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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快灵’地方立法实践观察”系列报道之一
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
“小快灵”作为一种聚焦具体问题、追求高效快捷、形式灵活务实的制度供给模式,近年来在立法领域方兴未艾,有效提升了法律法规创制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202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制定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这一要求深刻洞察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为持续深化执法司法改革、优化程序规范和规则标准指明了创新路径,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是适应社会治理精细化、法治需求即时化的必然选择。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在执法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其重点集中体现在破解实践堵点、优化内部流程和回应民生关切三个方面。执法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标准不一、程序繁琐、反应滞后等问题。例如,市场监管部门为保证食品安全,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安装挡鼠板,应急、消防部门又主张在通道上设置不可移动的挡鼠板存在安全隐患,面临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的问题。正是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餐饮服务场所安装挡鼠板”执法标准适用的有关意见,通过“小快灵”协调得以快速统一,消除了企业合规困境,破解执法堵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通过组建灵活高效的“小快灵”办案团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了办案的“精耕细作”和质效提升。对于网约车监管不足、电动自行车安全、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群众的“烦心事”,亟须建立执法司法的快速响应机制,通过专项指引、简易程序等“小快灵”方式,力求“民呼即应”,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及。
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其一,立法是执法司法的源头,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不断推进的“小快灵”立法,为执法司法工作聚焦问题、快速响应、公正高效奠定了制度基础。2025年国家层面审查了大量法律草案和法规规章,就体现了对接实践需求的“小快灵”思路;多地人大和政府深入推进“小快灵”立法,涉及反食品浪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新兴产业促进、高科技创新等诸多领域。这些成功的立法实践不仅有利于法律施行,也对执法司法环节配套灵活高效的施行规则、办案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二,40多年改革开放业已形成的法治框架,为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预留了广阔空间,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包容性。我国现行执法司法体系包含多层次、多样化的规则形成机制。在执法领域,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级机关可以发布执法指导意见、裁量基准等。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司法政策文件。这些制度工具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灵活性,可以根据需要,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以“小快灵”方式加以运用。例如,针对新型网络犯罪证据固定难的问题,“两高”可以及时出台证据审查指引;针对涉企行政执法中的共性困惑,可以快速推动形成跨部门执法标准。这些都属于在现有法定权限和程序内,进行“小快灵”式的制度供给,用以满足迫切的执法司法需要。其三,“小快灵”方式同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等相结合,能产生法治建设的倍增效应。政法机关可以运用“小快灵”思维,针对执法司法活动中暴露出的具体程序瑕疵、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等问题,通过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检察建议、听取专项报告等相对灵活的方式,快速启动监督程序,聚焦小切口、快速响应,推动相关机关及时研究、制定或完善内部工作规范、类案处理指南等,从而将监督压力转化为制度优化的动力,将监督发现的问题快速转化为立法需求,形成“监督-反馈-建章立制”的良性循环。
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既是新时代法治工作方法论的重要创新,也是对各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履职尽责的崭新要求。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选取“小切口”。要紧密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制约执法司法质效、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善于将宏观要求分解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完善点,破解法治实践中的微观难题,优化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二是创新机制方法,追求高效“快响应”。要优化内部决策和规则制定流程,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对于实践中急需统一的执法标准、司法尺度,建立快速协调机制,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定工作指引等方式迅速推广经验,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更高层级的制度规范。三是务求管用有效,凸显规则“灵活性”。“小快灵”的最终检验标准是能否“真管用”。制定的规则、标准、程序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内容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和操作。要注重规则的开放性,以便适应新情况新问题。还要加强实施效果的跟踪、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落地生根、发挥作用,并根据反馈及时调整完善。四是强化系统集成,实现“小快灵”与法治体系深度融合。“小快灵”不是零敲碎打,而应是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将“小快灵”方式产生的有效规则、标准,适时通过法定程序吸收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正式的制度规范中。推动“小快灵”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各环节协同发力,形成发现问题快、研究对策快、形成规则快、解决问题快的全链条法治响应机制,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奠定更为坚实的法治基石。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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