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刑事证据认证困境、成因及系统治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迭代,跨境犯罪活动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猖獗趋势。其中,跨境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跨境洗钱等新型犯罪尤其突出,其作案手法智能化、组织模式跨国化、覆盖范围广泛化,不仅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更对国家安全、金融稳定乃至国际司法秩序构成了严峻的威胁。

  作为连接境外证据与境内诉讼的桥梁,跨境刑事证据认证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我国已通过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认证公约》)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跨境刑事证据认证便利化水平。但新形势下,对覆盖更全面的国际规则、衔接好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建立技术标准以及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等的要求不断提高,有必要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跨境刑事证据认证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层成因,研究高效、规范的治理路径。


  跨境刑事证据认证的困境
  
  在数字时代和全球化背景下,跨境犯罪的证据认证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瓶颈。司法机关在处理跨境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电子证据、复杂国际协作的案件时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的困境。
  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衔接不畅,制度适配存在缺口。《海牙认证公约》作为简化公文书认证的重要国际公约,在提升公文书跨境流转效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主要聚焦于公文书“形式认证”的简化与便利,使得境外证据在审查实践之中形成了“双轨制”模式。一方面是公约框架之下的简化认证,另外一方面是传统繁琐的外交认证。在实践中,针对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新型或言词证据形态时,国内外法律规则的指导作用均显不足。公约实施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就境外证据的采信标准、认证文件的实质效力认定等核心问题进行同步、系统的修订与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经公约认证的文书未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公约的制度优势未能充分凸显,程序简化与证据高效采信的成效不彰。加之部分跨境刑事案件涉及的国家尚未加入《海牙认证公约》,针对此类国家出具的证据材料,仍需依赖传统、繁琐且耗时日久的外交认证途径,这加剧了跨境证据获取和认证的难度,影响案件审理的及时性。
  证据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地带,证据采信面临实践障碍。其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对于境外证据的审查,传统上更侧重于形式真实性的审查,对于如何进行实质合法性与内容真实性的系统性审查,并没有明确且统一的规范指引。由于境外证据的采集活动大多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直接监督范围之外,其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辩护方常以此提出异议。如某制造毒品案中,辩护方对菲律宾警方出具的毒品鉴定意见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其鉴定程序、标准及资质均未经我国司法机关有效核实,且存在量刑情节争议。尽管法院最终采信了该鉴定意见的主要结论,但在裁判文书中也详细回应了辩护方的质疑,并酌情考虑了相关量刑因素,这也凸显出境外专业性证据实质审查的难点与争议。其二,各地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7条关于办案机关收集与当事人提供境外证据在公证认证方面的要求,在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特别是在境外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真实性与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来源说明”是否足以保障证据的可靠性及被告人的程序权利,成为辩护方频繁质疑的焦点,也给人民法院的证据审查和采信带来了一定困扰。
  跨部门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协同效率有待提升。涉外刑事证据的认证工作天然具有跨部门、跨地域的特点,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外交等多个部门的紧密联动。当前,我国在这一领域尚未建立起统一、高效、常态化的跨部门协作规范与信息共享平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尚未作出具体的操作指引。各部门在实际办案中程序衔接不畅,信息沟通存在壁垒,公安机关境外取证回国后,与外交部门的认证衔接,以及向检察院、法院的移送归档等环节,有时存在沟通成本较高、信息迟滞等问题,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整体效率。
  技术手段应用不足,认证流程仍显滞后。随着技术发展,大量境外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但是在认证和采信环节面临着诸多技术难题。一是在数据格式上,大量境外电子证据在进入我国诉讼程序时,境外执法机构提供的文件可能是其本国常用的格式,仍需通过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所适配的解析工具,也有转换为纸质材料的要求,还需经过程序完成形式上的确认。因此,往往难以满足快速办案的现实需求。二是在完整性验证上,目前我国尚无统一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技术标准明确规定跨境电子数据之中非我国算法产生的哈希值如何进行效力认定,并且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新型技术手段在跨境刑事司法实践中推广不足。具体来看,境外出具的数据材料所附的哈希值通常采用MD5算法,我国相关技术规范和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使用安全性更高的SHA系列算法。法院委托的本地鉴定机构因缺乏有效工具或标准认可问题,无法直接验证该MD5哈希值的有效性。此种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给跨境电子证据完整性确认带来了实际障碍。
  
  跨境刑事证据认证困境的
  深层成因
  
  涉外证据认证上面临理念权衡的难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长期以来在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之间寻求平衡。在程序公正原则与理念的引导之下,法律明确要求境外证据须经过“公证+双认证”等形式审查程序,旨在确保证据来源真实、程序正当,形式审查被视作证据认定的基础门槛。然而,实践中,部分具有高度相关性的境外证据材料在形式上虽未完成双重认证程序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但其内容对案件事实具有关键证明价值。一方面,严格遵循形式标准有可能造成证据排除,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明;另一方面,若不坚持程序正义的基本底线,又可能带来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在这一背景下,部分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形成了灵活应对的趋势,如先采信证据再在庭审中通过对方法律说明、补充认证等方式加以补救。这种处理路径虽在个案中巧妙平衡了两种价值,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理念平衡上的现实难题。
  实践中存在对证据规则的理解偏差。跨境证据认证制度的核心在于厘清证据的形式可靠性、内容真实性以及证明力之间的关系。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关系的理解还尚未形成充分的共识,致使证据审查标准混乱,甚至陷入两极误区。部分司法人员将认证程序视为高证明力的等价物,错误地将完成认证等同于自动具有较强证明力,甚至在内容不具相关性或不具备逻辑一致性的情况下作出采信判断。这种做法无视了认证仅是一种增加证据来源真实性的程序性手段,并非对内容真实性的实质背书。另一方面,对于未经认证的证据,即使其内容具有一定可采性和高度相关性,在审查中往往因未达形式要求而被一概排除。这种倾向又反映出对认证程序唯一性保障功能的过度依赖。此外,关于“域外证据证明力不得超过取证地法”的限定,实践中也存在理解偏差与适用障碍。由于缺乏系统性的域外法查明机制以及实务部门对外国法律适用能力的不足,相关规定往往流于形式,成为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

  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的适用衔接存在分歧。随着我国参与《海牙认证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范围日益扩大,如何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准确把握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的衔接关系,已成为制度运行中新的难题。典型的表现即在免于认证条款的适用上,司法机关在理解与执行过程中存在显著分歧。一种观点基于效率与便捷性考虑,倾向于理解为可直接使用证据,弱化国内法中对证据真实性与审查程序的要求。但也有观点主张即使条约规定免于认证,仍需遵循《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7条所设定的审查路径,强调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仍属国内法审查权限范围。实践中,有法院对经免认证程序取得的境外技术报告,要求其补充说明方法依据与出具背景,确保了证据的可质证性。但也存在因程序标准不统一造成认定尺度分歧的情况,间接影响案件裁判的整体一致性。这表明,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之间还需建立更明确的衔接规范与操作说明。


  跨境刑事证据认证困境的
  治理路径
  
  跨境刑事证据认证困境的治理路径应从实现规则衔接、统一审查标准、建立协作机制、推进电子认证四个层面展开系统构建,并积极借鉴部分司法机关的现行探索经验。
  厘清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的适用边界,实现有效衔接。应当推动《海牙认证公约》的落地适用,并且以此为契机尽快修订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构建一种条约优先、国内法补充的适用规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范精神,缔约国不得以其国内法作为不履行条约义务的抗辩。因此,在司法解释尚未修订前,法院应本着条约优先原则,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7条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不适用《海牙认证公约》的情形。因此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于缔约国出具的公文书,仅需提供附加证明书即可完成形式认证;对于与我国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应优先适用条约中可能存在的更简化甚至互免认证的程序。针对通过条约递交的专业性证据或者具有争议的认证证据,仍然需要进行辅助审查,可探索建立国内审查转化程序来实现国际合作的便捷性与国内司法审慎性的平衡。针对非缔约国证据材料,也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更为灵活高效的处理原则,确保新旧制度顺畅衔接,便利人民法院对各类境外证据的审查认定。
  统一法律审查标准,健全证据适用规范。跨境证据认证的根本目标不仅在于形式程序的有效适用,而在于保障证据的合法性与可靠性。在法律适用理念上,应确立形式保障为前提,实质审查为核心的基本共识,纠正实践中部分将完成认证等同于具有高证明力的理解偏差。一方面,明确认证制度的程序性定位,重申其并不构成内容真实性的判断基础;另一方面,明确区分认证与采信,免于认证不等于免于审查,条约豁免的仅仅是特定的公约与领事认证手续,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证据来源、提取过程和证明内容的实质性审查义务依然必须履行。
  为将上述原则落到实处,建议构建一个多层次、差异化的证据审查规则体系,针对不同来源和形式的境外证据,设置相适应的审查标准与采信路径。其一,对于经《海牙认证公约》完整认证的公文书,其形式可靠性可被直接推定,但其内容仍需接受严格的质证和实质性审查;其二,对于我方办案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等法定途径收集的境外证据,因其程序合法性和来源可靠性已具备较强保障,在形式审查合格后,可适当简化其公证认证要求;其三,对于当事人或个人提交的证据,应优化其满足采信门槛的路径,例如,可通过设立驻外使领馆认证绿色通道、开发线上认证系统等方式提供便利;其四,对于未经认证但初步证据显示其来源可靠、内容明确的证据,应建立补正和核实机制,允许当事人申请补充认证,或由法官依职权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采信。为了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对不同证据类型的审查要点、判断逻辑和采信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在此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地方的成功经验,例如,可将厦门中院在涉外审判中引入法律专家出具查明意见的制度加以规范化和推广,以有效解决对境外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时的专业性难题,从而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的统一。
  建立高效跨部门协作机制,提升办案效率。上述法律规则的完善离不开顺畅的执行机制。对此,可以借鉴国内相关领域的成功经验,以系统化思维重塑协作模式。长三角司法协作一体化和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的实践证明,成功的跨部门协作核心在于机制化与平台化。前者要求建立一个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后者则要求利用信息技术进一步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和流程对接。借鉴这一核心理念,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协调公安、检察、外交、司法行政等部门,研究出台跨部门协作办理境外证据认证的专项工作规范,并且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和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证据从境外获取到移送法院、认证、归档、采信等全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和衔接程序;在具体操作层面,以平台化作为支撑来实现证据材料流转的无缝对接,提升整体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效能。
  推进电子证据认证技术应用,完善认证标准。一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对电子证据的跨境调取、传输、存储、认证及采信作出专门规定,鼓励和规范区块链、电子存证等新技术的应用;二是推动建立统一的电子认证平台和标准,加大对电子证据平台和认证防伪技术的投入指引,减少纸质化文件流转,提升电子证据流转速度和安全性。例如,外交部门已开发上线领事认证网上办理和附加证明书在线核查系统即是良好的探索,司法系统也应该进一步加快建设配套认证功能的智慧法治和数字司法平台。部分法院和检察院也在推进跨境诉讼服务平台建设试点,为网上取证申请、远程视频作证等提供技术支持。与此同时,还需加强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与应用实践,提高办案人员运用电子认证技术的能力和专业水平,确保电子证据的技术认证能够在实务中切实发挥作用。
  (谢澍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郑雯月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张怡静