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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伟大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回顾我们党走过的光辉历程,展望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光明前景。红色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鲜亮的底色。深入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伟大历程,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红色基因,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意义重大。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艰苦卓绝的斗争环境中,我们党立足革命根据地,开展局部执政条件下的法制探索,有力促进了革命根据地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保障了人民革命战争的顺利进行,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一是巩固红色政权,保障根据地生存发展,有力促进革命事业。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大革命时期,建立起各种具有政权性质的革命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规约禁令,在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和对反动分子实行专政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出台了120余部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涵盖政权组织、土地、劳动、婚姻、刑事等领域的法律框架,保障工人和农民权益、惩治反革命,有效稳定秩序、发展生产,破解封锁围剿带来的生存危机。全面抗战时期,各抗日民主政权特别是陕甘宁边区制定施政纲领,颁布法律法规,协调不同阶级利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行政委员会、华北人民政府等新生人民政权密集出台土地改革、社会治理等法规,为人民解放军战略反攻、全国解放筑牢制度根基。正如董必武同志所说,尽管革命根据地的法律法规“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是它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是巩固革命根据地、维护人民基本权益,与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斗争的锐利武器。
二是废除旧法特权,维护工农劳苦大众切身利益,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始终坚守人民立场,体现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在土地权益保障方面,通过土地立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将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从根本上解除封建土地剥削枷锁,让亿万农民获得最核心的生存发展权益。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通过劳动立法确立薪酬保障、工伤抚恤、女工童工特殊保护、八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等,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切实维护工人阶级利益。在婚姻家庭领域,通过婚姻立法废除包办买卖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等封建陋习,确立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法定原则,保障妇女独立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自主权。此外,一些根据地出台人权保障、廉政建设等方面法规,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严格约束公权力运行,严惩贪污腐化、以权谋私行为。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始终将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极大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拥护革命、支持革命的积极性,为中国共产党赢得全国执政地位夯实了群众基础。
三是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与实践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追根溯源,基本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法制发展而来的,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了工农民主专政的国体和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后续《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乃至1954年宪法提供了范本。土地革命时期建立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抗战时期建立参议会制度,解放战争时期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与之相适应制定了一系列选举、政权组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探索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积累了重要经验。根据地刑事立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错案必须平反等原则,至今仍然适用。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蕴含的制度经验、实践方法和价值理念,为新时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源和厚重的制度底蕴。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历史成就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根据地创建人民民主政权,探索构建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预演与蓝本。从土地革命、全面抗战到解放战争时期,从制定宪法性文件到重点领域建章立制,从立法理念到实施路径,不同时期、不同根据地的法制建设都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实现了接续传承、优化升级和总结升华,对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确立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是特别注重通过制定宪法性文件,集中反映党的主张和人民愿望。1931年11月18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一苏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属于劳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指明了革命的发展方向、奋斗目标及施政方针。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明确在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方面应遵循的原则。解放战争时期,华北解放区召开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被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会议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文件;内蒙古召开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等文件,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国的实行提供了经验。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宪制实践和经验,为新中国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提供重要参考、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高度重视选举和政权组织相关立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保障人民选举权的法律法令;制定了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等,为各级苏维埃政权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继承苏维埃民主选举制度,并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制定选举条例、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实行“三三制”,有力巩固抗日民主政权;在政权组织方面,制定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政府组织条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等,规定边区各级政权机构的设立形式和职权。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制定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华北区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条例等,明确选举坚持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原则;制定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村县(市)人民政权组织条例、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章等20余部政权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制度和实践,为新中国选举和政权组织立法作了先行探索。
三是与时俱进完善土地立法,反对封建剥削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领导制定井冈山《土地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农民分得土地的权利,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党领导土地革命作出开创性贡献。1931年11月,“一苏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这是土地革命时期施行时间最长、贯彻地区最广、影响最大的土地法。全面抗战时期,各根据地及时调整土地政策,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生产和抗日的积极性。陕甘宁边区颁布土地条例、地权条例、土地登记试行办法等,晋冀鲁豫、晋察冀、晋西北等根据地制定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减租减息、租佃债息等方面法律法规,将党的土地政策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解放战争时期,西柏坡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也是抗战胜利后党公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推动各解放区迅速形成土地改革热潮。这些制度和实践,为新中国土地立法作出重要探索。
四是坚持不懈推进婚姻家庭立法,推动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切实解放妇女。土地革命时期,1930年闽西根据地的婚姻法、1931年鄂豫皖根据地的婚姻问题决议案作了初步探索;中央苏区1931年婚姻条例和1934年婚姻法,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婚姻基本原则以及结婚、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作了规定。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继承中央苏区婚姻立法基本原则,并根据抗日战争实际,制定婚姻条例、抗属离婚处理办法等,完善结婚、离婚的条件与程序。此外,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等根据地颁布婚姻条例、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等,极大地解放了妇女,调动和发挥了妇女在革命中的重要作用。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沿用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的婚姻立法,并发布《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规定了两个边区婚姻条例的适用情形;东北解放区制定婚姻条例,山东解放区修正婚姻法暂行条例,进一步禁止童养媳、买卖婚姻,并强化对妇女结婚自由、离婚权的保障。这些制度和实践,为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重要指引。
五是用心用情开展劳动立法,确立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制定劳动法,对雇佣劳动的手续、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保护女工童工、社会保险、工会等作出规定。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制定劳动保护条例、关于公营工厂工人工资标准之规定、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公营工厂工资暂行办法等,其他根据地制定工厂劳动暂行条例、劳工保护暂行条例、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等,改善工人生活,保护工人言论、出版、结社、参政以及参加其他抗日活动的权利。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关于在国营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基本原则,革除国民党统治时期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东北解放区出台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适用于大城市的综合性劳动保护法规——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上海制定关于复工复业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等,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进一步健全适应全国解放新形势的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制度和实践,为新中国劳动立法打下了扎实基础。
六是因地制宜开展经济立法,统一根据地财政管理、规范货币流通、遏制金融投机,抵御军事围剿与经济封锁。土地革命时期,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经济政策决议案、财政问题决议案、闽西暂行税则等;“一苏大会”通过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中央苏区制定矿产开采出租办法、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暂行税则、关税征收细则等,覆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建设各领域,为革命提供了坚实物质保障,改善了苏区人民生活。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制定政府税收条例、财务行政规程、各县市地方财政收入暂行章程、银行条例等,通过调配资源、统筹财政、组织生产,为长期抗战提供有力经济保障。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税暂行税则、公营企业征收工商业所得税规定、进出口货物税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为解放战争提供支持。这些制度和实践,为新中国初期的经济立法进行了有效探索。
七是积极稳妥推进惩治犯罪相关立法,将维护根据地政权稳定、社会安定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土地革命时期,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制定暂行刑律,是当时革命根据地制定的条文最多的刑律,为工农民主政权制定刑法作出初步尝试;中央苏区制定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司法程序,明确刑法适用范围、主要罪行、刑罚种类及刑罚执行原则,明确要求废除肉刑、搜集确实证据,通过司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从保卫抗日民主事业出发,制定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破坏边区治罪条例、禁烟禁毒条例、刑事诉讼条例等,确立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罪刑相适应、保障人权、感化教育等原则。解放战争时期,为保卫新生人民政权,华北人民政府制定华北人民政府训令、解散所有会门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重大案件量刑标准、关于确定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等法律法规,对战争罪犯、杀人犯及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等犯罪从重处理,同时强调教育感化犯罪分子,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些制度和实践,为新中国初期的刑事立法进行了积极探索。
八是持之以恒加强反腐败立法,将反腐败斗争贯穿根据地法制建设全过程,彰显刀刃向内、依法反腐的勇气和智慧。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制定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组织纲要等,赋予工农检察部查处贪腐、行贿等行为的权力;1933年12月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反腐败法令;1934年2月颁布的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是党领导下红色政权制定的第一部审计法规。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山东、晋西北、晋冀鲁豫等根据地制定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贪腐行为种类及罚则,严厉惩治贪腐。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华北人民政府下设的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设人民监察委员会,任务是检查、检举并决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及其他违反政策、损害人民利益之行为,并接受人民对上述人员之控诉,揭开了解放区人民监察制度建设新篇章;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要求“发扬公务人员廉洁奉公、肃清贪污腐化之行为”,对克扣、盗卖、窃取、贿赂、索取、徇私舞弊、伪造账目等行为都以贪污论处,并规定了具体量刑标准。这些制度和实践,为新中国初期的反腐败立法作出了重要探索。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对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源头与根脉,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进一步增强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协同性,更好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无论是制定宪法性文件还是实体法、程序法,立法都是将党的纲领、方针、政策转化为具体法律制度的过程,是将党的意志以及党领导下的红色政权建设经验进行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充分彰显了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的制度优势。历史和实践表明,立法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承担着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使命,是党的执政权的重要体现,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新时代新征程,要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立法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二是践行人民至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革命根据地立法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从井冈山《土地法》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再到《中国土地法大纲》,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维护人民土地权益进行了长期不懈探索;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到《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再到华北解放区、东北解放区的婚姻立法,充分体现了解放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和愿望;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到《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再到各解放区劳动立法,保障劳动人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理念一以贯之。历史和实践表明,立法践行人民至上是我们党的宗旨使命在国家法制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和一贯要求。新时代新征程,要始终在立法中践行人民至上,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拓展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让每一部法律都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上。
三是紧紧围绕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局部地区执政的中心大局是巩固和发展工农民主政权,全力争取革命斗争的胜利,一系列立法在维护革命秩序、调动群众革命积极性、保卫革命成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苏区修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扩大党团结的对象,厚植革命的阶级基础;制定《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法规,扩大红军队伍。《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三三制”原则,对广泛动员群众、推动抗战胜利发挥至关重要作用。华北人民政府制定《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为调动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发挥重要作用。历史和实践表明,在立法中坚持服务大局,本质上是要回答好“立法权为谁行使、朝哪用力”的问题,关键是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十五五”时期,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对立法工作提出新任务新挑战。新时代新征程,要锚定“十五五”时期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制度,提升我国制度影响力和话语权。
四是恪守实事求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反对“本本主义”,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鲜明特点。在土地立法中,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侵犯了中农利益,毛泽东同志深入调研后,在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时,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受“左”倾教条主义影响,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后逐步纠正,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在劳动立法中,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过度强调工人福利,导致店铺因经营成本过高倒闭等脱离实际的问题,1933年中央执行委员会紧急修订劳动法,实现保障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平衡。这些实例充分说明,立法只有坚持实事求是,才有生命力。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必须立足中国大地,及时回应时代之问与人民期盼,才能确保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要在立法工作中走好群众路线,大兴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一线,创新调研方式,全面深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倾听和反映“沾泥土”“带露珠”的群众意见;不断健全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执法检查、法规清理等制度机制,确保立法始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指导推动地方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五是始终与时俱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在不同历史时期,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紧贴战争环境与生产建设需求,展现出与时俱进的鲜明特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过程中,土地革命时期,为了建立苏维埃政权,革命根据地政权组织形式逐步统一为工农兵苏维埃代表会议制度;全面抗战时期,为适应抗战需要,团结各方民主力量,抗日民主政权以参议会制度取代工农兵苏维埃代表会议制度;解放战争后期,适应政权建设需要,解放区的人民民主政权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历史和实践表明,立法要不断满足时代、实践和人民需求,坚持与时俱进。新时代新征程,做好立法工作,要落实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等重大战略任务,健全完善科技创新、产业支持、财税金融、绿色低碳等方面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大数据、自动驾驶、低空经济、航空航天等领域法律制度,依法促进新兴领域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针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立法需求,统筹立改废释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或改革决定,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六是增强系统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特别注重系统观念,推动法律制度系统集成、衔接有序、规范有效。中央苏区制定以宪法大纲为统领的法律、法令120多部,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陕甘宁边区制定以施政纲领为统领的64个类别、1000多件法律法规,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初步形成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华北人民政府全方位建纲立制,颁布法律法规200余件,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革命根据地在推进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法治宣传和法律实施,形成工作闭环。比如,为使群众容易理解,毛泽东同志把《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原稿中“不虐待儿童”改为“不准大人打小孩”,“废除聘金聘礼、反对买卖婚姻”改为“讨老婆不要钱”;中央苏区的《红色中华》、陕甘宁边区的《解放日报》等报刊设置专栏,宣传解读法律法规,起到了重要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历史和实践表明,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必须放在法治建设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一方面,立法作为基础环节,必须加强系统谋划,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确保宪法与法律之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要特别注重法律实施,在立法时就同步考虑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有效实施,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创新宣传载体,推动立法宣传持续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
责任编辑:张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