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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助推文物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和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者,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督察”。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领域,立足区域文化特色,践行“三个善于”司法理念,聚焦城市更新发展与文物保护矛盾问题,依法履职,扎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以高质效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立足地域禀赋
服务区域经济文化发展全局
推动文化传承发展,强化地域特色文化检察保护。文物遗迹是区域文化基因和文化传承的物质载体,其保护状况直接关系到历史文脉的延续性。检察机关开展文物保护工作需结合地域文化特色,将文物保护与文化传承相结合,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推动文物遗迹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发展,筑牢区域文化发展的根基。
红桥区是天津建卫的历史发源地,是天津近代商业、近代教育和华北工业发祥地,被誉为“津卫摇篮”,系唯一兼具南运河、北运河城区运河典型段落的遗产核心区,具有独特的地域文化属性。红桥区检察院因地制宜将公益诉讼工作融入到加强历史文物遗迹保护和文化传承等中心大局中推进,围绕大运河文化遗迹等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做实做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逐步形成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格局。在办理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大运河公益诉讼线索8件,立案8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8份,保护历史文化古迹5处,用实际行动守护大运河水清、景美、文兴。
深挖文物文化价值,探索文物活化利用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文物的活化利用是实现文物保护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发挥文物文化价值的核心手段。公益诉讼检察不仅要关注文物的保护与修缮,还要积极助推文物的合理活化利用,实现“保护-利用-传承”的良性循环。
检察机关应立足区域文物资源特点,积极助推文物活化利用模式创新,实现文物文化价值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融合。一是助推“文物+文旅”融合发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整合文物资源与旅游资源,打造特色文旅线路,加强对文旅项目的管理,保障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协调发展。例如,红桥区检察院在办理曾公祠旧址保护案时,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引入两家专业文旅公司开发运营,融资500余万元,依托曾公祠旧址打造以曾氏国学家书文化展示为主的文旅消费场景,推动“沉睡”的历史文物被活化利用,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得以充分挖掘、阐释、彰显与传承。二是助推“文物+研学”融合发展,支持学校、社会组织开展文物研学活动,督促相关主体加强研学活动中的文物保护管理,调动发挥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社会力量。三是助推“文物+数字”融合发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运用数字技术对文物进行数字化保护与展示,拓宽文物文化价值的传播渠道。通过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成文化产业优势,助推文物保护事业与文旅、教育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和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推动文物保护与民生福祉融合,提升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文物保护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城市建设中居民身边文物资源的保护情况直接影响群众的生活品质与文化获得感,良好有序的文物保护能够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促进就业增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资源开发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文物损毁、流失等问题时有发生,传统的文物管理和保护方式在面对多元利益冲突时显现出局限性。
检察机关应聚焦城市建设中民生改善与文物保护协同问题,将城市更新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涉及的文物保护问题纳入公益诉讼监督重点,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立足民生需求,推动文物保护与民生福祉深度融合,在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同时,提升改善人居环境,实现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和民生改善互融互促。例如,在红桥区检察院办理辖区内大运河遗迹保护相关案件时,对南运河两岸分布的相关历史遗迹开展整体监督保护,天津市烈士陵园(现竹园)旧址中烈士纪念设施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管理单位整改,修复破损部位,确保纪念设施完好以及入园参观群众安全。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原处于老旧居民区的窑洼炮台被圈建入新的居民区中,炮台遗迹砖石裸露,周围环境复杂,且文物保护单位标识牌已缺失,通过督促主管行政单位对炮台本体进行修复,加设保护栏,设置标志碑,将文化遗迹保护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周边景观环境相结合,推动群众居住环境改善,提升群众文化获得感。
坚持多措并举
构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
高质效履职格局
深挖文物失管案件线索,实现文物保护精准化监督。文物分布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在实践工作中,文物失管案件线索存在隐蔽性强、来源单一、识别难度大等问题,难以对辖区内所有文物保护情况做到全面掌握。此外,文物保护专业性强,部分轻微损害行为难以被及时识别,导致公益诉讼检察介入滞后,线索摸排的广度与深度直接决定监督工作的成效。
检察机关应探索构建“多渠道收集-分级分类研判-精准化办理”的线索管理机制。一是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整合媒体曝光、群众信访、刑事案件办理、行政机关移送等线索来源,运用大数据、无人机、遥感卫星等科技手段,对保护控制地带文物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违法施工、盗掘等损害文物的行为;二是建立线索分级分类标准,将涉及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等重大线索列为优先办理类别,对一般线索实行常态化办理;三是强化线索研判能力,结合文物保护专业知识与检察监督经验,从文物价值、破坏程度、社会影响、整改难度等方面对线索进行量化评估,对筛查后的线索进行分类登记、跟踪督办,确保线索得到及时处理、监督工作靶向精准定位。例如,红桥区检察院与红桥区档案馆深化协作,从馆藏档案中寻找文物,深入了解红桥区依河而兴的发展历程,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将淹没在杂草丛中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天津三宝”之一窑洼炮台,重新带回公众视野。对遗址进行修缮并加强管理,使炮台具备观览条件,推动失管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健全常态化跟进监督机制,彰显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效能。诉前程序是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主要办案方式,但部分案件中“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制约着监督效能的发挥,跟进监督是公益诉讼检察确保整改落实、实现社会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应建立全流程常态化跟进监督机制。
首先要明确监督的内容与标准。一是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全面监管职责、是否责令侵权人切实履行修复责任等;二是文物保护的实际效果,包括文物本体是否得到修复、周边环境是否得到改善、文化价值是否得到保护阐释等;三是长效监管机制的落实情况,包括行政机关是否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日常监管机制等。
其次要创新跟进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效能,对经检察建议督促仍迟延履行职责、以部分履职代替全面履职的,依法启动诉讼程序。在个案整改的基础上,注重类案治理,针对文物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监管漏洞,形成调研报告、情况反映,向党委、政府汇报相关问题情况,推动相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深化协同共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依托数字检察赋能,拓宽文物公益诉讼保护覆盖面。文物分布广、数量多、监管难度大,人工巡查等传统监督方式难以应对辖区文物全面监管难题,数字检察技术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智能化解决方案。检察机关应依托数字检察技术,构建“智能化、精准化、全覆盖”的监督体系,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充分利用大数据模型开展监督工作,提升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检察机关应联合文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行政机关,构建文物保护数字监督机制,整合各类数据资源,实现数据共享与智能分析。一是整合文物资源数据,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文物等级、分布位置、保护范围等。二是整合监管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记录、审批信息、日常检查数据等。三是整合社会数据,包括群众举报线索、媒体报道、卫星遥感数据等。四是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自动识别文物保护中的风险隐患,为检察机关提供精准监督线索。
深化协作共治
构建文物保护治理长效机制
推进预防性保护办案模式,实现文物保护系统治理。文物预防性保护理念现在已经成为文博领域的广泛共识。检察机关应推进预防性保护办案模式,将监督关口前移,实现文物保护的系统治理。结合文物保护的实践需求,明确预防性保护的适用范围与情形。一是文物保护规划不当可能导致文物破坏的情形,如城市建设规划、旅游开发规划未充分考虑文物保护需求;二是潜在的文物破坏风险,如文物本体出现风化、腐蚀等问题,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三是工程建设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情形,如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选址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或周边。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坚持既治“已病”更治“未病”的工作思路,推动行政机关进一步健全文物遗址的动态维护工作机制、强化文物遗址修缮的预研预判,及时启动预防性保护修复措施,从源头上防范文物被破坏风险,实现最佳办案效果。例如,红桥区检察院办理吕祖堂等公益诉讼案件时,推动相关部门开展预防性保护措施,对相关文物遗迹已出现的问题进行修复,对可能存在的隐患做到提前预防,以达修旧如旧的修复效果,确保文物得到修缮保护。
健全跨部门协同保护体系,凝聚文物保护多元共治合力。文物保护可能涉及文旅、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多个部门的职责,部分区域的文物保护存在部门间职责边界不清、履职标准不明、协同不力等问题,影响了保护效能。检察机关应联合具有文物保护职能的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文物保护相关数据的实时共享;三是建立案件移送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程序与时限,确保违法违规线索得到及时处理。通过建立和完善跨部门协同保护机制,不断优化文物保护工作质效。例如,红桥区检察院与红桥区文化和旅游局签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监管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构建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支持等协同保护机制,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引入专家智库支持,提升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监督专业化水平。文物保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文物学、考古学、建筑学等多领域专业知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定、损害后果评估、文物修复情况评估等工作专业性较强,检察机关办理文物保护相关案件需要专业技术支持。检察机关应通过引入专家智库支持,实现内部提升与外部支持,提升监督专业化水平。
检察机关应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业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检察人员参加文物保护、文物修复等相关领域的培训,向专业领域专家学习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选拔具有文物保护相关知识或经验的检察人员,组建专业办案团队,集中办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此外,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聘请文物保护专家、文化遗产研究专家等专业人士担任咨询专家或特邀检察官助理,在线索研判、调查取证、公益损害评估、整改方案论证等环节,引入专家意见,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撑。例如,红桥区检察院在办理吕祖堂保护案中,通过专家协助,准确掌握该遗址后殿建筑部分结构受损的具体原因、厘清行政机关负有的具体管理职责,为检察建议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展望未来,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协同机制的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度的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在文物保护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检察机关应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履职质效,为文物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检察保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文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陈建强系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聪聪、张帝系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 责任编辑:黄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