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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数据安全法治体系
数字化浪潮深度重塑全球社会结构与发展路径,数据作为驱动转型的核心生产要素,成为赋能经济迭代、社会演进与国家竞争的变量。数据的流动性、可复制性与高价值属性在催生新业态的同时,也衍生出安全风险。微观层面,个体面临隐私边界消解与数字鸿沟加剧的困境;中观层面,企业数据资产遭受滥用及不正当竞争的威胁;宏观层面,数据跨境流动的复杂性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潜在挑战。因此,如何在数据价值释放与安全保护之间构建有效的平衡机制,如何在推动数据开发利用的同时管控衍生风险,成为数字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议题。加强数据安全法治建设,是维护数据安全的时代要求。
数据安全法治的价值根基
数据安全法治是数字时代权利诉求、社会秩序构建与国家主权原则在法治框架下的整合。从法律本体论视角审视,数据安全法治的规范范畴具有复合性,既包括数据本身,也涵盖数据从生成、收集、存储、处理、使用到销毁的全生命周期过程,更延伸至数据背后所承载的社会关系与价值秩序。
权利保障巩固个人信息法治屏障。在高度数据化的生存图景下,个体的行为轨迹、社会关系、健康状况、金融资产乃至情感偏好转化为数字形态,形成了与物理实体并行存在的数字孪生。当遭受非法收集、扭曲分析或恶意使用时,将直接侵害个体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个人信息权益是融合了人格权属性与财产权属性的复合权利束,超越了传统民事权利的单一范畴。数据安全法治对个人信息权益作出规范回应,通过确立合法、正当、必要的信息收集原则,设定贯穿数据处理全过程的规范性要求,并构建行之有效的权利侵害救济渠道,为数字人格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保障。进一步而言,个人信息保护在数字时代不仅关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利益,还深刻关联于个体数字形象的完整性与真实性。面对算法偏见可能导致身份歧视、数据聚合可能引发形象扭曲、数字身份冒用会损害社会评价等新型风险,数据安全法治通过制度设计,在防范外部侵害的同时,致力于矫正技术理性膨胀对人文价值造成的潜在侵蚀。因此,数据安全法治中的权利保障维度,实质上是数字社会条件下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法治确认,是确保技术进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性回应。
秩序维护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数字经济的良性运转依赖于数据要素能够在安全可信、有序高效的环境中实现跨主体、跨领域的流动与优化配置。如果缺乏统一、透明、可预期的数据规则,将引发“劣币驱逐良币”,抑制数据价值的有效释放,阻碍创新活力。数据安全法治通过界定各方的行为边界、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框架,来强化市场信任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充分释放数据潜能提供制度保障。正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完善治理体系,保障安全发展,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这从国家政策层面凸显了秩序构建对于数字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此外,数据安全法治还深刻关联着数字时代社会信任机制的重塑。传统熟人社会中信任多基于人际熟悉与社区规范,而在匿名的数字空间中,信任必须依靠可靠的技术保障与制度约束来建立。数据安全法治通过设立安全标准、推行安全认证与审计机制,为陌生主体间的大规模数据协作奠定了制度信任基础,使得数字经济的规模化、网络化发展成为可能。
数据主权彰显筑牢国家安全法治防线。数据主权是传统国家主权在数字空间中的自然延伸。数据安全法治建设事关维护国家安全这一根本性的法治目标,通过制度安排来宣示和落实数据主权边界。数据主权的法理基础,源于国家主权原则与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准则。在数字时代,数据跨境流动的规模与速度空前提升,传统基于领土的主权管辖面临挑战。数据安全法治通过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重新确认国家在数字空间的主权,防止外部势力通过数据手段干预内政,同时塑造国家在数字时代的核心竞争力。
数据安全法治建设的历程
我国数据安全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伴随技术迭代与治理升级,逐步从局部走向系统的演进过程,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这反映了我国对数字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体现了法治与时代变迁、社会需求之间的动态调适。
2012年以前是数据安全法治建设的萌芽探索期。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法律规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与网络犯罪惩治。数据是网络活动的衍生品,数据安全条款零散分布于刑法及部分行业立法中,如居民身份证法、统计法、商业银行法等。这一时期的数据安全法治呈现碎片化特征,保护范围有限,难以应对Web2.0时代日益复杂的数据安全风险。从历史语境看,这一阶段的法治特征与互联网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在Web1.0向Web2.0过渡时期,网络主要以信息发布与单向传播为主,用户生成内容有限,数据价值尚未充分显现。数据安全被视为网络安全的附属问题,主要通过既有法律框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规制。这种规制模式体现了法律对新技术的初步回应特征,即在技术影响尚未完全显现时,倾向于通过既有法律框架的调整来应对新问题。但随着社交网络等Web2.0应用的普及,用户生成内容爆炸式增长,数据价值日益凸显,原有碎片化模式已无法适应技术发展需求,系统性立法的条件逐渐成熟。
2012年至2021年是数据安全法治建设的加速发展期。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与大数据的应用,数据的要素价值被广泛认知,数据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集中爆发,推动进入数据安全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期。2016年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首次在国家层面确立网络运行安全与网络信息安全双支柱,并设专章规定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同时初步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民法典更设专章规范隐私与个人信息,提升了权利保护的民事法位阶。这一阶段实现了从分散点缀到体系构建的转型,形成以网络安全法为核心、多法衔接的初步框架。这背后是数字中国战略的全面实施与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将数据确立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推动法治理念从单纯的风险防控转向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法治来构建发展和安全互促的制度环境。
2021年至今是数据安全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期。为回应数字化转型的制度需求,数据安全法治建设进入体系化完善阶段,继网络安全法后,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也相继颁布施行。数据安全法实现从网络到数据的全域扩展,确立以分类分级为核心的数据安全法治体系,强化数据出境监管与国家核心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聚焦自然人权益保障,设定严格法律责任。三者各有侧重、功能互补,共同构筑覆盖网络、数据、个人的法治屏障。从立法技术看,三部法律形成了清晰的规范分工与有机衔接。网络安全法聚焦网络系统安全,为数据流动提供基础环境保障;数据安全法关注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建立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管理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个体权利保障,平衡数据利用与人格保护。从全球视野看,我国数据安全法治建设立足本国数字经济发展实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治理模式,为全球数据治理提供了新的制度样本。
数据安全法治的实践路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的落地施行,我国数据安全法治建设的重心正逐步从制度构建转向效能提升,推动数据安全治理走向精准、敏捷与协同,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统筹数据安全与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是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在要求,为数据安全法治实践指明方向。实践中,需妥善处理安全与发展、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等多重关系。一是要明确法治目标,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企业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二是要科学推进数据分类分级,根据数据的重要程度与风险特征,实施差异化管理和保护策略。金融、医疗、交通等重要领域率先制定细化的数据分类指南,明确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与一般数据的识别标准与管理要求,实现数据资源的精准管控与高效利用。三是要合理设定数据使用规则,完善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处理机制,落实数据最小必要、质量保障等原则,规范全链条数据处理行为。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应用场景中,应强化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防范数据滥用与算法歧视。四是要强化主体责任,明确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的安全义务,健全技术与管理防护措施,对数据泄露、滥用等行为依法追责,形成有效法律威慑。重点加强对大型平台和数据处理者的常态化监管,推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提升整体防护能力。
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撑。一是加快探索数据产权制度,厘清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内容,为数据流通交易奠定权属基础。二是全面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数据实施重点保护,筑牢数据安全底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制定本领域重要数据具体目录,明确保护要求,特别是加强对国家核心数据的识别与管控。在数据流通环节积极推广隐私计算、区块链、数据脱敏等安全技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价值释放。三是加强对数据安全市场的监管,压实主体责任,推动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展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风险监测等技术产品,提升数据安全产业竞争力。四是积极推动数据有序开放共享,建立健全数据融合利用机制,充分释放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活力。
深化国际交流互鉴。在数字全球化浪潮下,加强数据安全领域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势在必行。一是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谈判,推动建立基于风险等级、互信共认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在保障国家安全与个人权益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二是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与先进标准,增强国内数据立法的兼容性与透明度,助力我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推动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衔接,鼓励我国企业开展数据跨境合规体系建设,通过认证、标准合同等路径满足不同法域的数据合规要求,降低跨境经营风险。三是加强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国际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数据犯罪与网络攻击行为,构建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共同体。推动与主要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线索通报、证据调取、罪犯引渡等合作渠道,提升跨国案件协查效率。四是积极宣介我国在数据治理领域的法治成果与实践经验,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升数字治理能力,共同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公平、安全的全球数字治理新秩序。
(作者系重庆市新型重点智库西南政法大学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张怡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