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高质量建设重庆国际仲裁中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继司法部布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国际仲裁中心后,2024年,重庆获批国际仲裁中心试点建设,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
统筹布局:
我国仲裁中心的功能定位
为了将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我国仲裁中心建设形成了“国家顶层设计”与“地方差异化发展”相结合的格局。北京中心依托首都优势,汇聚高端人才,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上海中心依托国际金融地位,打造海事、金融证券期货等专业仲裁高地;广州-深圳中心依托前海、横琴等法务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旨在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海南中心打造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仲裁中心。
为合理化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地域布局,重庆仲裁中心获批建设。重庆中心地处大陆腹地,具有辐射东盟和东南亚国家的地缘特色和优势,决定了其主要的差异化功能在于服务中国与东盟之间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并辐射支撑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随着共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深入推进,重庆涉东盟区域内的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不断涌现,为重庆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重庆以重庆仲裁委员会为依托着力推进重庆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为了对标国际一流仲裁机构,重庆仲裁委以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建设为龙头,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一是以规则升级为牵引,制定了《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引入了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友好仲裁、第三方资助等国际通行制度,编制了《东盟国际商事仲裁实务指引》;二是以程序融合为抓手,积极对接重庆国际商事法庭,创新了“诉仲调”一站式解决机制;三是以小语种特色仲裁服务为突破,靶向服务东南亚贸易,推出了越南语、印尼语、马来语等多语种仲裁服务;四是以智慧仲裁为战略,积极响应新修订的仲裁法关于网上仲裁的规定,推行全流程线上办案,实施数字仲裁战略;五是以国际化为根本,建立了国际化仲裁员名册,覆盖2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60多名境外仲裁员;六是以人才储备为保障,先后成立了国际仲裁员专业委员会和国际商事仲裁专家库,并与西南政法大学区域国别学院(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合作,推进重庆仲裁在东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影响力、竞争力和公信力。通过错位竞争、特色发展,重庆仲裁中心成为具有辨识度、美誉度和公认度的区域性国际仲裁新目的地和优选地。
底层逻辑: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原则。这也是重庆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基本逻辑。有效市场表明,国际商业土壤是国际仲裁中心得以形成的根基,有为政府则是国际仲裁中心有组织地打造的依凭。从根源看,商事仲裁是商业社会的自治解纷机制,市场是商事仲裁的经济基础,国际仲裁中心的高质量建设离不开厚实的商业市场。国际商事仲裁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商人阶层为解决跨境贸易纠纷而形成的自治传统,当时的商人通过设立独立的集市法庭、行会法庭等商事法庭,依据商业习惯和惯例解决纠纷。这种自治机制既源于国际商业纠纷解决的专业和效率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不同法域的商人对特定法域司法干预的回避。因此,早期的国际仲裁中心无疑更多地服从有效市场的建设规律,那些交通完善、商业集聚、仲裁资源聚集、法制中立或融通性强、司法友好度高的地点在市场“无形之手”的塑造中逐渐形成当代国际仲裁中心。
然而,随着交通、科技的飞速发展,各国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与会通,特别是全球产业结构和商事交易网络重心的变迁,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国际分布提供了新的形塑机遇。政府在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中可以发挥独特引领作用,通过广义的资源供给在一定基础上“打造”出新的国际仲裁中心。立法机构可以通过科学立法,完善仲裁的规则供给;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合理司法,采取更为友好的司法支持立场;行政机关则可以通过海关通行、税务优惠、资金跨境流动、仲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仲裁人才培养与储备等方面实现对仲裁中心的周边支持。
我国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是推进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规则之基。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海南等地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入驻,提供税收优惠、签证便利等政策,吸引国际仲裁资源向我国汇入。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秉持“最小限度干预”原则,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理效率,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临时措施执行等规定,为仲裁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根据仲裁机构申请,协助收集证据,破解仲裁程序中的取证难题。上海、广东等地法院出台仲裁调查令制度,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取证,提升仲裁程序的权威性和高效性。
在优质仲裁人力资源的供给上,国家推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建立国际商事仲裁人才库,鼓励高校与国际组织合作培养复合型人才。司法部和教育部联手推出涉外仲裁、涉外律师等专门人才培养计划。北京、上海等地将仲裁人才培养纳入涉外法治人才计划,支持仲裁员赴境外交流实践。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仲裁论坛、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影响力。北京仲裁委员会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广中国仲裁理念。国家引导仲裁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仲裁效率和公信力。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国际化理事会为核心,保障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国家鼓励仲裁机构制定接轨国际的仲裁规则,适应数字经济、跨境争议等新兴领域需求。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司法支持、人才培养和机构管理等多维度举措,推动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使其成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平台。
重庆之道:
立足规律构建可持续发展机制
影响国际仲裁中心地位的优势因素,除硬件条件外,决定性因素是仲裁软实力。硬件可以速成,而软实力则需要依靠经年的培育、发展和积累。打造重庆或西部国际仲裁中心,必然是仲裁软实力培育壮大的过程,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选择的过程。国际仲裁中心应当在国际同行业软实力竞争中,具有话语权和主导地位,广受当事人的选择与认同。因此,“中心”地位是一系列仲裁服务市场动态竞争后形成的市场格局,它需要时间的沉淀与市场的检验,是在国际范围内逐渐被认可的过程。高质量建设重庆国际仲裁中心,必须坚定不移地尊重市场规律,对标国际仲裁主流标准,充分释放市场在孕育和发展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健全有效的国际商业市场是重庆国际仲裁中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高质量建设重庆国际仲裁中心,必须坚定不移地打造有为政府。政府具有市场不具有的资源号召力、整合力和规划力。政府要“有所为”,科学、精准供给仲裁中心所需求的公共产品,推行一揽子的竞争力提升计划。一是紧扣仲裁员这一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动仲裁员名册的国际化、代表性和多元化。以东盟十一国和南亚七国为主,实现在册仲裁员来源地的全覆盖,并兼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员的代表性和多元化。二是紧扣仲裁规则的制度竞争力,更深入地推动数字技术的应用,探索更为方便快捷的送达、开庭与简易程序,优化仲裁当事人的体验。三是紧扣司法支持的环境竞争力,在仲裁调查令、仲裁保全、仲裁禁令、裁决审查与执行等当事人关切的环节,善用地方立法实现赋能。四是紧扣仲裁服务的生态竞争力,联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走出去企业、国内外律所等,供给区域国别仲裁人才,完善重庆仲裁服务生态体系。五是紧扣机制创新提升综合竞争力,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现外国仲裁员、外国当事人进出境的免签、资金划转的便捷化、税收减免等在金融、税收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
此外,政府还要“有所不为”,为与不为的边界线是市场规律和仲裁规律。仲裁强调意思自治,因此需要充分尊重商事规律。仲裁同时也是专业解纷,因此需要充分尊重仲裁自身的专业建设与运行规律。在市场和专业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的无为而治有其合理性。政府在供给仲裁中心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方面还要避免用力过猛,导致制度供给过多,干扰仲裁行业的发展规律。最关键的环节包括: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应得到保障,避免行政化;仲裁庭和仲裁员的独立仲裁应得到保障,避免受到不当的干涉;仲裁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应友好且法治化,保持审慎的节制是司法监督仲裁的国际惯例。为此,可尽快组建重庆仲裁协会,利用其行业自治的地位和力量实现更专业的自律。
对重庆而言,为确保高质量建设重庆国际仲裁中心,必须借鉴国际经验,扎根中国大地和重庆实际,因地制宜探索一流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重庆方案”。要进一步明确重庆中心的区域化定位,在全国“一盘棋”的战略布局中明确分工,补齐全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格局中的“西部板块”。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借力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之机,立足日益厚实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经贸基础,用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用政策引导市场预期,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坚守契约精神,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把“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用好用足用准,努力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确保在尊重规律的基础上高质量推进重庆国际仲裁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张春良系西南政法大学区域国别学院(东盟法律研究中心)院长(主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谢常红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高质量建设西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路径研究”(25XFX014)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黄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