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外国干涉法治体系走向完善

  面对日益严峻的外部挑战,中国如何从主权原则宣示走向制度构建,既是涉外法治建设的紧迫课题,也是推动国际秩序深刻调整的时代之问。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通过外交声明和国际场合的斗争实践,宣示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然而,原则宣示已难以有效应对现实斗争需求,亟须向具体制度转化,实现从“原则坚守”到“规则供给”的战略升级。
  2021年3月,“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首次被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表明我国坚决反对外国不合理、不合法且无节制扩张域外管辖权的行为。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标志着我国反制工作已从立法构建进入机制健全和能力建设的新阶段。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从“反干涉”到“反干预”,一词之变,表明我国反制工作的范围更广、涵盖更全,任何损害我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外部不当行为,都在反制之列。
  近年来,我国反外国干涉法治体系逐步形成,实现了立法、执法、司法全链条覆盖。其中,立法层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等法律法规,构筑起多层次、可操作的反外国干涉制度屏障。
  执法层面,我国反干涉打出“三记重拳”。第一记是首次适用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7月,我国外交部依据该法对美方相关人员和实体实施对等制裁。第二记是首次启用阻断办法。2026年5月,我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依据阻断办法,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实体“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等5家中国企业的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第三记是首次适用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6年5月,我国司法部发布公告,认定欧盟利用其《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在对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禁止执行或者协助执行。
  司法层面,2024年南京海事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明确否定了外国单边制裁令的正当性。从反外国制裁法的正面反击,到阻断办法的效力阻断,再到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对域外管辖的精准识别和定性,我国已形成覆盖多元场景、应对不同手段、兼具防御和反击功能的反干涉工作体系。
  中国反干涉法治体系,为不确定的世界贡献确定的未来。其核心价值可凝练为三层递进关系:一是筑牢“主权屏障”的立身之本。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滥用国内法实施“长臂管辖”和非法单边制裁,我国将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武器,向世界宣告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无权剥夺其他主权国家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二是夯实“法理基石”的行正之据。我国反干涉工作坚持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根本遵循。当单边主义企图超越国际法,以“规则”之名行霸权之实时,我国反对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司法霸权扩张,为国际社会辨析、抵制干涉行为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标准。三是贡献“治理范式”的共赢之策。我国反干涉实践表明,面对单边霸凌,除了被动接招外,还可以主动出牌,依法采取精准、对等、可持续的防御和反制措施,为其他主权国家和经营主体提供了可操作、可复制的系统性方案,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注入强劲动力。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中国海外利益保护(陕西)研究院执行院长,“长安学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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