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港澳台同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

  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增强港澳台同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框架,通过以法治促增强的制度设计和治理逻辑,为铸牢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铜墙铁壁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规定的内涵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推动两岸同胞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中国人的认识。”这一规定的内涵丰富。
  明确了港澳台同胞在民族复兴中的法定地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明确了港澳台同胞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重要力量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工作重要对象的双重身份,是对宪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回望百年历程,港澳台同胞始终与祖国大陆休戚与共,在民族危亡之际挺身而出,在国家建设时期建言献策、出钱出人出力,爱国传统早已融入血脉、刻入基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港澳台同胞的爱国情怀,转化为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并且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对于港澳台同胞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权利义务,既彰显了两岸一家亲、港澳同胞是一家人的情谊,更确立了港澳台同胞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地位,为凝聚全民族合力奠定了制度基础。
  以法律形式回应了现实挑战。当前,港澳台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工作面临复杂严峻的内外环境。港澳地区受外部思潮渗透影响,少数群体对国家制度、发展道路的认知存在偏差,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出现脱节,台湾“台独”分裂势力长期推行“去中国化”和“台湾化”教育,通过篡改教材、扭曲历史等手段,试图切断台湾同胞与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导致部分青年群体民族身份认同模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直指这些突出问题。一方面,对港澳通过侧重国情教育与国家利益维护的制度设计,回应“一国两制”实践中政治认同培育的迫切需求,根据“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明确中央和特区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工作中的分工。另一方面,对台湾地区的工作重心则放在聚焦中华文化传承与融合发展,旨在破解“去中国化”带来的认同危机,体现了问题导向、制度回应、实践落地的回应型法治逻辑。
  完善了涉港澳台民族事务治理的法律制度。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前,我国规范港澳台同胞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务的法律规范呈现碎片化特征。反分裂国家法侧重底线防控,香港国安法、澳门国安法聚焦国家安全保障,而认同培育、情感凝聚等正向引导层面的系统性立法尚不具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实施填补了这一制度短板,未来有望通过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具体工作指导、打击违法犯罪和境外干预等保障方式,将党和国家政策转化为港澳台同胞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民族事务治理的法律体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增强港澳同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
  
  习近平主席在给香港培侨中学高一年级全体学生回信时指出:“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广大香港同胞素有爱国爱港光荣传统,这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基于港澳地区的宪制地位与发展实际,《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了以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相统一的增强路径,通过法治手段推动港澳同胞形成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其实践路径主要有三个方面。
  立足中央与特区关系明晰制度实施落地路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质上是全国人大基于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对港澳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宪制体现,是宣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民族工作领域的基本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一国家核心利益。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宪法性法律,旨在贯彻落实宪法有关中华民族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根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要求,通过本地立法的方式,在特别行政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工作要求融入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与国情教育。认同的根基在于文化同源、历史同脉,而教育是传承文脉、凝聚共识的基本途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支持港澳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这一规定与港澳既有的教育实践深度契合。例如,澳门《品德与公民》《历史》《宪法》《基本法》补充教材使用率近100%,建成涵盖15个学习点的青少年爱国爱澳教育基地;香港通过开发红色研学路线、举办系列交流活动,持续强化青少年对国家历史的认知。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聚焦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工作要求,对既往教育情况予以深化。一是优化教材体系,增设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专题,重点阐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脉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多元共生特质,将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根基理念嵌入教育全过程;二是创新教育载体,整合文化场馆资源、设计跨区域民族团结研学路线,实地感受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实践成就;三是强化实践浸润,将民族团结要求和民族文化宣传融入青少年活动,通过学习各民族礼仪、共庆传统节日、合作完成文化创意项目等形式,让青少年在互动中深化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认知,以实现知历史、爱文化、重团结的教育目标。
  将维护民族团结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统一起来。遵守《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要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港澳同胞的宪制义务,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的核心要义之一。当前,港澳已通过一系列实践筑牢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措施。澳门推出首套全学段《国家安全教育》补充教材,香港贯彻香港国安法要求,开展常态化国家安全教育。未来可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强化引导实效。一是深化法治与国情认知教育,结合国家发展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制度红利、反华势力乱港图谋等内容,以学校教育、宣传等方式阐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与港澳繁荣稳定的辩证关系;二是搭建实践参与平台,探索建立港澳同胞国家利益守护实践联盟社团组织,整合各方面社会主体,开展跨区域联合活动,组织港澳青年参与内地乡村振兴、大湾区科创、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等项目,在亲身参与国家建设中强化主人翁意识;三是完善支持保障机制,支持港澳社团开发针对性教育资源,资助爱国爱港爱澳主题宣传活动,推动维护国家利益从制度要求转化为港澳同胞的自觉行动,筑牢“一国两制”下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坚实社会基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增强台湾同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
  
  考虑到台湾地区的特殊情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文化认同作为台湾同胞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抓手,通过法治手段推进两岸文化传承、交流融合,抵御不良思潮侵蚀。在具体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涉台规定过程中,也必须采取相应路径。
  加强融合发展。只有不断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以融促认同、以融促凝心、以融促统一,使台湾同胞在共享大陆发展机遇中感受中华民族的发展成就,深化两岸同根同源、同文同种的认知,才能将两岸一家亲从情感共鸣转化为支持国家统一的自觉行动。
  以文化传承凝聚根脉认同。中华文化是两岸同胞共同的精神家园,也是民族认同的核心载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推动两岸同胞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将文化认同培育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法治保障下,两岸共同开展历史文献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节日庆典等活动,强化中华文化一脉相承的历史认知。台湾青年可参与大陆文化创意、乡村振兴等事业,两岸媒体可合作传播中华文化,共同抵制“去中国化”的虚假叙事。
  以舆论引导塑造正确认识。针对台湾地区舆论环境的复杂情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强调加强宣传引导,构建有利于民族认同的舆论生态。一方面,通过法治手段规范两岸信息传播秩序,打击虚假信息和分裂言论,保障正确历史观、民族观的有效传播;另一方面,支持两岸媒体、智库、民间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客观呈现大陆发展成就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破解“信息茧房”给台湾民众带来的认知偏差。
  以法治刚性抵御外部干预。外部势力干涉与“台独”分裂势力的破坏,是台湾同胞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障碍之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反分裂国家法》形成刚性合力,明确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国家行为和外部干预,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增强扫清障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法律责任部分划定红线,为严厉打击“台独”分裂势力的“去中国化”行径提供坚实法治支撑,通过遏制外部势力利用文化、教育等领域渗透破坏的企图,引导台湾同胞认清“台独”分裂的危害,树立国家统一是历史必然的认知,使两岸同胞在共同抵御外部风险中增强民族凝聚力。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规定有效实施的基本要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港澳台同胞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设计,必须通过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才能转化为实践成效。结合“一国两制”实践特点与民族事务治理规律,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规定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基本要求。
  坚持软性引导与硬性规制有机统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既要注重通过政策引导、文化浸润等软性方式凝聚人心,又要强化法律责任的刚性约束。在软性引导层面,应充分发挥中华文化的感召力、国家发展的吸引力,通过情感共鸣深化认同;在硬性规制层面,应严格落实法律关于反对分裂、维护国家利益的规定,对破坏民族团结、阻碍国家统一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刚柔并济的实施模式既能体现法治的温度,又能彰显法治的权威,从而确保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构建部门协同与社会参与的合力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在政府层面,应建立党委领导、党政相关部门分工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工作碎片化无序化;在社会层面,应充分发挥共青团、学联、青联等群团组织,重要社会组织、重要企业事业单位的牵引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港澳青年交流、两岸文化传承等活动不断提质扩面,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特别要注重从青少年抓起,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融入学校教育、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筑牢认同根基。
  秉持实事求是与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必须力戒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工作导向。在实践中,应立足港澳台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计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举措。港澳地区侧重结合“一国两制”实践成效开展教育引导,台湾地区侧重通过文化交流与融合发展凝聚共识,坚决摒弃“重数量轻质量”“重场面轻效果”的错误倾向,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和情感凝聚等实质性指标作为工作评价的核心标准,确保每一项举措都能落地见效、深入人心。
  加强典型引领与基层普及的有机结合。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要注重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更要强化基层群众的全面覆盖。一方面,应加大对港澳台地区爱国爱港爱澳爱台人士的培育与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引导更多同胞增强民族认同;另一方面,应下沉工作重心,面向港澳台基层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引领活动,从社区文化活动到乡村交流实践,从传统媒体传播到新媒体矩阵推广,从国内宣传到海外传播,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走进千家万户,确保培育和增强工作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凝聚民族认同、巩固国家统一的根本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增强我国港澳台同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让法治成为港澳台同胞中华民族认同培育的定盘星,让认同成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黏合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汇聚起磅礴的法治力量与民族合力。
  (作者系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 责任编辑:张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