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 推动完善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以公正司法为根本前提,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为基本支撑,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重大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公正司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公正司法的目标要求;强调“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公正司法的基本路径;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党中央对实现司法公正高度重视,对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要求,“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

  从党的十八大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从确保司法权的行使,到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从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到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专门出台文件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强化检察监督,到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党中央与时俱进推进实施司法权运行和制约监督体系重大改革,对维护司法公正、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要求越来越具体、严密、科学。甘肃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重大部署,采取有力举措积极构建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推动完善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不断筑牢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根基。


  二、准确把握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最核心的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实现司法公正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职能。
  (一)从性质定位看,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天然属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开篇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党中央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具体化。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都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职能、职责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司法机关的性质。这个性质定位决定了检察监督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定约束力,监督结果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能够有效推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确保司法权依法规范运行,为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提供坚强保障和刚性支撑。
  (二)从权属配置看,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特殊价值。司法公正离不开对执法权、司法权运行的全程有效监督。检察权设立的初衷,就是通过法律监督防止执法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恣意专断,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别于其他监督制度的特殊价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一体发挥打击、预防、服务、监督、保护等功能,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充分彰显发现更及时、纠正更直接的监督优势,及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推动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同时,检察机关勇于自我监督,以自身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公正司法。
  (三)从职责使命看,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永恒主题。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依法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和民事、行政错误判决裁定及违法行为开展监督;作为司法办案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等案件,并在办案中开展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履职主线和永恒主题,既通过法律监督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也通过规范办案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四)从履职目标看,维护司法公正
  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追求。检察机关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和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坚持以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引领和支撑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切实把注意力放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真正做到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三、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积极完善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和主要途径是司法办案,通过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最终要依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来落实和体现。构建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是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总抓手。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依据什么”“怎么落实”“如何评判”“如何管理”“怎么担责”等核心问题,系统提出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为破解长期制约检察机关办案质效提升难题、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系统化解决方案。甘肃省检察机关加强研究探索和推进落实,推动体系构建从“立柱架梁”迈向“精耕细作”,以全链条、全方位的制度机制闭环推动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建设,推动完善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
  (一)在构建法律制度体系上主动作为。结合办案实践,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完善法律制度顶层设计提供实践支撑。一是认真做好立法、修法建议工作。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完善逮捕规定,使逮捕条件更易于准确把握;明确对监察机关应当移送而未予移送的行贿人的追捕、追诉职权;细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形以及如何与相对不起诉区别适用。以出台检察公益诉讼法为契机,明确调查权行使程序、保障措施等。二是推动完善司法解释。建议修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明确徇私枉法案件“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针对行刑反向衔接中发现的行政处罚过重与刑事处罚不匹配等问题,推动修订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三是助力完善办案规则。建议根据相关法律的修订,同步修改完善“四大检察”办案规则,特别是围绕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审判活动违法和执行监督不同情形,细化依职权监督标准,优化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程序,明确各类执行违法情形的监督标准和纠正方式等。
  (二)在构建评价标准体系上体现创新突破。评价标准体系为衡量检察办案质效提供可操作、可量化的认定标准,是引导和激励高质效办案的“指挥棒”,其中案件质量评查体系是核心组成部分。甘肃省检察机关以信息化平台为基础,以智能化评查为支撑,以逐案评查为目标,积极打造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一是制定精细化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坚持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整体标准与重点标准、正向标准与负面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创新制定了全省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经过一年多实践检验、深化运用和探索论证,不断优化调整,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办案程序等环节,区分不同业务条线、不同案件类型,科学明确“优质、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具体标准,推动构建要素全领域、节点全覆盖、流程精细化、计分科学化的评查标准。二是研发应用智能化评查系统。自主研发“陇检智星”法律专业分析模型,嵌入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以及公安机关侦查规范、法院裁判结果监督规则等,深度解析案件卷宗内容,精准定位、快速查找人工较难发现的办案错误和瑕疵,同时方便办案检察官利用评查系统开展案件自查,推动80%以上的问题在作出终局性决定前得到有效解决。
  (三)在构建操作规范体系上体现责任担当。操作规范体系是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具体领域、环节的办案指引、办法、规定等制度机制体系。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大量办案操作规范,基本形成体系。甘肃省检察机关从“四大检察”各方面各环节入手,体系化完善办案具体操作规范。刑事检察方面,着力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侦查活动的监督;制定《关于严格办理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不起诉案件试行办法》,精准把握不逮捕、不起诉适用条件;出台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工作指引,规范提请核准追诉的标准和程序;印发严守办案法定时限和工作时限规定,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建立常态化审判监督态势分析机制,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严把检察办案最后一道关口;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规范刑事执行监督工作。针对当前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检察讯问指引、审查逮捕报告规范撰写指引、自首立功认定指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取证和审查工作指引、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工作指引等。民事检察方面,健全审判活动、生效裁判监督机制,深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和执行全程监督机制,探索完善法院调解确认监督机制,协同完善虚假诉讼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机制,规范和健全支持起诉工作机制等。行政检察方面,制定行刑反向衔接重点罪名和可处罚性审查要点等工作指引,规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深化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等。公益诉讼检察方面,研究出台法定领域办案指引,探索制定不同领域证据标准体系和可诉性判断指引;完善立案、磋商、调查取证、中止审查、检察建议、撤回起诉等各环节办案规程;从制定调查方案入手,规范调查取证工作。检察侦查方面,出台涵盖调查核实、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环节的调取证据标准体系以及机动侦查立案标准、程序和工作机制规范指引,健全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交织案件同步立案、协同办理机制等。
  (四)在构建科学管理体系上体现精细规范。科学管理既是高质效办案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贯穿于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甘肃省检察机关制定检察官职权、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管理等“四个清单”,出台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运用办法,探索形成了办案主体权责体系、案件质量评查体系、评查结果运用体系“三大体系”,全链条系统化加强检察管理。一是优化职权分级配置。分层级界定检察长、副检察长岗位权限,科学配置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职权,有效解决检察长与副检察长职权不清、业务部门负责人管理权与监督权不清、检察官办案与办事权属不清等问题。细化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等检察核心职权,具体设定每项职权的行权主体、运行程序。注重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省市县三级,各业务条线权力设置的对应衔接,为检察权准确行使奠定基础。二是打通权力监管闭环。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决策、监督、管理,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检务督察部门事后监督,以及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业务领导等作用,全面构建“事前预防引导、事中流程监控、事后评价监督”的办案全流程监管体系及上下贯通的层级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办理和管理环环相连。三是做实评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运用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托,推动实现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考评考核、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追责惩戒、员额退出“五个挂钩”,打造“评查发现问题—结果分类运用—倒逼问题整改—提升办案质效”评查结果运用体系,以逐案评查、同步评查推动对检察官工作业绩、办案质效的全员全面客观公正评判,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管权的统一、管案与管人的结合。
  (五)在构建责任落实体系上体现宽严相济。构建司法责任落实体系,加强追责惩戒既是核心内容也是主要手段。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运用体系“五个挂钩”中的“与追责惩戒挂钩”,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中“责任落实体系”的具体实践,并印发办理违反检察职责案件程序指引,进一步做实追责惩戒和免责保护。一是强化责任认定。科学区分直接办案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法依规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等不同主体的责任认定、划分和承担,做到权责一致。充分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用,把握不合格案件主观过错与错误结果的因果关系,精准裁决检察官是否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等情形,确保司法责任认定的权威性、公正性。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司法惩戒与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衔接机制,对故意违反检察职责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司法责任。三是强化责任救济。健全容错机制,完善依法履职无责免责,责任认定异议调查核实、举证质证等制度,防止简单以结果论责任,避免责任追究随意化、机械化。
  除上述“五大规范体系”外,甘肃省检察机关还系统梳理并完善高质效办案履职保障体系。这一体系有别于公务员保障体系,是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为基础,坚持内部管理与外部制约监督相结合,权力运行保障、履职保障、纪律保障等相贯通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方面,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明确领导体制,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检察机关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司法责任方面,明确“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配套建立了责任追究与履职保护双重机制。履职保障方面,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委管理,其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和遴选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或处分;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从财、物等方面实行省以下统一管理,减少外部不当影响。纪律保障方面,出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筑牢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外部监督方面,推行检务公开、检察听证,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检察管理方面,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加强对案件的全面监督管控等,为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廉洁行使筑牢了制度支撑。
  作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姚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