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中华民族 贡献中国方案

--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理论根基、法治逻辑和世界意义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部法律以宪法为依据,是一部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维护国家统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法治基础。该法以增进共同性、增强凝聚力为方向,将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实践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指明政治方向、完善体制机制、提供法治保障。这部法律的制定立足于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同时也为世界各国探寻本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提供了范例榜样。
  
  一、坚持“两个结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思想理论根基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新时代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法治成果。相较于其他部门立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最鲜明的理论特质就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融为一体,以“两个结合”为方法,实现了现代政治法理与中华文明传统的深度融合。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立足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民族形成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厘清中华民族整体与各民族辩证关系,在坚持国家统一前提下建立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整体进步中实现各民族的融合解放,构建起“真正的共同体”。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党领导民族工作最大成就是坚持“两个结合”,持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进入新时代,党中央立足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和各民族人口大流动、大融居的趋势,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进一步拓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方向、核心任务与实践路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法律规定,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主线贯穿于立法宗旨、条文规范与制度设计全过程。
  “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最具文明底色、最区别于西方民族立法的核心特质,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精神内核。中华文明数千年延续不绝,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大一统政治传统与“和合共生”的文明基因。“六合同风、九州共贯”的理念,是中国作为文明型国家区别于西方民族国家的核心标识,也是我国民族关系存续发展的历史本源。不同于西方强调单一民族、单一文化构建现代国家的模式,中国的国家建构始终是文明整合优先于族群划分、国家统一优先于局部差异,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优先于部分利益和眼前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开宗明义提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将“国家”“民族”“历史”和“文明”紧密结合在一起,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奠定坚实的基础。序言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明确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揭示出“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中华民族形成发展基本规律,彰显了中华民族与中华文明相互生成的法理统一性和文明连续性。这构成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灵魂和精神,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确立了规范尺度。序言将中华文明的核心概念“大一统”引入法律规范中,明确提出“中国各族人民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从“国土”“国家”“民族”和“文明”四个层次阐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权原理。
  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中,“两个结合”并非理论叠加,而是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的深度融合,实现了国家政治法律逻辑与民族文明历史逻辑的有机统一。“第一个结合”保证了中华民族法治建设的科学性、人民性与时代性,锚定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的现代治理目标;“第二个结合”赋予中华民族法治建设的文明性、历史性与本土性,传承大一统文明根基,塑造中华民族专属的共同体身份认同。如果说宪法旨在回答“现代中国是谁、中国人民是谁”的政治问题,由此推动现代国家的政治整合,凝聚全体中国人民的政治共识,确立国家根本制度与宪制秩序,那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旨在回答“中华民族从何而来、因何共生、向何而去”的文明问题,由此推动国家民族的文明整合,凝聚中华民族的文明共识,筑牢多民族国家存续发展的精神根基。宪法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双向赋能、一体贯通,分别推进“中国人民”的现代政治凝聚与“中华民族”的命运共同体凝聚,共同夯实了现代中国的政治根基与文明根基。
  
  二、坚持依法治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践制度导向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保障,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重要体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民族工作领域基础性、纲领性的基本法律,区别于传统管控型、制裁型法律,具备鲜明的弘扬性、倡导性、推动性立法特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既是正确理论指导下的立法,也是落实宪法原则的立法,更是总结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实践经验并将其提炼升华的立法,有力推动民族工作从政策引领为主转向法治保障为主。
  西方法学理论强调道德属于约束内心的自律,法律属于约束行为的他律。面对思想观念和价值问题,西方法治往往强调价值中立和程序正义。这种法律与道德分离原则恰恰是西方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产物。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民族工作领域选择促进型立法,强调正面的价值弘扬、理念倡导、共识凝聚、工作引领、事业推动,正是为了精准适配新时代民族工作以思想认同、人心凝聚为根本目标,符合凝心聚力、固本培元、润物无声的工作规律,对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民族问题本质上是思想认识问题、人心认同问题,单纯着眼行为的刚性管控和事后惩戒无法从根源上化解隔阂、消解对立、凝聚共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身就着眼思想认识和人心认同,这些问题无疑要通过思想引领的方法来解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借助法治权威确立正面价值导向,尤其第二章从意识形态、核心价值、文化引领、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家教家风、社会风尚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筹划,构筑起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将大一统理念、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转化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潜移默化塑造全民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实现以法育人、以文化人、以理服人的治理效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打破了民族工作由政府职能部门专属的传统局限,面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学校、全体公民明确责任义务,将民族团结进步从单一行业工作、专项业务工作,转变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践行、共同守护的全民事业,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良性治理生态。
  法治的生命力源于实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新时代民族政策实践法治化,将新时代民族工作成熟经验制度化。新时代以来,党的民族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积累了丰富成熟的治理经验。比如,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持续开展理论创新工作,并以理论创新引领工作创新;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主线,以增进共同性、增强凝聚力为工作方向;坚守“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发展底线,实现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持续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互嵌式社区,常态化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不断增进各族群众“五个认同”;立足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统筹民族地区发展和安全,筑牢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坚实屏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过程实际上是“理论指引—政策实践—基层探索—国家提炼—法治固化”的过程,它将经过实践检验、贴合中国国情、符合民族工作特质的体制机制、治理理念、实践做法全面吸纳上升为国家法律,实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与国家法治的有效衔接、深度融合,让灵活有效的治理经验获得法治权威性、制度稳定性和长期延续性,为民族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制度支撑。
  法治的功能在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确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宪制原则,是民族工作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序言的人民叙事本质上是中华文明大一统传统的现代宪制转化,核心要义在于确立中华民族整体利益高于单一族群利益、国家统一高于局部诉求的根本秩序,从法理上确定了多元一体、共生共荣的民族治理格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落实宪法的基本法律,进一步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主线贯穿整部法律,系统规范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地区共同繁荣发展等各项工作,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入全新阶段。
  
  三、坚持面向世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全球治理意义
  当今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族群撕裂、民族对立、文明冲突、身份极化成为全球治理的突出难题,民族国家范式、族群多元范式深陷治理困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文明根基,跳出西方民族理论桎梏,以自身立法实践与制度逻辑,为世界多民族国家治理、全球民族关系调和、人类文明互鉴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民族问题是西方率先展开现代化建设引发的现代性问题。西方文明提供一套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案,即对内展开民族国家建设,试图用法权统一来解决多元文化和多元族群问题,对外展开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西方民族主义催生“一族一国”的分离式建构路径,把民族、族群与政治主权简单绑定,再加上殖民主义和帝国霸权,极易催生族群身份政治、认同对立、分裂主义与暴力冲突。无论是自由主义的文化多元,还是族群本位的身份政治,西方解决民族问题的思路,难以克服族群边界固化、利益诉求对抗、国家认同弱化的内在矛盾,最终陷入越强调族群差异、越撕裂社会共同体的治理悖论。
  中国始终是文明型大一统国家,数千年大一统格局形成了“多元不离一体、一体包容多元”的文明基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法治形式提升并巩固了大一统传统:不搞族群身份的固化划分,不搞多元文化主义的碎片化区隔,而是以增进共同性为主导、尊重包容差异性为补充,强化中华民族整体认同,把各民族凝聚成中华民族这一命运共同体。这种“一体统领多元、多元凝聚一体”的中国智慧,超越了西方分立对抗的逻辑,为世界多民族国家跳出分裂陷阱、实现族群和合共治提供了新的替代性方案。
  当前世界秩序处于动荡之中,西方奉行的普世价值论、历史终结论、文明冲突论、族群中心论无疑是扰动民族关系、诱发族群冲突、引发地区动荡的思想根源。西方现代化的治理逻辑要么推行同质化的“普世价值”,要么放任碎片化的多元主义,这种二元对立思维缺少兼容并蓄、共生共荣的文明底蕴。中华文明与生俱来的和合理念、天下情怀、中庸之道,强调和而不同、美美与共、协和万邦,为化解民族隔阂、调和文明差异提供了东方文明智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这种文明理念注入现代法治之中,倡导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学习、交往交融、共生共荣,坚持不以差异制造对立、不以身份撕裂共同体,在法治框架内坚持国家统一与文化多样、文明整体与族群特色的有机统一。这种立法蕴含的文明价值观,为世界不同民族、不同文明超越隔阂误解、摒弃对立对抗,走向平等互鉴、和合共生提供了价值指引,彰显了中国法治文明的世界意义。
  当前全球诸多国家面临族群分裂、区域分离、宗教族群矛盾交织等治理难题,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西方国家,近年来都纷纷开展促进族群团结交融的立法。然而,这些立法往往就事论事,缺乏像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样基础性、综合性的基本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将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百年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新时代共同体建设经验定型为法律制度,走出了一条法治引领、共同体凝聚、发展共享、文化整合、全民共建的民族治理道路。这套完整的法理逻辑与制度实践,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处理民族关系、化解族群矛盾、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可参考、可借鉴的中国方案,也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夯实了民族和谐、文明共生的坚实基础。
  总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鲜明的制度特质、宽广的世界格局。在思想层面,它以“两个结合”为根本遵循,融汇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真理力量与中华大一统文明底蕴;在制度层面,它以弘扬、倡导、引领、推动的独特立法品格,契合民族工作凝心聚力、润物无声的规律,同时完成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民族治理经验的法治化,重塑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体系;在全球层面,它依托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文明基因,跳出西方民族治理范式窠臼,为世界多民族国家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为积极推进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榜样,彰显了立足中华民族、贡献中国方案的法治文明担当。随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全面实施,必将持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凝聚中华民族复兴伟力,为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责任编辑:沈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