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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全球海洋治理”系列报道之四
数字时代海洋法治的守正和创新
海洋是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也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空间。海洋强国与数字中国两大国家战略的历史性交汇,为数字技术与海洋治理的深度融合提供契机。当前,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渗透到海洋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环节,既为海洋治理效能提升带来重大机遇,也对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传统国际海洋法律体系提出挑战。在数字技术深刻影响各类海洋实践活动的新形势下,海洋法治建设应当恪守基本准则,聚焦重点领域制度变革与规则创新。
一、数字时代海洋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海洋法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发挥重要作用。准确识别数字时代海洋法面临的挑战,系统把握“数字海洋”蕴含的机遇,不仅是深化海洋法理论研究的学术前提,更是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现实基础。
(一)挑战的理论具象
空间管辖挑战:物理边界模糊化,传统管辖体系效能减弱。海洋法以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物理空间为基本单元,构建起清晰的管辖权限体系。数字技术的跨域穿透性,使海洋遥感监测、全域数据采集、无界信号传输跨越海域物理阻隔,沿海国管辖权难以覆盖全部数字活动。
主体资格挑战:新型行为体及其活动特征迭代,传统法律框架适配不足。国际海洋法主要规范主权国家合理用海行为,化解各类海洋争端。高自主化无人船舶开展海上作业、管控活动时其行为的责任归属,人工智能自主决策是否颠覆传统归责原则,尚存分歧。智能海洋装备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一旦引发海洋污染、海上碰撞等事故,传统追责机制难以适用。同时,航运企业、船级社等非国家行为体广泛参与海洋规则创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持续提升。
行为规制挑战:数字活动要素超越既有框架,传统规则供给相对滞后。数字技术深度融入海洋各领域,催生大量新型海洋活动,现有海洋法治体系存在一定规制空白。比如,海底电缆作为洲际跨境数据传输核心载体,承载全球绝大多数洲际通信业务,其布设运维除需保障实体设施安全外,更需防范跨境数据传输引发的安全隐患。而数据主权界定、跨境数据取证等数字领域法治问题,正是当前海洋法律体系建设的困惑之一。
治理秩序挑战:发展利益与安全风险交织,全球治理呈现赤字。一方面,海洋安全日趋数字化、复杂化,船舶航行数据、深海资源勘测数据、海洋生态监测数据兼具经济价值与战略价值,数据安全与传统海洋安全风险深度交融;另一方面,少数国家依托数字技术优势把持海洋数字规则制定主导权,使广大发展中国家陷入技术弱势、规则缺位的被动局面,全球海洋治理赤字持续扩大。
(二)机遇的多维展开
规则现代化转型。法治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海洋治理现代化的达成离不开法治的有效保障。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挑战,海洋法应紧扣数字海洋实践的规范需求,统筹新旧机制及规则的衔接与适配,既要坚守传统海洋法的核心原则与基本价值,又要精准回应数字场景的活动特征与全新诉求。
治理效能提升。以数字技术为重要的赋能力量,推动海洋保护与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协同推进。数字技术凭借智能、高效的优势,可精准支撑海洋碳汇核算、海洋生态环境动态监测、深远海战略资源勘探开发、海上风电智能管控、蓝色种业创新培育等重点领域,既为海洋生态保护筑牢技术防线,也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为人海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话语重构机遇。联合国《“海洋十年”数据与信息战略执行摘要》强调要促进全球海洋数据共享。我国在数字技术研发、数字海洋建设、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等领域,已积累了显著的优势,沉淀了丰富的本土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成果。依托这些优势,可有效打破西方长期主导的数字海洋规则垄断和话语霸权,以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为引领,推动数字海洋规则朝着自主性、本土性、创新性方向构建,助力公平、合理、包容的全球海洋治理。
二、数字时代海洋法体系构建的方法论支撑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法学体系建设的逻辑先导和理论根基。数字时代海洋法体系构建须立足自主性、本土性、创新性,塑造具备自主解释能力、自主实践场域、自主引领价值的知识体系。为此,既要筑牢数字海洋法理论根基,也要善用多元研究方法。
(一)规范发生学:追溯制度生成与变迁的内在规律
海洋法治秩序的演进,是制度融合与规则变迁交织发展的历史过程,伴随人类海洋活动从近岸开发走向全球远洋开拓,海洋秩序先后经历沿岸资源开发初级阶段、远洋航运与海上博弈近代阶段,逐步发展为统筹海权布局、资源分配与法治塑造的现代海洋法治格局。近代以来,海洋法始终处于本土发展需求与域外规则输入、传统区域规则与新型治理需求的平衡博弈之中,并随技术革新与利益格局调整不断优化。
发生学研究重在把握法律制度动态演进特征。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体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长期利益协调与制度磨合中逐步形成。开展海洋法研究应坚持溯源固本,立足国际海洋法制度演变逻辑,结合数字海洋法治建设实际,厘清原则在数字化场景下的内涵延伸与适用转型。同时,从规则生成动因、发展契机、实践路径等维度,系统梳理数字海洋国际规则的形成逻辑与演化趋势,总结数字时代国际法治创新发展的内在机理与实践启示。
(二)区域国别比较:不同治理模式的经验与逻辑
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形成和运作深刻体现出各国及不同区域所扮演的角色及影响力。纵观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筹备与参与、公约文本的起草与磋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海洋法治建设中定位迥异、诉求不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达成的重要共识在于调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海洋资源管控、权益分配以及沿海国与内陆国利益划分上的分歧。但该公约难以全面覆盖海洋生态养护等新兴议题,规制架构存在固有短板,区域性海洋治理机制发展有其必要。
推进数字海洋法治建设,开展区域国别比较已然成为重要研究方法。研究重点可聚焦域外海洋强国和区域组织的数字海洋法治实践。以欧盟、美国为例,欧盟依托多国科研机构搭建分布式海洋观测数据体系,各类观测数据多定向服务专项领域;美国则依托国家主管部门统筹布局,联动区域机构构建政企协同的海洋观测运行机制。二者在治理模式、数据开放等方面各有优劣,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参考。我国在推进相关建设时,需充分倾听全球南方国家海洋数字化发展诉求,总结其治理实践成效和现实困境,为共建公正均衡、包容普惠的全球数字海洋治理秩序凝聚多方智慧。
(三)跨领域比较:多元研究的借鉴与界限
数字技术与海洋治理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海洋法固有的适用逻辑。仅依靠海洋法内部理论推演,难以形成科学完备、务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合理吸纳其他领域成熟治理经验,成为完善海洋法治体系的必然选择。其中,网络法治与海洋治理在规制逻辑上高度契合。受海洋权益分歧等因素制约,海洋法治变革进程相对平缓,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律体系呈现渐进式革新特征。而网络法治适配数字化转型发展迅速,制度体系更为成熟,诸多治理理念可赋能海洋法治建设,逐步形成国际共识。
理念借鉴绝非规则照搬,海洋法与网络法在调整对象、管辖逻辑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开展跨领域对比研究,旨在厘清两类制度的底层逻辑,发掘海洋治理领域新型法治议题。构建数字海洋法治体系,必须坚守海洋法治固有价值理念和制度传统,立足海洋空间层级特征与主权秩序定位,审慎吸纳跨域治理经验并完成本土化适配,贴合海洋治理独有属性与现实治理需求。
三、推进数字时代海洋法治建设的路径
(一)守正:稳固海洋法治根基
守正是创新的逻辑起点,必须牢牢把握海洋法治的现代性、价值性与规律性。步入数字时代,海洋场域的技术迭代、权利重构、利益格局重塑,并未消解传统国际海洋法的基础规范价值。数字海洋法治语境下的守正,是立足数字海洋治理的现实变局,坚守国际海洋法基本原则与多边主义治理逻辑。
第一,坚守海洋法基本原则。主权平等、和平用海是现代海洋秩序的基石。依托国际法基本准则,确立和平解决争端、深化国际合作的实践准则,保障各国平等享有海洋开发利用、海域安全维护等正当权益。当前海洋资源竞争日趋激烈,数字技术更成为部分国家扩张海洋管控范围、谋取地缘优势的工具,少数国家借数据流动、海底设施建设谋求海洋霸权,肆意冲击既有海洋规则。对此,必须坚定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坚决抵制依托数字技术推行单边主义、漠视传统海洋法治准则的各类行为。
第二,秉持人海和谐生态价值。将数字海洋治理纳入海洋生态法治体系,统筹海洋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条款为制度依托,把生态管控要求贯穿海洋数据采集、智能海上作业等全流程,明晰各类主体生态管护责任与损害追责机制。同时依托数字技术赋能海洋生态治理,运用智能监测等手段推动海洋产业绿色转型,实现数字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保护协同共进。
第三,践行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理念。全球海洋格局随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加速重塑,数字技术深刻改变各国参与海洋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格局。国际法体系演进始终与全球生产力发展、国际交往格局同频同步,多边主义仍是当代全球海洋治理的主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突破传统排他式治理思维,有效调和南北国家在海洋数字规则、海洋数据权益分配中的立场分歧。依托“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2021-2030)等全球合作平台,凝聚国际治理共识,推动构建开放包容、权责均衡的数字海洋治理体系,统筹兼顾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数字化发展权益。
(二)创新:完善制度公共产品供给
在数字技术与海洋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海洋活动呈现出传统业态与新兴业态并存的格局。推进数字海洋治理的法治化进程,需聚焦以下关键领域开展规则创新,实现海洋法治与数字海洋发展的同频共振。第一,探求恰当的空间管辖规则。构建物理属地为基础、数字控制为联结因素的管辖规则,明确沿海国对管辖海域内数据采集、设施运营、算法控制等数字活动的规制权限。第二,明晰主体资格与责任归属。明确海洋智能无人装备、海洋数字平台的法律属性,结合当前国际海事规制实践,以运营主体作为责任追溯基点,弥补智能装备自主运行下传统船舶归责体系的适用缺陷。第三,完善新型行为规制体系。海洋新兴业态发展离不开清晰、完善的行为规制作为支撑,应通过立法明确海洋新兴业态的法律地位,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第四,重塑全球治理秩序。四大全球倡议分别对应发展、安全、文明、治理四个关键领域,全方位回应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主题,为海洋法治构成完整的思想体系与框架清晰的公共产品供给。
数字海洋法治创新需把握推进节奏、优化实施路径,统筹制度突破与风险防控。其一,统筹软法硬法协同共治。遵循急用先行、循序渐进原则,硬法层面聚焦空间管辖、新型主体、数字行为等关键领域,强化强制性规制约束;软法层面依托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凝聚国际共识,推动国内治理经验转化为国际通用规则。其二,统筹实体规范与程序保障。实体层面明确管辖范式、主体地位、行为边界与安全底线,填补数字海洋法治实体漏洞;程序层面完善争议化解、主体备案、数据跨境审批等配套机制,细化高频应用场景的操作规范。其三,统筹多元治理模式。依托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国际组织,自上而下统筹全球数字海洋顶层规则,同时鼓励各国立足本土实践开展区域合作,自下而上积累治理经验、凝聚区域共识,形成双向联动、协同高效的全球治理格局。
数字时代,国际海洋法治正历经空间、主体、行为与秩序维度的变化,同时迎来规则迭代升级、治理提质增效、国际话语重塑的契机。需要坚持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稳固传统海洋法治体系根基,实现传统海洋法与数字时代发展需求的精准适配和动态平衡。在此过程中,植根中国数字海洋治理实践,提炼具有学理解释力与国际影响力的本土治理经验,增强国际法理论自主阐释能力与规则创设能力,形成兼具中国特色与全球共识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
(赵骏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求是学院副院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王雨昕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曹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