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海洋法作为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保障国家海洋权益、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使命。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是在新时代中国与世界发展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以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基本理论为指导,立足中国海洋法治实践,吸收借鉴人类海洋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由中国自主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海洋发展规律的科学知识体系。这一体系的建构涉及知识论、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综合创新,既要回应中国海洋事业发展的“本土之问”,也要解答全球海洋治理变革的“世界之问”。在海洋强国战略深入实施、全球海洋治理格局深刻调整的背景下,系统检视中国海洋法学研究现状,明确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成因、价值、原则与要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的必要性
  (一)海洋强国建设亟需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提供法理支撑
  海洋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宝库,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首次提出“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以来,建设海洋强国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
  当前,我国在海洋经济规模、海洋科技实力、海洋维权能力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就。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的海洋安全形势日趋复杂,海域划界争议、海洋资源争夺、海洋生态保护、外部势力干涉等问题交织叠加。海洋法作为规范海洋秩序、界定海洋权益的法律工具,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保障海洋资源安全、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能够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理论指引,为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提供制度规范,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助力解决海洋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二)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存在突出短板
  海洋法基础理论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海洋法基础理论是支撑海洋法学学科发展的核心,涵盖海洋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地位、基本原则、法源体系、发展规律等内容,是理解和适用海洋法律制度的逻辑基础。长期以来,中国海洋法研究存在“重实践、轻理论”的倾向,当前我国海洋法的基础理论仍然借助于“海洋自由论”“海权理论”等西方海洋法基本理论,对我国海洋法历史与实践积淀的关注与挖掘不足。从历史维度看,我国现代海洋法研究起步较晚,受西方海洋法理论影响较深,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国内海洋法研究主要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展开,大量成果集中于公约条文的翻译、解释与适用的解读,缺乏对基础理论的系统性梳理与原创性阐释,更未形成基于中国历史上的海洋实践的原创性理论。从现实情况看,当前我国海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较为零散,相关著作和论文多聚焦单一议题,尚未形成涵盖核心范畴、逻辑严密、内涵丰富的基础理论体系。海洋法学学科教材体系建设凸显短板,高校海洋法学教材多以国际条约为主要内容,对中国海洋法的本土特征、理论逻辑阐释不足,未融入传统海洋治理智慧与当代实践经验。现有研究成果多侧重个别领域的规则解读与实践应用,如海域使用权制度、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等,缺乏对海洋法制度体系的整体性把握,对制度间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不足。
  现有理论的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欠缺。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是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特征,也是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的短板。在主体性方面,中国海洋法理论体系中大量概念、范畴、分析框架移植自西方海洋法理论,部分研究简单套用西方理论解释中国海洋法治实践,缺乏基于中国国情与海洋实践的自主思考。西方海洋法理论源于其海洋强国发展历程,强调海洋自由、先占原则等价值导向,与中国维护海洋权益、坚持和平发展、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践需求存在本质差异,简单移植难以有效回应中国海洋治理的现实问题。在原创性方面,由于长期缺乏对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中国海洋法研究多停留在对国际条约、外国立法的借鉴模仿层面,缺乏基于中国海洋实践的理论创新与制度设计。例如,在海洋生态保护、深海资源开发等新兴领域,尚未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成果与规则方案。在标识性方面,中国作为海洋大国,拥有丰富的海洋实践资源,但尚未形成能够体现中国智慧、反映中国立场的标识性海洋法理论,在国际海洋法领域缺乏具有影响力的学术话语权,难以有效参与国际海洋规则的制定与变革。
  现有理论难以适应新时代海洋治理新需求。当前,全球海洋治理正经历深刻变革,海洋领域出现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对海洋法理论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洋生态保护等领域的互动愈发紧密,亟需海洋法理论为跨领域海洋事务治理提供支撑。例如,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中的权利界定、海洋碳汇交易的法律规制、跨境海洋生态保护的协调机制、海底采矿行为的国际法规制等,都需要全新的理论视角与制度设计。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传统海洋规则面临重构,发展中国家参与海洋治理的诉求日益强烈,海洋安全威胁呈现多元化特征,海盗、海上恐怖主义、海洋环境污染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凸显,国际海洋规则的制定与实施面临诸多新挑战。
  
  二、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意义
  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是新时代中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既关乎海洋法学学科的发展,也影响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参与。
  (一)理论层面:完善中国特色海洋法学学科体系
  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能够整合碎片化的制度研究成果,形成逻辑严密、内涵丰富的理论体系,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概念、范畴、原则,丰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涵,提升海洋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术影响力。同时,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能够为海洋法学教育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培养具有中国立场、国际视野的海洋法学专业人才,为海洋法学学科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国内层面:支撑中国海洋法治实践与海洋强国建设
  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能够为海洋立法提供理论指引,解决“制度碎片化、实践难落地”的问题,推动海洋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协调。例如,在涉及国内海洋法立法活动中,自主理论体系能够为制度设计提供科学依据,确保法律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与海洋发展规律。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体系能够为海洋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法理支撑,统一裁判标准,提升海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自主知识体系能够为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等实践活动提供规范指引,助力解决海洋领域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此外,这一体系的建构也是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够提升中国处理涉外海洋事务的法治能力,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国际层面:提升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
  百年变局加速演进背景下,全球海洋治理规则面临重构,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亟需提升在国际海洋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能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海洋法学理论与规则方案,为国际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通过自主理论体系的传播与推广,推动国际海洋规则向更加公平合理、普惠包容的方向发展,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国际海洋话语的垄断。同时,自主知识体系能够为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条约谈判、多边海洋治理机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增强中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保障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三、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原则
  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需立足中国国情与海洋实践,借鉴人类海洋法治文明优秀成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确保体系建构的正确方向与科学路径。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为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全球治理的重要论述,为海洋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坚持党对海洋法治工作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贯穿体系建构全过程。坚持唯物史观,立足中国国情,扎根中国海洋持续拓展期、国际海洋秩序深度调整期、海洋利益磨合期“三期叠加”的现实背景,从中国丰富的海洋管理、司法和产业实践中提炼真问题;坚持人民至上,围绕人民群众在海洋领域的合法权益开展理论研究;坚持自信自立,立足中国海洋实践进行理论创新,摆脱对西方理论的依附;坚持守正创新,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海洋文化、吸收人类海洋法治文明先进成果的基础上,推动海洋法学理论与制度创新;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海洋法治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海洋法学理论与制度的整体性、协调性;坚持胸怀天下,推动中国海洋法学理论与国际海洋法治的交流互鉴,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在强调制度治理转型与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海洋法学不仅承担维护海洋秩序的基本职责,更应主动承担起引领制度革新、促进海洋科技进步的时代使命。海洋科技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提升了海洋生产力水平,推动了海洋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需适应海洋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通过理论创新与制度设计,为海洋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同时,要通过海洋法制度的完善,调整海洋生产关系,解决生产力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要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主体性意味着独立、能动和有目标,原创性意味着新颖、创造和有突破,标识性意味着独特、显著和有区别。在主体性方面,要立足中国海洋实践,提炼符合中国国情与发展需求的海洋法概念、范畴、原则,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框架。要摆脱对西方海洋法理论的路径依赖,用中国理论解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丰富中国理论。在原创性方面,要聚焦海洋法治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开展创新性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成果与制度设计。例如,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与碳汇交易规则;在深海资源开发领域,创设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资源分配与保护机制。在标识性方面,要打造能够体现中国智慧、反映中国立场的标识性理论成果,如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海洋治理理论、海洋权益协调理论等,提升中国海洋法理论在国际上的辨识度和影响力。
  (三)体现民族性、时代性、系统性
  民族性是自主知识体系的原点,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形成了宏大的海洋文明并积淀了丰富的海洋治理智慧。从古代“通洋裕国”的海洋经略思想到“海疆安靖”的治理实践,从“和而不同”的海洋交往理念到“守望相助”的邻海相处之道,蕴含于传统海洋文化中的价值理念与当代海洋治理的价值维度高度契合。在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的进程中,需要将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概念、原则与制度。
  时代性要求海洋法学理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回应全球海洋治理变革与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新需求,聚焦海洋科技发展、生态保护、安全治理等新兴领域开展研究,以法学为“体”,以海洋科学、国际关系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知识为“用”,回答中国海洋法的时代之问。同时,要兼顾海洋法的国际性与本土性,在吸收国际海洋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实现外来理论的本土化改造,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
  系统性强调构建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理论体系,既要完善基础理论,系统完善海洋法的核心范畴、基本原则、法源体系、发展规律等基础内容,形成支撑学科发展的理论框架;又要整合具体制度理论,厘清海洋区域管理、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安全治理、海洋争端解决等各领域制度的内在关联,避免研究碎片化与制度冲突。注重理论体系与海洋政策、执法实践、司法裁判的衔接适配,实现海洋法基础理论与制度实践的有机统一。
  
  四、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内容
  (一)以“中国特色”完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首先需聚焦海洋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构成,通过完善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理论,推动海洋法相关重大理论形成共识。一是明确海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厘清海洋法与国际法、国内法的关系,探讨海洋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理论依据与实践路径。目前来看,海洋法依然依附于国际公法,但随着海洋法立法进程加快,应当尽快明确海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理顺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二是海洋法的基本原则研究。在借鉴国际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践,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基本原则,如海洋权益平等原则、海洋生态优先原则、和平利用海洋原则等,明确各项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与实现机制。三是海洋法的制度体系构成研究。基于海洋法的调整对象与核心功能,界定海洋法制度体系的外延,明确海域管辖、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资源开发与维护、海洋事务管理、海洋安全保障、国际海洋合作、海洋争端解决等制度的内在逻辑与衔接关系,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制度体系。
  (二)以“融通协同”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
  正确处理海洋法理论与相关学科、实践活动的关系,拓展体系建构的视野与路径。海洋法作为专门法,与民法、行政法、生态环境法等一般法存在密切联系。在民事领域,海域使用权确权、海洋数据确权与民法理论一脉相承,需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完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海上自动化设备侵权等相关制度设计;在行政领域,海洋行政许可、海洋行政处罚等制度需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确保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在生态领域,海洋生态保护制度与环境法理论相互衔接,需借鉴生态环境法中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理论,构建系统的海洋生态法治体系。
  海洋法的国际性决定了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开放包容,吸收借鉴人类海洋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加强对国际海洋条约、外国海洋立法的系统性研究,深入理解其立法宗旨、核心规则,筛选符合中国国情与发展需求的优秀成果,对吸收借鉴的外来经验进行本土化适配,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
  海洋法理论研究应当紧紧围绕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的实践需求,聚焦海洋开发利用、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生态保护等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理论方案与制度建议。例如,针对南海岛礁权益维护、东海海域划界争议等实践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为国家决策提供法理支撑。注重实践经验的理论提炼,及时总结提炼中国海洋立法、执法、司法中的成功经验,概括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理论观点。
  (三)以“守正创新”回应全球海洋治理的时代需求
  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需推动立法范式从具体规范型向目标导向型转变。目标导向型立法注重设定法律制度的总体目标与功能要求,而非具体的行为规范,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科技发展、生态保护等领域的不确定性。应采用“边实践、边立法”的动态立法模式,根据实践发展及时修订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的适应性与科学性。应注重风险预防原则的运用,针对海洋科技应用、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潜在风险,提前设定预防性制度,避免风险扩大化,保障海洋领域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注重海洋法学学科研究的方法论创新,进一步强化实证研究、交叉学科研究,融合国际法、海洋科学、国际关系等多领域理论,破解传统单一学科视角局限,在此基础上创新比较研究方法,在借鉴国际经验时注重中国语境转化,避免简单移植,形成兼具本土特色与国际视野的研究路径。
  (四)以“海洋命运共同体”引领全球治理新话语
  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需聚焦全球海洋治理变革需求,通过提升中国在国际海洋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国际海洋话语权是国家海洋实力的重要体现,核心在于通过高质量的理论成果与规则方案,影响国际海洋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当前,西方国家凭借其理论优势与制度惯性,在国际海洋规则制定中占据主导地位,中国的话语权与海洋大国地位尚不匹配。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应立足自身实践,提炼具有普遍意义的海洋法理论与规则方案,如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海洋治理理论、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原则等,通过国际会议、学术交流等渠道广泛传播,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同时,注重话语表达的国际化,采用国际社会易于接受的表述方式,提升中国海洋法理论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要进一步突破西方“权力竞争”“利益独占”的海洋治理逻辑,将“共同安全、共同利益、共同责任”作为核心内涵,推动西方主导国际海洋话语体系向多元共治转型,以海洋命运共同体引领全球治理新话语。
  建构中国自主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学界、实务界及相关学科研究者的共同努力。加快建构这一知识体系,既能为中国海洋法治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此过程中,中国海洋法学研究将实现从“跟跑”向“并跑”“领跑”的跨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海洋法学知识体系,为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提供坚实的理论保障。
  作者: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