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国法家思想的故土

  河南濮阳,位于豫鲁冀三省交界,是华夏文明和中华法律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其文明史可追溯至6400多年前,西水坡遗址出土的“中华第一龙”蚌塑,因此被誉为“中华龙乡”。相传五帝之一的颛顼曾在此建都,仓颉在此造字,故又有“颛顼遗都”“字圣故里”之称。在法制史上,濮阳同样地位关键。战国初期,李悝、吴起、商鞅、吕不韦等法家先驱在此涌现,他们通过著书立说、推行变法,重塑了当时的政治格局,为后世两千余年帝制国家治理奠定了法理根基。自秦代以降,濮阳始终是法家思想实践的重要区域,为中华法治文明的绵延发展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濮阳蕴含的独特历史文化特质,何以令国力孱弱的卫国成为先秦法家思想的重要发源地、法家人才的培育之所、法治变革理念的辐射核心;法治文脉何以能够于此地绵延传承,并持续实现演进与创新;这一深厚的法治文化基因能否跨越历史维度,为当代濮阳法治建设提供精神滋养与文化支撑,上述问题既是值得深入探讨的历史文化现象,也是关乎基层社会治理成效的重要时代课题。
  
  濮阳地区法治文化根基深厚
  
  文化现象并非偶然且孤立地存在,而是其生存环境中多种要素协同演化的结果。战国初期,濮阳法治文化呈现繁荣景象,并非偶然。其兴起既具备多元诱因,亦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
  战国的动乱时局需要务实高效的治国方略。传统用于维系社会稳定的“礼治”“分封制”逐步瓦解,诸侯争霸,战乱频仍,社会失序。传统礼治理念已难以适应时局,富国强兵渐成新兴封建地主阶级达成政治抱负的现实需求。秉持“变法图强”理念,以“好利恶害”之人性观作为价值判断的依据,否定儒家“仁政”的功效,大力倡导“刑无等级”“以刑去刑”“君主集权”“奖励耕战”等治国理念的法家学说,因其鲜明务实特色而被各国君主推崇,进而成为显学。
  卫国属殷商旧地,处于周礼文化、中原农耕文化与北方戎狄文化的交融区域,极易催生兼容并蓄的文明生态,孕育包容开放的治理智慧。这里既是水陆交通的要冲,也是信息和学术交流的熔炉,很容易发展成为思想自由传播和人才竞相发展的沃土。此外,卫国周边被众多强国环伺,生存压力极大,随时有被大国吞并的危险,这使得“弱民守内”的思想特征颇为明显,为重法、务实、尚功、求变的法家思想的诞生提供了现实条件。
  卫地受殷商法制传统影响很深,形成了“周法为表,商法为本”的独特法律文化。为捍卫周室东部疆土,周公向卫国初代国君康叔传授《康诰》《酒诰》《梓材》等治国方略。基于此,康叔秉持“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审慎地继承、融合并弘扬商代刑法、周代宗法以及道德规范,将“德主刑辅、教化先行”的法治思想制度化,积累了“罪责自负”“刑当其罪”的司法经验,渐而演化为尚法求变的文化基因,为法家思想的正式发端提供了内在动力。
  
  濮阳先贤变法图强的实践
  
  战国时期变法图治局面的开启,当归因于法家思想萌芽的推动。李悝提出“不别亲属、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充分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客观性与排他性、法治优于人治以及赏罚分明的法理理念,初步构建了中国法家法律思想体系,被后世公认为法家思想的奠基人。商鞅则于哲学层面对李悝的法律思想予以继承发扬。他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人性好利”的法家人性论、“壹刑”说、重刑说等,为君主制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支撑。吴起倡导的“以法治军”,吕不韦倡导的“儒法并用”“凡举事,必先审民心,然后可举”等观点,更为法家思想的开源与聚智指明了方向。虽然上述法律思想体系仍有进一步深化与完善的空间,但其对于周礼观念的冲击以及对精英阶层的思想启迪极为显著,为卫地乃至后世的变法图强指明了价值取向与制度方向。
  受“法与时转则治”等思想影响,李悝、吴起、商鞅三位来自濮阳及周边的法学先驱,积极推动系列社会变革,开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变法图强”运动。先是李悝在魏文侯支持下于魏国变法,政治上废除世袭贵族特权,打破权力垄断;农业上推行“废沟洫”“尽地力”和“平籴”政策,促进农业发展,粮食储备充裕,为军事扩张奠定经济基础,使魏国跃升为战国初期霸主。吴起随后在楚国变法,针对“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之弊,他提倡削弱旧贵族,规定封君三代后收回爵禄,扶持新生地主;精简机构,裁撤冗员;迁旧贵族至地广人稀处务农。变法使楚国国力强盛,疆土扩张至洞庭、苍梧等地,国力增长显著。商鞅在秦国变法影响最大,围绕“农战”能力,政治上行县制以加强中央集权;经济上“开阡陌”废井田,允许土地买卖,激发生产;户籍上行“什伍连坐”,加强基层控制;农业上颁“垦草令”及人头税,增加财力;人才上以军功爵制取代世卿世禄。变法使秦国从边陲小国崛起为战国霸主。三位先驱的变法改制,都不同程度提升了国力,奠定了战国争霸的格局。

  曹丕于《典论·论文》篇中曾说,“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濮阳法学先贤留下的法学名著,为战国时局的重塑和法治文明的传承提供了制度蓝图与理论基石。《法经》开中国封建成文法典先河。《法经》由李悝编著而成,共六篇,由“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组成,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体系初具雏形。其核心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法经》将法律条文系统化、公开化,使“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走向终结。因其体系完备,被梁启超赞誉为中国的《拿破仑法典》。《商君书》为强国和专制提供法治指南。《商君书》由商鞅及学生的言论组成,围绕“农战”“刑赏”“胜民”“作壹”“断家”等政治术语展开论述,构建了系统的封建治国方略。《商君书》非常重视“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张从“定分尚公”“利出一孔”“以法胜民”和“轻罪重罚”四个层面加强中央集权。《吴子》为中国古代依法治军提供经典蓝本。《吴子》系吴起所著,其中首次阐述“兵以治为胜”理念,建构“明审法令、令行禁止”军令体系,倡导“赏罚必信,即时兑现”执法准则,为后世兵家、法家治军提供了范式。《吕氏春秋》为先秦诸子百家思想的集大成之作。《吕氏春秋》由吕不韦组织门客编纂而成,确立“法因时变”的立法原则、塑造“以道统法、君权依法”的治理逻辑、强化“民本立法”的价值导向等,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汉代形成提供了蓝本。


  濮阳法治传统的延续与发展
  
  自秦汉以降,受复杂政局与社会状况影响,濮阳及周边地区的法治文化中心地位不复存在。但濮阳及其周边地区已积淀了浓郁的法治文化底蕴,在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后续发展的关键节点,总能于濮阳寻得以法治世的典型案例和历史痕迹。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于西汉时期正式形成,其典型特征体现为以儒家思想为核心,融合了法家和道家学说。在这一过程中,濮阳人汲黯贡献颇为显著。汲黯因反对酷法繁刑,曾怒斥汉代酷吏张汤“上不能褒先帝之功业,下不能遏天下之邪心,安国富民,使囹圄空虚,二者无一焉。非苦就行,放析就功,何乃取高皇帝约束纷更之为?公以此无种也”。从当时社会时势和社会治理效果着眼,一味坚持严刑酷法已经与汉代百废待兴的时局脱节,以休养生息为核心的黄老学说已然成为时代所需。也正是以汲黯为代表的时贤精英的积极努力,黄老学说与法家思想逐渐融合,推动了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在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步入成熟期的唐代,濮阳同样走出一大批法治人物,如唐高宗时大理寺正卿张文瓘、唐玄宗时大理评事及监察御史杜暹、唐德宗时京兆尹吴凑等。张文瓘掌管全国司法,深谙德法兼容精髓,断案公正,注重人心教化,深得囚犯拜服。据《新唐书·张文瓘传》记载,“诸囚闻其迁,皆垂泣,其得人心如此”。杜暹与吴凑均因断案公正闻名于世。据《旧唐书·列传第四十八》记载,唐玄宗称赞杜暹“卿素以清直,兼之勤干。自委居守,每事多能,政肃官僚,惠及黎庶”。据《新唐书·列传卷八十四》记载,吴凑“叩鞍一视,凡指擿,尽中其弊,初无留思,众畏服,不意凑精裁遣如此”。这些濮阳籍法治名臣的司法实践,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成熟与完善积累了实践经验,提供了思想源泉。
  在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转型阶段的宋代,濮阳地区发生了一件具有重大历史影响的事件——澶渊之盟。宋辽两国以契约缔结的方式替代武力冲突,把军事对抗转化为规则约束,彰显以务实妥协为显著特征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的智慧。此盟约促成了中原王朝与游牧政权维持百年和平的难能可贵局面,是中华民族历史上以和平手段止息战争、以规则方式解决纷争的经典范例。
  在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式微的明代,封建集权达到顶峰,政法高度合一特色鲜明,濮阳也涌现出以“开州八都”为代表的司法监察名臣群体。赵廷瑞、纪著、侯英、王綖、李珏、史褒善、吉澄、董汉儒八人全带有都御史官衔,执掌“纠劾百官、司法会审、地方监察”等司法职能,为明代中央集权下法治建设发展作出了贡献。如《钦定四库全书·畿辅通志·卷七十三·董汉儒》载:“魏忠贤矫旨欲荫其弟侄,汉儒上疏力争,言极鲠直”;《钦定四库全书·弇山堂别集·卷一百》载,在查处杨一清贪腐案时,“上诏革容职而贳一清罪,所受金帛令所司追收入官,既而,给事中赵廷瑞等复以为言,乃夺职令閒住”;《钦定四库全书·畿辅通志·卷七十三·史褒善》载,“以论陵珰骄横忤旨,谪判滁州”。“开州八都”的躬身实践,堪称中国古代“政法合一、礼法并制”的典型范例。
  
  当代濮阳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为构建“大一统”的制度基础和“规则之治”的理性精神提供了重要滋养。通过对传统治理智慧的批判性继承与发展,濮阳基层社会治理逐步形成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经验。促进社会发展,必须抓好社会治理。如何更好传承弘扬延续千年的中华法治智慧,应当是一场“向历史深处挖掘”与“向未来场景应用”的双向奔赴。
  近年来,濮阳市立足本地实际,将资源禀赋与市情紧密结合,在法治建设领域积极探索,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治理工作模式。立法领域,在全国设区的市中率先颁布《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为“白色污染”治理提供了范本;颁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是河南省首部专门针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市级地方性法规,为全省乃至全国的化工大市安全治理提供了借鉴;牵头推进卫河流域协同立法工作,高标准制定《卫河保护条例》,是全省首例流域协同立法,为跨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提供了法治解决方案。制度建设层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办法》,构建了多部门横向衔接、市-县-乡三级纵向联动的“一盘棋”格局,为全国设区市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荣获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称号。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濮阳市在全省率先颁布《濮阳市社区矫正工作标准》,为全省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
  濮阳作为中华成文法的起源地,其绵延千年的法治文化脉络,为当代法治建设赋予了思想有源可溯、制度脉络清晰、实践有例可循、社会基础坚实的独特法治优势。在未来法治濮阳建设进程中,我们需坚守“法与时转”的变革精神,提炼“德法兼修”的治理智慧,弘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推进历史底蕴与时代特质、制度刚性与文化柔性、本土特色与现代治理的融合,积极推动法治文脉的传承创新以及向现代法治的转型。这既是历史的召唤,也是时代赋予濮阳的重大课题,更是推进法治濮阳、助力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河南省濮阳市政协副主席,商丘师范学院兼职教授。本文系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者资助项目“中原法家群体与中国法制近代化”(2019-XYXZ-15)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李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