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中华法治文明焕发时代生机”系列报道之三

汉代“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及其在当代的创新性发展

  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道德教化与刑罚制裁、礼制规范与法令制度之间的辩证关系,始终是历朝历代治国理政的核心命题。汉代是传统中国正统法律思想形塑的关键阶段,其摒弃了秦朝专任刑罚、重刑轻德的极端治理模式,逐步确立起“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国家治理原则,并将其贯彻于立法与司法实践,实现了德与刑、礼与法从相互对立到相辅相成、从彼此割裂到相融共生的历史性转变。这套相对成熟的思想体系与国家治理模式,不仅维系了汉代的长治久安,也为后世治国理政与法治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立足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对汉代“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的形成发展及其实践进行梳理,挖掘其蕴含的德法共治智慧,对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动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协同共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镜鉴意义。
  
  汉代“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先秦时期的德刑观与礼刑体系。汉代“德主刑辅”思想的源头,可追溯至西周“明德慎罚”治国理念与礼刑体系。夏商两代,神权法思想居于主导地位,统治者宣扬“天命”“天罚”观,一方面以此赋予王权神圣性,另一方面又假借“天命”对不服从自己的敌对势力进行征讨与惩罚,即所谓“恭行天罚”。周灭商后,为论证周取代商的政治合法性,又对夏商时的“天命”观进行修正,创造性提出“以德配天”说。周人认为,“天”是公正无私的,为万民之守护者;但“天命”并非恒常不变,唯有德之人方可承受“天命”,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在周人观念中,王权既本于“天命”,更取决于统治者自身之“德”。“德”的核心要义在于“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体恤民艰,不妄用民力,使百姓能够安居乐业。“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理念运用于法治实践就是要求“明德慎罚”,即充分重视道德教化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立法务求宽缓,执行刑罚要审慎克制,不得滥施刑罚、枉杀无辜。
  此外,西周时已构建起较为完备的礼刑体系。“礼”是先秦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秩序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与规范体系。西周经由“周公制礼”,形成了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涵盖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兼具道德约束与行为规范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统称“周礼”。礼的核心是“亲亲”与“尊尊”,强调等级名分与身份等差。在西周的礼刑体系中,礼与刑虽性质与功能各异,但实际上形成一种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关系。首先,礼是刑罚适用的重要依据,“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后汉书·陈宠传》)。其次,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事先预防;刑是消极、被动的制裁,是惩恶于已然的事后惩处。最后,礼的功能重在道德教化,刑的功能重在惩戒威慑,两者共同构成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由此形成礼治为主、刑罚为辅的治理格局,作为礼法结合的早期雏形,其为汉代“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治国思想奠定了基础。
  及至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天下裂变,诸子百家竞相立说争鸣,而儒家的“德治”与“礼治”思想,亦为汉代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理论渊源。儒家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代表,极力倡导“德治”与“礼治”。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主张先教后刑,反对不教而诛;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学说,力倡“仁政”,提出“省刑罚,薄税敛”(《孟子·梁惠王上》),将道德教化置于治国理政的核心位置;荀子同样视“礼”为治世之道,提出“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王制》)。汉武帝时期确立的正统法律思想,正是立足于儒家德礼思想,兼采法家等各家思想并加以整合改造而形成的。
  汉初黄老治道与德刑关系调适。秦代全面推行法家治国理念,构建了严密的律令体系,专任刑罚,“乐以刑杀为威”(《史记·秦始皇本纪》),将重刑主义推向极致。秦代以严刑酷法行其暴政,最终二世而亡。
  汉初汲取秦亡教训,采纳黄老学说“无为而治”的主张,推行轻徭薄赋、省减刑罚的政策,与民休养生息。汉初黄老学说以清静无为、以德化民、约法省禁为核心特征,在法制层面集中体现为“约法省刑”,一方面废除秦代繁苛的律令,另一方面宽减刑罚的适用。在德刑关系上,黄老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强调刑罚宽缓、法令省减,其主张与先秦儒家的德刑观大体无异。作为汉初居于主导地位的治国指导思想,黄老学说对稳定政局、恢复社会经济发挥了关键作用,也为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与实践支撑。
  汉代中期“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治国思想的确立。汉代中期,国力日渐强盛。为强化中央集权,统治阶级亟须构建全新的思想理论体系,儒家学说因契合封建王朝“大一统”的政治需求,得到统治者的大力推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学正式获得独尊的官方地位,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国理政思想也随之确立。在此过程中,汉儒董仲舒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董仲舒对“德”与“刑”的关系进行了系统论述。他以阴阳天道为立论依据,提出“德”为阳、“刑”为阴,上天贵阳而贱阴,故人君应顺从天意,施政当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德而后刑”(《春秋繁露·天辨在人》)。同时他还指出:“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春秋繁露·玉杯》)认为人禀天命而生,先天具备善恶禀赋。他将人性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中人之性”“斗筲之性”(《春秋繁露·实性》)。对于品性顽劣、难以经由德礼教化的“斗筲之人”,适用刑罚仍有必要。要言之,董仲舒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提出“阳德阴刑”“德本刑用”的观点,从理论层面充分论证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合理性。这种刚柔并济、德法共治的治国之道,自此成为汉武帝以降汉代治国理政的核心指导思想。
  
  汉代“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的实践
  
  “引经决狱”与经义治刑。汉代中期以后,儒家礼法思想逐步渗透至司法实践领域,其最突出的体现便是“引经决狱”。“引经决狱”兴起于汉代中期,是指司法官援引儒家经义附会汉律,以此指导司法裁判的一种审判方式。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遇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但与儒家经义相悖时,可直接援引《春秋》等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原则与精神裁断案件。“引经决狱”援引之经义并不仅限于《春秋》,《诗经》《礼记》《论语》《孟子》《尚书》等其他儒家经典亦在援引之列。不过相传《春秋》为孔子所作,最能体现儒家的微言大义,因此司法裁判仍以援引《春秋》为主,故“引经决狱”又被称为“《春秋》决狱”。“引经决狱”的目的,是以儒家经义的相关原则来充实当时的诉讼与审判制度,其实质是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之上,并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引经决狱”的核心是“原心论罪”,即定罪量刑重在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出于善念,即便触犯律法亦可宽宥;若心存恶念,纵使言行合乎法度,仍应治罪。董仲舒曾解释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此处之“原其志”,就是考察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志邪”指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经义,“本直”指主观动机符合儒家的“忠孝仁爱”精神,对于前者必须严惩,后者则可从轻论处,正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德刑》)。“《春秋》决狱”的代表人物为董仲舒,董仲舒少治《春秋》,对公羊之学造诣尤深,其断狱案例被编成《春秋决事比》十卷,在两汉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不过至宋以后即已失传。“引经决狱”作为汉代礼法融合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后世历代司法实践与立法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引礼入法与引经注律。汉代早期法律体系并不完备,为弥补法律疏漏,在“独尊儒术”思想指引下,汉代还持续推进引礼入法的制度化建构,将儒家礼教原则融入法律制度,并上升为法律原则。为笃行儒家仁恕之道,汉代多次颁布诏令,对老幼废疾犯罪予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将儒家“矜老恤幼”道德原则法律化。为维护家族宗法伦理,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引入法律。《论语·子路》云:“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汉宣帝四年(公元前66年),朝廷依据这一思想颁布诏书,明确规定: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余罪名均不予追责。自汉宣帝始,亲亲相隐原则成为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该原则是儒家“亲亲”伦理观念的制度化体现,其核心在于维护儒家所倡导的家庭道德,但客观上也有利于维系人伦亲情。为保障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汉代还创设了贵族官僚犯罪的“先请”之制。贵族官僚触犯刑律后,普通司法官员无权擅自处置,必须奏报皇帝,“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这一制度源于礼制中的等级名分,是儒家“尊尊”原则的体现。此外,为了调和儒家经义与律典的冲突问题,汉儒与司法官吏还以儒家经义注解律典,使律典中的条文合乎儒家经义,促进礼与律的相互认同,推动法与礼的融合。当经学家的法律解释著作由皇帝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后,法律实际上也儒家化了。历经两汉长期实践,引礼入法各项制度日趋完备,引经注律渐成主流,既推动了汉代法律儒家化进程,也为后世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奠定了制度根基。
  “秋冬行刑”与天道秩序。儒家思想不但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法影响汉代的司法与立法活动,而且直接渗透到刑罚执行环节,这一点集中体现为“秋冬行刑”制度的形成。早在春秋时期,便已出现“赏以春夏,刑以秋冬”(《左传·襄公二十六年》)的主张,认为对罪犯施行“天罚”必须顺应天意、恪守时令。战国中期黄老学派代表作《黄帝四经》进一步阐释了德刑与春夏秋冬之内在关联,提出“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的观点,强调“先德后刑,顺于天”,若悖逆天道在春夏行刑,必将给国家带来灾祸。
  汉初黄老之学盛行,董仲舒承袭其德刑时序思想,糅合阴阳五行学说与天人感应理论,提出“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春秋繁露·四时之副》)的主张。董仲舒认为,春夏为万物生长繁育之时,当养德好生,不宜施行死刑;秋冬万物凋零肃杀,此时行刑既顺应天道,亦符合《春秋》经义精神。该主张后来逐步发展为“司法时令说”,被汉代统治者采纳后,最终转化为可供具体操作的“秋冬行刑”制度。依汉代法律规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的重罪不受时令限制,其余死刑案件统一于秋霜降之后、冬至之前执行,春季则对轻罪罪犯予以赦宥,或允许其纳赀赎罪。“秋冬行刑”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理念,强调人世赏罚与施治必须顺应“天意”、契合时序。在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社会,该制度可避开农忙时节审理案件与执行刑罚,减少对农事的干扰,既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这一顺应天时的行刑制度也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的制度化表达。该制度始创于汉,此后历代相沿,直至清代。
  “乡饮酒礼”与教化治国。“乡饮酒礼”又称为“乡礼”,是中国古代以尊老宾贤、宣传教化为目的一种重要礼仪形式,其在维持基层社会秩序、推行道德教化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周礼·春官·大宗伯》载:“(天子)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礼记·坊记》亦云:“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早在周代,朝廷及地方官员就定期召集百姓会聚饮酒,以辨长幼之序,培育尊老敬贤社会风尚。乡饮酒礼的主要仪式、内容和要义主要来源于《仪礼·乡饮酒礼》《礼记·乡饮酒义》以及《周礼·地官·乡大夫》等儒家礼仪典籍。
  及至汉代,“乡饮酒礼”被赋予更为鲜明的基层治理政治意涵。汉儒对“乡饮酒礼”的经典文本进行系统注疏阐释,将原本侧重于主宾相睦的乡里宴饮之礼,改造为以道德教化为核心、以礼序为支撑的基层治理制度。汉代“乡饮酒礼”通过序位、献酬、陈设等仪程明确长幼尊卑,使民众在仪式中习得孝悌敬让之道,进而实现其教化乡人、敦劝品行的功能。汉儒强调,“乡饮之礼废,而争斗之狱蕃”(《汉书·礼乐志》),礼行则长幼有序、争斗不生。国家以“乡饮酒礼”推行道德教化,有助于淳化风俗、稳固乡里社会秩序。与此同时,“乡饮酒礼”还被纳入国家礼制体系,与地方行政、学校教育、选贤任能等相结合。西汉成帝时,即已出现以集贤为目的的“乡饮酒礼”:“鸿嘉二年,三月,博士行饮酒礼。”(《汉书·成帝纪》)东汉时此风日盛,《续汉书·礼仪志》载:“明帝永平二年三月,上始率群臣,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行大射之礼。郡、县、道行乡饮酒于学校。皆祀圣师周公、孔子,牲以犬。”由上可知,当时乡饮酒礼与祀先圣先师结合,多在学校举行。“乡饮酒礼”作为以礼化民、以德辅政的国家治理手段,既强化了宗法伦理,亦有助于民间息讼止争,是汉代“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典型体现。
  
  汉代“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的
  当代传承与创新发展
  
  汉代“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的核心,在于强调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的协同施治,这与新时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逻辑高度契合。从价值内核看,二者均强调德法互补、德法合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这与汉代礼法合治、德刑相辅的合理内核一脉相承。从治理目标看,二者均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为根本追求。汉代通过礼法合治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当代则依托德法共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法治刚性约束与德治柔性教化的互补关系,与汉代“礼法并用”的治理智慧形成跨越时空的价值呼应。
  当然,受历史局限,汉代“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也浸透着浓厚的“亲亲”“尊尊”宗法等级色彩,与现代法治平等、公平的核心价值相悖,必须予以批判性摒弃。立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应萃取其合理内核并加以创新发展。其一,在价值内涵上实现从封建宗法伦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升华。将现代法治理念融入德法共治全过程,推动传统道德理念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其二,在实践路径上构建德法协同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既要将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融入法治建设,又要依托道德教化培育崇德向善、尊法守法的社会风尚。其三,在制度定位上确立法治为本的现代治理格局。摒弃传统“德主刑辅”隐含的主次偏颇与人治局限,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同时发挥德治的价值引领作用,构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新型德法共治体系。
  (作者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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