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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解纷争 大道致远:国际商事调解的中国实践与创新贡献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将调解置于多元解纷体系的重要位置,为新时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创新发展提供根本遵循。中国立足天下为公的大同理念、和合共生的文化传统,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为枢纽,构建起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协同发展的国际商事争端“融解决”体系,在融合机制中强化调解效能。通过《商事调解条例》国内立法,《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国际条约,中国将调解柔性智慧融入法治刚性保障,既回应了市场经营主体对公正、高效、低成本解纷的诉求,也为全球跨境商事争端解决贡献了中国方案。
理念创新:“融解决”理念强化
国际商事调解效能
随着“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跨境商事争端呈现出规模扩张、主体多元、类型复合新特征,对国际商事调解提出新要求。从规模来看,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从“十三五”期间7.8万件增长至“十四五”期间12.8万件,当事人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法律体系和解纷习惯之间差异使专业化、个性化解纷需求大幅攀升。从类型来看,数字经济、绿色投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催生了数据要素交易、跨境破产、绿色项目投资等新型纠纷,法律关系交织嵌套复合化特征凸显。从市场经营主体诉求来看,当事人期待已从能否解决转向能否高效、低成本、可预期地解决,对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其程序衔接顺畅性和结果可执行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商事调解具有低对抗性、灵活性、关系修复性等优势,但长期以来囿于执行效力有限,加之调解失败增加解纷成本、延误争端解决进程等现实困境掣肘,难以单独应对前述挑战。商事调解真正转化为高效、灵活、可信赖的争端解决方案,离不开配套制度和平台支撑。
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为枢纽,将调解、仲裁、诉讼有机整合的“融解决”模式,为充分激发商事调解效能提供理念和体系支撑,开辟了有效应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特征和新需求的创新路径。这一模式以统一平台为依托,打破三种解纷方式间壁垒,实现程序顺畅衔接、资源共享共通。调解不成可转入仲裁或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可直接提请法院司法审查,诉前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根据争端性质和个性化需求,灵活选择或切换解纷路径,在仲裁专业性和诉讼权威性双重配合下,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形成“1+1+1>3”整体解纷合力。
体系构建:多层次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建设成果昭彰
调解作为蕴含东方智慧的解纷方式,以低成本、非对抗性、重关系维护独特优势,成为中国争议解决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商事调解服务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形成多层次调解服务体系,取得了一系列标志性成果。
商事调解条例奠定法治化、规范化基础,实现三大里程碑式突破。其一,确立了商事调解法律地位。《商事调解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商事调解的内涵、原则、机构资质和程序要求,结束了长期以来商事调解法律地位不清、制度供给碎片化局面。其二,明确了商事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商事调解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打通了调解协议从当事人合意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完整制度通道。同时规定,调解协议涉及境外执行的,当事人可依有关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为跨境调解协议效力延伸预留了制度接口。其三,明确了商事调解国际化制度设计。《商事调解条例》第24条支持国内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允许境外调解组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依规设立业务机构,鼓励在上述区域试点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新型模式。第25条规定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鼓励国内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第26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以双向开放制度姿态系统推动中国调解规则走向国际舞台。
国际商事法庭以司法集成创新引领诉仲调深度融合,充分激发调解效能。国际商事法庭积极践行“融解决”理念,建立了支撑体系。一是打造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平台,纳入多家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实现调解、仲裁、诉讼在同一平台运行,使调解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重要选项;二是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汇聚来自20多个国家60余名顶尖法律专家,承担案件调解、法律咨询、域外法律查明等职责,以高度专业化第三方力量深度介入调解程序,有效弥补现行制度下不可聘用外籍法官局限,提升了商事调解权威性和国际公信力;三是设立协调指导办公室,统筹协调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和一站式平台运转,进一步为调解机制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提供组织保障。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深圳、西安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以来,苏州、北京、厦门等地先后设立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已扩展至18个,2025年共审结涉外商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1777件,当事人覆盖50多个国家,标的额近400亿元人民币。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首创“预防+调解”全链条服务模式,开辟全球跨境争端治理新路径。2020年,中国国际商会联合40余个国家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及高校智库共同发起成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成为全球首个将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服务整合于一体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于传统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争端发生后参与争端解决,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将服务起点前移。在争端发生之前,通过规范培训、合同风险评估、法律指引等手段为商事主体提供预防性法律服务,从源头降低争端发生概率;一旦争端发生,通过商事调解、商事仲裁、投资仲裁等手段,为当事方提供多元解纷选择。这种贯穿争端全生命周期的服务逻辑,是对传统事后介入模式的突破,体现了预防在先的文化理念和智慧。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自成立以来,持续扩大全球合作网络,截至2025年,会员单位已涵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预防及化解国际纠纷案件200余件。
国际调解院成立运行,开启国际调解工作新纪元。作为全球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调解院填补了全球常设国际调解机构空白,是中国为国际争端解决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标志性实践。国际调解院受理范围广泛,覆盖国家间争端、国家与投资者间争端、国际商事主体间争端,全方位适配“一带一路”和各类区域经贸安排下的多元解纷需求。其立足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超越西方中心主义规则性治理困境,通过设置双轨调解员名册、强化程序自愿和保密原则、畅通调解与其他解纷方式衔接,有效弥补了传统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调解程序仲裁化、发展中国家代表不足等短板。在制度协同层面,国际调解院与我国已签署但尚待批准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在程序供给和执行保障方面形成功能互补。国际调解院提供的规范化程序有助于确保调解协议符合《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适用要求,进而依托公约在各缔约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共同提升国际商事调解可预期性和可执行性。依托《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构建的制度平台,国际调解院将和合共生、协商共赢的东方智慧转化为国际法治规范,标志着中国从国际法治规则接受者向规则供给者的历史性转型,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落实“十五五”规划战略部署的里程碑成果。
协同致远:建设更高水平国际
商事调解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际商事调解既是中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也是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抓手。在“十五五”规划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指引下,中国国际商事调解以更加成熟完善、更具影响力的制度实践,为构建更加公平、高效、包容的全球商事法治秩序作出更大贡献。
强化诉仲调协同,深度激活“融解决”体系整体效能。融合化解纷已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趋势,“融解决”理念已成功运用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实践,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受理的多起涉外商事案件提供了有益指引。我国商事调解和“融解决”机制协同共生:“融解决”机制通过司法集成赋予调解执行力及公信力保障,调解效能实质提升又反哺并激活“融解决”体系整体运转韧性和灵活性。当前我国对“融解决”机制效能发挥尚待深入,一站式平台不同解纷方式间顺畅转化不足,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调解职能发挥有待加强。笔者认为可借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制度经验推动诉讼和仲裁深度融合,并以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调解中心方式将专家委员会制度实体化,使顶尖国际专家权威性和专业性真正融入争端解决实质程序。同时,可建立系统的案例跟踪和数据积累机制,以扎实的实证基础为制度改进提供依据,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解纷方案实际效能。
持续完善商事调解法律体系,推进规则标准衔接。《商事调解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可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商事调解协议。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内立法层面为涉外调解协议域外执行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形成“调解达成-司法确认-国内执行-域外申请执行”完整制度链条。但该条适用依托既有条约,实际适用范围取决于我国和相关国家间司法协助条约覆盖情况。我国已与80余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司法协助条约,但仍与部分“一带一路”重要沿线国家间存在协议空白。为充分发挥《商事调解条例》制度功能,需要推动和更多共建国家间司法协助协议签署落实,明确调解协议承认和执行标准。同时,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为依托,积极推动更多国家批准、加入公约,扩大覆盖范围,强化调解协议跨境执行多边条约基础。推动形成足以比肩《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体系,具有独立制度地位的国际调解执行框架。在此进程中,同步健全我国司法确认标准和跨境执行机制,为批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夯实制度和实践基础。在国内规则层面,适时推动《商事调解条例》配套细则制定,在调解员职业道德标准、调解协议效力认定规则等方面形成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指引。
系统推进专业人才培育,夯实国际商事调解人才支撑。《商事调解条例》第25条鼓励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商事调解员培训,加强商事调解人才培养,为实践探索提供了明确制度授权和政策导引。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创立调解员三级培训体系,发布商事调解服务规范,在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精通调解业务专业人才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面向未来,进一步推动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高校、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协同联动,建立“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人才库,重点培养兼具国际法和国际经贸规则素养、熟悉跨境争端解决实务、具备多语种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在培养路径上,高校结合市场需求开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特色课程,深化校企合作,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实务部门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案例研讨,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实战水平。此外,可充分借助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平台优势,吸纳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律和商事专家深度参与调解实践,通过专家授课、案例指导、跨机构交流等方式,推动国际商事解纷经验向国内从业人员有效传导,形成顶尖引领、梯度建设、动态补充的调解人才培育生态。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扩大中国方案国际影响力。以各类法治服务示范区和法务平台为载体,打造国际交流合作重要窗口。充分发挥西安、上海等地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和法务区集聚效应,吸引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入驻,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生态。定期举办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论坛,依托国际调解院、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等平台加强和境外机构合作,推动中国商事调解规则、调解经验、调解理念走向国际舞台。在规则互认层面,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领域国际标准制定,促进规则框架真正体现不同法律传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共同需求,推动国际调解规则包容性、全球化发展。
(单文华系西安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法学院院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魏颖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高瀚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