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法律部门扩容 开启生态环境法治新征程
今年全国人代会闭幕之际,立法工作机关表示,以生态环境法典出台为契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由此,此前由七大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体系,正式扩容为“八法并行”的全新格局,标志着法律体系的完善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现实需求的产物,这就决定了应当与时俱进而非僵化停滞。经过改革开放后40多年的不断努力,在生态环境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已构建起由30多件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组成的生态环境规范集群。其立法视野也由早期主要聚焦于污染防治,全面扩展至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等更为广阔的维度。生态环境立法的量质齐飞,无疑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创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原先主要划归行政法、经济法两大法律部门的生态环境立法,在更新升级、深耕细作的历史进程中,已形成独有的调整对象、机制和方法。其中,既涵盖环境监管等行政职能,也包含绿色财税等经济调控,还涉及环境侵权等民事关系。这种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多元法律规范交织的立法特质,已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壁垒,倘若不能解决其归类定位的现实困境,难免出现调整标准不一、监管衔接不畅、治理合力不足等弊端。由此凸显的,正是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重构法律部门,需要历史的积淀,也需要变革的契机。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所确立的核心理念、基本制度等,为一个全新的法律部门奠定了统领基石;生态环境法典对既有规范的系统整合、集成升华,则为兼容各类规范、理顺立法逻辑树立了良好样板;生态环境法典所采取的“适度法典化”模式,又为生态环境单行法的发展预留了广阔空间……凡此种种,都描绘了一幅自成系统、独具个性的立法图谱,也为生态环境立法升级成独立法律部门提供了最终推动力。
从“七法体系”到“八法体系”,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架构更趋科学和合理,也更能全面覆盖、对标适配现实的法治需求。而生态环境法部门的增设,也将从根本上提升生态环境法治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权威性。在立法层面,不仅将集纳既有的立法资源,也将消除以往法律部门归属的模糊地带,为后续生态环境立法校准精确定位,推动其更加协调、高效地演进。在执法、司法环节,不仅将凝聚对相关立法的统一理解,也将避免因法律归属分散可能发生的适用冲突,进而助推执法、司法的专业化水准,让生态环境法治真正落地生根。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法律部门的划分不仅关乎法律规范的分类,也承载着立法的道德形象和任务。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既宣示了国家治理的重点方向,更彰显了生态优先的法治理念。其典型表现是,在原有的法律部门框架下,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立法均被划归经济法部门,其经济属性与环境利益存在着天然冲突,容易陷入“重开发、轻保护”的误区。此次,这类自然资源立法已全部转入生态环境法部门,这一调整看似部门归属的变更,实质却是制度导向的重塑,标示着自然资源立法在理念层面,正式完成了从“偏重经济发展”到“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深刻转型。可以说,这种立法思维的变革、价值伦理的强化,正是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的深层效应之所在。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与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的同步完成,堪称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同时应当看到,随着数字法治、领域立法等立法新思维、新范式的兴起,法律部门的划分正面临新的挑战。如何紧随时代发展、立法变革的步伐,动态调整法律部门划分,持续优化法律体系结构,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长期课题。就此而言,生态环境法的“独立”,既是一个新的起点,也将为法治建设的未来提供宝贵的启示和动力。
● 责任编辑:刘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