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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系列报道之三
树立和突出共享文化符号推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着力点,也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文化基础的关键制度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等章节设置,为依法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法律遵循。其第14条规定:“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通过法律确认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建构的基本方向,将文化认同、符号树立与共同体巩固纳入国家法治轨道。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延续与巩固,离不开一套能够承载历史记忆、文化价值与身份认同的象征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借助共同体成员共享的文化符号予以具象化表达。作为凝聚民族精神、塑造国家形象的制度性文化资源,“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入法,是将党的民族文化工作经验和政策主张经由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制度成果。应立足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旨归,系统把握其规范目标、责任体系、实践路径与机制保障,将树立和突出中华文化符号纳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逻辑之中。
明确共享文化符号的规范目标与价值基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相关规定,集中体现了促进型立法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制度功能。其以规范确认、制度引导、责任配置和机制激励为主要方式,通过法治塑造行为预期、凝聚价值共识、提供制度支持。树立和突出中华文化符号,是促进型立法逻辑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建设领域的集中展开。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统领的规范目标。从规范结构上看,《宪法》第24条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立法法》第8条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以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条、第11条、第14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华文化符号依法规范的重要依据。中华文化符号是服务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化文化表达。树立和突出中华文化符号的实质,是通过符号建构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建构。在文化法治建设中,须进一步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文化立法与文化治理中的统领地位,通过法治方式确立中华文化、中华文化象征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优先性地位。地方性文化立法、专项文化立法以及相关行政规范,有必要主动嵌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范表达,使中华文化符号规范始终沿着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方向展开。
以正确历史观为前提的法治资源发掘。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一个历史建构过程,须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视野,通过对历史文化资源甄别、整合基础上的规范性活动,以文明标识连接古今、横贯东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2条明确规定,“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就是要坚持以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为根基,通过挖掘各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文明、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推进民族复兴伟业的历史文化资源,将其中凝结的共同记忆、价值与精神转化为具有时代意义的共享文化符号。当前,浙江、江苏、贵州等地通过红色资源保护立法明确相关历史遗产保护主体、保护责任和利用机制,为依法确认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资源、树立和突出中华文化符号提供有益鉴照。
以中华文化为意涵支撑的法治实践依归。中华文化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认同纽带,中华文化符号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文化介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3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这一规范安排,赋予中华文化符号建构以清晰的价值序列和文化谱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医药法》等专项立法,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及地方关于红色资源保护、革命精神弘扬的立法实践,对革命文化的标识性资源进行了法律确认;甘肃等地红色资源保护条例将铁人精神、“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纳入法治保护范畴,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进入地方文化法治实践的趋势。要进一步在地方文化资源保护立法中,发掘和确认青藏铁路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具有广泛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基础的精神标识及其物质载体,使中华文化符号体系更完整、更具时代感召力。
完善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法定责任体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对多元主体权责的规定,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由价值倡导转化为制度责任,使其成为国家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协同的系统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资源保护与符号建构责任。作为中华文化符号保护、展示的主要责任主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3条第3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第14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规划及建筑设计、景区展陈、地名命名和公众活动等方面,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空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塑造的重要场域,郑州、西安等城市在地铁线路、公共文化空间设计中融入黄河文化、传统纹饰、非遗元素和地域文化标识,通过文化符号嵌入唤醒集体记忆,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情感。石榴籽等符号进入公共空间并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文化标识,彰显了政府通过空间治理和文化治理实现共享文化符号的公共传播与意义强化。
学校的文化传承、历史阐释与认同塑造责任。教育是文化符号承载历史记忆与文化意义代际传递的重要方式,学校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认同形成的培育平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6条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中的职责。作为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建构的培育平台,学校应坚持在增进共同性的方向上优化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推动学科优化和有组织科研,建设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激活制度实践潜能,以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为抓手,通过课程、教材、研学等形式,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增强青少年对中华文化、中华民族的认同。
公民的共同维护责任与守法义务。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归根结底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认同和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4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正面义务和负面责任维度,对公民参与保护中华文化资源、维护民族团结、解读传播中华文化符号等行为作出规范安排。中华文化符号是每一位中华儿女共有共享的文化资源。社区、公益性文化场馆等机构应当支持鼓励公民,在家庭空间、公共空间和网络空间中依法保护中华历史文化遗产,传播正确的文化观和历史观,自觉抵制将中华文化符号工具化、狭隘化、对立化的错误倾向,共同维护共有精神家园的思想文化基础。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实践路径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供了从资源保护、意义阐释到话语建构的行动路径,树立和突出共享中华文化符号因循这一路径,通过从资源到标识、从遗产到认同、从文化事实到制度表达的转化,推动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
文化资源依法保护与活化利用是中华文化符号建构的基础。树立和突出中华文化符号须立足于历史文化资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4条第1款也强调“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当前,一些地方已形成依法推动资源活化利用的典型经验。贵州通过地方立法推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新疆库车开展“文物+检察”联动协作,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和创造性转化;贵州六盘水钟山区法院就布依族传统纹样著作权裁决;上海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英雄金笔厂民族工业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等等。法治实践充分表明,文化资源保护是一个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共同参与的法治过程。
文化遗产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义阐释是中华文化符号生成的关键。共享中华文化符号是对文化遗产意义的制度性阐释和共同体化表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2条、第13条、第19条的规定,从不同主体层面,对文化遗产阐释责任进行规范安排,核心是正确处理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共同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地域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须置于中华文化整体结构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脉络中理解,防止将局部文化、地域文化、个体文化绝对化、孤立化,从而弱化甚至割裂共同体认同。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条例及其数字艺术馆“红飘带”的实践,就是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和数字技术赋能,将红色文化遗产转化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符号的典型样态。
中华文明叙事与自主话语体系建构是法治实践的价值指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7条规定:“国家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阐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与内涵,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以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和叙事话语回应西方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刻意歪曲,借助多元媒介形态呈现中华文化符号,讲透、讲准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形成逻辑、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的历史逻辑以及中华文化兼收并蓄、开放包容的文明特质。应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颁布实施为契机,通过对长城、春节、秦岭、书法等中华文化符号依法保护和传承,阐释好中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世界范围民族事务治理的制度探索意义,增强中国叙事的解释力、感召力和传播力。
发挥依法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机制效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对“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文化认同、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增进民族凝聚力的教育、传播、交流机制,形成了法治化支撑体系。旨在把中华文化符号从文本规定转化为社会实践,从知识认知转化为情感认同,从内部共享转化为外部传播。
构建多元协同的教育机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5条、第16条、第18条、第20条对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教育体系进行规定,形成了国家主导、学校主阵地、社会广泛参与、家庭协同联动的教育格局。可依托国家文化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空间,将中华文化符号嵌入日常化、场景化的教育过程。以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为例,沿黄区域可将剪纸、社火、面塑等共有共享的非遗符号为媒介,通过跨区域联创共建、互嵌式社区活动、家庭参与式文化实践,强化对中华文化符号的现实感知与共同体验。
推进全媒体传播机制改革。新闻媒体与互联网平台是建设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参与者。《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9条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宣传报道、成就展示等工作”。应依托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的机制优势和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优化中华文化符号的可视化叙事、可感化表达和可参与式传播,凸显社会整合功能和国际传播效应。同时,根据《国家安全法》以及互联网内容生产、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重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防止错误史观、狭隘民族观借助平台传播,侵蚀共同体认同基础。
健全多维交流与文明互鉴机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7条、第19条、第21条对学术交流、对外交流、两岸交流等机制作出规范安排。作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重要载体,故宫、北京中轴线、妈祖信俗等文化资源,是对外文明交流的重要纽带。数字化、智能化背景下,游戏、微短剧、网络文学等新型文化产品,成为中华文化国际传播新场域。依法推进文化产业有序发展,保护数字作品版权,打击新型侵权行为,主动参与国际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推动中华文明标识有序参与国际教育合作、人文交流等项目,在互学互鉴中彰显中华文明特质,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叙事的国际解释力和认可度。
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民族事务治理基础性法律在文化领域的具体展开。这要求文化领域相关立法、地方立法和专项立法持续推进体系衔接;在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业遗产保护、地名文化保护等领域,及时开展立改废释工作。通过法律的确认、保护、阐释和传播,将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实践中共同创造的中华历史文化遗产,转化为可识别、可共享、可传播的中华文化符号,是在法治轨道上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关键环节,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生成与制度化巩固的必要过程,更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落实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治保障研究”(24AZD071)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