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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推动新时代刑法学研究高质量发展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作为一门直接关涉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与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学科,刑法学研究和实践是否树立和践行了正确政绩观,最终要看是否真正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是否切实推动了中国刑法学事业的长远发展。
坚持政治引领
树牢刑法学研究服务“国之大者”的根本要求
《论语·颜渊》中,鲁国大夫季康子问孔子:“什么是政?”孔子答曰:“政者,正也。”本义为以文教化,使之端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的根本原则。特别是对政治性与学术性高度融合的刑法学而言,坚持对党忠诚、为党分忧是检验治学是否端正、衡量学术工作是否为“正绩”的首要标尺。偏离这一方向的研究成果,非但不是业绩,反而是需要警惕和纠正的偏差。因此,刑法学研究必须把服务“国之大者”作为根本要求,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明晰刑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刑法绝非价值中立的技术规范,它直接关乎公民的生命、自由与基本权利,与国家政治制度有着最为密切的关联。任何看似纯粹的学术观点背后,往往都蕴含着不同的政治立场、价值取向与意识形态判断,从不同的理论原点出发,对刑法核心问题的认知会产生本质差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刑法学研究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警惕“去政治化”倾向,有力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侵蚀,转变西方中心主义的话语依赖,树立立足中国司法实践的刑法理论自信,将学术研究和创新的基点牢固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之上,推动建构符合国情、科学合理、面向实践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这一体系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程。一方面,要将传统法律文化精髓融入现代刑事法学体系,使其成为自主知识体系的文化根基;另一方面,要深入学习各国刑法学理论,以客观眼光进行鉴别、扬弃与吸收,通过本土化改造,让外来理论契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实践需求,融入中国自己的话语体系与实务语境,最终形成能够切实解决中国刑事司法实际问题、服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刑法学理论成果。
聚焦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需求。刑法学研究如果仅满足于理论的自洽和精巧,而忽视对国家整体治理效能的学理贡献,就是一种狭隘的业绩观。现阶段,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当前重罪持续压降、轻微犯罪高位运行的特征日益凸显。抢劫、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持续下降,危险驾驶、盗窃、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轻型犯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另一方面,中国是命案发案率最低、世界上公认最安全的国家之一,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我国犯罪圈设置不断扩大,而假释制度适用率较低、监狱资源配置面临压力等治理难题不断显现,这与我国推动刑事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不相适应。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刑法学研究必须及时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将研究视野从传统的治罪法学拓展至治理法学。刑法学研究需要聚焦社会治理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犯罪态势的实证分析,深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关注轻微犯罪治理中的行刑衔接问题,为推动构建符合国情的轻微犯罪治理体系、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创新提供扎实的理论支撑,从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体系。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思想。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影响国家、社会、公民安全的各类风险日趋复杂。面对新情况、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理论与中国国家安全的具体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传统刑法学往往偏重人身自由、财产权的保护,总体国家安全观则要求将安全价值提升到同等重要的高度。例如,关键矿产资源是支撑高端制造和国防科技的核心战略资源,已成为全球主要大国战略博弈的新领域,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阵地。近年来,我国依法严惩了一批向境外非法提供情报、走私战略性矿产资源等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刑法学研究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一体推进传统安全领域、非传统安全领域以及新型安全领域的刑事保障,建立大安全研究格局。聚焦经济、科技、数据、生物、资源等重点领域安全,前瞻性、体系性地开展刑事保障规则研究,为相关立法提供周延且有力的学理供给和立法建议,进而有效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战略安全,为捍卫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贡献智慧。
站稳人民立场
深耕刑法学研究回应民生司法需求
何谓“绩”?《说文解字·糸部》释曰:“绩,缉也。”本义为把麻纤维接续搓成线,纺织成衣以遮羞御寒,引申为百姓的衣食冷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哪里有人民需要,哪里就能做出好事实事,哪里就能创造业绩。”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首先要回答“为了谁”的问题,心中装着百姓,政绩才有正确的方向;眼睛盯着群众的急难愁盼,工作才有扎实的落点。对于刑法学研究而言,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权益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民生痛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坚持以人为本的学术立场。《习近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论述摘编》中鲜明指出,“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坚持以人为本的研究立场,是刑法学研究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慎刑理念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契合。慎刑理念作为民本立场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展开,既是为民造福初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象化,也为刑法学研究锚定正确方向、创造务实业绩提供重要标尺与实践准则。
贯彻慎刑理念,关键是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坚持审慎处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不枉不纵,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一致的。例如,在刑事司法中要树立审慎入罪、均衡量刑的司法观念,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精准识变、主动应变,科学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慎刑理念,当宽不宽、当轻不轻固然是不慎,当严不严、当重不重同样是不慎。将慎刑理解为轻刑是片面的、不正确的。一方面,要用足严的一手,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具有极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坚决从严打击,做到该严则严。例如,在河北邯郸初中生张某某等杀害同学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的处罚原则。另一方面,要用好宽的一手,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落实该宽则宽。例如,对于大量由于民间纠纷、经营活动而涉罪的,或由于刑罚扩张而增加的轻微刑事犯罪,要防止受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避免过分迷信刑罚的作用,充分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明德慎罚、明刑弼教等慎刑理念。综合地看,慎刑理念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积淀,符合我国国情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当前的刑事法治语境下,慎刑理念常被误读为一种单纯的轻刑化或去罪化倾向,这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当重则重是慎刑理念不可分割的一面,是维护法治尊严与社会秩序的关键所在,其深层法理基础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严厉程度必须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匹配。因此,慎刑的核心要求是审慎严谨,在刑事启动和刑罚适用上深思熟虑,既避免当宽不宽,也警惕当严不严,要将当宽则宽的人文关怀与当重则重的刚性制裁有机结合,构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的精细化、科学化、人性化刑事法治。因此,相关研究应关注,如何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为当重则重的情形提供精确的、符合正义观的量刑基准理论;如何在不同罪名中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出罪,避免机械执法;如何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行政违法,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保护企业和公众合法权益等。通过精准施策的理论供给,推动刑事司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坚持立足实践主动接受人民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关键在于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这就要求刑法学研究者必须将论文写在中国大地上,既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也要有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把研究精力集中到解决国家和社会急需、人民群众关切、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真问题上。当前,刑法理论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与司法实践结合不够紧密。首先,理论界对实务中的现实问题、疑难案件关注不够,部分理论体系、学术观点、学术概念与司法实践相去甚远,本土契合度不高,对实务界吸引力不足;其次,理论界长期激烈争议的某些体系问题,实务界却关注甚少。这种脱节现象提醒我们,真正的学术业绩是研究成果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比如但书在分则中的具体适用、轻微犯罪治理体系的构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涉案财物处置以及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等问题,都是亟待回应的现实课题。
刑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学研究必须聚焦民生关切与实践问题。研究选题应聚焦民生痛点,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的治理研究;研究过程应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注重从人民群众的司法实践中汲取智慧;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为重要标准。不提倡象牙塔式的研究,让学术成果真正服务于法治实践、服务于人民利益,打造利长远、惠民生的务实治学政绩。
在人权保障与犯罪惩治中践行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就刑法理论研究与刑事司法实务而言,《刑法》第二条明确了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也是刑法学研究必须平衡的两大价值,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刑法学研究必须筑牢人权保障的法治防线。当前,“重打击、轻保护”“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和“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等错误观念仍然存在;非法取证、超期羁押、强制措施滥用等情形仍偶有发生,甚至造成了冤错案件。这些问题折射出片面追求短期办案指标、忽视长远法治公信的政绩观偏差,不利于人权保障,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关乎法治根基与民心向背。这就要求刑法学研究要筑牢理念根基,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原则真正贯穿司法全流程,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等思维定式;以理论创新反哺实践,完善制度机制,健全证据审查、强制措施监管、冤错案件防范纠正与责任追究体系,全面落实律师辩护全覆盖要求;强化监督问责,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体系,严肃查处徇私枉法、侵犯人权行为,以刚性约束守护法治底线与司法公信。
坚持显绩潜绩并重
构建科学合理的刑法学研究考核评价体系
对于新时代刑法学研究而言,政绩,即研究成果的理论贡献与实践价值;观,即研究共同体对学术宗旨、评价标准与发展导向的看法。政绩有显绩与潜绩之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政绩观的落地,需要科学的评价体系。刑法学研究既要考核那些在较短周期内可以形成成果、便于量化考核、具有直观可见性的业绩,如核心期刊发表数量、课题立项数量、获评各类人才称号等;也要考核那些需要长期积累、短期难以量化呈现,但对学科发展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引领性作用的业绩,如基础理论研究、体系建构以及学生培养等工作,引导刑法学术界树立显绩与潜绩并重的科学导向。
构建可推进刑法学研究高质量发展的考核体系。近年来,我国刑法学成果在数量上并不匮乏,但真正具有理论穿透力和制度影响力的高质量成果仍显不足,究其原因在于评价体系长期偏重可计量的外在指标,弱化了对学术贡献本身的判断。一是需要确立以学术质量为导向的评价标准。改变简单以论文数量、期刊等级为核心的评价体系,打破唯论文、唯帽子、唯项目、唯奖项、唯学历“五唯”桎梏,将基础理论研究、重大问题深度研究、高质量教材著作编写等纳入评价范畴,并通过设定中长期评价周期、深化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推动形成以学术质量为核心,鼓励深耕积累、支持原创的评价导向。二是需要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强化同行评议,重点考察研究的原创性、理论深度和方法严谨性,避免低水平重复和浅薄化研究;重视实务界反馈,切实衡量研究成果对立法、司法、执法的实际贡献,检验其解决实际问题的效能。三是需要实施更具针对性的分类评价。对于以研究为主的岗位,重点考察其理论创新能力及对学科建设的贡献;对于教学科研并重的岗位,则必须将课堂教学质量、课程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效等纳入评价体系,防止出现“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导向。
构建可促进青年学术人才发展的考核评价机制。青年刑法学研究学者尚处于学术积累与能力塑造的成长阶段,需要时间沉淀与持续学习。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要能够鼓励和支持青年刑法学人才成长,为其构建更具支持性的学术环境。为此,一是需要完善“非升即走”制度的配套机制。当前“非升即走”的用人制度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铁饭碗”,激发了学术活力,但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同样不容忽视。如部分高校对青年科研人员“重考核、轻培养”,以淘汰代替管理,催生了大量“短平快”研究,甚至滋生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要完善“非升即走”制度的配套机制,合理设置评价周期、优化发展路径,减少单一数量指标的压力,引导和支持青年人才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有深度、有价值的研究之中,真正做到安心治学、潜心研究。二是需要弘扬求真务实的学术风格。当前,一些青年学者论文论证越来越复杂,概念越来越高深,语言越来越晦涩,文章看起来花团锦簇,实际上不解决理论或实践中的问题。要积极鼓励青年学者回归学术评价的本质,将法学作为经世济民之学,立足中国本土实践,选择困扰中国刑事法治发展的选题,推动理论分析与实务观察相互印证,培养出理实结合、知行合一的学术品格。
刑法学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正确政绩观的科学引导。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刑法学研究者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自觉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努力产出更多立足中国、回应时代、引领实践的研究成果,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学术力量。
(作者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 责任编辑:张怡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