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2025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部署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强调要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些重要部署,对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制定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健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法治社会建设还面临一些问题,预防性法治理念还未深入人心,预防性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还需进一步增强,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够均衡,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仍需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一、树立预防性法治理念,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注重预防性治理,追求“治于未病”“治于未乱”。新时代,党中央把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摆到突出位置,强调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树立预防性法治理念,建立健全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风险防控的常规化、法治化、科学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回应风险挑战,使风险挑战在法定程序和方式中得到有效应对。预防性法治着眼于防于未然、治于未萌,推动法律调控时段从治理末端走向前端,事先设定预防性义务和责任,引导各方主体采取预防性措施,充分发挥预防性法律制度在前瞻治理、前期防控上的积极功能。
  预防性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有其时代必然性。一是应对风险社会的必要选择。现代社会面临恐怖主义、环境污染、网络安全、公共卫生等多元风险,其致害结果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预防性法治通过提前介入风险源头,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重大损害。二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治理效能的有效举措。通过公证、调解、法律顾问等预防性法律制度,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成诉之前,减少诉讼案件数量,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升法治社会整体效能。三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预防性法律制度能够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治理”的转变,成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措施和有效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预防性法治理念为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预防性治理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反腐败治理、经济风险防控、矛盾纠纷解决、公共卫生、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已有广泛实践。
  我国应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全面贯彻预防性法治理念,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一是将预防性法治理念和原则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推动从“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培育全社会“防患于未然”的风险意识和法治文化。二是健全预防性法律规范体系。针对特定风险领域制定专门预防性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预防性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内容。三是完善预防性法律实施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加强协同合作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预防性治理格局;依法确立行政机关预防性监管职权,强化预防性监管机制,建立“前端审查—过程监控—风险处置”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健全多元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司法诉讼之前。例如,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领域,要完善相应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分级干预矫治机制,完善家庭、学校、矫治机构、司法机关协同机制,构建“预防—干预—矫治—惩治”全链条防控和治理体系,实现教育、保护、管束、惩罚一体化。
  
  二、创新推进全民守法和法治宣传教育
  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推进全民守法,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体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
  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自1985年起,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先后实施八个五年普法规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法,标志着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法治宣传教育法是全民普法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要确保其有效实施。一是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为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细化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规定内容。三是加强工作落实,推动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统筹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此外,要以法治宣传教育法实施为契机,深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统筹推进各类群体法治素养提升,聚焦重点、分层分类、以点带面,通过制度保障与实践引导相结合,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全民法治行为习惯,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
  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巩固传统法治宣传阵地,更加重视法治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积极探索新载体在普法宣传中的运用,不断创新普法形式,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一是发挥宪法宣誓、国家宪法日、国家象征和标志等制度的教育功能。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结合法律法规的公布施行,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全民普法。二是发挥法治文化相关遗址和文物的法治宣传作用。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加强红色法治遗址遗迹保护和文物普查登记,宣传代表性人物的事迹和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三是广泛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快形成精准普法新模式。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注重运用新技术分析各类人群不同的法治需求,提高普法产品供给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网络法治宣传教育,以互联网思维和全媒体视角深耕智慧普法,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增强受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四是针对群众法律需求较大的领域编制普法工作指南。从医疗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专业领域纠纷着手,增强普法的回应性、针对性、系统性,更好回应群众的急迫法治需求。五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普法工作。例如,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更多推广体验式、沉浸式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要把普法作为基础性工作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国家机关要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应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行政机关应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日常管理、服务、执法和争议解决全过程,综合运用释法说理、疏导回应、指导示范、组织听证、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结合各自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做优做强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要持之以恒做优做强公共法律服务,不断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是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性与可及性。不断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的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差距,推动城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促进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二是健全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整合不同法律服务机构的优势资源,完善联动机制,建设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资源共享、联动服务机制。推动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确保基层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三是将公共法律服务融入基层治理格局。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四是完善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制定实施有利于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多种形式的交流对接机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问题。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以党的建设引领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二是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法律制度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加快制定修改律师法、公证法、司法鉴定法、司法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与法律服务相关改革的有效衔接。三是完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措施。聚焦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假借律师名义进行诈骗、招摇撞骗以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犯罪现象,强化严格监管、依法查处,引导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良好秩序。
  
  四、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因此,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树立预防性法治理念,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实践运用,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法宝。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综治中心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平台,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动员和整合全社会力量协同参与治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推动调解组织、行政部门、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各方面解纷资源入驻、轮驻,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整体合力,强调治理主体的协同和治理方式的衔接,综合运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等治理手段。形成全覆盖的社会治理网络,依托网格化管理、数字信息技术开展信息收集、日常排查、风险研判、早期介入等举措,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从各治理环节聚焦问题根源、精准发力,推动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
  深化调解制度改革,推动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一是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发展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支持聘用退休法官、律师、行业专家等担任调解员,因地制宜将专业力量推向基础解纷环节。二是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把握各类矛盾纠纷的专业特点和规律,在纠纷化解上定向施策,精准发力,适用差异化调解机制。三是强化多元解纷机制协同联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等深度联动,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解纷渠道顺畅衔接,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作用。
  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每一个环节,信访统计、通报、考核每一项工作,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做到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要将法治基因、法治理念、法治要求等嵌入信访工作全过程,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法定程序,确保信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坚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建议意见类事项及检举控告类事项转送相应的有权机关研究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根据信访人诉求的具体情况,导入依法履职程序、其他法定程序、信访程序等。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五、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社会生产生活不断向网络空间拓展,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深度交织融合,必然需要依法治理。要针对网络空间治理短板,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强化网络空间安全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执法能力与高技术要求不相适应,是影响网络空间监管效能的短板。传统的监管机制在网络空间会遇到很多难题,这要求执法机关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一是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构建大网络安全工作格局,加快国家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建设,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发挥网络安全审查、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作用,常态化做好网络空间安全监管,持续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执法能力。二是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完善超级互联网平台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互联网平台要在内容审核、数据安全、算法治理等方面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合规体系,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要求融入技术架构与运营流程。
  完善规范网络空间新问题新现象的制度机制。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于互联网发展,难以及时满足新问题新现象的治理需求。技术革新往往引发规则变革,甚至要求规则彻底重构。随着网络技术应用范围和应用场景日渐多样,如何及时制定切实管用的规则来维护网络安全,这是各国面临的挑战。当前,我国亟需针对虚拟号码、深度伪造、虚拟货币等新问题,健全行为定性、调查取证、责任认定、事后处置等标准和程序。
  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络违法犯罪具有数字化、隐蔽性、跨国性等特征,在案件侦查、证据收集固定、嫌疑人缉捕等方面都面临诸多难题,需要执法机关提高先进技术应用能力,并采取严厉打击手段。对于污染社会风气、侵犯群众利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要坚决运用法治手段予以打击,切断其利益链和产业链,铲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本着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强化网络违法犯罪源头防控,严厉打击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煽动网络暴力、电信网络诈骗、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及其创新机制研究”(22&ZD19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责任编辑:顾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