运行。立法定权的思想虽受历史条件局限,尚未达到现代法治的平等观念,但已经蕴含着权力不得脱离法律约束的基本理念,并在历代法律制度中得到体现。作为中华法系成熟形态代表的《唐律疏议》,专设《职制律》,系统规定官员的职责权限及违法责任,对“受所监临财物”“贡举不当”“擅离职守”等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贞观二年,乐蟠县令叱奴骘盗官粮,御史弹劾、朝臣论律追责,太宗一度欲重处,后依律降罚。《大明律》专设《吏律》,对官员徇私枉法、违法履职、擅权行政等行为进行惩处。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串通十二布政司地方官吏,侵吞浙西秋粮、国库钱粮、巧立税目分赃,案发后朝廷对六部涉案官员、各地通同舞弊官吏定罪惩处。可见,中国古代法律并非单纯的治民之法,同时也是治官之法。通过成文法划定权力边界,使官员职权运行具有明确依据,从而实现“权由法定、权依法行”的治理目标。
  以组织制度塑造权力运行秩序。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历来肯定制度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注重规范权力运行过程。荀子指出“有治人,无治法”,强调国家在制定法律之后,必须依托成熟的官僚组织体系、履职主体和配套治理制度才能有效实施,凸显了组织制度对权力运行的规制作用。宋代王安石认为“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强调良法必须依靠良制与良吏协同落地。在制度实践层面,中国传统治理重制度、重规制、重程序的治权传统,主要体现在官僚制度体系。隋唐以来建立的三省六部制,中书省负责决策起草、门下省负责审核封驳、尚书省负责贯彻执行,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政务运行程序。从东汉三互法开始,唐宋逐步完善了任职回避规范,依《唐六典》划定地方官不得主理本籍州县,《宋刑统·断狱律》明确鞫狱官遇亲属、仇嫌利害案件须换推审理,防范权力徇私。
  以专门监督体系纠治权力失范。监督是制度治权的重要保障。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很早就认识到,仅靠官员自律难以防止权力失范,必须建立专门监督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持续监督。魏征在《贞观政要》中提出“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强调广泛听取意见、强化监督对于防止决策失误的重要作用;又指出“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认为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纠错机制。秦汉时期即设御史制度,形成专门监察官体系。《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御史大夫“掌副丞相”,并负有典正法度、监察百官的重要职责。唐代以前,我国就逐步形成了御史巡察、巡按制度、谏官制度相辅相成的权力监督体系,构建起内外结合的立体化治权格局。魏征曾多次直面太宗劝谏,制止帝王大兴土木、滥施刑罚,从决策源头约束最高权力。明代户科给事中核查户部财政,发现户部官员虚报粮草、克扣军饷,当即封还文书并弹劾,实现中央行政权力全过程监督。与此同时,登闻鼓、越级申诉等制度为普通百姓提供了反映官员违法失职问题的渠道。此后历代监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唐代形成御史台制度,明清时期发展为都察院制度,辅以六科给事中监察体系,逐步构建起覆盖中央与地方的监察网络。
  以追责体系保障权力规范运行。制度治权最终要落实到责任追究,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中国古代法律强调权责统一,认为掌握权力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在司法权力规制层面,汉代始创、唐代成熟定型的录囚制度,要求皇帝、中央司法官员及地方长官定期巡视监狱、审录囚徒,复核未决与已结案件,专门用于平反冤狱、清理滞案、纠正司法偏差。《唐律疏议·断狱律》专设“官司出入人罪”条款,确立司法官错案追责制度,区分故意、过失错判情形设置相应的惩戒规则,依照所造成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行政权力规制层面,《唐律疏议》《大明律》等将官员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纳入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汉代上计制度、唐代考课制度以及明清时期京察、大计制度,通过定期考核官员德行和政绩,将官员履职情况与升降黜陟直接挂钩。对于政绩不实、治理失当、失职失责者予以降级、罢免甚至治罪,形成“权责一致”“失责必究”的行政责任机制。
  
  中国古代制度治权理念的当代传承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治权,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制度、组织规范、监察机制和责任体系约束公权力运行。习近平党建思想立足新时代党的建设实践,“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坚持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等重要论断,深刻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制度治权的历史智慧,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古今贯通、守正创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治权理论与实践。
  传承法度束权传统,以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筑牢治权根本遵循。中国古代制度治权的核心精髓在于“权必有法、行必有制”,以制度建设约束公权力运行。新时代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立足党的自我革命与人民至上根本立场,构建起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的治权制度体系。一方面,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围绕党的领导、自身建设、权力监督、履职问责出台一系列基础性、主干性法规,清晰划定党组织与党员干部的权力边界,实现党内权力运行全程有规可依。另一方面,衔接国家法律体系,依托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将所有公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延续古代“职权法定、权责明晰”的治权逻辑。同时,传承古代三省六部制决策、审核、执行相互制约的运行逻辑,完善重大决策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党务公开等制度,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让制度真正成为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的根本准则。
  传承从严治吏传统,以全面从严治党压实制度治权底线。“治国先治吏、治权必从严”是传统制度治权的鲜明底色,历代始终将官吏权力规制作为治理核心,构建起全方位从严治吏体系。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立足管党治党全覆盖,将约束对象从古代少数官僚群体,拓展到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一是通过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涵养优良作风,以刚性纪律规范党政机关作风行为,实现对“关键少数”的制度约束。二是传承古代错案追责、失职惩戒的问责机制,完善党内问责、政务处分、司法追责衔接机制。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负面清单方式细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实现监督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三是传承古代“出入人罪”司法追责的治权逻辑,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公职人员终身问责制度,堵住 “离任免责、既往不咎”的治理漏洞,强化权力运行的责任闭环。
  传承全域监督传统,以“三不腐”一体机制完善治权全过程体系。中国古代制度治权最具特色的成果,是构建了贯穿中央与地方、覆盖行政与司法、融合专职监察与民间监督的立体监督制度体系。古代监督体系兼具惩治滥权、纠错防弊、约束裁量的多重功能,为新时代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了深厚的历史基础。其一,不敢腐承接古代监察纠劾、从严惩弊的监督职能,依托纪检监察专责监督,对权力腐败、滥权失职行为从严查处、严肃问责,延续古代监督制度“执纪纠错、从严治权”的刚性底色;其二,不能腐升级古代全程监督的制度优势,通过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细化权力运行流程、堵塞监管漏洞,从制度层面杜绝权力恣意滥用,实现源头治弊;其三,不想腐延续古代监察教化、德法共治的治理思路,在制度监督、刚性约束之外,强化廉洁教育与党性淬炼,将外在制度监督转化为内在行为自律,弥补了古代监督重惩戒、轻固本的短板。
  传承权责匹配传统,以高素质干部队伍夯实治权主体根基。传统制度治权历来强调“良法需配良吏”。制度治权的实现离不开高素质、严履职的治理主体。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创造性转化古代官吏治理的优秀经验,构建起科学化、规范化的干部管理体系。传承古代任职回避、定期轮岗、考课黜陟的制度传统,搭建起全方位干部考核管理机制,从源头防范权力异化、规范公职履职行为。同时,赓续德才兼备的选人治吏理念,坚持严管厚爱、奖惩并举,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保障公权力规范有序运行。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治权理念,以“以法定权、以制驭权、以监制权、以责束权”为基本结构,历经千年,已经深度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为中国共产党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制度治权理念在习近平党建思想指导下实现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制度治权已成为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系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系重庆市社科规划重大课题《法治体系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庆市社科规划课题《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