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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衷传播“抓小三”视频的“冷”思考
“小三”被打、被抓视频疯传
近年来,微博、微信、网站等自媒体经常流传一些“小三”被原配当街殴打的视频,你看了是解气还是觉得可怜?近日,我的朋友圈里转载了一则“某原配抓小三”的视频。在这段长达三分多钟的视频里,一名身穿白底黑圆点裙子的年轻女子(以下简称甲女)在江西某县街头紧紧攥住一名穿吊带裙的年轻女子(以下简称乙女),称其是“小三”,破坏了她的家庭关系,要好好地教训她一下。甲女将乙女的吊带裙拉下,使乙女上身的两个乳房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吸引了不少围观的群众。在拉扯过程中,乙女一直在求饶,称自己不是故意的。但甲女不肯罢休,一旁甲女的亲戚(疑似其母亲)不仅不劝阻,还在一旁大声嚷嚷。视频里有年轻女孩子嘲笑的镜头,也有人用手机抓拍的镜头,起初并没有人上前劝阻,直到有公安民警来到现场,才有人开始劝阻。民警试图制止甲女的行为。然而,仍然被甲女攥住上衣的乙女,却向警察一再表示,没有发生打人的行为。
女人红杏出墙,甘愿做人家的“小三”,此举让道德乃至法律蒙羞,无视给别人的家庭与幸福造成的侵害。因而,只要“小三”一出场,必然受到公众的齐声谴责。近年来,一些网站、微博、微信在内的各种媒体都热衷于传播“抓小三”“殴打小三”的视频。
这些媒体在满足了网民的窥私欲,迎合了痛恨“小三”的人群,吸引了围观人群冷嘲热讽的同时,也刺痛了很多人的眼睛。有网民在谴责乙女行为的同时,也纷纷指责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乙女的隐私,这种赤裸裸的传播同样超越了法律的底线。
此外,人们热议的另一个焦点是,自媒体对照片、视频不加处理地传播,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比当街扒衣有过之而无不及,成为变本加厉的舆论暴力。
当众侮辱“小三”
涉嫌侵犯名誉权且要承担行政责任
“小三”的衣服被扒光,隐私部位暴露无遗,还让好事者拍摄成了视频,在自媒体上大肆传播,没有作任何技术性处理。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而且殴打者也有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小三”虽然应受到道德谴责,但“小三”的合法权益同样不能随意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些网络公共事件,也应引起当地公安部门的注意。而事实上,大多数侮辱、殴打“小三”视频中的受害人很少向司法部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也很少会将类似事件当作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来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该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形,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014年7月初,一条名为“石狮一小三被原配当街暴打”的帖子,在福建省泉州市多家本土论坛热转,引来众多网友围观。帖子里还配了一张照片,一女子赤裸上身,双手遮挡胸部,下身的内裤也已被撕烂,现场有多名路人在围观。事后,殴打“小三”的施某与其母亲、堂妹因殴打他人,被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各处罚款500元。
自媒体擅自传播要担责
自媒体在博点击量、关注量的同时,也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在类似事件中,自媒体涉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注: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在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其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因此,包括网站、微博、微信在内的各种媒体在传播新闻时,需对内容进行把关。
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自媒体在转载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了危害,这本身就是一种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乙女有权要求自媒体采取相应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赔礼道歉,消除对自己的不良影响,并要求上传视频的传播者和自媒体承担责任。
暴力维权面临承担刑事责任
打人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打人施暴者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行为都构成侮辱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此事件涉嫌侮辱,属自诉案件。只有被侮辱者报案,司法机关才能受理查处,被打者应该报警。
据报道,武汉市一名刘女士和4名亲戚到一出租房里抓奸,刘女士看到丈夫和范某睡在一起,气愤至极,用力地扇了范某几耳光,并当场将裸身的范某拉下床。范某的鼻子和嘴巴都被打出了血。范某事后报了警。警方随后将刘女士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进行了刑事拘留。随后,此案还移送至检察机关。
对于刘女士的这次牢狱之灾,刘女士抓奸时如果当着众人的面殴打了“小三”,则肯定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利,此行为严重的确实可以入刑。如果刘女士抓“小三”是为了在离婚诉讼上占有主动,那就更不应该动手打人,而应及时报警求助,由警方来取证作为男方出轨的证据。
刘女士抓奸行为其实并不犯法,如果抓奸取证时得当,还可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占据主动。但关键是合法、文明的维权,如果采取暴力手段或侮辱他人的方式维权,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利益,还会让自己被法律追责。
任何公民维护自身的权益都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侵害和人格侮辱,对于“小三”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本身就属于社会谴责、鞭笞的对象,公民应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如果一味依靠暴力甚至不惜触犯法律的行为惩罚“小三”,其结果不仅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反而会使自己陷入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