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 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推动浙江高质量发展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方面。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亲自出席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并多次就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进行论述、提出要求。这些论述和要求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在精神要旨上高度契合、战略指向上高度一致、实践要求上高度一贯,从省域层面为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对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以贯之抓好学习贯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2006年至今共制定修订省地方性法规219件,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浙江改革发展相适应、体现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立法保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明确指出,“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关键是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及时提出立法工作指导性意见,定期听取重要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重大问题的汇报,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依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逐步形成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符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20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制定重要法规、开展重大立法活动时,都按照规定报请省委研究,对省委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立法任务,全力以赴抓好贯彻落实。同时,积极发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立法工作统筹协调,协调解决立法重要问题,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在立法领域得到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就强调,“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加强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保障农民利益、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立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各项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20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将民生立法作为工作重点,把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开展教育、医疗、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领域立法工作,先后出台学前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条例、医疗保障条例、就业促进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社会救助条例、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慈善法实施办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0多部民生领域法规,切实通过地方立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法有所为。
三、提高立法质量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作出明确指示,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渠道”“要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机制,讲求立法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畅通立法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的渠道,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质量,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20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质量优先意识,正确处理好立法质量和数量的关系,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健全高质量立法的制度基础,推动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一是围绕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薄弱点,建立健全覆盖法规立项、起草、审议、宣传、实施、清理等全过程的“1+X”立法工作制度规范体系,打造法规全周期闭环管理链条。二是立法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首创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机制,建设多层次、多渠道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格局,打造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层面融合发展、协同推进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矩阵网络,确保地方立法有效倾听民声、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三是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立法工作中的应用,开发建设立法智能助手和立法垂域大模型,打造“懂法律、懂实务、能辅助”的立法智能体,进一步推动地方立法提质增效。
四、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早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指出“为发展创造一个必备的法制环境,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主攻方向。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围绕发展、服从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些重要论述厘清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为立法中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20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围绕党中央和省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加强法规制度的创设集成,逐渐形成了若干个以相关领域一部综合性、统领性法规为基础,多个专门法规为支撑的“1+N”省域法规制度体系。比如,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形成了以《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为引领,以“千万工程”、乡村振兴、农村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处理等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法规为重点,经济转型、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各领域法规共同推进的共富法规制度体系。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形成了以《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主干,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系列法规为具体展开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体系。围绕数字经济发展,形成了以《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为基础,公共数据条例、电子商务条例、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决定等专门法规为主干,以及在大部分新制定或修改的法规中专章专条作出相关规定为补充的数字经济法规制度体系。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框架,水、土壤、大气、固体废物以及湿地、森林、海洋、矿产等方面单项法规为内容的环境资源法规制度体系。同时,积极开展法规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地方性法规,2006年至今共修改法规251件次、废止法规127件,不断提高浙江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五、体现地方特色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提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必须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其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防止照抄照转,搞‘大而全’‘小而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强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做到立足本地实际、把握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确定立法项目、设计制度措施,着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一是加强创制性立法。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结合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立法需求,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等30余件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特色法规,创新了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曳、电动自行车强制佩戴头盔、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法规制度,形成了具有浙江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创制性立法成果。二是加强“小快灵”立法。提出选题精准、条文精细、内容精干的“三精”立法要求,无论是法规立项还是制度设计,都体现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时有效回应发展要求和社会期盼。近年来出台了婚假规定、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保障G20峰会决定等10余部“小快灵”法规,实现了通过立法“小切口”保障国家“大战略”,解决民生“大问题”。
六、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针对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提出,“要按照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坚决摒弃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错误观念,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20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浙江省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不断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有效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法规草案起草、重大问题协调、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一是强化立项主导,通过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督促落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二是强化起草主导,创新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度,加强提前介入,尽早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提高法规草案起草质量。三是强化审议主导,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初次审议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职能,加强立法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砍好”矛盾焦点“这一刀”,推进立法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七、坚持法制统一
法制统一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指出,“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统一实施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离不开地方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20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并不断加强审查指导和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一是强化设区市立法的审查指导,建立提前介入和“全面指导+重点关注”制度,严格把关报批法规,严守“不抵触”底线,2006年至今共批准设区的市法规519件。二是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备案审查条例,健全审查衔接联动等机制,完善备案审查标准和评价体系,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市县人大的指导,率先开展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探索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率先建成覆盖全省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开发智能审查数字化应用,全面推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0多年浙江地方立法的实践,充分展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真理伟力。我们深刻体会到,只有矢志不渝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笃定前行,浙江地方立法才能不断开创新局面、取得新进展。下一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立足法治浙江建设20年的新起点,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十五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聚焦聚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重要要求和浙江省委“132”总体工作部署,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进一步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省域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以更有成效、更高质量的地方立法成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决定性进展、率先呈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动图景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责任编辑:黄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