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公益诉讼赋能种业司法保护效能提升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近年来,随着生物育种技术的发展和种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对种业自主创新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影响日益显著。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此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成为护航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力量。
检察公益诉讼护航种业保护的
现实必要性
我国粮食产量连续10年稳定在6.5亿吨以上,种业贡献率超过43%,“中国种子”品牌价值超280亿元,仅甘肃河西走廊制种产业年产值就突破80亿元。但大豆、玉米等作物进口依赖度仍超70%,种源自主可控迫在眉睫,种业安全亟须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护航种业保护任重道远。
检察公益诉讼以受侵害公共利益为救济对象,种业侵权行为具有跨区域、范围广、链条化、隐蔽性等,被侵权人往往具有不特定性,符合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能够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例如,从某省查处的“套牌玉米种子案”来看,侵权种子覆盖5个省份、种植面积超10万亩,导致不特定农户减产损失逾亿元。又如,某地非法种植转基因玉米事件,虽未直接造成健康损害,但威胁生物安全与种业主权。上述案件,均已超越单纯民事纠纷范畴,成为涉及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农民权益保障的公共利益议题。
在私益诉讼实践中,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权面临三大难题:一是举证难。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的同一性鉴定需专业机构出具DNA检测报告,单次检测费用高达数万元,农户或中小企业难以承担。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超过60%的权利人因举证不足或诉讼成本过高放弃追偿。二是维权周期长。从取证到判决通常需一至两年,侵权种子可能在诉讼期间被完成销售并灭失证据。三是赔偿力度弱。现行法律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基准,难以覆盖研发成本与市场机会损失。综上,传统私益诉讼存在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赔偿力度弱等局限性,难以应对种业侵权的复杂性、隐蔽性与公共性特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公权力的代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优势能够有效弥补私益诉讼的不足,成为破解种业保护困局的关键力量。首先,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侵权人一并承担民事责任,有利于提高种业司法保护的效率。其次,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够堵塞监管漏洞;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能够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最后,检察机关通过主张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解决私益诉讼“赔偿力度弱”的问题。最高检2023年发布的“种业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显示,检察公益诉讼平均办案周期较私益诉讼缩短40%,侵权人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最高达非法获利的三倍。
检察公益诉讼护航种业司法保护的价值效应
检察机关在种业司法保护领域从个案权益保障到公共利益维护的实现,有利于实现“权利保障-产业振兴-公共利益维护”的良性循环,在维护权利人私益、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
微观层面,精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公益诉讼通过惩罚性赔偿、诉前检察建议等机制,能够切实提高侵权成本,精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2024年1月,沈阳市于洪区检察院发现某农资公司在直播平台销售套牌“勇稻香”水稻种子。该种子系沈阳领先种业有限公司自主研发并拥有植物新品种权,但侵权公司通过低价销售、虚假宣传的方式抢占市场,农户难以从外观上辨别真伪。该院委托于洪区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公司种子和“勇稻香”水稻种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两款种子DNA相同,某农资公司种子系侵权种子。2024年1月,于洪区检察院向该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某农资公司予以严厉惩处,保障农资市场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区农业农村局没收涉案公司违法所得2160元,销毁剩余假种子17袋,并处以两万元罚款。处理结果无疑是给沈阳领先种业有限公司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在惩治侵权责任人的同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撤销虚假审定、清理侵权种子,帮助权利人恢复市场份额,激发育种创新动力。
中观层面,推动种业产能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能够有效推动监管制度完善。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能够帮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EDV品种(实质性品种)数据库、推行种子“电子身份证”,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例如,甘肃省民勤县检察院构建“线上+线下”监督模式,推动建立的“一瓜一码”区块链溯源体系,赋予每颗蜜瓜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实现来源可溯、品质可鉴、责任可究。通过支持中小种企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取证等能够促进公平竞争;通过引导企业建立合规体系,例如育种材料保密制度、销售记录追溯制度,能够提升行业整体规范水平。甘肃省酒泉市两级检察机关针对无证经营、侵犯种业知识产权、备案不规范等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和各乡镇加强监管,推动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制种基地生产秩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推动市、区政府出台《酒泉市农作物制种基地管理办法》,督促兑付农户拖欠种款2900余万元,评星定级156家种子企业,为全面推进种业司法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机制保障。
宏观层面,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种业保护直接关系种质资源安全,防止优质种质流失;粮食产能稳定,保障农民用上放心种;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激励原创育种。例如,陕西省靖边县王某生产、销售伪劣马铃薯种薯案,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农药、种子等涉农案件办理力度,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损害,通过全链条监督,实现“侵权源头治理-过程精准打击-建立长效机制”系统化保护路径,阻断侵权种子流入生产环节,确保“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为端牢“中国饭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检察公益诉讼护航种业
司法保护的路径
检察机关介入种业保护,需立足公益,采取从“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监督履职-长效治理”的全流程监督模式,探索“四大检察”协同发力的保护路径。
聚焦监督起点,完善“多元感知+数据支撑”的前端线索发现机制。一是协同内部挖潜。依托检察一体化衔接机制,在办理制售伪劣种子、侵犯商业秘密等刑事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线索,例如侵权种子流入市场导致大面积减产等情况。二是联动外部拓展。与农业农村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获取品种审定公告、侵权投诉记录、市场抽检数据,联合消费者协会、种子行业协会收集农民维权线索。例如,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认定A公司销售的“东单1860”的玉米种子全部为假种子,遂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移送涉嫌刑事犯罪函,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三是智能技术筛查。运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对拼多多、抖音等电商平台的种子销售数据检索关键词“高产抗病”“审定编号”等,锁定重点监督目标,随后对跨区域大批量种子寄递物流信息进行监测,筛选疑似侵权线索。
做实调查取证,构建“专业认证+技术手段”的证据固定体系。种子侵权案件的认定,更多的依赖专业证据,例如品种同一性鉴定、育种材料来源追溯等,检察机关需在“取证难”瓶颈上进行突破。一是借助“外脑”提升专业性。与农业农村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建立专家辅助人库,尤其在新品种同一性鉴定、EDV范围界定等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问题上出具专业意见。例如龚某某生产、销售伪劣胡萝卜种子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联合福建农林大学农学院国家级实验室,对涉案胡萝卜种子与正品“莎卡达七寸”进行DNA基因测序比对,通过SSR、SNP指纹数据鉴定品种差异。科学认定伪劣种子,突破“零口供”案件难点,终审维持有期徒刑八年判决。二是运用技术手段及时固定电子证据。针对网络销售侵权种子,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固定网页宣传内容,例如虚假审定编号、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套牌承诺”、物流单据等。对侵权种子样本进行DNA指纹图谱检测,依据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形成外观包装与内在基因相印证的双重证据链。三是加强跨区域协作取证。对于涉及多省份的侵权链条,例如制种基地在甘肃、销售网络覆盖全国的情况,通过层报上级院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协调属地检察机关,同步调取生产记录、销售台账等证据,避免“碎片化取证”。同时联合开展实地勘查,通过卫星遥感技术,核查监测侵权种子种植区域的产量异常情况。
递进跟踪监督,形成“诉前督促+诉讼兜底”的监督履职模式。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是“督促之诉”与“协同之诉”。一是注重发挥行政公益诉讼预防作用。针对行政机关监管缺位问题,例如农业农村部门在品种审定、市场监管、执法中对套牌种子“以罚代管”、未及时撤销虚假审定编号等情况,检察机关优先通过诉前程序推动依法履职,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监管责任落实,要求其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审定标准,建立品种溯源档案;强化流通环节执法,对农资市场开展“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包装标识、审定编号真实性;推动跨部门执法,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种业侵权快速响应机制”等。例如,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督促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14个乡镇存在的套牌侵权、非法种植转基因玉米等问题,检察机关向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政府公开宣告检察建议,推动建立《肃州区农作物制种基地实施意见》,开展“绿剑护种”专项整治,查处侵权案件49件,铲除侵权种田2627.94亩。
二是加强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权益保障。强化侵权惩治震慑,对情节严重、主观恶意的侵权行为,例如大规模套牌销售、故意侵犯EDV品种权等,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停止侵害,下架侵权种子、召回已售产品;赔偿损失,按侵权获利或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或参考品种权许可费的倍数;运用惩罚性赔偿,依据种子法第72条,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按赔偿基数的1至5倍处以惩罚性赔偿;公开赔礼道歉,通过媒体消除不良影响,加大正向宣传辐射。实践中,部分检察院探索“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专项基金”模式,将赔偿金用于支持育种创新,例如资助中小种企研发或农民损失补偿。
三是严惩犯罪与公益修复并举。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力度,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同时主张侵权赔偿与公共利益修复,实现“刑事打击-民事赔偿-公益保护”的一体化效果。
推动长效治理,打造“制度完善+行业规范”的协同共治格局。检察公益诉讼的目标是推动种业保护体系的系统性优化,检察机关要在种业保护促进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上延伸履职。一是积极参与立法建议。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品种权保护EDV界定标准范围不清、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模糊等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细化EDV保护规则”“明确网络侵权管辖”等建议。二是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针对行业共性问题,例如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部分农户缺乏诚信和风险意识等问题,向农业农村部门、行业协会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制定《种子销售行业合规指引》,要求经营者建立品种来源可追溯、销售记录可查询制度。同时,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例如重庆市城口县检察院推动种子诚信经营承诺制度。建立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三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通过“检察开放日”“送法进乡村”等活动,向农民普及如何识别套牌种子,制作种子维权指南,设置二维码快速鉴定功能,明示查看审定编号、扫描包装二维码溯源,提升农户鉴别能力。公布、公开维权途径,例如拨打12316农资打假热线、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等。向种业企业提示商业秘密保护要点,例如育种材料隔离保存、合作研发合同保密条款等规则。
从河西走廊的制种基地到云贵高原的育种实验室,从刑事打击到源头预防,检察机关正以综合履职构建种业保护的法治屏障。检察公益诉讼以“双赢多赢共赢”为理念,通过司法手段激活种业治理的“一池春水”,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国粮仓”。
(杨雅妮系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景涛系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徐芳系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 责任编辑:黄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