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并未走远》连载之三十

第十三章 死刑(下)

   纵观第一类和第二类证据,当直接指向李文浩和李慧的鉴定意见存疑或可能被推翻之后,判决书所依据的有罪证据就只剩下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了,更何况被告人还在翻供,指控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这就好比一座大厦建立在沙滩之后,其根基动摇,随时都可能房倒屋塌。
   对于剩下的34个言辞证据,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了一系列相反或矛盾的证据动摇其真实性,但判决书以一种不合逻辑的理由,武断而草率地拒绝采信。
   比如,李文浩的辩护律师胡晓勇当庭举证,李文涛自书材料证明,案发当晚,21点37分8秒至21点38分28秒时,李文浩在李文涛家还与郭艮山在通电话,判决书对此评判道:“有通话记录与郭艮山自书的材料为证,法庭予以确认,但由于李文涛证言前后矛盾,法庭对李文涛自书的材料不予采信。”
   众所周知,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确实、充分的含义之一就是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而判决书在上述矛盾出现时,采用的唯一的排除原则便是:以公安侦查卷指证被告人有罪的证言和口供为准。如此一来,审判就变成了一个过场,判决书就成了一个形式。
   此外,这份死刑判决还存在一大明显的缺憾,那就是判决书没有就庭审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进行回应。
   在法庭调查阶段,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花费了很长时间和很大篇幅指证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三名被告人泪洒法庭时,法庭一片寂静,审判人员也低头不语。等到宣判过后,众人才发现这“低头不语”的风范一直延续到了判决书里,在长达20页的判决书中,直到第17页的尾部才第一次提及“刑讯逼供”四个字:
   对于被告人董昀关于起诉书对其指控不实,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所致的辩解,经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董昀在公安机关受到过刑讯逼供,其所作的有罪供述,有同步制作的音像资料佐证,客观全面地反映了讯问的过程,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 见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6)临刑初字第102号)
   判决书单独回应董昀的相关指控,可能是因为他提供的线索更具体、翔实,但即便如此,判决书中涉及李文浩、李慧的部分,有关刑讯逼供的情节未着一字。
   判决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是法官办案质量和审判水平的综合反映。综上所述,我个人感觉这份判决书在被告人那里肯定没有取得有说服力的表达效果,若是公之于众,也不会产生警示和教育公众的社会效果。
   以上就是我——一个粗通法律的普通公民在研读了临汾中院卫淑娟、吴淑敏和胡元峰三位法官的判决书后的直观感受,我认为这个判决根本就没有体现出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判案应有的基本水准。
   案件经四被告人上诉两年之后,2009年6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临汾市中院重新审判。山西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且未依法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限制了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行使,程序违法,且认定上诉人李文浩、李慧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人董昀犯包庇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0年6月7日、8日,临汾中院在翼城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马朝晖被杀案,由于是发回重审,这次开庭从程序上说还是一审。不过,面对和第一次审理时大同小异的指控证据,这次庭审有个显著的变化,那就是辩护人变得异常地自信,而且发言中闪烁着历史和人文的情怀。
   在庭审接近尾声时,李文浩的辩护律师胡晓勇下了这样的结论:“经过两天的庭审,本案基本上已经能够彻底排除李慧、李文浩是本案的凶手。”
   李慧的辩护律师更是语重心长地“告诫”司法机关:“这个案子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如果违背了这个原则,必然出错……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判无罪。”
   董昀的辩护律师说:“我们都在接受证据的考验,接受法律的考验,接受人民的考验,对于公安机关至今没有查到确切的证据而感到遗憾……法庭应当对董昀作出无罪判决。”
   四个多月后,也就是2010年10月20日,法院对第二次一审的结果进行宣判,李慧被判处死缓,李文浩、董昀、李翠仙的判决结果和第一次一审的判决相同。
   对于李慧的从轻发落,判决书作了如下解释:“被告人李文浩、李慧共同实施犯罪,均系主犯,应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文浩在双方发生厮打时首先持刀捅刺被害人,其行为导致矛盾升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更大。”
   此外,这份判决书还首次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回应:
   关于被告人李文浩、李慧、董昀提出其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导所致的辩解,经查,虽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文浩、李慧、董昀被带至绿苑宾馆接受讯问,但各被告及其辩护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各被告在侦查机关曾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故对上述被告人的该辩解不予支持。
   (见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临刑初字第36号)
   四名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2012年3月7日,也就是将近一年半之后,山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3年11月25日,临汾中院第三次就此案开庭审理。这个案件从第一次开庭审理到这时,已经走过了8年的历程,但在法律程序上一直都是原地踏步,还是一审。
   2014年1月27日,第三次一审进行宣判。这次宣判的地点有些特殊,是在翼城县看守所的院子里;时间也有些特殊,1月27日已经是农历的腊月二十七,离春节还差四天。
   宣判这天上午,阳光并不灿烂,翼城县看守所的院里子摆了一张桌子。这是一个天地为证的露天“法庭”。老蔺买了火车的站票埋没在春运的人潮中如期赶到。
   宣判时,董法官和书记员站在桌子的一边,桌子的另一边站着三名被告人:李文浩、董昀和李翠仙。李文浩和董昀戴着手铐和脚镣,阳光下透着阴冷。李慧因羁押在临汾市看守所,没有到场接受宣判。
   法官没有全文宣读判决书,而是从最后的结论部分“本院认为”开始念:“……被告人李文浩、李慧共同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二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但鉴于本案系因婚姻感情矛盾引发,且系临时起意,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结果,作为第三次一审,这次李文浩被判处死缓,其他的判决结果和以往相同。
   宣判完毕,三人再次当场表示还要上诉。法警把李文浩、董昀押回监室,他俩双手被铐着,像是捧着刚收到的判决书一样,迈着小碎步往回走。走了几步,董昀回头看见父母,轻声说了一句:“你们照顾好身体,我是被冤的。”
   宣判之后,李文浩的母亲照例又是大哭着喊冤。看守所的民警和李文浩的父亲扶着她,把她劝出了看守所。
   李文浩对自己最终将获得无罪释放的结局充满了信心,他对宣判后会见他的辩护人说:“除了口供,现在没有一个证据证明我去过现场、杀过人了。”
   的确,这一次,法院的判决把临汾市公安局有关李文浩在案发现场留有脚印的鉴定意见也给否定了,指控李文浩有罪的证据就剩下口供了,真不知接下来的法官该怎么作判决。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套用过来,是不是可以说,法官难为无凭之判呢?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