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 ——苏区法制文物中的政绩观
苏区法制文物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法治实践与执政理念的物质载体,涵盖法律文本、法制器物以及法制类文书、票证、报刊、标语等各类实物遗存。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彰显苏区法制建设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与功利主义的政绩导向,为法治建设领域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历史镜鉴与经验启示。
苏区法制建设领域政绩观的无声见证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启了法制建设的伟大预演,留下了数量繁多、种类丰富的红色法制文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等文博馆所收藏的文物,见证了在严酷战争环境中,苏区法制建设的领导者,将政绩创造嵌入苏区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形成了有别于旧政权的新型政绩观。
以为民立法站稳人民本位立场。保存至今的苏区法律文本,见证了以民为本的立法理念。现藏于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根本大法确认了工农群众的选举权、教育权、劳动权、婚姻自主权等基本人权,彰显了“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的立法政绩观。该馆所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明确土地没收和分配政策,保障“耕者有其田”这一生存权利的实现。该馆收藏的多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原件,是立足工人阶级立场制定的首部劳动法,它与《违反劳动法惩罚条例(草案)》等苏区劳动法规一道,从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为工人生存与发展权益提供了全面保障。江西省档案馆馆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馆藏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结婚、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条款中处处体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保护子女权益的立法精神。将群众最迫切的利益诉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彰显了苏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立法政绩观。
以人性执法彰显为民担当初心。苏区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票证,为理解苏区执法政绩观提供了生动材料。在税务执法方面,于都县苏维埃政府1933年12月4日、1934年2月13日颁发的2件《土地税免税证》、兴国县苏维埃政府1933年12月30日、1934年8月30日、1934年9月10日颁发的3件《土地税免税证》,胜利县苏维埃政府1934年9月17日颁发的1件《土地税减税证》,以及万载县苏维埃政府1933年11月12日颁发的1件《土地税免税证明书》,反映了相关农户因水灾、旱灾、虫害、孤老、荒田、工人失业等事由而被减免土地税的情况,属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税免税减税暂行条例》等税法中减免税收以保障民生原则的具体执行。在婚姻法执行方面,延安革命纪念馆所藏的一张1934年1月31日《离婚登记证》显示,该离婚申请系由女方谢桂香提出,理由是“与丈夫不合”“坚决向他离婚”,瑞金县某乡苏维埃政府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予以批准,体现出对妇女离婚自主权的充分尊重。江西省博物馆馆藏1933年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内务部发给周炳旺与曾明珠的《离婚证》显示,该离婚申请也系女方提出,“判决”一栏明确了财产分割方案,“男人衣物归男人,女人衣服归女人”,某种层面也体现了对夫妻双方财产权的平等对待。
以公正司法守护公平正义底线。苏区时期的裁判文书承载着以公正裁判凝聚民心、以文明司法树立公信的司法政绩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陈列的《临时最高法庭批示(法字第十七号)》展现了苏区司法人员严谨缜密的办案作风。1932年5月,时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的何叔衡收到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送来的第20号判决书,内容是以反革命罪判处朱多伸死刑。何叔衡审查“口供和判决书所列举的事实”后,认为事有蹊跷,随即背起行李赶到壬田乡核实有关案情。经过缜密调查,他认为朱多伸案系“普通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罪”,且其“参加过革命,又年已七十二岁”,不应当判处死刑,决定“减死刑为监禁”。该旧址还展出了一封1932年何叔衡写给寻乌县苏维埃裁判部的信,信中对各县裁判部因忽视证据而作出不当裁判的现象进行了严厉批评,要求各地裁判部将“犯罪证据赶急尽量搜集解来,以凭批驳原判再行审讯”。这些泛黄的司法文献,无声诉说着苏区尊重事实、重视证据、有错必纠、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优良司法传统。
以法制宣传涵养全民守法生态。苏区法制宣传实践中形成的红色法制报刊、法制器物,呈现了苏维埃政府在群众守法意识养成方面所做的努力。福建古田共和国法制摇篮展览馆展出了一份用玉扣纸单面黑墨竖式石印的小报《法庭日刊》。这份现存最早的红色法制报刊,刊登了闽西苏区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军事法庭布告和部分裁判文书,承载了司法公开、普及法律、震慑犯罪等功能,在培育工农群众权利意识、守法观念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1959年6月江西兴国县文教局拨交、现陈列于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的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木质控告箱,既是苏维埃政府强化干部监督的利器,也是向民众普及监督权利的载体。控告箱右侧有这样一段文字:“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任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这种控告箱遍布苏区基层社会,将权力监督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在唤醒工农群众当家作主、监督公权的权利意识的同时,也倒逼广大苏区干部牢固树立依法行权观念,带头遵守法纪。
苏区法制建设领域政绩观的精神内核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苏区法制文物作为党领导早期法治建设的物质载体,镌刻着苏区法制建设领域政绩观的精神印记。
用“一切为了群众”回答了在法制建设领域“政绩为谁而树”的问题。“政绩为谁而树”,归根结底是法制建设成果由谁享有、成效由谁评判。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着法制建设的宗旨与归宿。苏区法制建设最鲜明的宗旨,就是在法制建设的功能和目标上,始终把广大民众摆在中心位置。一是法制建设成果由苏区民众共享。以选举工作为例,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收藏的瑞金云集区选举委员会颁给吴坊乡许远棚、黄赤姑婆夫妇的两张选民证,反映了包括劳动妇女在内的广大苏区民众依法享有和行使选举权的事实,有力证明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等选举法规并非停留于纸面的制度。一张张选民证所呈现的鲜活选举实践,是“赋予和保障选举权”这一法制建设成果由苏区民众普遍享有的最具说服力的例证。二是法制建设成果由苏区民众评判。从立法、司法、执法到守法的全流程,从土地、劳动、卫生到文教的各领域,苏区法制建设所彰显的为民意识是全方位的。在1934年1月印刷的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的决议中,毛泽东同志提到,“长冈乡的群众说:‘共产党真正好,什么事情都替我们想到了’。”“共产党真正好”的口碑,同样也是苏区法制建设中“政绩为谁而树”最好的答案。
用“保障民众利益、维护苏区秩序、巩固革命政权”回答了在法制建设领域“树什么样的政绩”的问题。“树什么样的政绩”,归根结底是法制建设的价值以何种业绩体现出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着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路径。一是保障民众利益的业绩。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收藏的一张会昌洛口七乡列宁学校乙级一班女学生李观音的学生证,反映了苏区政权对女性受教育权的保障。该馆所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部1934年10月15日颁给胡长艮的失业登记证,体现了苏区政府对工人劳动权的救济与维护。二是维护苏区秩序的业绩。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收藏的两件《分田确权通知》,通过明确土地确权原则,预防分田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体现了苏区政府在民生秩序维护上做的努力。万载县工农兵政府、福建省苏维埃政府、上杭第三乡发放的《放行证》《通行证》和各类路票、路条,是落实《中央人民委员会命令——为严禁出境行人事》等治安法规的凭证,体现了对苏区安全秩序的维护。三是巩固革命政权的业绩。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馆藏的红军总抚恤委员会主任贺诚于1934年7月1日签发的红军战士杨荣珠《残废证书》,是《红军抚恤条例》保障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立法精神的具象化表达,在激发官兵斗志,保障“扩红运动”、巩固新生革命政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用“密切联系群众”回答了在法制建设领域“靠什么树政绩”的问题。“靠什么树政绩”,归根结底是法制建设领域政绩的实现方式问题。苏区法制文物不仅记录了“为了谁”的价值取向,更印证了“依靠谁”的实现渠道。一是在立法中依靠群众。1934年1月召开的“二苏大”,在修订“一苏大”前后颁布的一些重要法律文件时,也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收藏的“二苏大”正式代表证和旁听证,便是广泛吸纳工农群众参与法律草案讨论、表决和监督的明证。二是在执法中依靠群众。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收藏的《兴国县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委任李统元为本部工农通讯员》的委任状,证明了中央苏区工农检察机关通过聘请干部群众担任兼职通讯员,以“专门监督+群众监督”扩大行政监察线索来源和监督面向的监督执法模式探索。三是在司法中依靠群众。1932年4月6日出版的《红色中华》第4版记载了何叔衡调处白露乡合龙乡争水纠纷案的始末。为解决毛姓、杨姓宗族因水源利用而出现的纠纷,何叔衡会同县裁判部组织巡回法庭,召集有关人员到案发地进行调处,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使两乡两姓化干戈为玉帛。从“坐堂审案”到“上门解纷”,这种办案方式将司法从高高在上的衙门里解放出来,使其成为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贴近群众、教育群众的生动实践,可视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之先声。
苏区法制建设领域政绩观的当代启示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围绕如何定位法治建设的使命、如何看待法治建设的成效、如何开创法治工作的政绩等一系列问题,苏区法制文物所承载的政绩观,正以历史的厚重滋养着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沃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法治建设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苏区法制文物所承载的政绩观,正是将“一切为了群众”的政治理念转化为制度实践,从抽象原则转化为具体行动。苏区法制建设的成效也证明,只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法治建设才能真正赢得民心、获得力量。无论时代如何变迁,无论法治建设的任务如何演变,“政绩为谁而树”的答案永远不会改变:法治建设的根基在人民、法治建设的成果归于人民、法治建设的政绩最终要由人民来“阅卷”——法治建设的成效,最终要用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来衡量。
坚持以实效为导向,在法治实践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苏区法制建设的政绩,不仅体现为中央苏区时期制定的120多部法律法规,更体现为在法制建设中解决了多少群众身边的实际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上,法治实践应围绕是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是否有利于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来展开和推进,让立法、司法、执法中的每一项举措都回应群众关切,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法治获得感作为政绩。
坚持以群众路线为路径,在社会治理中筑牢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从苏区法制文物中,可以深刻感悟到一个贯穿苏区法制建设始终的方法论——群众路线。在多元参与、干群互动中提升苏区民众的安全感,巩固苏区民众对党领导法制建设的心理认同,是苏区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鲜明特色。法治建设领域政绩观的树立和践行,要做到把人民群众置于法治建设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群众在法治建设全流程、法治所涉各领域事务中的参与权,巩固其主体意识和主导地位,在法治建设中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人民群众心中培育出可触可感、历久弥坚的安全感。
〔作者系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江西省法学会中央苏区法制研究会理事、苏区法制文物研究会理事。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24年项目(红色文化育人专项)“苏区法治文化资源赋能江西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研究”(HSWH24014)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王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