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十五五”时期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发展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难点是法治体制机制改革。法治体制机制是现代国家法治运行的底座和基石,对法治运行各领域各环节的质量和效率具有决定性影响。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进一步深化法治体制机制改革,破除法治运行各领域各环节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系统完备、科学严密、运行高效的法治体制机制,增强法治的权威性、实效性、公信力。
  
  一、深化立法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立法质量和效率更高,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深化立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制度机制,提高立改废释纂各项工作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组织立法起草、重大问题协调、草案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丰富和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评估等机制,健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确保立法更好反映民情、表达民意、凝聚民智。
  二是健全立法工作各环节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这就要求,完善立法规划工作机制,健全立法项目调研、论证、听证、评估、征求意见等机制,提高立法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完善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健全立法审查的主体、程序制度,细化审查标准和方法,充分发挥立法审查的防错纠错功能。
  三是健全立法工作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常态化沟通和互动机制。立法工作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分别代表了立法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立法工作部门应及时回应执法司法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解释和答复工作,满足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需求。执法司法机关应及时总结法治实践经验,向立法工作部门反馈立法修法建议,提出规则制定或制度设计的合理方案,帮助立法工作部门制定好完善好法律法规。
  
  二、深化法治实施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法治实施公信力和实效性
  法治实施体系更加健全,执法司法更加公正高效权威,全社会形成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是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法治实施体制机制改革是法治领域改革的主体工程,也是法治领域改革的难点堵点。深化法治实施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更加健全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法治实施体制改革的不少举措已不再是执法、司法、守法等单一领域的改革任务,而是跨越执法、司法、守法等两个以上领域的综合性改革任务,必须放到法治实施体系这个大体系里来通盘考虑、整体谋划、一体推进。例如,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是涉及监察、执法、司法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改革举措。要严格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健全各个机关各司其职、各种权力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序衔接,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又如,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这是涉及执法、司法两个领域的改革任务。应聚焦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健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双向信息共享、密切沟通、案件移送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犯罪或经审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法治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新时代新征程,要按照党中央的顶层设计,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破解行政执法顽瘴痼疾上取得新突破。一是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针对政府职权职责不清、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项目,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二是深化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在基层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应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并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乡镇(街道),将基层承接不了的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县级职能部门。三是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着眼于解决群众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小过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行为标准和尺度,健全落实行政执法审核、公示、公开等制度,让每一次执法行为都经得起围观和较真。四是健全行政行为监督机制。为防止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决策、违法文件等情况的发生,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行政决策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了新部署,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具体任务包括: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切实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办案权,健全司法行为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和惩戒制度,真正做到有权与有责、放权与控权相统一;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完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二审开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司法强制措施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依法严格审慎使用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司法强制措施,依法查处司法人员非法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健全受案、立案、分案、庭审、裁判、执行全过程的公正保障机制,健全司法全过程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定分止争的说服引导机制,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环节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持续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构建更为公正高效权威的国家执行体制,更有效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平正义不折不扣兑现;坚持以人民满不满意作为根本评价标准,健全当事人及其律师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机制,健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满意度测评机制,健全人大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机制,让司法公正度、公信力可衡量可评价。
  完善法治社会建设体制,健全守法激励机制,是推进全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主要任务包括: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引导基层群众形成依法依规办事的良好习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加优质高效、均等可及的法律服务;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推进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等信访工作全过程法治化,依法打击闹访缠访等现象,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信访机关依法解决诉求;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善于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普法宣传,推动法治精神、法治理念走进百姓心田。
  
  三、深化法治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让权力在制约监督下运行
  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权力制约监督更加有效,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深化法治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就是要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有效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一是健全立法权监督机制。加强对立法权的监督是法治监督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课题新任务。完善立法事前论证、事中审查、事后评估制度,构建立法工作全过程自我监督机制。健全立法立项、起草、听证、审议、表决等各环节公开机制,让立法工作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完善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构建立法工作责任制,对立法失职、放水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设定和追究责任。
  二是健全执法权监督机制。对执法权的监督始终是法治监督的重要领域。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决策、违法文件等情况的发生。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违法主体的追责力度。
  三是健全监察权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 坚持监督者必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监察权受监督、有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完善监察程序、严格批准权限,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严格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刑事司法程序,充分发挥起诉和裁判标准的规范、指导作用,加强检察权、审判权对监察权的制约监督,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
  四是健全司法权监督机制。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防止司法权滥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健全刑事立案和结案监督机制,加强对入口和出口环节监督,防止有案不立、不应立案而立案、案件久拖不结等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在司法制约监督中的专业和信息优势,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监督机制,保障律师在司法全过程中依法执业。
  五是健全法治督察制度。法治督察是对法治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问责的专门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督察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短板、纠正偏差。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要敢于亮黄牌、掏红牌。”健全法治督察制度,就是要推进法治督察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法治督察与巡视巡察等制度的衔接配合机制,增强法治督察的权威性、实效性。
  
  四、深化法治保障制度机制改革,确保法治建设高质高效推进
  各类法治保障条件更加坚实,法治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支撑条件。深化法治保障制度机制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健全法治保障制度机制,补齐法治保障的短板弱项,构建起科学完备、支撑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保障法治建设顺畅有序推进。
  一是健全法治建设政治保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坚持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执法司法工作。
  二是健全法治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法治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专业力量。应进一步完善党管法治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健全法治队伍职业保障制度和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构建起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制度体系。健全法律服务队伍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健全职业道德评价和惩戒机制,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三是完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法学院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和法治人才保障的关键环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应完善法学院校与法治机构协同育人机制,共同开展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师团队、就业创业、研究智库等方面建设,支持高校法学教师到法治机构任职挂职、法治机构业务骨干到高校授课,推动法学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度融合。
  四是创新法治科技研发应用机制。现代科技是法治建设的强大动能,是破解法治难题困境的重要利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法治建设主战场,健全原创性引领性科技重点攻关机制,突破法治领域科技发展的各种卡脖子难题,推动中国在世界法治科技发展上处于领跑地位。健全法治建设财政保障体制机制,持续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加快推进各类数字法治新基建项目建设,加快构建数字法治体系。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打破体制障碍和数据壁垒,加快政法机关之间设施联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构建起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实现跨部门执法司法工作互相协同、互相监督。
  
  五、深化涉外法治体制机制改革,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涉外法治是国家法治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既具有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强大实力,又拥有提供全球公共法治产品和服务的强大能力,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深化涉外法治体制机制改革,就是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健全党领导涉外法治工作制度机制,构建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
  一是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涉外法治工作体制。涉外法治工作所牵涉到的国家外交工作,属于中央事权、体现国家意志,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完善涉外法治工作议事决策机制,定期研判国际法治形势与重大风险,审议涉外法治领域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大政方针和重大事项,确保涉外法治工作与外交、安全、发展战略同频共振。健全党中央领导下的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在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建立常态化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打通信息壁垒,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共同行动,协调解决我国法域外适用、跨境执法、涉外司法等方面工作难题。
  二是完善涉外执法体制机制。涉外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复杂性、跨界性特点,需要整合涉外执法力量资源。在商务、市场监管、海关、外汇、知识产权等领域,需要整合涉外执法职能,组建专业化涉外执法队伍,推行 “联合执法、综合监管” 模式,提升对跨境贸易、投资、数据流动等领域的执法效能。积极参与国际刑警组织、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机制,深化多边、双边国际执法合作,健全引渡、遣返、资产追回等司法协助程序,构建覆盖全球的执法合作网络。
  三是完善涉外司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完善涉外司法和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完善涉外审判法律适用机制,健全域外法查明、专家辅助人、双语庭审等配套机制。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诉讼与仲裁、调解等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四是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完成政治+业务、理论+实务、法律+外语、境内+境外等多环节培养、多场景训练,教育周期更长、成本更高,给法学教育带来一场深刻革命。法学院校要加强与外语院校、境内法治机构、境外法律机构的密切合作,构建起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让学生在国内和国际法律实务场景下进行实战实训,切实提高涉外法治工作能力。
  作者: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姚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