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天理观对当代全民守法的启示

  朱子理学以天理为核心,其阐释和推行的一系列充满人文关怀和实践智慧的举措,重视综合考量,也关注终极价值的实现,是中国智慧的体现。本文从思想资源借鉴的视角切入,系统挖掘朱子天理观对促进当代中国全民守法的时代价值。
  
  朱子天理观的多重内涵
  
  “万物皆有理,顺之则易,逆之则难。”程颢、程颐以“理”为哲学基石,提出“格物穷理”“理一分殊”“性即理”等观念,将“理”的理论构造推向新的高度。朱子推陈出新,从“天理”出发,构建了贯通自然与人文的形而上学体系,深刻影响了近现代中国的思想文化。
  “天理”的本体建构。朱子提出:“天,即理也;其尊无对,非奥灶之可比也。”这种本体论具有三种特质。一是绝对性,朱子认为“天”就是“理”,天与理的结合构成“天理”。二是普遍性,天理作为一种本体性存在,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三是无形性,天理是无形无影,“无方所,无形体,无地位可顿放”,是不能被人的感官所感知的绝对精神,需要通过“格物”方能体认。
  “天理”就是太极。朱子发展了周敦颐《太极图说》中的太极观念,与陆九渊进行了多次论战,据理力争,对“无极而太极”进行了大胆而新颖的解释。“太极就是理”是朱子的创见,以此描述了这个世界最初的起源。朱子认为人所见到的世界,其最初的源就是太极,就是理。朱子又通过“理一分殊”的辩证结构,既肯定“太极”作为宇宙本源的统一性,又承认“万物各具一理”的特殊性。
  “天理”即“性”。在朱子看来,“性”就是人从“天”那里所禀受的“理”。换而言之,“人之性”是“天之理”最为精妙的一种转化、最为生动的一种呈现。“诚”则是“天理”最为基本的属性,是“天之道”,是宇宙自然界原本的状态和规律。朱子从《中庸》之“诚”出发,将天之“诚”、“天理”之“诚”与《中庸》之三纲领、八条目相系,扩充了“诚”的内涵,在《中庸章句》中,把“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视为“诚之目”,成为后世儒家格物、致知、正心、修身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
  “天理”是人伦。在朱子理学的概念结构中,“天理”通过确立“圣人”这一完美典范从而在人类社会充分显现。他将人“心之本然”界定为“天理”,通过“理一分殊”的伦理展开,将家庭伦理(父子有亲)、政治伦理(君臣有义)等纳入统一的价值体系,形成“天理-礼法-人欲”的实践框架,奠定传统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
  
  朱子天理观的人文价值
  
  朱子之前,理主要被视为一种客观的、亘古不变的存在,以现在的学术概念可以归属于客观唯心主义。朱子把天理和人的生活世界联系起来,让理作用于人的生活世界,君民共同敬畏天道,既是一种外在的自然表现,也是一种内生的政治传统,推动形成一种伦理与规范相结合的社会状态。
  强调人伦价值。朱子对天理的阐释在理论建构上较为圆融,具有强大的世俗性和生活性,把“人”与“家”紧密联系,自始至终贯彻儒家教化,强调人伦价值,发展出有别于西方市民社会的自治传统,有力提升了人民守法的可能性。
  朱子和合儒、道、佛三教,通过“理一分殊”命题,既肯定宇宙的统一性(“理一”),又承认现象世界的多样性(“分殊”)。朱子强调“理”并非静止的教条,而是“生生之理”,通过“太极动静”说,论证“理”在“气”中的实现过程,既肯定“气”的实在性,又强调“理”的超越性。他提出“理势合一”论,认为历史发展既要合“天理”又需重视“势”的现实因素,其思想中的某些普遍性成分,可引起对不同文明法治精神的思考。
  培育传统社会的规范意识。朱子天理观不仅是一套形而上学体系,更通过礼的建构提供了具体的道德实践方法论。一是自我教化。朱子强调道德主体的向内功夫,注重道德自律,又重视德行与践履相结合,实现“内圣外王”,主张通过“静坐”等方式进行日常反省,建立内在的道德监察机制。朱子强调“学者须先从事于日用常行”,从洒扫应对的具体行为入手,逐步提升至“穷神知化”的精神境界,这种渐进式的修养路径具有极强的实践操作性。二是以家庭为基本教化单元。朱子约在公元1175年制作《朱子家礼》,提倡的敬宗收族、义恤乡里以及义仓、义学、义冢等等,一直为后人所津津乐道,是礼学方面影响范围最广、接受人群最多的著作。在理学家的倡导及实践下,具有平民色彩的新型家族制度及其组织在宋代许多地方出现。三是圣贤教化。朱子认为,师道之传,最高级别是圣贤之间的心法传授,如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以道相传。“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者,舜之所以授禹也。”“夫尧、舜、禹,天下之大圣也。以天下相传,天下之大事也。”他将之作为理学“内圣”的要旨,发明了道统。
  形成“礼法合治”模式。在“天理”名义统摄之下,朱子建立了众生各得其所、各众其位的规范等级结构。所谓“循理守法,平心处之,便是正当”,强调“循理守法”的行为或诉求天然具备正当性,将传统的法律正义观提升到一个全新高度。正是基于这一逻辑,朱子及其后的南宋理学士大夫特别重视宣讲遵循儒家德礼、义理的利益,把礼教义理化约为“谨身节用”“以养父母”“父义”“兄友”“弟敬”“子孝”“夫妇有恩”“男女有别”“子弟有学”“乡闾有礼”等具体简明的行为规范,并予以进一步阐释,使得儒家的“理”之空言得以见诸“法”之行事,令上流社会的礼教得以浸润于庶民社会之中。
  在任漳州知州时,朱熹发布《揭示古灵先生劝谕文》,宣扬道德教化,劝人去恶从善。同时颁示《劝谕榜》,列出十条端正民风、劝民遵守的规章。事实上,正是通过朱子等士大夫在地方官任上的榜文宣教,儒经礼义之“理”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获得了与国家律令之“法”不相上下的地位。南宋士大夫的理法教化运动不啻是一次对老百姓的社会规范的塑造活动,使老百姓相信,社会生活及狱讼纠纷不仅要遵守国家律令之“法”,更要遵循儒经礼义之“理”。
  
  朱子天理观的创造性转化
  
  全民守法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需立足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加以研究,从中汲取养分。朱子作为宋代理学集大成者,其天理观自宋以后几乎家喻户晓,影响深远,其蕴含的治理智慧对当代中国全民守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之进行批判性扬弃与时代性转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推动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德与刑、礼与法的思想十分丰富。任何思想如果不能转化为行动,则不啻为空谈。对先人留下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研究其得失,挖掘和传承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推动传统守法资源与现代法治的融合,需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深入挖掘朱子天理观中关于道德自律、人伦规范等合理内容,并结合当代社会需求进行创造性转化。将天理观中强调的“诚”“仁”“义”等道德观念,与现代社会的价值追求相融合,使其成为民众易于接受的道德准则。例如,以“诚”为切入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融入诚信理念,倡导民众在经济活动、人际交往中诚实守信,从内心认同并遵守相关规则。二是提炼朱子“天理-国法-人情”相互关联的治理概念,将“明德慎罚”“矜老恤幼”“教化为先”等中国古代人文精神进行现代诠释。三是提炼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要素,如“以人为本,远神近人”“天人合一,效法自然”“内圣外王”“重视家庭与社群和谐”等,促进传统美德与现代法治理念的有机衔接。
  促进法治、德治与自治相融合。在儒家为主导的教化以及宗族结构中,通过民间调解、道德说教和规约习惯等潜移默化促进守法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了社会风俗习惯,延续至今,其法律文化心理始终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今天,我们仍可借鉴以德治促法治的思路,激发群众守法的内生动力。
  一是完善道德与法律协同机制。法律应合理吸纳道德观念,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和社会基础。如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公序良俗等道德因素,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可先通过道德劝诫、教育引导等方式处理,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优势互补,增强全民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培育理性法治思维。针对朱子天理观可能导致的重感知轻理论、道德人情代替法律等问题,培育民众理性的法治思维。要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认识,引导他们在处理问题时恪守法律,客观理性地分析判断,避免单纯凭借道德情感或个人直觉行事。三是以基层组织为单位增强公众的法治认同感。整合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视对情感、组织等要素的灵活运用。以家庭教育为基础,构建行为指引和激励机制,促进形成尊法守法的社会风尚。
  建构本土化的法治话语体系。朱子所倡导和坚持的“天理”“人心”等命题,经过历史的长期冲洗,仍然显现出久远的道德价值。他们所提倡的重构社会基层组织的设计和实践,在近千年的中国大地上得到了实施和推广,很大程度上成为民间社会的运行方式,蕴含着顽强的生命力,甚至延伸到海外的华人群体之中。要以开放包容的理念,撷取中华优秀传统守法资源的合理内核,探索与现代法治文明对话,参与建构本土化的法治话语体系,运用道德话语、政治话语和法律话语讲好中国的法治故事。注重对法治文化话语所依托和运用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核心价值、概念知识体系以及技术操作体系加以阐释。注重法治文化话语的现实性、可比性和提纯、接纳的可能性、边界性,实现话语体系的本原形态和现代形态之间的创造性转换,突出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文化效应。
  (作者系福建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二级调研员)
  ● 责任编辑:李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