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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增强领导干部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意识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对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与成效。当前,我国正处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进一步从工作机制层面对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意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始终强调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各级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为此,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带头厉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之一,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2025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新增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第十二个坚持”,从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出新的要求,进一步强调领导干部在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中展现法治担当。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对于全面依法治国乃至整个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实际上是其党性修养和政治能力的集中体现。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属于公共权力,而非个人私有。权力的行使应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对权力运行的结果负责,确保权力行使合法、合理、有效,不得滥用权力或逃避责任,并且通过依法用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可以说,领导干部的每一项履职行为,兼具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检验其依法执政水平、展现其政治能力的具体缩影。因此,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实现领导干部政治担当与法治素养内在统一的必然要求。
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具有强烈的社会示范效应与行为价值导向。领导干部对待法律的态度与行为,是社会公众观察、理解并形成法治认知的直接窗口。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用权,不仅是对法律权威最有力的维护,更是对社会行为规范最有效的引导。其守法行为能够有效传递规则的严肃性与普遍约束力,促进社会成员将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从而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的良好氛围。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的法治形象与实际行动,是塑造社会法治文化、巩固法治社会根基的关键要素,是法治精神得以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的重要保障。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法治思维不仅是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更是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的基本遵循。其一,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与合法性思维的有机统一。领导干部在作决策、办事情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权力运行始终遵循法治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真正实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的行权逻辑。其二,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与理性思维的深度融合。领导干部在履职中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还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以公开、中立的程序消除恣意与不确定性,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其三,法治思维是权力制约思维与权利保障思维的辩证统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四,法治思维是系统思维与治理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具备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最优解决方案,坚守法律底线,积极回应社会发展需要,实现依法治理与改革创新的良性互动。
二、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事实证明,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有的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执法司法个案;有的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等。这些情况都极大影响了法治权威和正常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形象,冲击了社会成员对法治的尊崇和信心,给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带来很多阻力和困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转型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趋于复杂,领导干部面临的治理环境日益严峻、面临的各项法治工作任务也越来越艰巨。整体而言,领导干部在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方面还存在短板和不足。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数据来看,2025年全年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共立案101.2万件,其中省部级及以上干部115人、厅局级干部5016人、县处级干部4.1万人、乡科级干部13.7万人;立案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9.1万人。从上述数据来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呈现出层级分布广、权力集中领域问题突出、基层腐败存量较大的特点。虽然不同层级的领导干部在履职中面临的法治风险和治理挑战各有侧重,但普遍存在法治意识薄弱、依法用权能力不足的问题。
就高级领导干部而言,其在重大决策、政策制定、资源分配等方面拥有关键影响力。一旦法治意识缺失,就容易在战略谋划、制度设计、统筹工作过程中忽视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甚至可能通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方式,将部门或地方利益凌驾于法治原则之上,其危害性非一日之功可以弥补。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就中层领导干部而言,往往处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执行、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直接面对法律制度与现实的张力。如果缺乏法治信仰和定力,就容易在发展压力或部门利益面前,选择规避程序或进行地方保护,甚至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使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和实施环节被虚置、被扭曲。就基层领导干部而言,常常直面群众、直面矛盾,社会治理的任务纷繁复杂。倘若其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能力不足,很容易将基层视为熟人社会可资运作的关系网络,遇事习惯性诉诸人情与权力干预,而非遵循正常法治路径,极易成为国家权力下沉的消解角色,使政策和法律执行打折扣。
综上所述,领导干部的法治虚无主义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会对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和守法共识产生消极影响。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依靠普法教育传递纸面上的法律知识,更依赖于权力行使者以身作则所树立的守法榜样。当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表现出对法治的漠视或背离时,便构成了对法治权威最直接的否定,势必会产生远超普通个案的“破窗效应”。在网络信息时代,即使是一个边远偏僻地方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严重违法的事例,都可能迅速传播发酵、造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使“规则之治”与民众感知的“特权现实”之间形成尖锐对比。“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如果不对“关键少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规制,国家在普法教育与法治社会建设方面的投入将事倍功半,也难以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领导干部增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意识,不仅是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国家法治权威、凝聚社会法治共识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不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要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要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连我们党的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可能受到严重冲击和损害”“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
三、增强领导干部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意识
法治国家的构建不仅依赖于完善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更关键地取决于公权力能否在制度框架内规范运行。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是将静态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也是法治从制度文本走向实践运行的核心纽带。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意识,必须从夯实思想根基、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评价体系等多维度系统施策,确保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提升党性修养和思想认识,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根基
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意识,首先要在思想深处筑牢法治的价值根基。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深刻认识到保护人民权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通过常态化开展法治专题学习、组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推动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从实体、程序、时效上充分体现依法保护人民权益的要求,自觉抵制人治思维和特权思想,在思想上确立对法治的坚定信仰。要将党性教育、法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机结合,使领导干部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立身、处世、从政,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具言之,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必须在思想上实现根本转变。一是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深刻认识到权力的本质在于保障和发展人民权益,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或者部门利益。二是从“管理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将人民群众作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与受益者,而不是单纯的治理对象。三是从“结果导向”向“程序正义”转变,在追求治理效能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合法程序保障各方利益,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四是从片面政绩观向正确政绩观转变,彻底扭转过去那种“经济要上、法治要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的政绩观,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抵御风险。
(二)加强监督,构建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制度机制
受监督,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为确保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地见效,推动形成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的工作氛围,必须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制约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是健全权责明晰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将法治建设任务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等国家法律要求,制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全面推行年度述法评议制度,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指标,推动形成“明责—履责—考责—问责”的责任闭环,推动法治建设责任可量化、可考核、可追溯。
二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聚焦重大决策、项目审批、资金安排、人事任免等关键环节,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对权力运行重点领域实行清单化管理,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权力运行在线监督平台,实现重点领域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
三是推动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将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让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权力运行有着不可逾越的“双红线”,既是纪律红线,也是法律红线。同时,通过健全“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约束机制,使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时刻感受到监督的存在,构建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网络,让纪律的“戒尺”与法律的“利剑”协同发力,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履职全过程。
四是坚持纪法贯通与正向激励相结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又深入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制度规定转化为鲜活的法治实践。同时,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评选一批依法履职、善用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先进典型,形成“以法治促善治”的良好导向。通过警示教育与典型引领双轮驱动,推动领导干部既守住法律底线、纪律红线,又追求担当作为、廉洁奉公的高线。
五是推动监督检查力量下沉,重点规范基层“小微权力”依法运行。全面梳理并公开村级事务、社区服务的权力事项、法律法规依据、运行流程和责任主体,使“小微权力”获得明确的权力边界和程序规则,压缩基层干部自由裁量和暗箱操作空间。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平台,建立基层权力运行在线监督系统,对集体“三资”管理、惠民补贴发放、工程项目建设等关键环节实行全程留痕、实时监控和智能预警,提升监督的穿透力和精准性。
(三)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体系,有效引导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强调通过科学考评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目的在于以考促行、以评促建。因此,需要加快构建一套科学系统、导向鲜明、富有实效的综合性法治评价体系,使各项法治工作的成效可量化、可评价、可比较,使评价体系成为检验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指挥棒和试金石。
首先,着眼于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任务和履职特点,体现评价体系的差异化和针对性,使之能够精准对接不同层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具体而言,对于高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应重点考察其带头“尊法”所体现的政治定力与战略引领能力,以及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宏观决策、推动制度建设的实效,考察其是否真正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否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针对“一把手”的工作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能一年开一两次会、讲一两次话了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一把手’要带头执行制度。要加强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对于中层领导干部,应重点考察其“学法”与分管领域专业实践的融合深度,以及“用法”“执法”中依法行政、依法治理、防控风险的能力,考察其是否做到学以致用、将法律规范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对于基层领导干部,应更多关注其“守法”的标杆作用和在社会治理一线“用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重点考察其是否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落实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彰显法治权威。
其次,推动法治评价方法从单一维度向多元维度转变,综合运用主观与客观、定性与定量等多种手段,将抽象的法治工作要求转化为可评可测的具体评价指标。具言之,既要考察领导干部法治信念是否坚定、尊法意识是否牢固,检验法治学习的系统性、持续性和实际效果;又要监督其个人守法、廉洁用权的情况,核心是评估依法履职的实际能力,在决策、执行、服务、监督等各个环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实绩。既要注重党组织和上级部门自上而下对领导干部的考察和评价,又要注重人民群众自下而上对领导干部的观察和评价,把人民的要求和期待融入法治评价体系,把人民满不满意作为评价法治工作的基本标准。
最后,强化法治评价结果的刚性运用,使其真正成为干部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各级组织部门应将法治评价结果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监督、奖惩紧密挂钩。对法治素养好、依法履职能力突出的干部,要优先重用、大力表彰,形成正向激励。对法治意识淡薄、不善于甚至不依法用权的干部,要及时提醒、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调整、严肃问责。综合性法治评价体系在于将监督和评价环环相扣、持续传导压力、提供动力,引领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的内在意识,为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作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沈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