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中华法治文明焕发时代生机”系列报道之六

明清乡约亭所制度及其对当代推进全民守法的启示

  我国明清时期,乡约和申明旌善亭子相互结合,形成了以申明亭、旌善亭为固定载体,以圣谕宣讲、彰善纠过、纠纷调解为主要内容的乡约亭所制度。有学者认为,“乡约在吕氏和朱子手里,还只是人民的公约,人民的友助,所以没有正式采用。不过明太祖对于民众教育,也有两种新的设施,后来竟和乡约打成一片。这两种设施:一个是圣训六谕……一个是申明旌善亭子……后世的乡约亭所,便是由这个制度出发的”。如今,冀、鲁、豫、川、渝、闽、粤等地仍有不少以申明亭为名的村落、街道,但申明亭真迹已难寻见。婺源李坑自然村尚存一座明式风格的申明亭,始建于明末,现存的建筑为复建,折射出当代人对于申明亭的追忆与缅怀。
  
  明清乡约亭所制度的沿革与功能
  
  乡约亭所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从自治到官治、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从功能上来说,乡约亭所制度兼具教化与强制两种功能。其中,从彰善纠过、圣谕宣讲、调解纠纷等方面来看,教化是其根本功能,强制与惩戒功能是教化功能自我实现的途径与方式。
  乡约亭所制度的沿革。乡约制度起源于北宋吕大钧所创立的蓝田《吕氏乡约》。吕大钧是张载、程颐的理学门人,于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撰写《吕氏乡约》一卷(《宋史·艺文志》载名《吕氏乡约仪》),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其四条宗旨,每一条下又开列多项细致规范。至南宋时期,朱熹对《吕氏乡约》予以完善,形成《增损吕氏乡约》。乡约于此时是一种乡民相互劝诫、相互帮助的规范,尚未形成宣讲的程序。
  至有明一代,乡约成为重要的社会教化形式,并出现了宣讲活动,形成了宣讲程序。这得益于官方的大力推动和民间的普遍效仿。明成祖朱棣于永乐年间,将《吕氏乡约》列入“性理成书”,引导天下人诵读遵行。《吕氏乡约》成为一时地方官效法的对象。尤其到明代中后期,里甲制度和社学逐步失效,地方官员大力推广乡约,并使之开始组织化。如吕坤、王阳明等人,对乡约大为推崇,王阳明还进一步制定《南赣乡约》,形成明代对宋代乡约制度的有效转化。
  清代朝廷将前明地方士绅官员所定的条约政令转变为康熙《圣谕十六条》与《圣谕广训》,宣讲也由民间或地方官自发组织模式转变为朝廷直接参与的组织制度。此后,乾隆、嘉庆、道光时期延续乡约与宣讲制度,至咸丰、同治时期设立乡约局,光绪后乡约制度归于衰败。
  乡约亭所制度的功能。基于法律法令的教化功能是乡约亭所制度的根本功能。明代《教民榜文》第十六条载:“老人、里甲不但与民果决是非,务要劝民为善。其本乡本里人民,务要见定着业。凡有出入,互相周知。”乡约亭所与里甲老人还有调解轻微案件的功能,《教民榜文》载:“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此种功能的根本在于教化,尽管里甲老人受理民众陈诉“许用竹篦荆条,量情决打”。《唐律疏议》云:“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南赣乡约》时期,“约吏四人,公推通达明察者四人充任,平日考查同约的善恶,集会则宣告善行恶行,及记载善行恶行”。可见,不论是宣讲圣谕、宣告善行恶行,还是受理词讼、荆条决打,乡约亭所的核心功能仍是教化。
  乡约对于参与者产生强制性,由此蕴含惩戒功能。以《吕氏乡约》为例,乡约附有“罚式”,规定“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犯重罚而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由此可见,作为规范文本的乡约,设有罚则,是具有强制性的。《教民榜文》第16条也重申了《大诰》相关罚则:“大诰内已有条款,务要申明遵守。违者,论罪。”当然,强制性并非乡约的全部意义,惩罚也不是乡约的本质功能。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教化法与惩罚法分立,而又共同致力于教化”。在乡约亭所制度中,教化与惩戒是熔为一炉的。
  
  明清乡约亭所制度的四个要素
  
  明清乡约亭所制度主要包含四个要素:从里老绅衿到普通民众的主体要素、申明旌善亭子的载体要素、从乡约禁约到圣谕律例的规范要素、从持铎击诵到朔望宣讲的程序要素等。这四个要素由乡约亭所相连接,构成一个相互嵌合的整体,共同致力于乡土安定。
  主体要素:从乡约组织、里老绅衿到普通民众。明清乡约亭所制度的主体分为三个层次:组织层面、主持者(领导者)层面、民众层面。需要说明的是,普通民众不应被视为纯粹的受众,原因在于民众也是乡约亭所制度中彰善纠过、宣讲圣谕的参与主体和重要环节。
  第一,组织层面。乡约不仅是一种文本,而且演化出了一种组织。乡约亭所制度的形成,是由民众自发组织转向官方组织的过程。《吕氏乡约》所处的北宋时期,乡约制度主要是由宗族大姓承担,以宗族自治为依托。有学者认为,《吕氏乡约》组织构建的初衷“原本是为了在一个地方性组织内促进良好社会行为和互助的……事实上,此约是从不预期在政府的监管下运行的”,参与者是自愿加入的。乡约亭所组织将邻里之间天然的互助互惠转变为半自治半官方的活动,入约意味着对某种“契约”的确认,也是对其组织身份以及权利义务的确认。明清乡约与保甲、里甲制度相结合,将代表绅权的乡约与代表政权的保甲联合起来,通过乡约等职位的设置,使地方士绅阶层和乡约来回穿梭于国家与地方之间。《吕氏乡约》是一个自由的组织、局部的组织。与《吕氏乡约》相比,《南赣乡约》的官方色彩更为浓郁,《南赣乡约》是构建在政府威严之下的全村组织。有学者认为,到了清代,“清代乡约制度因为皇帝的提倡,礼部的管辖,所以慢慢地离开人民自由活动的道路……乡民组织的乡约,已经变成了民众教育的宣讲”。乡约宣讲的基本内容由国家确定,并由政府加以推行,其官方色彩较为鲜明。正因如此,明代之后乡约亭所的彰善纠过与圣谕宣讲相关功能及程度,从制度设计上就是为了连接国家权力与社会民众,将国家意志向普通民众进行传播,从而解决此前国法政令上传下达不通畅的困境。
  第二,主持者(领导者)层面。在宋代《吕氏乡约》时期,乡约主持者就已经出现,但人数较少,“仅有职员二三人……《吕氏乡约》规定约正一二人,直月一人”。在王阳明《南赣乡约》时期,这一组织得到略微扩充,其中约长一人,约副二人,约正四人,约吏四人,知约四人,约赞二人,全约职员共计十七人。至于吕坤《乡甲约》时期,乡约制度与保甲制度融为一体,“乡约重精神,保甲重组织,乡甲合一便是以乡约为教化精神,灌注在保甲的严密组织里面”,并设置约正副各一人、约讲一人、约史一人,共计四人,职能有所整合,人数有所减少。乡甲还设有同级的十甲四邻、保正保副的组织;在其之上还存在名为公正的监督机构,公正由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城中设有两人,四乡共设八人,分别管理城中的乡约事务,行使纠察监督的职能。
  第三,普通民众层面。如前所述,《吕氏乡约》时期,约众入约是自愿的,其中存在互利互惠的动机与相互保障的目的。在《南赣乡约》时期及后来的乡甲合一时期,乡约的自治属性逐渐减弱。从本质上来说,普通民众,也就是自耕农、小农等农民阶层是乡约的主要参与群体,既服从乡约的教化、约束并承担相应义务,也享受约众之间的共助共济、互利互惠的权利。《吕氏乡约》时期,民众在儒家精英的悉心引导下较为真诚地接受乡约组织,明清时期则在官方强制下形式化地加入乡约组织。相较而言,为基层民众组织预留自治空间,更有利于民众接受乡约组织以及其上传下达的相关信息(包含道德法令的宣讲)。
  载体要素:申明亭与旌善亭。明代申明亭的设置,从数量上来看,“并不与里(图)而是与都的数目相一致或接近”,如明代中期的徽州,以都为单位设置、运营申明亭。明清各地广泛设置申明亭,以明代福建惠安县为例,43个乡村均设置申明亭。如申明亭遭到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里甲老人则选用地势较高的地方重建申明亭,在重建过程中也会涉及土地的置换问题,进而产生相关法律文书。
  明清时期的申明旌善亭子多置于县衙外部邻近两侧,为道德教化赋予了官方权威的色彩。以即墨县为例,该县衙署初建于元朝末年,于明清先后修缮扩建十余次。《即墨县志》提到,“原县署南面有大门,上为谯楼,大门外左右有两亭,左名‘申明亭’,右为‘旌善亭’,门前有照壁和石坊各一座”。在申明亭和旌善亭内,都悬挂木制“板榜”,分为黑红榜。其中,黑榜定期公布里内的坏人坏事以及惩罚处理的决定。凡是上了黑榜的人,须接受里甲的管制教育,族人邻右也有随时对其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红榜用来宣扬好人好事。
  明清时期的律例,明文确认申明亭属于国家设施,不可随意侵犯。《明律·刑律·杂犯篇》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大清律例》也延续了相关规定。清代祝庆祺等人编辑的《刑案汇览》,在“拆毁申明亭”条目下收录了两个案例。虽然这两个均不是拆毁申明亭板榜的案例,但都是比照该条文判决的。该条文在清代还可作为比附援引的条款。据学者研究,清代乡约也有设置在寺庙、道观的倾向。
  规范要素:从乡约禁约到圣谕圣训。“圣谕”与“乡约”的尊奉与宣讲,尤为重要。“圣谕”与“乡约”作为乡约亭所制度中的规范要素,其目标就是教化民众,且由士人作为表率,带头实施教化。
  明清君主对民间发布了不少圣谕规范,“洪武六谕”为其肇始。同时明太祖还通过《教民榜文》对民众传递教化的信息与规范。清康熙颁布“圣谕十六条”,雍正颁布《圣谕广训》等。明太祖“六谕”内容是“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详书名罪,揭于亭中,以示惩恶之义”的申明亭,与书写“民间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曾经旌表者”事迹以示劝善之意的旌善亭,则是典型的道德教化载体。清“圣谕十六条”包括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地方官员广泛推行乡约宣讲。《吕氏乡约》的核心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四条,是民间乡约的开端。如清代名吏于成龙颁布《慎选乡约谕》,陆世仪曾颁布《乡约保甲示》,汤斌先后任职陕西、江苏颁布《举行乡约以善风俗告谕》。
  程序要素:从持铎击诵到朔望宣讲。从乡约制度发展为朔望宣讲制度,存在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即使在洪武年间明太祖颁布“六谕”时,“六谕”如何普及传播尚未形成一个程序。乡约亭所制度并非一开始就与宣讲圣谕相联系,“洪武六谕”颁布时,只在每里选一耆老,手持木铎,巡行乡里,且击且诵,以警悟民众。此处只有单向度的输出,没有固定的程序,没有稳定有效的接受机制,因此持铎击诵的圣谕传播仅仅停留在象征意义上。乡约与宣讲的匹配,是在嘉靖年间,此时距离《吕氏乡约》已经过去四五百年。在《南赣乡约》时期,乡约集会产生了较为复杂的程序:第一道程序为宣读戒谕,约正宣读,约众跪下倾听;第二道程序为宣读乡约,约众在集会场所之外,分立东西,约正宣读,并要求约众响应,东西相拜;第三道程序是彰善,彰善时由知约将彰善簿放置于堂上,约众推举出善者,随后由约史将善者善行记载于彰善簿;第四道程序是纠过,程序与彰善类似,但彰善之时赏酒,纠恶之时罚酒;第五道程序为申戒,即约正告诫约众行善而改过。有学者提出,这戒谕、读约、彰善、纠过、申戒各种宣言、仪式,似乎有点近乎机械,然而也有相当的价值。宣读乡约的程序为宣读圣谕奠定了基础。
  雍正皇帝于1729年下令:“直省各州县大乡大村人口稠密之处,俱设立讲约之所,于举贡生员内拣选老成者一人,以为约正;再选朴实谨守者三四人,以为直月。每月朔望,齐集乡之耆老、里正及读书之人,宣读《圣谕广训》,详示开导,务使乡曲愚夫共知鼓舞向善。”此处已有约正直月、讲约之所、每月朔望、《圣谕广训》、乡曲愚夫等宣讲主体,以及宣讲地点、宣讲时间、宣讲文本、宣讲对象、宣讲目的等各个维度的内容,由此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宣讲程序,但是这段文本仍然较为简略。
  清末的地方志中记载了较为详细的宣讲程序。以《东莞县志》为例,清代地方对于明代的乡约亭所圣谕宣讲进行了充分细化,乡里设约正、直月,直月分掌记善、记过两籍,月末交接。每月初一乡民齐聚讲约处,行礼后诵读、讲解圣谕,随后众人评议乡里善恶,核实后登载入册。集会完毕众人散去,年终汇总善恶簿册上报官府,依据功过施行奖惩,改过之人亦可获奖励。对照可知,雍正七年令就是《东莞县志》礼仪“宣讲篇”所载宣讲程序的基本线索,《东莞县志》中的宣讲是对雍正七年令设置程序的细化。
  
  乡约亭所制度的启示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明清乡约亭所制度,对于当代推进全民守法而言,有以下几点启示:
  在普法主体方面,乡约亭所制度蕴含着基层社会民众全面参与的价值。应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普法宣传的前沿阵地作用,扎实开展知法守法的宣传教育,推动群众深刻认识到自身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在载体方面,采取实体普法和线上数字普法相结合的方式。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可建设类似申明旌善亭的普法长廊、普法主题公园、普法亭台等。重视物质载体及展示司法权威的符号元素,例如国徽、法槌、法袍和徽章等。同时,也要重视短视频、村社微信群、智慧大屏等主流普法载体。在规范方面,乡约亭所宣讲的乡约禁约,推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要以普法带动精神文明宣传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各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乡规民约作用,将道德和法律的相关要求落实,推动自上而下的彰善纠恶落地。在程序方面,乡约亭所制度蕴含仪式化、有序化的价值。乡约亭所中的宣讲圣谕、彰善纠过的程序,本质上是一种规则。要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在开展普法宣讲、推动全民守法工作中,重视普法程序与仪式,提升群众程序规则意识和学法用法积极性。
  〔张生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刘舟祺系江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2024年智库基础研究项目(项目编号:ZKJC241301)的研究成果之一。〕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