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驭智能体浪潮 筑牢法治防火墙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治理,强调“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为智能体等前沿技术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自主智能体(Agent)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加速迭代,已广泛渗透到金融交易、医疗诊断、政务服务、智能家居等多个关键领域,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然而,智能体引发的自主决策偏差、数据泄露风险、责任认定困难等新型法律纠纷与治理难题也日益凸显。面对技术演进与制度文明的深刻对话,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驾驭智能体浪潮,构建既能释放创新活力又能防范化解风险的法治体系,确保其始终服务于现代化建设大局。
  
  智能体勃兴与法治范式新挑战
  
  智能体的迅猛发展不仅标志着技术能力的代际跨越,更对既有的法律秩序与治理范式提出了深刻挑战,亟须从技术产业现实与法治应对两个维度,剖析智能体勃兴带来的结构性变革与制度性需求。
  技术跃迁与产业现实。智能体作为能够自主感知环境、分析数据、作出决策并独立执行复杂任务的数字实体,其核心特征体现为自主性、跨平台性和代理性,与传统人工智能被动响应指令的模式有着本质区别。传统人工智能更多是作为人类的辅助工具,而智能体能够基于预设目标和实时环境,自主规划任务路径、跨平台调用资源、与其他主体交互,甚至代表用户实施可能产生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实现了从工具到数字行动者的代际跨越。
  这一跃迁已转化为可量化的产业现实。中国信通院《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25年)》显示,2024年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已突破9000亿元,同比增长24%;2025年预计突破1.2万亿元。截至2025年底,我国人工智能企业数量超6000家,形成覆盖基础底座、模型框架、行业应用的完整产业体系。相比大模型,当前的许多新型智能体已经可以独立完成更加复杂的任务,如工业智能体自主优化生产流程、排查设备故障,推动制造业智能化转型;政务智能体自主处理审批流程、回应群众诉求,助力改革深化;医疗智能体快速分析医学影像、辅助制定诊疗方案,提升医疗服务可及性。这表明,智能体的自主决策能力已使其行为和后果远超传统工具的可控范畴,正加速从能思考向能实干转变。
  法治范式三重挑战。智能体的出现并非简单的技术升级,而是带来了行为主体、行为模式与社会后果的质变。其一次授权、复杂行动的运行逻辑,跨平台、跨领域的运作模式,以及算法黑箱、自主决策的技术特征,对基于工业社会结构和人类中心主义所建立的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全方位、深层次的挑战,亟待通过法治创新予以回应。
  一是知情同意虚化与数字人格风险,凸显个体权利保障困境。传统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同意原则,在智能体场景下遭遇严重挑战。用户面对冗长的一揽子授权协议,难以作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导致知情同意原则被形式化和空心化,更使隐私权、数据自决权面临侵害风险。场景的公私法域界限模糊,进一步加剧了个体权利保障的困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揭示了智能体对用户人格数据的持续采集与分析,可能构建起独立的数字人格,而现有法律框架对声音、肖像等人格要素在智能体场景下的保护边界仍显模糊,引发公众对数字人格法律属性、责任归属等深层问题的关注。
  二是新型垄断滋生与规制体系滞后,导致市场竞争秩序变革。智能体的竞争模式与传统竞争存在本质区别,对现行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治框架形成冲击。2025年3月,欧盟委员会依据数字市场法对苹果公司启动调查,认定其限制第三方智能体应用接入iOS系统核心功能的行为,可能构成看门人滥用市场地位。这折射出智能体生态中数据壁垒与开放义务的现实冲突,大型平台通过控制操作系统、数据接口等关键基础设施,可能形成新型垄断。此外,算法共谋、自我优待等新型限制竞争行为时常发生。2023年9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亚马逊,指控其利用智能体算法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自营商品,损害第三方卖家利益。现有规制工具在相关市场界定、算法共谋取证等方面存在明显滞后,规制空白亟待填补。
  三是因果断裂与归责体系失衡,产生法律责任归属迷雾。智能体自主决策引发的损害,使传统归责逻辑陷入困境。美国旧金山市曾发生一起涉及Waymo自动驾驶智能体的交通事故,一辆使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在夜间行驶中撞击一名行人,致其受伤。由于算法决策过程复杂,事故调查持续数月方才确定技术细节,受害者遂对Waymo公司等多方主体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该案呈现了智能体侵权事故涉及多方主体时,责任被多元分解、层层稀释的困境,表明传统过错责任、严格责任难以适配智能体特性。现阶段电子人格创设暂不具备可行性,开发风险与使用风险界定模糊更加剧了现实中的归责难题。
  
  智能体治理的四大核心法治原则
  
  智能体带来的上述三重挑战并非零散的规则漏洞,而是指向行为主体界定、归责逻辑重构等基础性法律命题。因此,法治回应不应是零敲碎打的规则修补,而应确立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的核心原则,作为制度设计的元规则,引领智能体治理法治建设。
  发展导向与安全底线并重原则。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智能体法治建设必须服务于新质生产力发展大局,秉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态度,为技术探索和业态创新留出足够空间,避免过早、过细的规则束缚技术前进的手脚。同时,必须牢牢守住国家安全、社会公平、个人权益不受侵犯的底线,对医疗、金融、自动驾驶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高风险智能体应用,建立最严格的监管机制、安全标准和伦理审查制度,确保技术发展行稳致远。
  科技向善与权利保障统一原则。技术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的主体地位。智能体的设计、开发与部署,应内嵌公平、非歧视、透明、可问责的伦理要求,防止算法偏见加剧社会不公。法律也必须明确,在人与智能体的协同中,人类始终保有最终控制权和决策权,革新权利保障机制,从形式化的知情同意转向实质性的参与控制,赋予用户对智能体行为的实时知情、干预、解释和救济权,捍卫数字时代的人格尊严与自主性。
  分类分级与精准施策原则。智能体的风险与影响高度场景化,一律严管或一律放任都不可取。应建立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管体系,根据智能体的自主程度、应用领域、数据敏感性、潜在影响范围等因素,科学划分低、中、高风险等级。对诸如娱乐、资讯类等低风险智能体,可考虑以促发展为先,侧重事后监管和行业自律;对电商、出行类等中风险智能体,则应强化事中监管,明确合规要求;对医疗、金融、自动驾驶类等高风险智能体,必须以保安全为首要,强化事前评估、事中审计和全程溯源,实现监管资源的最优配置。
  协同共治与全球联动原则。智能体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单一政府部门的单向监管模式难以为继。必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用户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协同共治格局,推动法律、标准、技术、伦理相互衔接。同时,智能体的跨国性也决定了单边规制效果有限,我国应主动参与并积极引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则对话,推动建立跨境监管合作与执法互助机制,为我国企业参与全球市场提供法治护航。
  
  构建智能体治理法治体系的中国路径
  
  基于上述核心原则,结合我国智能体产业发展现状和法治实践,应以提升法治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重点,从立法、监管、技术治理、国际协同等维度,加快构建可落地、可操作的智能体治理法治体系。
  完善制度基石,推进专门立法。一是加快制定综合性人工智能基础法律。建议将人工智能(含智能体)专门立法作为智能体治理的母法,明确其发展的国家战略、基本原则与治理体制,重点界定智能体相关各方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法律应明确规定智能体的法律属性为数字工具,不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确立分类分级监管、算法安全评估、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划定高风险智能体的范围与监管底线。设立智能体治理专门章节,细化授权规则、数据使用规范与责任分配原则,为下位法提供根本遵循。立法过程需强化跨部门统筹,由数字治理综合协调机构牵头,会同产业促进、安全监管、市场执法等部门,形成立法需求、联合起草、效果评估的闭环机制,避免规则碎片化。
  二是系统修订相关法律并出台配套解释。适时修订民法典,考虑增设数字代理相关规定,明确智能体作为数字代理的行为效力边界、授权规则(用户授权须具体明确,不得概括授权)及责任承担,厘清开发者、运营者与用户在智能体致损时的责任划分。修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补算法共谋、数据垄断、平台自我优待等新型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罚则,明确平台拒绝向第三方智能体开放必要数据接口,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细化算法共谋的取证规则和处罚额度,对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应比例营业额罚款。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细化知情同意在智能体场景下的实施标准,推行分层授权、实时告知模式,保障用户随时撤回授权、查询数据使用记录的权利,并强化对敏感数据处理的规制。
  三是构建硬法与软法协同的标准规范体系。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加快制定智能体技术安全、互操作、算法可解释性与算法审计等关键标准。明确高风险智能体的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指标。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伦理审查机制,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与管理规范。例如,要求金融、医疗等高敏感领域的智能体必须满足算法可解释、数据可追溯、风险可管控的强制标准,并通过专业安全认证与伦理审查,方可投入应用。
  重塑监管范式,提升协同效能。一是建立跨部门协同与央地联动的敏捷监管机制。在中央层面,强化统筹协调,明确网信、发展改革、工信、市场监管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智能体治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联合研判与执法协同机制。在地方层面,支持智能体产业集聚地区开展一业一策监管试点,探索适应区域特点的监管模式,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二是优化监管沙盒并探索安全港制度。监管沙盒的实质是在可控边界内允许规则试错,其制度设计需从准入标准、测试期限和退出机制等方面予以针对性的细化完善。如在准入上,聚焦创新性、规则不明、风险可控的项目;在过程中,强化风险报告与监管叫停权;在退出时,要求企业提交完整测试数据与规则建议。同时,探索建立安全港制度,对遵循既定安全标准、透明规范并履行充分注意义务的开发者与运营者,在发生技术意外时可依法减轻或豁免其部分民事责任,以鼓励合规创新。对通过沙盒测试的智能体,可简化市场准入流程。
  三是强化全链条风险监管与溯源追责。在风险监管上,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完善监管。事前,建立高风险智能体强制安全评估与伦理审查制度,未通过不得上市。事中,推行算法备案与运行监测,要求运营者定期审计并提交报告,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后,完善溯源体系,强制要求运营者留存可追溯、防篡改的行为日志。在责任追究上,建立以过错为基础的优先级划分。算法缺陷致损,开发者主责;运营违规致损,运营者主责;用户不当授权致损,用户自担;混合过错则按比例分担。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公众监督有效。
  强化技管融合,创新治理工具。一是确立算法可解释性与可审计性的强制性要求。明确规定高风险智能体必须具备与其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可解释能力,对涉及用户权益、公共利益的关键决策,需以一般公众可理解的方式向用户说明决策依据与逻辑,破除算法黑箱。同时,要求建立可靠的运行数据记录与存证机制,确保所有操作日志可追溯、防篡改,为监管审计与事故调查提供依据。相关要求应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
  二是推行算法影响评估与第三方认证制度。强制要求开发运营者在智能体上市前,系统评估其社会影响、偏见风险、隐私影响等,并形成评估报告提交监管部门备案。推动建立权威的第三方算法安全与伦理认证体系,认证结果作为市场准入和监管抽查的重要参考。对提供虚假认证或报告的行为,设定严厉罚则。
  三是发展多元化责任与救济机制。建立高风险智能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针对医疗、金融、自动驾驶等高危领域智能体,要求运营者投保足额责任险,保险范围应覆盖算法缺陷等特定风险。设立行业性风险补偿基金,由行业协会牵头、委托第三方独立管理,资金由相关企业按比例缴纳,用于在企业无法赔偿时对受害者进行先行赔付。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可对侵害众多用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智能体相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降低个体维权成本。同时还需完善集体诉讼机制,提升维权效率。
  深化对话协作,贡献中国智慧。一是主动参与并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在联合国、G20、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多边框架下,积极提出智能体治理的中国方案,推动将发展导向、安全可控、权益保障等原则纳入国际规则。着力在数据跨境流动、算法安全标准、责任分配等关键领域贡献中国智慧,推动将我国行之有效的实践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规则制定话语权。
  二是深化双边与区域性监管合作。与欧盟、美国等主要经济体建立常态化的智能体治理对话机制与监管合作协定,重点在算法认证互认、跨境数据调证、执法互助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例如,可共同探索建立智能体算法安全认证的互认机制,从标准等效性评估起步,逐步扩大互认范围与领域,降低企业跨境合规成本。同时,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治理经验交流与技术标准合作,推动构建互利共赢的跨境智能体治理合作体系。
  三是促进全球科技伦理共识。广泛宣介《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等中国主张,围绕智能体的和平利用、公平包容、可控可信等议题,搭建学术、产业、民间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全球智能体治理论坛,凝聚国际社会最大共识。推动建立全球智能体伦理联盟,引导各国企业、科研机构遵守共同的伦理准则,避免全球智能体治理体系陷入分裂和对抗,为全球数字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智能体的勃兴,标志着人类社会正从工业文明迈向数字文明的历史门槛,这场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对法治建设提出了空前挑战,也带来了重大机遇。通过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协同的监管实施体系、可信可控的技术治理体系与合作共赢的全球治理体系,将智能体的技术潜能转化为增进人民福祉、保障国家安全、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强大动能,为人类迈向数字文明新形态探索出一条法治护航、行稳致远的中国道路。
  (作者系浙江工业大学地方法治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 责任编辑:张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