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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形塑
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中华民族对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的独特理解与价值追求,是理解中国法治道路独特性,衔接地域特质、民族习俗和司法实践的关键纽带。甘肃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与内蒙古高原交汇的过渡地带,独特的地域区位、多元的民族构成、深厚的文明积淀,构成了其传统法律文化多源汇流、层累演进的鲜明特征。甘肃传统法律文化为后来马锡五审判方式所秉持的情理法相统一、调解优先、群众参与等理念,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础、地域支撑和民族土壤,是传统法律文化向当代司法实践转化的生动雏形。
甘肃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伏羲文化中的法律萌芽。甘肃天水作为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是“三皇之首”伏羲的诞生地和伏羲文化的核心发源地,大地湾遗址的考古发现印证着这里八千多年的文明积淀。相传伏羲在天水卦台山仰观天象、俯察地理,开启文明曙光,其文化遗存和传说植根于甘肃大地,滋养着当地先民的生存智慧和行为准则。伏羲所确立的“制嫁娶以明人伦”等社会规范,奠定了中华文明伦理体系的基础。伏羲文化所体现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而是通过图腾信仰、氏族组织和行为禁忌等方式,构成以伦理秩序和社会协调为核心的规范体系,对成员行为进行约束。法律萌芽时期的规范体系,除了包含道德约束外,还诞生了规范社会行为、解决冲突功能的制度雏形,体现出以德导行、以序维群的特征,与后世中华法律文化中重德教、尚秩序的传统具有内在连续性,为后世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的形成提供了深层文化基础。
农耕文化中的乡土自治模式。甘肃东部作为黄土高原农耕文明的重要承载区域,具备典型的旱作农业生态基础,其中庆阳尤为关键。庆阳被视为周人早期活动的重要区域之一,传说中后稷“教民稼穑”的历史记忆即与此相关,反映出该区域在早期农耕技术扩散和农业伦理生成中的重要地位。农耕生产方式不仅塑造了区域经济形态,也深刻影响了甘肃社会的组织结构和治理逻辑。农耕文明所孕育的乡土自治传统,本质上是一种以关系修复和秩序重建为导向的治理模式,通过柔性规范实现社会关系的平衡稳定。以化解矛盾、恢复秩序为导向的实践理性,构成了中国传统基层治理的重要资源,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优先”“重在化解矛盾”的理念提供了深厚社会基础。
敦煌文化影响下中央律令与商贸规则的交融共生。甘肃敦煌作为丝绸之路的核心枢纽、中华文化的重要标识,不仅是多元文明互鉴的结晶,更是中央律令在地化实践和商贸规则自主形成的典范。敦煌依托丝路商贸优势,成为中原王朝推行律令、协调多民族商贸关系的关键节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实施和商贸治理范式。汉代颁布的《四时月令诏条》从敦煌出土,将中央生态治理律令与敦煌地域生态、商贸往来需求相结合,保障丝路商贸的繁荣发展。到隋唐时期,敦煌作为东西方商贸重镇,地方官吏在推行中央律令时,充分吸纳粟特、吐蕃等民族的商贸习惯,规范借贷、运输、买卖等商事行为。敦煌写本中留存的大量商事契约,便是中央律令与民间商贸规则交融共生的直接实证。敦煌契约条款完备、担保机制严格,体现了公平守信、兼顾情理的核心导向,逐步沉淀为成熟的商贸规则体系。交融共生的敦煌模式,既巩固了中央对边疆商贸的治理,又促进了丝路商贸的繁荣,为后世商事立法和基层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多民族交融背景下的协商调处习惯。甘肃是全国少有的多民族聚居地区,羌、戎、汉、回、藏、东乡、保安等多个民族在此繁衍生息、交融共生。河西走廊孕育了以商贸往来和交通节点为依托的汉族、回族、裕固族等多民族互动形态,祁连山沿线的山地草原支撑了游牧和半农半牧经济结构,甘南高原的高寒草甸塑造了以藏族为主体的牧业社会形态,而陇东、陇南的黄土丘陵和山地森林区则延续了以定居农耕为主的社会结构……各民族在长期共处和频繁交往中,逐步形成既具本土性又具开放性的习惯法体系,并在互动中实现调适与整合。不同民族的习惯规范虽各具结构特征,但在功能取向上呈现出明显的趋同:藏族的部落性规范和寺院调处机制,强调内部矛盾的吸纳与分层化解,以维护群体整体稳定;回族在长期商贸活动中形成的交易习惯突出契约信用和公平交易,以纠纷协商保障跨区域交往秩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民族的习惯规范,则更强调长老调解,通过权威中介实现关系修复……少数民族习惯法体现了多民族交往语境下鲜明的协商优先、调处为主的运行逻辑。
甘肃地区习惯法和乡规民约的
司法化逻辑
甘肃地区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并不止于规范形态的多样性,更体现在其长期运行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可被司法吸纳的规范结构。从规范演进的角度看,甘肃地区习惯法和乡规民约的发展,本质上是在国家法框架内展开的司法化过程,将地方社会规范的内生性特质嵌入正式法秩序之中。社会规范向准法律规范的功能性转化,也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的情理法融合和调解优先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
民间规范体系的运行及其社会基础。甘肃横跨河西走廊、陇东黄土塬区和甘南高原等不同生态单元,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和生产方式的差异,直接塑造了各具特征的社会关系结构和行为规则。例如,河西走廊气候干旱、水资源匮乏,绿洲农业高度依赖人工灌溉体系,因而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以按序分水、定时轮灌为核心的用水规则,通过集体认可维系规则的稳定运行;陇东地区(以庆阳为代表)水土条件相对较好,农耕社会更侧重土地经营、婚姻家庭和邻里关系的规范建构,例如在婚姻缔结和家庭责任分配方面,逐步形成强调家族协商、重视社会评价的行为规则;在甘南高原及周边区域,藏族牧业社会在草场使用、节令迁徙等方面形成稳定习惯,同时在与农耕区域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对农时、地界、牧场等规则相互尊重的习惯;而回族聚居区域在长期经商贸易实践中,尤其是在茶叶等商品流通和跨区域交易过程中,逐步发展出以诚信为核心的交易习惯,通过信誉评价确保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延续……甘肃各地的风俗规则虽生成于不同生产生活场景,但均体现出从具体经验出发,经由反复实践而趋于稳定的共同路径,并伴随适用频率的提高,逐渐完成由生活惯例向习惯法的转化。
同时,甘肃地区由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正式司法资源在历史上相对稀缺,进一步强化了民间调解的功能。通过预先设定行为边界和责任分配方式,使社会成员在日常交往中形成稳定预期,从而在源头上减少冲突发生。一些偏远农村往往依靠德高望重的乡贤、宗教人士或知书达理人员主持调处,凭借情理、习俗和公众评价的综合考量进行裁决。例如以临夏回族自治州为代表的回族聚居区,村社规范的执行和纠纷调处,通常由宗教与社区权威相结合的主体承担,其中“阿訇”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及一般民事争议中发挥重要调解作用,其依托宗教伦理和社区信任基础,对当事人进行劝导与裁量,从而实现纠纷的柔性化解。而甘南藏族地区的部落组织,则通过部落习惯规范成员行为,调解部落内部的财产、牛羊、草场纠纷,确保部落的稳定发展。以调解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后来司法机关将调解机制制度化提供了经验基础,也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调查研究、就地调解、群众参与的运行模式奠定了社会基础。
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机制。甘肃民族地区由地方性伦理秩序形成的社会规范具有事实上的法律性质,习惯法和国家法并存的格局使得多民族地区法律秩序呈现出明显的多元结构。在河西走廊沿线的集市贸易中,因货物质量或价款结算产生争议时,交易双方往往依据长期形成的市场惯例(如当场验货、即时议价、口头约定为准)进行协商处理,必要时方由市场管理人员或有威望的经营者出面协调;若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相关交易习惯也常被作为判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在农牧交错地带,如甘南高原周边区域,因牲畜越界闯入他人农田引发的损害纠纷,也体现出类似特征。当事人通常先依据当地长期形成的赔偿惯例(如按牲畜数量、作物损失程度协商补偿)进行处理;若协商不成进入诉讼,法院在认定损失和责任时,往往会结合当地普遍遵循的处理方式。习惯法在前端承担事实梳理、关系协调和初步规则适用的功能,而国家法则在后端提供程序保障和权威确认。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既有司法模式的突破,本质上是在既有习惯法和国家法的互动结构中实现的一种制度整合。
乡规民约的延续性实践。乡规民约作为基层社会自治的重要形式,体现了乡村共同体对公共事务的自主规制能力。例如,在定西部分旱作农业村落中,长期存在关于生产互助的具体约定,如春播、秋收等关键农忙时节,农户间应互帮互助,若有无故缺席或推诿者,需要在事后补工或以粮食作为补偿。此类约定并无成文法形式,但在乡村普遍遵循,一旦发生争议,通常由“话事人”或村干部出面核实情况,按既有规矩处理,极少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在陇东地区,一些村庄围绕婚丧事务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民约,如对彩礼数额、随礼往来、丧事操办规模等作出约定俗成的限制,避免因攀比或失衡引发矛盾。若个别家庭明显违反约定、引发纠纷,通常依据既有规则进行劝导,从而在村庄内部完成纠纷化解。司法人员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通过调查地方习惯、征询群众意见等方式,使裁判结果更符合地方社会的价值预期。乡规民约在当前乡村司法的延续性实践,构成了从传统社会到现代司法的重要过渡机制,也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等办案思路与工作方法;经过群众解决问题”的制度形成提供了现实经验基础。
革命根据地司法理念的滋养。甘肃庆阳南梁作为距离延安最近的革命根据地之一,地处黄土高原腹地,具有沟壑纵横、地形崎岖的地貌特征,加之近代以来交通闭塞、信息不畅,形成了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南梁地区的传统乡土社会中,民间纠纷多依赖家族长老、地方乡绅调处,群众法治意识薄弱,司法资源匮乏,国家法治理念难以渗透到基层社会。南梁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工作者坚持深入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方法,主动走进乡间地头,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群众诉求,将革命法治理念和民间习惯相结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采取调解为主的方式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红色法治精神与当地习惯法中的和谐理念、调解传统高度契合,不仅解决了当时根据地的社会治理难题,更为后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实践基础和群众基础,使其成为扎根中国乡土实际、彰显人民司法理念的独特司法范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
对甘肃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
传统法律资源本身并不天然具备现代法治意义,其形成于封建乡土社会和多民族共生的特定历史语境,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局限性,部分规范甚至同现代法治的平等、公正等核心价值存在偏差。只有经过价值重构、规范转译和制度整合,才能转化为可被司法体系吸收和运用的制度要素。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甘肃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体现在价值层面的传承。在甘肃传统社会中,重情理、尚和谐、强教化的价值取向植根于各民族的文化基因,贯穿于乡规民约和习惯法逻辑之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所秉持的德法并重、情理兼顾理念,剥离了传统礼俗中蕴含的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等糟粕,保留并升华了其中注重和谐、强调教化、兼顾情理的合理内核,将其与革命司法“司法为民”的宗旨相结合,回应了基层群众对司法正当性、可接受性的期待,实现了传统价值向现代司法原则的成功转译。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甘肃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体现为对地方性规则的选择性吸纳、规范化改造和制度化整合。通过打破法律中心主义的僵化思维,尊重甘肃地区多元规范并存的现实,实现了非正式规范与正式司法制度的良性互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会深入田间地头、走访群众,详细了解案件所涉及的地方性规则和群众习惯,充分听取群众对案件的看法与诉求,将地方性规则与革命政策、法律原则相结合。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会充分运用地方性规则和乡土逻辑,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促成纠纷的和解,使调解协议既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又符合群众的习惯认知。
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源于个人经验的偶然创造,是在特定区域法治文化土壤中必然生成的司法形态。马锡五审判方式既体现了司法制度对地方社会规范结构的回应能力,也证明了中国法治现代化不再依赖断裂式移植。在坚持国家法治目标和政治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要素进行吸纳和改造,马锡五审判方式将其转化为调查研究、群众参与、调解优先和就地化解纠纷等审判做法。马锡五审判方式立足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构建立足中国实践、体现中国经验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素材和理论支点。
(作者系甘肃省法学会秘书长)
● 责任编辑:李光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