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律良法善治的法律智慧
良法善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法治建设探索中提炼出的具有中国理论与实践特色的标识性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从历史渊源来看,良法善治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价值追求,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不仅形成了体系完备、逻辑严密的成文法典,体现了以仁义民本、简约宽平为鲜明特色的法律文化,而且践行了珍重生命、慎刑慎杀的善治追求。“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唐朝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其政治清明的背后,与理念先进、臻于完善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唐律良法善治的法律智慧,与当代法治形成了跨越时空的对话,可以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的良法善治目标提供法律资源和历史镜鉴。
唐律“良法”之精神、原则与技术
在一般意义上,良法既要合乎良善的道德要求,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又要具备形式科学性。唐律所体现的仁义民本的法律精神、简约宽平的立法原则、高超的立法技术,使之从精神到内涵,从制度到形式都呈现出以民为本、合乎规律、严整统一的良法样态。
唐律之良法特征体现在仁义民本精神。唐律虽然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所制定的法律,但儒家的民本、仁义、重民的思想,深刻影响了唐律的制定,贯穿于唐律具体制度之中。唐初,统治者深感于隋亡之历史教训,意识到民心向背对于国家存亡具有重要意义。唐太宗在贞观十八年教诲太子李治:“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因此,他认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将仁义、民本作为社会治理之道加以落实。唐初统治集团意识到,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仁义作为治国理政之基础,并非弃法不用,礼法并用乃治国之道。太宗时期修订的《贞观律》,体现了仁本刑末、宽仁慎刑的立法指导思想,此后作为《唐律疏议》基础的《永徽律》也一以贯之。《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体现了唐律作为良法的根本,将人视为能修身、自我完善的主体,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刑杀,而在于“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同时,以礼作为社会基本规则,将亲亲尊尊的伦理原则和社会道德原则转化为日常行为准则。因此,唐律不只是行为的外在约束,更内化于社会成员伦理共识之中。
仁义民本的法律精神也体现在唐律的多个方面。在刑罚体系上,大大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仅保留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死刑只有绞、斩二等,废除了腰斩、枭首等残酷刑罚。在立法原则上,《唐律疏议》继承西周以来“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的思想,对老、幼、残疾人分等减免处罚;为强化伦理亲情,规定存留养亲制度;将“亲亲得相首匿”的范围扩大到“同居相隐”不为罪;采取疑罪从无的原则;进一步完备了自首制度。重惜民命、爱重亲情、矜恤老幼、宽宥残疾的规定,彰显了传统法中民本主义的光辉。
唐律之良法特征体现在以法令简约、刑罚宽平为立法原则。唐朝统治者以隋朝“法令尤峻”为鉴,坚持“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立法理念。“凡立法者,非以司民短而诛过误也,乃以防奸恶而救祸患,检淫邪而内正道。”因此,他们将“用法务在宽简”视为治国安民之策,这与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具有一致性。自秦法废除以来,法律简约主义成为此后历代法典的发展趋势,至《唐律疏议》终成12篇502条、文字简洁、条文精练的经典之作。“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毋使互文。”法令简约要求法律体系逻辑严密、简明一致,从而避免法律条文复杂化带来的司法腐败风险。同时,唐律具有反对重刑主义的立法倾向,以刑罚宽平为立法原则。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在阅览《明堂针灸图》时,发现人体五脏皆近背部,从而对笞刑致死的现象产生忧虑。他说:“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因此,将鞭笞背部的做法,改为臀、腿等相对安全的部位受刑。贞观十一年(637年),历时十余年完成的《贞观律》,相较隋《开皇律》死罪减少92条,改流罪为徒罪71条,废除“兄弟连坐俱死”等严苛规定,其中“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此后的《永徽律》以“画一之制,简而易从,约法之章,疏而不漏”为原则。简约宽平的立法大大减少了因“凝脂犹密,秋荼尚烦”造成的司法问题,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为盛世之治奠定了良法基础。
唐律之良法特征体现在形式上的科学性。《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华法系的立法技术达到了高超的水平。第一,律文与疏议合为一体。以疏议(官方解释)附于律文(法律条文)之后,是立法者在吸收魏晋以来注释律学成果基础上的创造。律疏合编后,疏议获得了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在裁判时可直接援引疏议作为依据。疏议作为官方的统一解释,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避免了人异而议、议异而断的司法乱象,且为科举明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疏议既有对法律原则与名词术语的规范性解释,又常引经据典,阐明立法意旨,这使唐律的解释超出了一般的技术性说明,具有法理学层面的论证功能。第二,简明化与体系化的统一。《唐律疏议》仅502条,却覆盖了当代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行政法、民法等多个领域。这种以简驭繁的能力,来源于多种立法技术的综合运用。如将散见于各篇的共同性规则抽象出来,集中规定于《名例》,避免在各篇中重复。以“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这一原则为例,在《名例》中统一规定后,《贼盗》《斗讼》等篇中涉及共犯的条文,直接引用《名例》规定,不再重复。再如使用“余条准此”的表述,将其余各篇定罪量刑的具体条文统一于通则性规范之中。这些立法技术提高了唐律的简明化和体系化水平。第三,体系严谨与开放的协调。《唐律疏议》以“轻重相举”和“不应得为”等条款的设定,彰显了法典在明确性与灵活性之间的调适,这使唐律虽未达到近现代意义上罪刑法定的标准,但在保持法典封闭性和应对社会复杂性之间取得了平衡,也为法意、人情之司法衡平留下了空间。第四,篇章结构与量刑制度的科学合理。《唐律疏议》先总则、后分则,先国家、后民事,先实体、后程序的立法结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编纂方式,简明精妙的立法语言,科学精细的量刑基准与明确、可操作的量刑标准,以形式理性确保了《唐律疏议》成为法律史上的巅峰之作。这些均源于对前代法典技术的不断继承和创新,体现了大一统王朝的法律文化积淀。
唐律“善治”之程序理性与制度保障
唐朝不仅在立法层面追求良法,而且在司法上以宽严俱平、一断于律为原则,追求审判公正,防止以私害公。同时,唐朝统治者采儒家精神中的“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尤为强调“慎狱恤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司法的公正审判和慎刑慎杀,具有法律和人性的双重价值诉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唐律设置了严密的程序与制度,并设置了司法官吏责任追究制度,通过预防与惩罚双重机制保障其实现。
建立严格的程序和审判机制,保障一断于律、公正审判。首先,规定审判需引律断罪。《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要求司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必须明确援引成文法依据,不得依据法外理由定罪量刑。这一要求与近代以来的罪刑法定原则具有相通之处,均旨在限制权力,保护民众免受国家刑罚滥用和侵害。第二,规定审判须在控诉范围之内。《唐律疏议》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这意味着司法官的审理范围不能超出起诉状指控的事实,若主动追究起诉书未载明的罪行,司法官将以故入人罪被追责。这与当代的不告不理、控审分离原则相通。第三,规定依据证据定罪的原则。“若赃证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唐律疏议》中的这一规定要求司法官严格证据制度,在证据确凿、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以定罪,从而推动了司法审判从依赖主观供述向重视客观证据的转向。第四,规定依律刑讯制度。《唐律疏议》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唐律允许在法定范围内拷讯囚犯,但必须依照严格条件和程序,否则司法官要承担法律责任。
珍重人命,践行慎杀原则。唐律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规定了严格程序,而对于死刑案件,因“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则在程序上更为慎重。死刑案件通常先由地方审判逐级复核,报刑部复核后,“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最后报请皇帝裁定,并规定死刑执行前必须进行复奏。唐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强调:“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至贞观五年,太宗因错杀大理丞张蕴古,下诏京城死刑案件实行五覆奏,地方州县仍行三覆奏。此外,为了减少冤错案,唐朝发展了自汉代以来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为便于监督司法,唐朝皇帝率先实行录囚,各级官吏定期录囚平反冤狱逐渐成为定制。《新唐书·刑法志》载:“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死刑复奏和录囚等制度不仅将司法审判尤其是死刑最终决定权收归皇帝,而且加强了司法监督,为减轻冤狱、公平审判提供时间。同时,这些制度也通过庄重仪式和严格程序宣示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唐贞观四年断死刑二十九人,几致刑措,不仅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成果,也与慎刑的司法机制直接相关。
建立完备的司法责任制度,督促司法官员审慎履行职责。唐代要求司法官员恪守法律,秉公执法,严禁滥用权力。缜密完善的司法官责任制成为传统法系中特色鲜明的组成部分。《唐律疏议》对司法官的不公正审判作了层次分明的法律构建,对司法官故意枉法裁判追其全责,并对不同情形下的责任追究作了细化:“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同时,还对司法官过失误判的情形也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为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对司法官在违反司法管辖、援法断罪、刑讯、回避、勘验鉴定责任等法律规定时,均作出了明确的惩处规定。这不但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也对后世和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天下之法”到“东亚共识”:唐律良法善治的国际影响
唐律不仅是造就盛唐之治的重要原因之一,更以其完备的法律体系与良法善治的法律智慧超越了国界,陈寅恪先生称其“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如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所言,东亚各国的立法史,本质上是对《唐律疏议》的持续注解史。在唐律的影响下,一个覆盖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中华法系正式形成,成为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的里程碑。随着国家实力的增强和儒家文化的浸润,唐律良法善治的理念实现了从天下之法到东亚共识,形成了在当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识性概念与制度体系。
形成德主刑辅的法律共识。唐律向东亚各国确立了良法的首要标准,即法律必须符合良善的道德,尤其是儒家所倡导的仁本宽恕之道与家族伦理。在唐朝的影响下,朝鲜王朝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在《经国大典》中明确宣示“依唐制,本仁恕之道”,并将“亲亲相隐”等制度写入法典。受儒家文化与唐律之影响,日本《养老律令》的解释书《令义解》中说:“凡令以教喻为宗,律以惩正为本。此二法虽前后异时,并以仁为旨也。”《大宝律令》将唐律十恶简化为八虐,八议改为六议写入法典中,并注重家族伦理,采唐律因人之身份不同而异法。古代越南也仿照唐律形成礼法共融的伦理入刑体系。唐律所倡导的善法必须符合儒家仁义道德、德主刑辅的理念,已成为东亚立法的共同精神。
宽仁慎刑、哀矜恤刑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标识。相比同时期欧洲的严刑峻法,唐律中宽仁慎刑、哀矜恤刑的理念展现出超前的文明性,并被东亚各国普遍吸收。越南的三覆奏制、日本连署裁断制、朝鲜的三覆奏、君臣同议断决,均深受唐律死刑复核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东亚各国的慎刑传统。越南黎朝法律规定,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刑以下收赎,直接承袭自唐律;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中对老幼废疾减免处罚的规定、留养制度,均传承自唐律的恤刑理念与制度。在唐律的影响下,宽仁审慎、恤刑慎狱的刑罚理念构成了中华法系具有辨识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援法定罪、公正司法成为东亚各国善治的共同追求。唐律对司法公正的善治追求,深刻影响了东亚国家。日本法仿唐律对司法官援引法律进行审判作出规定,司法官“决罚不如法者,笞二十”;日本法、高丽律对司法官回避制度的规定均源自唐律。日本奈良时期仿唐制建立的严密司法体系,高丽效仿唐在科举中设有“明法”、在刑曹设有律学博士,均体现了对援法定罪、司法客观公正的价值追求。
唐律高度成熟的立法技术与制度设计,为东亚国家所效仿。唐律律疏结合的法律形式,古今之平的刑罚体系,逻辑严谨、体例科学的立法智慧,对东亚各国法律具有直接影响。良法的伦理观、善治的实践力与形式的科学性,共同塑造了中华法系良法善治的文明底色,亦是唐律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的东方智慧。
有学者曾指出:“唐律的发达,叹为观止。所可惜者,后代唯知墨守,未能及时发扬光大,致清末变法时,反而藉重于欧洲近代的刑法思想及制度。”唐律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经典之作,具有超越时空的文化与制度价值。唐律以仁义民本为精神,以德本刑用为基础,以简约宽平为原则,以慎刑慎杀、司法公正为实践的良法善治探索,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与法治智慧的高峰。其良善道德的价值根基,宽严俱平的体例规范,现实科学的法典体系,恪守审慎、敬畏生命的司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科学立法、公正司法理念在价值内核与实践导向上高度契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唐律良法善治所体现出的具有普遍价值的思想、理念、制度及规律,为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宝贵的法律资源,对其深入挖掘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将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系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张怡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