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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劳动者“拒单权”的制度建构
202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十五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加强数据基础制度规则建设和人工智能治理,营造有益、安全、公平的发展环境。2026年1月,中央网信委印发《生活服务类平台算法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对外卖、网约车、货运、网购、在线旅游、票务等重点领域平台实施系统性的算法合规整改。2026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协商指引》),正式将“算法取中”原则明确为平台与劳动者协商的核心内容之一。截至2026年5月,美团、淘宝闪购、京东、滴滴、高德等平台已实施优化改进措施63项,承诺遵守算法要求139项,限期推进125项,在提升算法透明度、公平性、合理性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负面清单》实施后,在各平台推出的整改措施中,有一项制度安排尤为引人注目——赋予骑手和司机拒绝接单的程序性权利。长期以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算法系统中处于被计算者的位置,算法的派单决策以整体效率最大化为目标导向,个体的偏好、能力边界和身体承受限度在效率优先的逻辑中被系统性压缩为可忽略不计的变量。劳动者无从知晓算法分配订单的依据,更遑论对分配结果提出异议或拒绝接受。平台劳动者“拒单权”的制度建构,实质上是将劳动者从算法系统中的被计算对象提升为具有一定自主性的程序参与者,赋予其在算法交互中以拒绝为形式的程序性话语权。
平台劳动者面临的现实困境
平台经济的崛起深刻重塑了劳动的组织形态。当算法成为劳动管理的核心工具后,劳动者被置于一种结构性的被动地位。理解这种被动困境的具体表现,是探讨平台劳动者“拒单权”制度价值的前提。
派单的单向强制。无论是外卖送餐还是网约出行,算法在极短时间内完成订单与劳动者匹配,并将结果推送至劳动者终端。表面上看这是高效资源配置,实则劳动者失去了对劳动任务的选择权。传统劳务市场中,劳动者可以在接单前评估路程、报酬、强度、风险等因素,而算法派单模式下,劳动者收到订单时往往只有十几秒决策时间,信息也极其有限。更为关键的是,拒绝接单并非没有代价。算法系统会记录接单率、拒单率等行为数据,直接影响后续派单权重。拒单多的劳动者被判定为“不可靠”,从而减少派单。在这种机制下,劳动者虽名义上拥有拒绝权,实际却因忌惮算法惩罚而不敢轻易拒单。各平台整改后虽设定了每日若干次无条件拒单机会,但派单的单向强制性质并未根本改变。
考核的隐蔽规训。接单率、准时率、好评率、完单率等一系列量化指标,构成了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全面监控。传统绩效考核有明确标准和周期,劳动者对自身表现有清晰认知。而算法考核是持续、即时且隐蔽的,劳动者始终处于被审视状态。更重要的是,考核结果与订单分配、奖励发放甚至账号存续直接挂钩。这种规训力量不仅体现在行为约束上,更体现在心理塑造上。劳动者为了维持高评分,主动牺牲休息时间、安全边际和健康底线,例如骑手为规避超时惩罚而违章骑行,司机为避免差评而容忍乘客的不当要求等。各平台虽推出“安全分”机制和防疲劳强制下线,但这些措施更多是在考核体系外围修补,并未触及考核本身的规训逻辑。
申诉的形式虚置。在平台算法治理中,劳动者的救济权利往往处于空转状态。几乎所有平台都设置了申诉渠道,承诺对无法判别是非的情况按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处置,重大决定转由人工复审。但实践中申诉权效果远不理想。算法决策的不透明使得劳动者因差评被扣分时,无法获知具体原因、评价者身份及扣分计算方式。即便有人工复审,复审人员也只能看到算法生成的数据,无法还原现场真实情况。
平台劳动者“拒单权”的法理根基
面对算法支配下的被动困境,实体性规则只能约束输出结果,却无法改变算法决策的单向性和封闭性。赋予劳动者拒绝接单的程序性安排,回应了其在算法决策过程中拥有制度化参与通道的需求。
劳动自主性。劳动自主性是现代劳动法的核心价值。传统劳动法中,这一价值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保障职业自由、限制雇主单方决定权。在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过程被拆解为离散的任务订单,劳动自主性的保障必须落实到每次派单决策的具体场景中。拒绝接单的权利恰恰承担了这一功能。它使劳动者面对不合理订单时能即时行使拒绝权,而不必先接受再事后申诉。这种事中干预比事后补偿更能保障自主性。从更宏观视角看,这一程序性安排是对“劳动者是算法工具”这一预设的否定。当劳动者拥有拒绝接单的资格时,就不再是被动的“接单机器”,而是具有选择能力的主体。这种主体地位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正当性。任何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其正当性不仅取决于结果合理性,还取决于程序正当性。这是程序正义理论的核心。算法的自动决策在功能上具有准规制性,即同样对劳动者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样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同样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既然如此,程序正义的要求就不能缺席。劳动者有权参与影响其权益的算法决策过程,有权对算法决策提出异议,有权获得算法决策的解释。赋予劳动者拒绝接单的程序性手段,正是程序正义在派单场景中的制度实现。当算法推送订单时,劳动者理应拥有接受、拒绝或要求更多信息的权利。进一步来说,劳动者的拒单行为应作为反馈信号被算法持续记录,当某类订单拒单率持续偏高,算法应从中学习劳动者的偏好和边界,在源头上优化派单策略。这种以拒单促优化的机制,使得该项程序性权利不仅是一种救济手段,更是算法自我纠偏的调节器。各平台推行的算法公示和算法协商制度与拒绝接单的程序性机制共同构成程序正义的制度矩阵。
平台劳动者“拒单权”的实现路径
明确拒绝接单的基本条件。当前,平台劳动者拒绝接单的制度依据主要来自《负面清单》的整改要求和各平台的合规承诺,层级较低、约束力有限,且不同平台承诺内容存在差异:有的提供每日4次无条件拒单,有的更多或更少;有的允许拒单后由他人抢单,有的则降低拒单者后续派单优先级。因此,有必要在更高法规层级上作出统一规定。202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预备制定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可考虑在将来制定条例时,设专门条款明确劳动者享有拒绝接单的资格,平台不得因劳动者行使该项权利而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惩罚。具体而言,一是对无条件拒单的合理次数作出指导性规定。每日4至6次的无条件拒单配额,结合不同工种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是较为可行的方案。二是明确区分无条件拒单与有条件拒单。前者适用于劳动者基于安全、健康等基本考量提出的拒绝,平台不得要求说明理由;后者适用于超出配额后的拒绝,平台可要求简要理由但不得以此为由惩罚劳动者。两种拒单的法律后果也应区别对待,无条件拒单不得影响任何评分指标,有条件拒单可在合理限度内纳入算法考量,既保障劳动者的底线权益,又为平台保留了必要的管理弹性。三是明确区分“拒单权”的适用范围。对于涉及紧急救援、公共服务等特殊类型订单,可设定例外规则;对于普通商业订单,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自主判断,不宜为拒单设置过于严苛的条件或繁琐的理由要求。
细化行使“拒单权”的具体规则。一是拒单操作界面应当清晰友好。平台应在订单推送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拒绝按钮,并在点击拒绝时明确告知本次拒单是否计入无条件配额、剩余配额数量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后果。不得将拒绝按钮隐藏在复杂菜单中,也不得通过设计上的诱导变相限制劳动者行使拒绝权。二是拒单理由记录应当合理简化。原则上,行使无条件拒单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只有超出无条件配额后的拒单,平台才可以要求简要说明理由,但理由选项应当合理充分。三是拒单后的订单再分配应当公平透明。平台不得因某一劳动者拒单而降低其后续接单优先级。各平台已承诺不以接单量、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差异化设定配送费,这一公平原则同样应适用于拒单后的订单分配。四是拒单记录的使用应当严格受限。平台可将拒单记录用于算法优化和内部管理,但不得对外公开,也不得将其作为对劳动者进行负面评价的唯一或主要依据。劳动者有权查询自己的拒单历史记录。考虑到不同平台的操作规则存在差异,行业协会有必要牵头制定操作指引,统一拒绝按钮的位置、颜色、提示语等交互标准,降低劳动者的学习成本。同时,对于跨平台接单的劳动者,应当建立拒单记录的互通查询机制,避免劳动者因在一家平台拒单过多而被另一家平台误判为“不活跃”。
防范隐性的平台惩戒风险。拒绝接单的程序性安排得以实质落地的最大障碍并非规则缺失,而是隐性惩戒,即平台不直接在规则中规定惩罚措施,而是通过算法对拒单频率较高的劳动者实施降权、限流、减少优质订单等隐性不利对待。平台可以将其解释为算法自动优化,劳动者却无法证明主观故意。防范隐性惩戒是从形式走向实质的关键。首先,平台应公开拒单行为对劳动者评分和派单权重的影响机制。劳动者有权知晓一次拒单会扣多少分、扣分后影响持续多久、多少次拒单会触发降权。这些规则应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其次,应建立该项程序性安排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防火墙。无条件拒单的本质是拒绝不需要理由,且拒绝不应有后果。第三,监管部门应将隐性惩戒作为算法合规检查的重点内容。在保护平台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通过调取算法日志、分析拒单前后派单数据变化、对比不同拒单频率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方式发现问题。对于存在隐性惩戒行为的平台,应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最后,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应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协商指引》,平台调整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规则时,应与劳动者代表进行协商。拒单行为发生后的派单权重调整,理应纳入协商范围。工会可代表劳动者与平台就拒单记录使用方式、拒单行为对评分的影响系数等问题进行集体谈判,并在协议中明确禁止隐性惩戒行为。
“拒单权”标志着劳动者在算法系统中从被动接受者向程序参与者的主体性转变,也意味着平台算法从追求效率最大化逐渐走向兼顾公平正义。从“算法取中”的原则倡导,到《负面清单》与《协商指引》的制度落地,再到“拒单权”“防疲劳”“安全分”等具体措施的实践推进,劳动者程序性权利的探索正在回应数字时代劳动法治命题。未来,劳动者还应在算法规则制定、考核标准调整、收入分配协商等环节获得更多程序性权利。从拒单到议单再到定单,应是劳动者程序性权利不断扩展的逻辑方向,让每一位劳动者在被算法计算的同时,也拥有计算自己生活的权利。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十五五’背景下自贸港经济立法权的定位及实践路径”(202610716)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张怡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