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友好建设须从政策驱动走向法治保障

  从长沙的“儿童友好工作站”,到广州的桥下空间改造;从昆山的“昆小薇”行动,到北京的儿童友好地图上线⋯⋯近年来各地风起云涌的儿童友好建设实践,成为今年六一儿童节的公共讨论焦点。相较于以往更多聚焦于防性侵、反虐待、防网络沉迷等议题,“儿童友好型社会”成为全新的关键词,标示着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水平正在不断走向纵深。
  所谓儿童友好建设,是指为儿童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等权益的系统性工程。自2021年以来,我国已有100多个城市开展了儿童友好建设试点。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十五五”规划纲要亦明确将儿童友好建设纳入国家发展蓝图,释放出从“城市试点”转向“全域推进”的鲜明信号。那么,这场由政策引领的建设热潮,能否保持常态的建设动力呢?其关键并不在于增设多少儿童友好设施,而在于能否完成从政策驱动到法治保障的深层转型。
  从法治维度审视儿童友好建设,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建设标准”。儿童友好建设涉及公共空间改造与设施配置,从70厘米高的儿童专用垃圾桶到50厘米高的扶手,从“爱心斑马线”到商场里的母婴室,这些“降高”设计与适儿化改造看似是工程问题,实际是标准问题。标准在法治体系中虽不似法律条文那般引人注目,却是法治在技术领域的具体化身。目前,我国儿童友好建设标准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标准不一、空缺等短板,因而急需加快设计和规范步伐,构建起完善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系。如此,才能为儿童友好建设划定底线、统一尺度、明确责任,并以法治化的评判依据,督促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质量。
  儿童友好建设的法治转型不仅需要设施更新,更需要立法层面的理念嵌入与制度重构。就此而言,我国相关立法仍有极大的改进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确立了儿童友好的基本价值导向,但提供的只是原则性的制度框架。而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道路交通、公共服务等具体场域中,儿童友好仍更多体现为政策宣示而非法律要求,其强制性明显不足。这就需要修改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将儿童友好从“倡导性要求”上升为“法定义务”。如此,才能为儿童友好建设实践奠定坚实的法律支撑、注入持久的法治动力。
  除了前端的标准与立法,后端的权利救济与司法保障同样不可或缺。当不达标的儿童活动设施引发人身伤害,当空间设计缺陷造成侵权后果,受害儿童能否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是检验“友好”成色的终极标尺。现实中,此类纠纷往往面临举证困难、责任认定模糊、赔偿标准不一等困境,需要通过健全儿童权益公益诉讼制度、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等路径,构筑起法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此外,儿童参与权的保障亦需纳入法治视野,让儿童成为儿童友好建设进程的参与者而非被动接受者,需要为其提供稳定的程序通道和制度保障。
  从更长远的视角来看,儿童友好建设还应向更广的维度拓展。比如,数字时代的儿童面临网络环境、算法诱导、数据滥用等新型风险,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儿童权利保障涉及城乡差异与特殊儿童群体的可及性,诸如此类的议题是儿童友好建设法治化进程中新的制度锚点,呼唤着法治的及时介入与明确回应。
  儿童友好建设并非比拼速度的“百米冲刺”,而是需要久久为功的“长期接力”。对于这场接力而言,政策驱动仅仅是起点,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将“儿童友好”从政策引导转为法定义务、从标准缺位走向规范完备、从个案救济迈向制度保障,方能确保儿童友好建设行稳致远,让“儿童友好”真正嵌入社会发展的内在价值观,成为社会文明恒定不移的坐标。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