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让中华法治文明焕发时代生机”系列报道之五
北宋庆历新政的法治智慧与当代价值
北宋庆历新政以《答手诏条陈十事》为纲领,以诏令形式推动制度革新,是北宋统治者变革“防弊之政”的系统性实践,其慎乃出令、令出惟行、择吏为先、减负安民的治理经验,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良法保障善治”等当代法治思想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来源,也为观照当代吏治建设与法治改革提供了历史视角,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
庆历新政具有典型的法治改革色彩
庆历新政超越吏治范畴,呈现出源流并治的“治法”导向。北宋庆历三年,面对“纲纪寖隳,制度日削”的忧患局面,在宋仁宗的支持下,以范仲淹为代表的士大夫群体发起庆历新政。长期以来,学界多将庆历新政定位为一场以整顿吏治为核心的政治改革,理由是“条陈十事”中大部分举措涉及官员选拔、考核、监察与恩荫限制。但这一定位未能全面揭示新政的改革深度,忽视了其与一般吏治整顿的本质差异。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宋人并未以“新法”“变法”称之,使其法治改革属性长期被学界忽视。然而,新政这一称谓并不能否定其法治改革属性。在传统政治语境中,“治人”与“治法”有着清晰的边界:“治人”,即吏治改革旨在通过人事调整、行政监察或道德训诫对官僚队伍的失范行为加以纠正,其手段多为临时性政令;“治法”,即法治改革以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实现源流并治。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开篇即言:“历代之政,久皆有弊。弊而不救,祸乱必生。何哉?纲纪寖隳,制度日削。”其将天下祸乱的根源归结为“纲纪”与“制度”的废弛,主张通过改革“端其末”“澄其源”的顶层设计革除旧弊,这与单纯的吏治整顿有本质区别。
为进一步明确庆历新政的“治法”属性,范仲淹就“条陈十事”中“重命令”一条作有专门劄子《奏乞令两府详议百官起请条贯如可经久即令施行等事》,在奏议的开篇就完成了庆历新政“治法”属性的三层论证。其一,引《尚书》“慎乃出令,令出惟行”,以儒家经典为据,强调法令颁行必须谨慎,一旦颁行则必须执行;其二,明确引用《宋刑统》的律文条款——违反制书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受财枉法者十五匹绞,以国家成文法典作为衡量官员行为的准绳;其三,追溯“先王重其法令”的治理传统,视“法令”为“行天下之政”的根本。目的在于论证“法令”具有超越人事的权威,为庆历新政确立“以法为治”的正当性,使其从根源上区别于依赖临时政令与道德训诫为特点的吏治整顿。
庆历新政以朝廷诏令为载体,以系统性制度革新为核心,具备法治改革的完整形态。庆历新政的法治内核在范仲淹《答手诏条陈十事》中有着集中体现。第一,《答手诏条陈十事》具备法治改革的规范性特征。作为范仲淹应宋仁宗诏书之请上奏的改革纲领,所列十项举措中,除“修武备”未全面推行外,其余九项经朝廷审议后,由宋仁宗以诏令形式颁行全国。在宋代法律体系中,诏敕属于最高位阶的法律渊源,具有“一时之制”和“永为常法”的双重效力。第二,《答手诏条陈十事》是变革“防弊之政”的方案,具备法治改革的系统性特征。庆历新政并非孤立地调整某一领域,而是通过“择长官”与“遣使按察”联动,将监察权下沉至路、州,从而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察;又通过“精贡举”与“明黜陟”衔接,将科举选拔出的士人纳入动态考核体系,以实现官吏能上能下。各项制度之间环环相扣,体现出立法者从整体上重塑国家治理结构的法治思维。第三,《答手诏条陈十事》聚焦法令自上而下的施行,具备法治改革的强制性特征。针对政令烦而无信的治理顽疾,新政规定“当职官吏不遵令者,徒二年”;同时设置转运按察使“察访天下事,条奏以闻”,对不奉行新法的官员予以弹劾。这种以刑罚和监察保障法令实施的做法,使法令从指导性意见转变为强制性规范,确立起法令“一经颁行、必期遵守”的权威地位。
虽然新政以整顿吏治为主要内容,但其手段高度依赖法令的颁布与执行,本质上是一场试图通过创制新法规范权力运行的实践,体现了“法者,天下之公器”的传统法制理念。庆历新政作为涵盖吏治、科举、经济、军事、法令实施等领域的综合性法制改革尝试,其“变通以成久长之业”的立法精神、改革与法制相统一的实践路径,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庆历新政关于法治改革的具体体现
慎乃出令。北宋立国以来,鉴于晚唐五代“君弱臣强”的教训,确立了一整套以分权制衡、防止专擅为目的的“防弊”设计。立法层面体现为各衙门均有权“起请条贯”,使得法令制定缺乏严格的系统性与科学性。真宗景德年间出现“法令寖繁,吏不能遍读”的弊端,仁宗朝更是产生“律、令、格、式”相互抵牾的局面。范仲淹痛陈时弊:“今睹国家每降宣敕条贯,烦而无信,轻而弗禀,上失其威,下受其弊。盖由朝廷近来百官起请,率尔颁行,既昧经常,即时更改,此烦而无信之验也。”对此,范仲淹设计了一套严密的立法程序:“臣请特降诏书,今后百官起请条贯,令中书、枢密院看详会议,必可经久,方得施行。如事干刑名者,更于审刑、大理寺勾明会法律官员参详其起请,内有能合律意、可以久行者,委中书将起请之词,删去繁冗,裁为制敕,然后颁行天下,必期遵守。”韩琦等人延续范仲淹“删繁就简”的立法理念,通过编敕活动将繁杂的敕令体系化。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庆历编敕成,凡十二卷,别为总例一卷,视天圣敕增五百条,大辟增八,流增五十有六,徒减十有六,杖减三十有八,笞减十有一。又配隶减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减二十有一。”由此推动了宋代立法技术规范化、系统化发展。
令出惟行。宋初“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原则不仅导致立法繁冗矛盾,还因司法系统内部职能分散、权责交错,致官吏常以“失措”为借口,逃避“故违”重罪,司法判决往往背离律意,法令的权威受到严重挑战。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痛陈:“又海行条贯,虽是故违,皆从失坐,全乖律意,致坏大法,此轻而弗禀之甚矣。”为此,他撰写《奏乞令两府详议百官起请条贯如可经久即令施行等事》,引经据典,“臣闻《书》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准律文,诸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又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十五疋,绞。盖先王重其法令,使无敢动摇,将以行天下之政也。”提出“今后逐处当职官吏,亲被制书及到职后所受条贯,敢故违者,不以海行,并从违制,徒二年”。范仲淹立“故违制书者徒二年”之条,试图通过惩治违制官吏维护朝廷法令权威。然而,庆历新政不久即因保守势力反对而夭折。此项司法惩戒条款未能真正贯彻于刑狱之中,但其倡导的“令出惟行”的司法原则在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期间)得到了严格落实。熙宁五年,神宗下诏:“诸路以新法募役,民不愿而辄抑勒者,官吏并以违制论,虽去官遇赦不原。”这与“故违制书者徒二年”可谓一脉相承。
择吏为先。良法善治,关键在人。庆历新政推行之际,北宋官僚队伍已陷入结构性危机。为防范专权而设计的分权制衡,导致“守道者以躁进为耻,怀能者以自炫为非”,吏治腐败、行政效率低下成为普遍现象。欧阳修于庆历三年五月上呈《论按察官吏札子》,开篇直指吏治困局:“臣伏见天下官吏员数极多,朝廷无由遍知其贤愚善恶。审官、三班、吏部等处,又只主差除月日,人之能否,都不可知。诸路转运使等,除有赃吏自败者临时举行外,亦别无按察官吏之术……致使年老病患者,或懦弱不材者,或贪残害物者,此等之人布在州县,并无黜陟,因循积弊,冗滥者多,使天下州县不治者十有八九。”因此,欧阳修提出“特立按察之法”,指出“臣今欲乞特立按察之法,于内外朝官中,自三丞以上至郎官,选强干廉明者为诸路按察使。”要求按察使既要具备履职能力,又要兼具道德操守。欧阳修还进一步设计了“朱墨分书”的考核方法:“令进奏院各录一州官吏姓名,为空行簿以授之,使至州县,遍见官吏。其公廉才干,明著实状,及老病不才,显有不治之迹者,皆以朱书于姓名之下。其中才之人,别无奇效,亦不至旷败者,则以墨书之。又有虽是常材,能专长于一事,亦以朱书别之。”以朱笔标记专长一事与老病不才者,以墨笔标记中才之人。这套朱墨分书的考核方法为宋仁宗所采纳,下诏由中书省和枢密院共同“通选”按察使。庆历三年十月丙午,仁宗以张昷之为河北都转运按察使,王素为淮南都转运按察使,沈邈为京东转运按察使。甲寅,复置诸路转运判官。次年七月又诏:“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察所部知州、军、知县、县令有治状者,以名闻,议旌擢之。或不如所举,令御史台劾奏,并坐上书不实之罪。”改革后的地方监察体制发挥震慑作用,欧阳修奏称“自差诸路按察,虽未有大效,而老病昏昧之人,望风而惧,近日致仕者渐多”,州县吏治为之一新。
减负安民。庆历新政发起之际,北宋百姓多困于冗官刻剥之害。欧阳修在《再论按察官吏状》中痛陈:“每或科率一物,则贪残之吏先于百姓而刻剥,老缪之吏恣其群下之诛求,朝廷得其一分,奸吏取其十倍。”对此,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第八项中明确提出:“减徭役,谓天下徭役至繁,请依汉光武故事,并合县邑,以省徭役,庶宽民力也。”范仲淹援引汉光武帝“并合县邑”的历史经验,提出以行政区划调整来精简吏员、减轻百姓徭役负担的改革思路。其逻辑在于,县邑数量减少,则基层吏员和各类役人的总量随之下降,由此释放的劳动力可以返回农田从事农业生产,从而减轻百姓的徭役负担。“减徭役”诏令颁布后,朝廷迅速付诸实施。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新政“废并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东)五个户口较少的县份,又将孟州王屋县(今河南济源西)并入河南府,以精简各县乡村役人,使其还乡务农”。这些“并省县邑”的措施以“减徭役”“宽民力”为目的,通过精简县乡役人,从制度上减少对农村劳动力的无偿征调,使农民能够将更多时间投入农业生产,在源头上减轻百姓劳役负担。
庆历新政的当代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史,深刻指出:“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历史上变法运动的本质特征,也为发掘庆历新政的治理经验提供了根本遵循。其所凝结的慎乃出令、令出惟行、择吏为先、减负安民的治理智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
庆历新政蕴含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的法治智慧。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将“重命令”列为十项改革纲领之一,其“慎乃出令、令出惟行”的法治智慧在宋以后的制度中不断演进。元代在多民族大一统格局下编纂《大元通制》,以诏制、条格、断例为纲,对前代法源进行系统整合,并在司法实践中推行“诸断罪皆须引律令”,力图减少司法恣意;明代历时三十年定稿《大明律》,又编纂《大明会典》,实现了“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法律体系转型;清代在前代基础上形成“典例相辅”的法源体系,以《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为核心,实现了立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始终将立法工作摆在法治建设的基础位置。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科学立法”置于首位,强调从立法的源头抓质量、要效率,推动形成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新格局。
庆历新政蕴含着“良法善治,关键在人”的监察之智。庆历新政构建起“监督有专责”的监察框架,强化了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力度。这种“严格治吏”的监察智慧在宋以后不断演进。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监察御史巡查地方,实现了“科道合一”的监察网络,并健全了以“考满”与“考察”相结合的常行考课制度。清朝延续明制,以都察院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通过“京察”“大计”制度对全国官员进行定期考核,使监察范围覆盖中央与地方。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和监察体系的完善。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将“正本清源、固本培元”的传统治吏智慧融入现代制度安排,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庆历新政蕴含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治理智慧。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强调“(命令)必须可经久,方得施行”,要求法令一旦制定就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连续性。富弼在《乞编类三朝故典》中提出“法制既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也”。这种对法令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追求,反映古代政治家对于改革根基在于法制的根本认知。此后历代沿此思路不断推进。明代《大明律》规定“律者,常经也”,要求“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清代《大清律例》“律例并行”的立法模式,用“例”的更新承载制度变革,“以例辅律、因时变法”,形成了兼具稳定性与适应性的法律变革机制。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生动阐释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些重要论述,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也延续了北宋庆历新政的基本规律:任何重大变革都必须先立规矩、后行其事,以法制的确定性应对改革的不确定性,确保改革始终在制度框架内规范推进。
(韩雪梅系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魏英姿系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孙雅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