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全球海洋治理”系列报道之一

条约自主性解释体系的建构

-- ——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生成的核心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当前,海洋安全已被明确列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中国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对这一时代命题的学术回应。
  起源于欧洲的国际海洋法,其规则制定和解释长期由西方海洋大国主导,对中国而言实属“舶来品”。但是随着时代发展,海洋法博弈的焦点已从“规则制定”转向“规则解释”。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立以来,规则总体趋于稳定。但在海上安全与航行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实施、海洋气候变化与碳治理、北极治理、深海采矿治理、海峡航行制度、历史性权利、岛礁定义、海洋争端解决等热点议题上,各国对一些规则的理解存在显著差异,迫切需要我国通过条约自主性解释来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范内,积极形成自主解释的立场、方法论和话语体系。
  
  现实困境:解释权压制与方法论缺失
  
  当前全球海洋法秩序正处于规则重构与解释权博弈的关键期,各种热点议题相互交织、高度联动,集中体现为西方主导的“开放性解释”对中国“防御性解释”的系统性压制,以及中国自身条约解释方法论的短板和自主框架缺失。在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与航行自由问题上,中美两国在法理立场上根本对立。美国主张沿海国仅享有经济主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等同于公海的航行与飞越自由,形成一套片面强调“航行自由优先”的开放性解释逻辑;中国则坚持沿海国安全关切应得到充分尊重,主张在《公约》框架下平衡航行权利与国家安全利益,构成防御性解释路径。美国频繁打着“航行自由”旗号,派遣舰机进入南海中国管辖水域,这种行为实质是借规则解释模糊性挤压中国安全空间,而中国基于主权与安全的法理主张常被刻意污名化。与此紧密关联的是海峡航行制度争议,在台湾海峡问题上,依据《公约》及中国国内法,该水域不存在所谓“国际水域”,但部分国家仍以航行自由为借口派遣军舰过境,利用规则解释缺口损害中国主权安全。
  同时,对岛礁定义与历史性权利的不同解释成为南海争端的核心法理症结。《公约》第121条未明确界定“岛屿和岩礁”及“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标准,导致各国实践分歧巨大。2016年“南海仲裁案”更是通过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争端解决条款以及岛屿制度等,试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中国南海整体性领土主权。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专家撰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一书就明确指出,“仲裁庭”歪曲解释《公约》,肆意扩大其管辖权与解释权,在历史性权利、岛礁法律地位等问题上均存在越权管辖、适用法律错误、解释方法偏颇等严重缺陷。
  在新兴规则领域,BBNJ协定生效实施、深海采矿治理、海洋气候变化与碳治理、北极治理等议题进一步放大了解释权失衡与方法论短板。2026年正式生效的BBNJ协定旨在规范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但协定中有关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公海保护区划设、跨境环评制度的解释与适用,仍存在西方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话语权不足的问题。深海采矿治理围绕“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与商业开发权限展开博弈,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则制定与单边开采行动之间出现冲突,凸显规则解释与执行机制的碎片化。海洋气候变化与碳治理方面,2024年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通过演化解释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海洋环境污染”范畴,实质扩张《公约》义务,但中国在参与塑造此类判理、构建自主解释逻辑上仍显被动。北极治理则因海冰融化引发航道与资源争夺,《公约》适用范围、北极国家主权主张与域外国家参与权之间的矛盾,同样受制于西方主导的解释框架。

  更深层的困境在于,中国尚未形成系统、自洽、可对话的条约解释自主方法论,理论建构与实践运用脱节严重。在海洋保护与利用关系上,中国坚持“开发与养护并重”,而西方国家普遍主张“重养护轻利用”,分歧背后是不同知识体系对海洋治理路径的竞争。“南海仲裁庭”采取极端文本主义,忽视历史实践与整体语境;中国立场则强调历史连续性、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却未能将这种立场提炼为被国际社会认可的自主解释方法论。“南海仲裁案”违反“约定必须遵守”“禁止反言”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本质是核心条款解释权的争夺。如果无法建构一套扎根中国实践、契合国际法基本准则的解释框架,中国在航行自由、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岛礁地位、海峡制度等核心议题上的合法权益,将难以获得稳定、有效的规范支撑,在BBNJ协定实施、深海采矿、气候治理、北极事务等新兴领域也将持续处于被动解释地位。


  关键枢纽:条约解释与知识体系的内在关联
  
  条约解释处于宏观理念与微观规则的枢纽位置。“自主性”是构建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其内涵包括海洋安全共同体、海洋利益共同体、海洋生态共同体、海洋和平与和谐共同体,核心是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清洁美丽的海洋秩序。条约解释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处理航行自由与沿海国权利平衡等问题时,强调共商共建共享,而非单方面扩张权利。如何将这一理念从政治共识转化为规范层面的解释指引,是条约解释自主性建构的核心命题,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塑造公平合理的海洋秩序的法理基石。
  条约解释自主性并非打破现有的国际法框架另起炉灶,而是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第32条确立的解释体系内,充分释放规则的内在弹性和开放性,根据善意解释原则、上下文关联、条约目的和宗旨以及嗣后实践要素,在文本、目的、实践与价值之间综合权衡进行解释,而非固守单一维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明确强调,第31条作为整体构成一般解释规则,各项要素共同指向缔约方的共同意图。正是这种开放结构,为中国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发展自主解释逻辑、形成特色法理主张提供了制度空间与正当性基础。
  
  协同表达:解释主体从分散走向整合
  
  海洋条约规则的解释主体是多元的,其中主权国家起着主导作用。国家持续且保持一致的实践,是阐释国际法规则内涵、彰显官方解释立场最直接的载体。以台湾海峡相关争议为例,我国依托多政府部门常态化发声、常态化执法等方式申明自身法理立场,持续性的立场输出不仅是主权意志的直接表达,更是夯实官方解释和法理主张的重要手段。另外,国际司法裁判机构的司法判例、学界的理论研究与学术阐释,同样深刻影响着海洋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是完善自主解释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现阶段,我国海洋法解释主体的行为并没有完全统一起来,尚未形成一体化协同发声局面,整体治理效能存在短板。一方面,国内外交、海洋、司法等职能部门解释立场的统筹协调与顶层联动还不够,尚未形成话语体系;另一方面,我国主动参与国际司法争端程序的活跃度不足,通过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平台输出官方法理观点的机会还不多。同时,理论研究与实践时常会出现一些脱节,一些有价值的学术成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转化为官方法理斗争的话语,理论支撑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对此,亟须搭建双向互通的常态化协同机制,形成政府实务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互通渠道,推动国家海洋实践、官方立场与学术理论更有效的融合。
  
  路径选择:文本与语境之间的策略运用
  
  条约解释的核心是发现缔约方的共同意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要求综合考量多种要素,这些要素之间不存在严格的层级关系,解释者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寻求各种要素之间的最佳平衡。一种是文本侧重型,围绕条文用语及体系联系展开。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仅从文本出发,完全脱离历史和现实背景,通过错误的解释得出错误的结论。另一种是语境侧重型,结合规范形成的背景及实践情境展开。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更接近后者。两种路径相互补充,《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通则只是通常适用的一套做法,而非刚性原则。
  在航行自由问题上,出于国家安全的考量,中国应侧重于文本解释。在海洋划界与历史性权利问题上,宜采取语境解释,历史实践、区域共识应纳入解释过程。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可以有限承认演化解释。演化解释须满足两项要件:条约用语具有一般性,条约具有长期性。中国可以嗣后实践和科学共识为依据,有条件接受演进解释。
  路径选择需遵循三个层面的原则。以善意解释为根本准则,解释者不得以解释之名行修改之实;以缔约方共同意图作为核心依归,解释的根本任务是探明缔约各方真实共识;以议题的具体性质为关键考量,涉及核心利益时,应优先确保规范基础清晰、明确、无歧义。
  
  方法运用:演化解释与嗣后实践的互补展开
  
  演化解释以缔约方初始意图为基础,结合适用时的通常含义阐释条约条款;核心遵循共时解释原则,对可随时代演进的特定术语,避免僵化适用并兼顾发展性理解。演化解释须满足条约用语“一般性”和条约“无限期性”两项要件。在海洋法实践中,国际海洋法法庭第31号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明显采纳了演化解释路径,《公约》第121条第3款中的“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也可随科技发展采用演化解释。同时,演化解释须恪守边界,文本解释是所有解释方法的首要方法,应以《公约》生效之日作为关键日期。中国应以科学共识为依据,在海洋环境保护议题上有条件承认演化解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嗣后协定和嗣后实践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嗣后实践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嗣后实践是作准资料,广义嗣后实践仅作为补充。嗣后实践的主体一般为缔约国,形式包括官方行为和国内立法等,其功能在于解释而非修改条约。南海“仲裁庭”的解释背离了多国实践,只有反映缔约方共同理解的实践才能作为作准资料。而在BBNJ协定适用中,中国全程参与立法进程,在协定生效后可通过发布解释性声明推动形成对协定规则的一致理解。
  条约解释一般要经历初始阶段的依附性、扩展阶段的跨场景联系、稳定阶段的可预期性。条约自主性解释体系的建构,是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生成的核心组成部分。从解释权的缺失到解释方法的自觉,再到解释话语的自主,这一过程折射的是中国法学逐渐走向 “自主”的转型。构建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兼顾守正与创新、融合理论与实践。条约解释自主性不寻求与既有体系的决裂,而是在规范对话中确立话语权。正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各国应在尊重彼此海洋权益的基础上开展合作,超越零和博弈与霸权逻辑。从规则接受者到规则解释者的转变,是走向海洋强国的必由之路,条约解释自主性是这一转变的关键环节。只有确立自主的解释立场与方法论,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才能从愿景走向现实。
  (潘俊武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刘领航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