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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治文化的历史镜鉴与时代价值
山西作为华夏文明的“直根”,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遗存。同时,山西亦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起源地与中华法系治理智慧的核心呈现地:法家思想在此萌发,民族法律在此融合,晋商习惯法在此形成,红色法治在此实践。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与山西大学法学院联合编纂了《法映山河》,以日历为体例,将365则法治故事依时序铺陈,系统呈现了山西数千年法治文化史的基本脉络。透过这些扎根三晋大地的素材,可清晰看到中华法系在国家治理中的多重功能,了解我国传统法治在不同历史时期回应治理核心命题的经验与智慧。
德法相济 奠定治理之本
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是古代中国长期践行的治理理念,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鲜明特色。礼与法相辅相成、互为表里。运城虞芮闲原的典故,正是西周德治教化的生动见证:虞国与芮国因田产争执前往周国评理,见周人“耕者让畔、行者让路”,两国使者深感惭愧而返回,所争之田就此成为闲原,成为礼乐教化化解争端的千古美谈。唐太宗李世民亲撰并书写的《晋祠之铭并序碑》,至今仍立于太原晋祠,碑文借歌颂唐叔虞的治国功绩,宣示自己以德治国、天下归心的政治理念,将德治传统与法治追求熔于一炉。
山西夏县人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对礼法关系作了深刻阐发。他在开篇便提出“天子之职莫大于礼”,从国家治理的高度确立了礼的统领地位,同时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强调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将德法相济的治理范式推向了新的理论高度。
成文之典 筑牢规则之基
国家治理的首要前提,是建立一套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春秋时期,晋国赵鞅“铸刑鼎”,将范宣子制定的刑书公之于众,这标志着法律不再是少数人的私器,而成为国家治理的公器。战国时期,三晋大地成为法家思想的重要发源地。李悝在此著《法经》,开中国成文法典之先河,其“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体例奠定了后世法典编纂的基本范式;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将儒家道德与法律规范相贯通;慎到论“势治”,强调权力对法律运行的支撑;韩非集法家之大成,融“法”“术”“势”于一体,构建起完整的法制理论体系。这些思想虽各有侧重,却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命题:如何通过一套明确、稳定、公开的规则体系,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
成文法的法典化,正是将这一思想转化为制度实践的核心环节。法典化将法家“以法为教”“明法审令”的精神凝聚为系统的规则文本,使中华法治文明的精髓由此融入其中,为社会运行确立统一的行为遵循,从而筑牢了国家治理的规则之基。
因俗而治 容纳多元之实
中华法系历经数千年发展,始终保持着兼收并蓄的开放品格,其重要体现便是“因俗而治”的治理智慧。西周初年叔虞受封于唐地,秉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理念,针对夏遗民与戎狄族群分别施策,由此开启“因俗而治”的早期实践。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在国家统一框架下,承认地域和族群的差异,采取灵活的法律策略以贯彻中央权威,在“统一”与“多元”之间寻求平衡。
北魏定都平城,鲜卑旧制与汉地律令逐步调适融合,《北魏律》既是民族法律融合的集大成之作,也为隋唐律典的诞生奠定了直接基础。宋辽金元时期,山西成为多种法律文化碰撞交融的典型区域。始建于元代的临晋县衙,其大堂公案后方至今保存的两把椅子,正是元朝蒙汉双轨治理体制的珍贵实物见证——达鲁花赤与县尹共同问事理政,生动体现了统一多民族国家治理中通过法律实现多元整合的政治智慧。
民惟邦本 坚守立国之根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一价值理念贯穿中华法系始终。山西永济人、唐代思想家柳宗元在《送薛存义之任序》中提出振聋发聩的论断:“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这一思想将官吏定位为百姓的仆役,其职责是服务人民而非役使人民,从政治哲学的高度确立了民本思想的根本地位。柳宗元不仅以文章立论,更是身体力行,在贬谪地方时兴利除弊、惠泽民生,以廉洁奉公之德垂范后世。
明代思想家吕坤,曾任山西按察使。他在著作《呻吟语》中留下了“为人辨冤白谤,是第一天理”的箴言,将公正司法、平反冤狱视为最高职业道德准则,体现了民本思想在司法领域的深刻延伸。绛州大堂百姓跪诉处地面镶嵌的“鱼儿跪堂石”,民间传说有“鱼儿喝水,各凭良心”的寓意。这块石头时刻警示着坐在堂上的官员:权力的行使必须以百姓为念,断案要凭良心、要对得起百姓的信任。这一朴素的物化表达,将“民惟邦本”的理念融入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让执法者每日面对、时时警醒。
定分止争 明晰权利之界
“定分止争”是法治的重要功能之一,通过明确权利边界与资源归属,从根源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洪洞县分水亭的典故,正是古代水利法治的生动写照。面对水利纠纷频发的局面,清代平阳知府创设“油锅捞钱”之法,以双方均能接受的程序确定权利归属,并以碑刻形式固化规则,实现了长治久安。这座亭子不仅是水利枢纽,更是古代法治智慧的见证。山西留存的大量水利碑刻,既是权利的确认书,也是规则的宣示牌,切实发挥着“定分止争”的功能。这些碑刻表明,法治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更是界定权利、分配资源、平息冲突的“元规则”。
监惩并举 约束权力之纲
对权力的规范与约束,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数千年演进,在中央以御史台为中枢,在地方以巡按监察为关键抓手,构建起严密的权力监督网络。山西境内留存的多处历史遗迹,为洞察古代权力约束之纲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见证。
始建于明朝中期的平遥察院,系监察御史巡视平遥时的驻节之所,如今已辟为中国(平遥)监察文化博物馆。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地方,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以监督吏治、审理冤狱为要务。这座建筑群本身即是一部凝固的制度文本——它不再是纸面上的律令条文,而是权力约束如何下渗至州县、如何在日常行政中落地生根的空间缩影。
临晋县衙内的《直指按晋训廉谨刑约言》碑,刻立于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由巡按山西监察御史李若星撰文。碑文核心内容分为“训廉”与“谨刑”两部分。“训廉”部分从正面引导官员廉洁自守,强调为官者当以清正为本;“谨刑”部分则从反面强调审慎用刑、不得滥施刑罚,指出“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块碑刻将监督与惩戒融为一体,体现了监察监督与权力约束并重的治理理念。
契约精神 滋养经济之脉
经济发展是国家治理的物质基础,法治则是经济运行的制度保障。明洪武三年(1370年)推行“开中法”,商人输粮边陲换取盐引,晋商由此崛起。清道光三年(1823年),日昇昌票号创立,成为中国首家专门经营存款、放款、汇兑业务的私人金融机构,被誉为中国各类银行的“乡下祖父”。此后百年间,山西商人陆续创办五十余家票号,几乎垄断全国金融汇兑,赢得“汇通天下”的美誉。
票号的成功,正是契约精神在商业实践中的生动体现:身股制实现了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契约化安排;内部号规形成行业自治规范;标期制度构建起债务清偿的信用周期与违约责任体系。这套制度安排,将“诚信”二字从道德倡导转化为可执行的契约规则,为经济活动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和可靠的保障。
乡约自治 夯实基层之规
国家治理的根基在基层。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下令创设申明亭与旌善亭:申明亭用于宣讲律法、裁决纠纷,旌善亭专司弘扬善行义举。这一创举集中体现了“礼法合一”的治国理念,通过融汇律令惩戒与道德教化,有效缓解了基层社会矛盾。山西多地至今仍保留着申明亭遗迹,成为古代基层治理制度的历史见证。明朝山西上党的仇氏家族,以宋朝蓝田《吕氏乡约》为范本推行“雄山乡约”,覆盖数百户人家,取得了乡风淳朴、诉讼锐减的成效,被大儒王云凤誉为“三晋第一家”。这种“乡约自治”的传统,体现了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的良性互动,是法治扎根基层的生动实践。
法治维新 顺应时代之变
法治并非凝固的条文,而是在时代浪潮中不断革新、自我完善的活态力量。晚清变法修律时期,山西积极响应,推动新式教育与法政人才培养。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山西大学堂创办,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西斋开设法律专门科,由此开山西近代法律教育的先河。刘绵训、李庆芳、景耀月、王用宾、冀贡泉等一批山西籍学子赴日留学专攻法政专业,归国后积极投身辛亥革命与近代法制建设。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以山西为中心开辟了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三大抗日根据地。1940年,《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颁布,为根据地法治建设奠定政策基础;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在左权县召开,开“三三制”民主实践先河;1942年晋绥边区高等法院成立后,逐步建立巡回审判、陪审、调解等制度,审理大量案件,为巩固边区政权、维护群众权益、保障抗战胜利作出重要贡献。这一系列开创性的立法与法治实践探索,筑就了人民法治的坚实根基,展现了法治推动社会变革的强大力量。
山西数千年法治实践所积累的治理智慧,既是古代社会治理的智慧结晶,又是当代国家治理的活态资源。从德法相济到成文之典,从因俗而治到民惟邦本,从定分止争到监惩并举,从契约精神到乡约自治,再到法治维新,这些经验层层递进、相互支撑,共同勾勒出我国传统社会中运用法治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图景。
《法映山河》以日历为载体,将这些凝结于历史深处的经验转化为可每日翻阅的篇章。书中附有山西境内300余处与法治文化相关的遗址与古迹信息,读者可以按图索骥,走进洪洞羊獬村探寻獬豸传说的源头,在虞芮闲原体悟“无讼”理想的历史语境……这种从文字到行走的贯通,使法治文化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成为可感知、可体验的现实存在。正如该书编委会委员刘新东所言:“本书在内容设计、载体形式与使用方式三个方面的创新,使其不再是一本仅供被动阅读的书籍,而成为一个由你我他共同参与、共同构建、共同推动的法治天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山西的实践表明,法治的有效运行需要德法相济的治理之本、因俗而治的开放胸怀、民惟邦本的立国之道、与时偕行的变革精神。这些穿越千年的经验,与新时代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要求一脉相承,为理解“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时代命题,提供了一份有分量的历史注脚。
〔惠春安系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副秘书长、《法映山河》主编;王志萍系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主任、《法映山河》编委会委员。本文系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山西大学国家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2024年度革命文物专项研究课题“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司法档案文献整理与研究”(课题编号:SXGMWW2024007)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李光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